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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辽宁省种畜禽生产经营治理方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治理,标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行为,确保种畜禽质量,保障畜牧业安康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生产经营治理。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种畜禽生产经营治理工作。 第四条 从事以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
2、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一)生产原种(纯系)、曾祖代、祖代、父母代种畜禽的; (二)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 (三)进展种畜胚胎移植的; (四)进展种禽孵化、种畜配种、人工授精配种的; (五)经营(不含生产,下同)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 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和在一年期限内出售的剩余仔畜、雏禽(种卵)未超过以下数量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仔猪500头,羊羔100只,牛犊、马(驴)驹10头; (二)鸡雏5万只(枚),鸭雏1万只(枚),鹅雏5000只(枚),鹌鹑雏5万只(枚),鸽雏1000只(枚)。 农户饲养的种公畜进展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互助配种,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符合本方法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详细规定: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需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 (四)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