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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进口货物合同其次局部 14、fobfas条件 14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装运舱位由买方或买方的运输代理人_租订。 142在fob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装上买方所指定的船只。 143在fas条件下,卖方应负责将所订货物在本合同第8条所规定的装船期内按买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买方所指定船只的吊杆下。 144货物装运日前1015天,买方应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卖方合同号、船只估计到港日期、装运数量及船运代理人的名称。以便卖方经与该船运代理人联系及安排货物的装运。卖方应将联系结果通过电报或电传准时报告买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者船只比预先通知卖方的
2、日期提前或推迟到达装运港口,买方或其船运代理人应准时通知卖方。卖方亦应与买方的运输代理或买方保持亲密联系。 145如买方所订船只到达装运港后,卖方不能在买方所通知的装船时间内将货物装上船只或将货物交到吊杆之下,卖方应负担买方的一切费用和损失,如空舱费、滞期费及由此而引起的及或患病的买方的一切损失。 146如船只撤换或延期或退关等而未准时通知卖方停顿交货,在装港发生的栈租及保险费损失的计算,应以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如货物晚于代理通知之装船日期抵达装港,应以货物抵港日期)为准,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十六天起由买方负担,人力不行抗拒的状况除外。上述费用均凭原始单据经买方核实后支付。但卖方仍应在装载货
3、船到达装港后马上将货物装船,交负担费用及风险。 15cf条件 151卖方在本合同第8条规定的时间之内应将货物装上由装运港到中国口岸的直达船。未经买方事先许可,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由悬挂中国港口当局所不能承受的国家旗帜的船装载。 152卖方所租船只应适航和适货。卖方租船时应慎重和仔细地选择承运人及船只。买方不承受非保赔协会成员的船只。 153卖方所租载货船只应在正常合理时间内驶达目的港。不得无故绕行或拖延。 154卖方所租载货船只船龄不得超过15年。对超过15年船龄的船只其超船龄额外保险费应由卖方负担。买方不承受船龄超过二十年的船只。 155一次装运数量超过一千吨的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
4、货载,卖方应在装船日前至少10天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数量、船名、船龄、船籍、船只主要标准、估计装货日、估计到达目的港时间、船公司名称、电传和电报挂号。 156一次装运一千吨以上货载或其它少于一千吨但买方指明的货载,其船长应在该船抵达目的港前7天和24小 时分别用电传或电报通知买方估计抵港时间、合同号、商品名称及数量。 157假如货物由班轮装运,载货船只必需是_船级社最高船级或船级协会条款规定的一样级别的船级,船只状况应保持至提单有效期终了时止,以装船日为准船龄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船龄的船只,卖方应负担超船龄外保险费。买方绝不承受超过25年船龄的船只。 158对于散件货,
5、假如卖方未经买方事前同意而装入集装箱,卖方应负责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由双方在适当时间商定详细金额。 159卖方应和载运货物的船只保持亲密联系,并以最快的手段通知买方船只在途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如因卖方未准时通知买方而造成买方的一切损失卖方应负责赔偿。 16cif条件 在cif条件下,除本合同第15条cf条件适用之外卖方负责货物的保险,但不允许有免赔。 17装船通知 货物装船完毕后48小时内,卖方应即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合同号、商品名称、所装重量(毛净)或数量、发票价值、船名、装运口岸、开船日期及估计到达目的港时间。如因卖方未准时用电报或电传给买方以上述装船通知而使买方不能准时保险,卖方负责赔偿买方
6、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害及或损失。 18装船单据 18a卖方凭以下单据向付款银行议付货款: 18a1填写通知目的口岸的_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运洋轮的清洁提单(如系cfcif条款则注明“运费已付”,如系fobfas条款则注明“运费待收”)。 18a2由信用证受益人签名出具的发票5份,注明合同号、信用证号、商品名称、具体规格及装船唛头标记。 18a3两份由信用证受益人出具的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每件货物的毛重和净重及或尺码。 18a4由制造商及或装运口岸的合格、独立的公证行签发的品质检验证书及数量或重量证书各两份,必需注明货物的全部规格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18a5本交货条件第17条规
7、定的装船通知电报或电传副本一份。 18a6证明上述单据的副本已按合同要求寄出的书信一封。 18a7运货船只的国籍已经买主批准的书信一封。 18a8如系卖方保险需供应投保不少于发票价值110的一切险和战斗险的保险单。 18b不承受影印、自动或电脑处理、或复印的任何正本单据,除非这些单据印有清楚的“正本”字样,并经发证单位授权的领导人手签证明。 18c联运提单、迟期提单、简式提单不能承受。 18d受益人指定的第三者为装船者不能承受,除非该第三者提单由装船者背书转受益人,再由受赠人背书前方可承受。 18e信用证开立日期之前出具的单据不能承受。 18f对于cfcif货载,不承受租船提单,除非受益人供应
8、租船合同、船长或大副收据、装船命令、货物配载图及或买方在信用证内所要求供应的其它单据副本各一份。 18g卖方须将提单、发票及装箱单各两份副本随船带交目的口岸的买方收货代理人_。 18h载运货船启碇后,卖方须马上航空邮寄全套单据副本一份给买方,三份给目的口岸的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分公司。 18i卖方应负责赔偿买方因卖方失寄或迟寄上述单据而使买方患病的一切损失。 18j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银行费用由卖方负担。 19合同所订货物如用空运,则本合同有关海运的一切条款均按空运条款执行。 20危急品说明书 凡属危急品及或有毒,卖方必需供应其危急或有毒性能、运输、仓储和装卸留意事项以及防治、急救、消防方法的说明
9、书,卖方应将此项说明书各三份伴同其他装船单据航空邮寄给买方及目的口岸的_运输公司。 21检验和索赔 货物在目的口岸卸毕60天内(假如用集装箱装运则在开箱后60天)经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复验,如发觉品质、数量或重量以及其它任何方面与本合同规定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或船行负责者外,买方有权凭上述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因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利息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在此状况下,凡货物适于抽样及寄送时如卖方要求,买方可将样品寄交卖方。 22赔偿费 因“人力不行抗拒”而推迟或不能交货者除外,假如卖方不能交货或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条件交货,卖方应负责向买方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
10、失和患病的损害,包括买价及或买价的差价、空舱费、滞期费,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买方有权撤销全部或局部合同,但并不阻碍买 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权利。 23赔偿例外 由于一般公认的“人力不行抗拒”缘由而不能交货或延迟交货,卖方或买方都不负责任。但卖方应在事故发生后马上用电报或电传告买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5天内航空邮寄买方灾难发生地点之有关政府机关或商会所出具的证明,证明灾难存在。假如上述“人力不行抗拒”连续存在60天以上,买方有权撤销合同的全部或一部。 24仲裁 双方同意对一切因执行和解释本合同条款所发生的争议,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个合理的时间内,最多不超过90天,协商不
11、能取得对买卖双方都满足的结果时,如买方打算不向他认为适宜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则该争议应提交仲裁。除双方另有协议,仲裁应在中国北京进行,并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所制订的仲裁规章和程序进展仲裁,该仲裁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另有打算,由败诉一方负担。 卖方:_ 买方:_ 进口货物合同6 甲方:_ 乙方:_ 法定地址:_ 法定地址:_ 工商执照号:_ 工商执照号: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和相互合作与支持的宗旨,就甲方托付乙方为进口货物运输代理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最少在货物
12、抵达前(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到达状况和供应有关文件,包括:海洋提单、空运提单、货物资料、报关和报检报验文件等,以便乙方安排换单和提前审核有关文件。 二、甲方托付乙方代理申报的进口货物,必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检验检验以及相关部门对于国家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照实申报。 三、由于甲方或以下缘由导致货物申报时间的延迟,而造成未能准时清关或货物疏港等,由甲方担当所产生的风险、责任及费用,而乙方不予担当: (1)因买卖双方缘由导致提单不能在船公司正常换取(如未电放、海运费用未结清等); (2)由于甲方未能准时供应进口报关所需的全部资料; (3)因甲方所供应的报关资料失实
13、,而导致的延迟; (4)在清关过程中由于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求,需要补充或修改有关单证及相关说明资料,而甲方未能准时供应; (5)遇到法定节假日或有关部门不能正常办公; (6)因港口要求和规定而必需输港的货物; (7)其它甲方及不行抗拒缘由。 四、由于非乙方缘由造成滞箱费、污箱费、修箱费等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担当,乙方尽量帮助甲方协商解决。 其次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应准时、合理安排甲方所托付进口货物的的换单、申报、运输等事宜。 二、乙方应准时通知甲方有关报关进度、估计送货时间,以便甲方合理安排仓库装卸。 三、乙方应积极帮助甲方解决在报关过程中消失的各种问题和状况,包括文件的供应、解释、说明等工
14、作。 四、乙方应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清关工作,并按甲方的指示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第三条费用结算 一、根据海关的有关规定,甲方应自行向海关缴付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特别状况可以托付乙方代缴,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二、甲方应自行交付到付运费(海运费和thc、空运费),特别状况可以托付乙方代付,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三、非乙方缘由产生的特别费用和责任,乙方不予以担当。 四、乙方在货物完成清关、运输后7天内传单票应收费用明细给甲方,甲方应准时确认并回传。 五、结算方式:经甲乙双方协定,甲方应在送货后_天内将全部费用支付给乙方,有关税单、报关单等文件按以下_方式办理: a、先付款,后退单; b、后付款,先退单。
15、 六、如因各种缘由乙方无法收到甲方应付之费用,则乙方有权暂扣甲方托付乙方所治理的货物或属于甲方的业务文件,所造成的风险、责任及费用,乙方不予担当。 七、附进口货物运输费用报价 第四条其它 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管辖地海事法院审理。 二、甲乙双方银行账户、所在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应准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担当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不提出异议,视为合同自动顺延。即使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均不能免除在本协
16、议有效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_乙方(盖章):_ 代表人(签字):_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进口货物合同7 甲方:_ 法定地址:_ 工商执照号:_ 乙方:_ 法定地址:_ 工商执照号: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和相互合作与支持的宗旨,就甲方托付乙方为进口货物运输代理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最少在货物抵达前(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到达状况和供应有关文件,包括:海洋提单、空运提单、货物资料、报关和报检报验文件等,以
17、便乙方安排换单和提前审核有关文件。 2.甲方托付乙方代理申报的进口货物,必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检验检验以及相关部门对于国家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照实申报。 3.由于甲方或以下缘由导致货物申报时间的延迟,而造成未能准时清关或货物疏港等,由甲方担当所产生的风险、责任及费用,而乙方不予担当: (1)因买卖双方缘由导致提单不能在船公司正常换取(如未电放、海运费用未结清等); (2)由于甲方未能准时供应进口报关所需的全部资料; (3)因甲方所供应的报关资料失实,而导致的延迟; (4)在清关过程中由于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求,需要补充或修改有关单证及相关说明资料,而甲方未能准时供应; (5)遇到法定节假
18、日或有关部门不能正常办公; (6)因港口要求和规定而必需输港的货物; (7)其它甲方及不行抗拒缘由。 4.由于非乙方缘由造成滞箱费、污箱费、修箱费等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担当,乙方尽量帮助甲方协商解决。 其次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准时、合理安排甲方所托付进口货物的的换单、申报、运输等事宜。 2.乙方应准时通知甲方有关报关进度、估计送货时间,以便甲方合理安排仓库装卸。 3.乙方应积极帮助甲方解决在报关过程中消失的各种问题和状况 包括文件的供应、解释、说明等工作。 4.乙方应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清关工作,并按甲方的指示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第三条 费用结算 1.根据海关的有关规定,甲方应自行向海关
19、缴付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特别状况可以托付乙方代缴,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2.甲方应自行交付到付运费(海运费和thc、空运费),特别状况可以托付乙方代付,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3.非乙方缘由产生的特别费用和责任,乙方不予以担当。 4.乙方在货物完成清关、运输后7天内传单票应收费用明细给甲方,甲方应准时确认并回传。 5.结算方式:经甲乙双方协定,甲方应在送货后_天内将全部费用支付给乙方,有关税单、报关单等文件按以下_方式办理 a.先付款,后退单; b.后付款,先退单。 6.如因各种缘由乙方无法收到甲方应付之费用,则乙方有权暂扣甲方托付乙方所治理的货物或属于甲方的业务文件,所造成的风险、责任及费用,乙
20、方不予担当。 7.附进口货物运输费用报价 第四条 其它 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管辖地海事法院审理。 2.甲乙双方银行账户、所在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应准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担当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不提出异议,视为合同自动顺延。即使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均不能免除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_ 代表人(签)_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乙方(盖章)_ 代表人(签
21、)_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附件略 进口货物合同8 市 年月日 俄罗斯市外贸公司(下称外贸公司)与中国市公司(下称公司)签订本合同如下: 合同的标的;价格和总价 外贸公司在俄中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向公司供应商品。商品以美元计价,系俄中国界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的费用。 依据附件由俄罗斯向中国供货的总值为美元。 公司相应地在中国俄国界车上交货条件下按本合同附件向外贸公司供应商品。商品以美元计价,系中俄国界车上交货价,包括包皮、包装和标记的费用。 依据附件由中国向俄罗斯供货的总值为美元。 供货期 售方应在本合同附件规定的期限内交货。售方有权按双方商定的数量和金额提前供货。
22、购方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接收货物。 结算 本合同所供货物之价款,在易货根底以上美元计价,不通过银行记帐。货物交接后,由售方商务代表到购方结算,或将结算凭证寄给购方进展结算,并凭以下单据办理: ()发货帐单份; ()盖有发货站戳记的铁路运单副本份 ()明细单份 ()品质证明书份 购方接到上述单据核对无误后给售方出以等值易货贸易结算凭证予以确认。 包装 卖方应在包装货物时实行全部预防措施以保证货物在储存、海运、陆运、吊装时完好无损。 商品的品质和保证 所供商品的品质应由品质证明书加以确认,该证书确认商品品质符合生产国的技术条件和国家标准。 所供商品的品质性能应与标准样品相全都,标准样品在签订合同时交给
23、买方,在保证期内留存买方并在对供货品质发生争议的状况下供双方使用。 保证期为供货后九个月。 索赔 购方可按年月日“由中国向苏联和苏联向中国交货的共同条件”所规定的期限和程度在以下方面提出索赔。 ()货物的数量 如货物数量与明细单注明的数量不符,在包装完整和没有外部损伤(内部短缺)的状况下,购方有权凭检验证书提出索赔。 假如货物的发运系按发货人确定的重量发出,而国境交接站双方铁路交接中发觉缺乏,并从实际状况看来,不是铁路方面的过失。可依据双方铁路方面编制的商务记录提出索赔。 ()货物的质量 如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时,可依据商品检证或无利害关系的权威机关的代表参加制成的记录提出异议。 如售方所供
24、货物的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或与双方确认的样品不符时,购方有权要求售方或者削价、或者更换货物。假如售方自收到异议之日起天内不作最终打算,或不同意检验证书中确定的削价百分之比时,则购方有权将品质不合格的货物按售方供应的地址退给售方。售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异议审理期限内将返回地址通知购方。 假如在每批货物中发觉残次品占以上,收货人则将退回全部货物。由于质量缘由退回货物时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售方担当。 在这种状况下,售方没有免除向购方补发数量一样并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的责任。 在终点检验货物的数量和或质量所需要的一切费用由购方担当。 不行抗力条款 由于发生不行抗力状况(如:火灾、水灾、地震等),而
25、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时,售方对本合同的局部义务或全部义务无法履行的责任不予担当。经双方协商,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期限也可相应推迟。发生不行抗力状况一方应自灾情完毕之日起,十日内将有关发生不行抗力状况的性质、毁坏程度及影响合同履行的状况书面通知对方。如对方有异议,发生不行抗力状况一方凭其国家有关机关的认证书豁免责任,中方为中国贸促会,俄方为俄罗斯工商会。 仲裁 由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应尽可能通过双方谈判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可通过被告国对外贸易仲裁机关审理。 其他条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均按年月日“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交货件”办理。 对合同的一切修改与补充意见只有以书面形式
26、形成并经双方鉴定后才生效。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具有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俄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双方法定地址: 售方:购方: 地址:地址: 电传:电传: 传真:传真: 电话:电话: 国际电报:国际电报: 运输地址 发货人:收货人: 发站:到站: 售方签字:购方签字: 进口货物合同9 合同编号: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深圳电子科技大厦 托付人: (以下称“甲方”)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电子信箱: 受托人:深圳中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 住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27、 邮编:518xxx 电子信箱: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托付乙方代理进口本合同项下货物一事达成全都,兹同意根据下述条款签订本合同: 甲方托付乙方代理进口下述货物(以下称“货物”): 货物名称 规 格 数 量 品牌/商标其 它 二、托付工程: 1、甲方托付乙方以乙方名义与 (以下称“外商”)签订进口合同(以下称“进口合同”),向其购置上述货物。 2、乙方向外商购置上述全部货物的总价为 (不含税款及代理费)。 3、进口合同中对货物的质量要求应为: 技术标准(标准制订人、标准名称、标准/编号等): 特殊商定: 三、乙方义务: 1、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进口合同。 2、根据
28、进口合同的规定,办理货物在中国境外的运输、保险事宜。 3、办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对外付汇手续。 4、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向甲方交付货物。 5、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甲方义务: 1、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准时将购置货物所需全部资金、相关税费及代理费付至甲方账户。 2、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准时提取货物。 3、应乙方要求,参与由乙方组织的有关货物技术标准、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对外谈判及有关活动;必要时,负责编制合同附件。 4、检验货物并准时对货物质量问题提出异议。 5、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付款条件: 1、甲方应于 前凭乙方书面通知,将进口合同所规定的全部货款汇入乙方账户;甲方支付人民
29、币的,折算汇率为: 。 2、甲方应于 前,凭乙方书面通知及海关出具的有关单据,将因进口货物而应向海关缴纳的税款汇入乙方账户。 3、甲方应于 前,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代理费金额为本合同其次条所规定的进口合同总价的 %。 六、货物交付: 1、货物进口批文由 方负责办理。 2、乙方应于货物估计到达中国口岸前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有关状况;并于货物到达中国口岸后马上通知甲方。 3、甲方应在乙方发出到货通知后 日内赴交货地点收货。 4、货物在中国境内的法定商检由 方负责,费用由 方担当。 5、乙方应在 将货物交给甲方,货物自进关口岸至 的运输及保险由 方负责,费用由 方担当。 七、对外索赔: 如外商在履行进
30、口合同时有违约行为,甲方打算向外商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供应所需费用及帮助,由此而产生的损失或利益由甲方担当或享有。如甲方未准时书面通知乙方并供应所需费用及帮助,乙方无义务对外商提起任何仲裁或诉讼。 八、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准时支付有关款项,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金额为逾期支付局部的万分之五/每天;逾期超过十五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因此而患病的一切损失。 在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支付全部款项前,乙方有权留置全部货物。 2、如甲方未能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准时提取货物,应担当延迟提货期间发生的货物仓储费及其它费用;逾期超过十五天不提货的,
31、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处置未提取货物。 九、争议处理: 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它: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效力均等。 3、本合同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执行。 十一、特约条款(如本合同其它条款与本款的规定发生冲突,以本条的规定为准): 托付人: 代表人签字: 盖章: _年_月_日 受托人:xxx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盖章: _年_月_日 进口货物合同10 甲方: 乙方: 双方就进口货物的运输预约保险拟定各条以资共同遵守: 一、保险范围 甲方从国外
32、进口全部货物,不管运输方式,凡贸易条件规定由买方办理保险的,都属于本合同范围之内。甲方应依据本合同规定,向乙方办理投保手续并支付保险费。 乙方对上述保险范围内的货物,负有自动承保的责任,在发生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损失时,均按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货物的到岸价格(CIF)即货价加运费加保险费为准(运费可用实际运费,亦可由双方协定一个平均运费率计算)。 三、保险险别和费率 各种货物需要投保的险别由甲方选定并在投保单中填明。乙方依据不同的险别规定不同的费率。现暂定如下: 四、保险责任 各种险别的责任范围,根据所属乙方制定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海洋运输货物战斗险条款”
33、、“海运进口货物国内转运期间保险责任扩展条款”、“航空运输一切险条款”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五、投保手续 甲方一经把握货物发运状况,即应向乙方寄送起运通知书,办理投保。通知书一式五份,由保险公司签认后,退回一份。如不办理投保,货物发生损失,乙方不予理赔。 六、保险费 乙方根据甲方寄送的起运通知书照前列相应的费率逐笔计收保费,甲方应准时付费。 七、索赔手续和期限 本合同所保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乙方应按制定的“关于海运进口保险货物残损检验的赔款给付方法”和“进口货物施救整理费用支付方法”快速处理。甲方应尽力实行防止货物扩大受损的措施,对已患病损失的货物必需积极抢救,尽量削减货物的
34、损失。向乙方办理索赔的有效期限,以保险货物卸离海港之日起满一年终止。如有特别需要可向乙方提出延长索赔期。 八、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开头生效。 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进口货物合同11 甲方:_ 法定地址:_ 工商执照号:_ 乙方:_ 法定地址:_ 工商执照号: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和相互合作与支持的宗旨,就甲方托付乙方为进口货物运输代理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最少在货物抵达前(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
35、到达状况和供应有关文件,包括:海洋提单、空运提单、货物资料、报关和报检报验文件等,以便乙方安排换单和提前审核有关文件。 2.甲方托付乙方代理申报的进口货物,必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检验检验以及相关部门对于国家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照实申报。 3.由于甲方或以下缘由导致货物申报时间的延迟,而造成未能准时清关或货物疏港等,由甲方担当所产生的风险、责任及费用,而乙方不予担当: (1)因买卖双方缘由导致提单不能在船公司正常换取(如未电放、海运费用未结清等); (2)由于甲方未能准时供应进口报关所需的全部资料; (3)因甲方所供应的报关资料失实,而导致的延迟; (4)在清关过程中由于海关等相关部门
36、要求,需要补充或修改有关单证及相关说明资料,而甲方未能准时供应; (5)遇到法定节假日或有关部门不能正常办公; (6)因港口要求和规定而必需输港的货物; (7)其它甲方及不行抗拒缘由。 4.由于非乙方缘由造成滞箱费、污箱费、修箱费等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担当,乙方尽量帮助甲方协商解决。 其次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准时、合理安排甲方所托付进口货物的的换单、申报、运输等事宜。 2.乙方应准时通知甲方有关报关进度、估计送货时间,以便甲方合理安排仓库装卸。 3.乙方应积极帮助甲方解决在报关过程中消失的各种问题和状况,包括文件的供应、解释、说明等工作。 4.乙方应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清关工作,并按甲方的
37、指示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 第三条 费用结算 1.根据海关的有关规定,甲方应自行向海关缴付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特别状况可以托付乙方代缴,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2.甲方应自行交付到付运费(海运费和thc、空运费),特别状况可以托付乙方代付,但乙方不予以垫付。 3.非乙方缘由产生的特别费用和责任,乙方不予以担当。 4.如因各种缘由乙方无法收到甲方应付之费用,则乙方有权暂扣甲方托付乙方所治理的货物或属于甲方的业务文件,所造成的风险、责任及费用,乙方不予担当。 5.附进口货物运输费用报价 第四条 其它 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双方同
38、意提交管辖地海事法院审理。 2.甲乙双方银行账户、所在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应准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担当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不提出异议,视为合同自动顺延。即使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均不能免除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 代表人(签字):_ 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进口货物合同12 甲方:(托付人)_ 法定代表人:_ 法定地址 :_ 邮编:_ 经办人:_ 联系电话:_ 传真:_ 银行帐户 :_ 乙方:(代理人)_ 法定代表人:_ 法定地址 :_ 邮编:_ 经办人:_ 联系电话:_ 传真:_ 银行帐户 :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办理甲方货物海运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