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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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监视治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监视治理,标准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急化学品安全治理条例、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监视治理方法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总局令第 45 号,以下简称方法,制定本实施细则。其次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建、改建、扩建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工程以及伴有危急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 设工程包括危急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 工程,其安全审查及监视治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安全审查,是指建设工程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

2、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分级负责实施。建设工程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现有或者拟依法设立的以下单位:一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二从事危急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且有储存 设施的企业;- 1 -三使用危急化学品从事生产且有储存设施的化工、 医药企业;四危急化学品管道输送企业。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视治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视全国建设工程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 并负责实施以下建设工程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

3、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实施安全审 查的建设工程,依据方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辽宁省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导、监视全省建设工程安全审查的实施工作, 并负责实施以下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实施以外的建设 工程的安全审查: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中心驻辽和省管危急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四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五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企业的三级以上石油库建 设工程;六跨设区的市的建设工程。第七条 设区的市和省管试点县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以下统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 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实施以外的建设工程

4、的安全审查。第八条 负责实施建设工程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审查 工作,托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出具危急化学 品建设工程安全审查工作托付书见附件 1。跨设区的市的建设工程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工程,不得托付实施安 全审查。建设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托付县级安全生产监 管部门实施安全审查:一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急化工 工艺的;二涉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急化学 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 大危急源的。承受托付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 目安全审查工作再托付其他单位实施。第九条

5、 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涉及重点监管危急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急化学品或者 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的建设工程,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其次章 建设工程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统一规定第十条 建设工程可行性争辩阶段,建设单位应当托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工程进展安全评价。建 设工程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托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 价机构对建设工程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状况进展安 全验收评价,且不得托付在可行性争辩阶段进展安全评价的 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

6、法规、规章 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工程进展安全评价。评价报 告应当符合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展安全评价: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应依据申请事项提交相应的申请书,并以企业文件形式提出申请,简要说 明建设单位状况、建设工程状况、申请条件具备状况等。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安全审查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六、七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材料应当统一使用 A4 纸制作,除单独

7、成册的报告外,其他材料按挨次装订成册。本实施细则规定各文书的字母代号含义、份数要求等详 见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审查文书说明见附件 2。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安全审查申请材料,应当依据以下规定分别处理:一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 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即时出具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 安全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 3,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二建设单位申请安全审查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 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 4,一次性告

8、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 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建设单位申请安全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 法定形式或者全部补正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 5。第十五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工程安全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 料进展审查,填写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审查书见 附件 6,以下简称审查书。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展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管部 门应当组织对建设工程进展现场核查。建设工程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派人参与审查。 第十六条 对于未通过安全审

9、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据申请事项向建设单位分别出具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见附件 7、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见附件 8、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不予 通过见附件 9。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申请建设工程安全审查。 第十七条 对于通过安全审查,现场仍存在问题和隐患的,建设单位进展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安全评价机构到现场进展确认,出具整改确认报告见附件 10;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存在问题的, 由其编制单位进展整改,整改完成后,编制单位形成书面整改状况说明,由参与安全审查的专家组组进步行确认。对于存在问题较

10、多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组织复审 或者补充审查。第十八条 对于通过安全审查且未觉察问题的,或者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已经完成整改的,安全生产监管 部门应当指定工作人员对申请、审查材料是否齐全、统一、 标准进展材料复核。依据申请事项分别填写危急化学品建 设工程安全条件审查复核意见表见附件 11、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复核意见表见附件 12、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复核意见表见附件13。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内设机构审查后,由安全生产监管部 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对建设工程安全审查作出打算。第十九条 对于审查打算同意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据申请事项向建设单位分别出具危急化

11、学品建设工程安全 条件审查意见书见附件 14,以下简称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见附件 15、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见附件 16,以下简称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满未 开工建设的,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自动失效。其次十条 对于建设工程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通过建设工程安全条件审查的打算。对于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同意或者不同意建 设工程安全设

12、施投入生产使用的打算;二十个工作日内 不能作出打算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 日,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觉察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 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第三章 建设工程安全条件审查其次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可行性争辩阶段,对以下安全条件进展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一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三建化工工程是否进入化工园区或者产业集中区;四建设工程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标准GB50489等相关标准;涉及危急化学

13、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 管道工程设计标准GB50251、石油自然气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50183等相关标准;五建设工程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状况, 建设工程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状况及其相互影响状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六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 措施是否科学、可行;七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牢靠;八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 全牢靠。其次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头初步设计前,向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申请建设工程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对其 真实性负责:一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见

14、 附件 17及企业申请文件;二建设工程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三建设工程安全评价报告;四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复 制件;五建设工程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建设单位在原有土地进展工程建设、不增用地、不转变土地使用性质 的,建设单位可提交土地使用证复制件;六工商行政治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七建化工工程还需提交选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化工园区或者产业集中区域的证明材料。其次十三条 建设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一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 陷、漏项的,包括建设工程主要危急、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 不全或者不准确的;二建设

15、工程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牢靠性论证的;五安全评价报告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六未托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展安全评 价的;七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给虚假文件、资料的。 其次十四条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或者补充进展安全条件论 证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一建

16、设工程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 生重大变化的;四建设工程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 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第四章 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其次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工程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依据化工建设工程安全设计治理导则AQ/T3033,对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进展设计,并编制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应当符 合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的要 求。建设工程托付多个设计单位分别设计的,每一个设计单 位都应当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17、专篇,并由总设计单位出具建设 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总则。其次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完成后、具体设计开头前,向出具建设工程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 以下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见附件 18及企业申请文件;- 11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其次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二未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展设计的;三对未承受的建设工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

18、全对策 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四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给虚假文件、资料的。 其次十八条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一转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二在施工期间重设计的。第五章 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其次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进展检验、检测,保证建 设工程安全设施满足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 处于正常适用状态。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争辩提出建设

19、工程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消灭的安全问题及对策, 并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试生产使用 方案应当包括以下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一建设工程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 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预备的完成状况;二投料试车方案;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消灭的安全问题、对 策及应急预案;四建设工程周边环境与建设工程安全试生产使用 相互影响确实认状况;五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监控措施的落实状况;六人力资源配置状况;七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实行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工程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使用的主体装

20、置、设 施同时进展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 用方案进展审查。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 用条件进展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展技术指导。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前,将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出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 生产监管部门备案,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 责:一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见 附件 19;二试生产使用方案;三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四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状况的报告;五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状况的报告;六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状况, 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状况报告;七建设工程施

21、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八建设工程质量监视手续复制件;九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治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 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十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状况说明;十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 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十三设置安全生产治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对于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工程,除跨设区的市的建设工程外,试生产使用方案报送所在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备案。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文件、资料进展审查,填写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审查表

22、见附件 20。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方案不予备案告知书见附件 21;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 方案备案告知书见附件 22。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试生产期限应当不少于三十日, 不超过一年。需要延期的,可以向原备案部门提出申请,并 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经两次延期后仍不能稳定生产的, 建设单位应当马上停顿试生产,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 关单位和专家分析缘由,整改问题后,依据本章的规定重 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第六章 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施工

23、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状况报告。建设工程安全设 施施工状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单位的根本状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担当的建设工程施工状况;二施工单位的资质状况供给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 印件;三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四施工质量把握状况;五施工变更状况,包括建设工程在施工和试生产期 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状况。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试生产备案到期前向出具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提交以下文件、 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见附件 23及企业申请文

24、件;二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施工、监理状况报告;三建设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四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实行的防范 措施以及整改状况报告;五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 件;六危急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七构成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的,还应当提交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第三十七条对于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现 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建设单位应当进展整改。整改完成后, 评价机构应当到现场进展确认并出具整改确认报告格式参见附件 10。整改确认报告应当对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逐项说明整改状况,并给出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的综合评价结论。第三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有

25、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一未托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二未依据已经通过审查的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施 工或者施工质量未到达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三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规定的;四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未依据本方法的规定进 行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五未托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展安全验 收评价的;六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或者未到达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七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包括建 设工程主要危急、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正确的;八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给虚

26、假文件、资料的。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急化 学品的其他安全许可。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可以作为生产、经营、 使用安全许可的现场核查意见。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与生产、经营、使用安全许 可审查为同一实施机关的,实施机关可一并组织审查。第七章 简易程序第四十条 对于规模较小、危急程度较低、工艺路线简洁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申请并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 意,可以实行简易程序,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进展建设项 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试生产使用方案 备案,安全设施

27、竣工验收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实施。第四十一条 以下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简易程序:一经营汽油加油站的建设工程。二同时满足以下五项条件的建设工程: 1.工程总投资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下;2. 不属于建化工工程;3. 不涉及重点监管的危急化工工艺;4. 不生产重点监管的危急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5. 不构成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第四十二条对于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工程实施前向本实 施细则第六、七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管治理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许可简易程序申请书见附件 24,以下简称简易程序申请书;二建设工程安全条件论证报

28、告;三政府或者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复 制件;四建设工程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五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六建设单位拟托付的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七工商行政治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管治理部门对申请文件、资料进展审查,不同意实行简易程序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危急 化学品建设工程简易程序意见书不同意见附件 25;同意实行简易程序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危急化学品建设项 目简易程序意见书见附件 26。第八章 监视治理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分期进展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方 案备案及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29、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在通过安全条件审查之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之前,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建设单 位应当准时将证明材料和有关状况报送负责建设工程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第四十六条 危急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的建设工程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急源的设施,与居民区、学校、 集贸市场及其他公众聚拢场所等的安全距离,必需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规定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在危急化学品重大危急源、输油气管道等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建筑物、构筑物。已建成的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筑物、构筑 物、设施,依据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 县级以

30、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需 要撤除、搬迁、关停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负责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撤销建设工程的安全审查: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二超越法定职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建设单位以哄骗、贿赂等不正值手段通过安全审查的, 应当予以撤销。第四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审查状况进展监视检查,对检查中 觉察的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状况,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通报 实施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第四十九条安全生

31、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审查档案及其治理制度,建立建设工程安全审查状况 数据库,并准时将建设工程的安全审查状况通报有关部门。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填写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审查状况统计表见附件 27,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建设工程安全审查的实施状况报 告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工程,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一设立的企业建设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 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二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急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 生产装置设施,或者现有企业建设与现有生产活动不同的

32、伴有危急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的。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改建工程,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一企业对在役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危急化学品种类的;二企业对在役伴有危急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施,在原址更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的。第五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扩建工程,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程:一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 危急化学品品种一样,但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二企业建设与现有技术、工艺、主要装置设施 一样,但生产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伴有危急化学品产生 的。第五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设施,是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

33、动中将危急因素、有害因素把握在安全范 围内以及预防、削减、消退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 取的措施。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名目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石油库及其等级划分,依据石油库设计标准GB 50074执行。第五十五条 以下工程或者活动,不适用本实施细则:一危急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关心的储存;二原油和自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三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四建、改建、扩建储存危急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五危急化学品零售店面及备货库房的储存;六用于试验与分析化验的危急化学品储存;七危急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检修理、设备更改造、工艺参数调整等活动;八未列入投资治理部门审批

34、核准、备案治理范 围的。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负责实施建设工程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生变化的已通过安全设施竣 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除外,原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审查实施状况通报依据本实施细则负责实施建设工程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辽宁省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安监危化202319 号、关于对已设立未验收的省局审查的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的处理意见 辽安监危化202393 号、关于增补辽宁省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许可实施细则附件文书的通知辽安监危化2023123 号同时废止。附件:1.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审

35、查工作托付书 2.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审查文书说明3. 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4. 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5. 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6. 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审查书7. 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8. 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9. 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不予通过10. 整改确认报告11. 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条件审查复核意见表12. 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复核意见表13. 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复核意见表14. 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

36、条件审查意见书15. 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16. 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意见书17. 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18. 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19. 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申请表20. 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审查表21. 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方案不予备案告知书22. 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23. 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24. 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审查简易程序申请书25. 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简易程序意见书不同意26. 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简易程序意见书27. 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

37、安全审查状况统计表附件 1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审查工作托付书A 危化工程委字BC 号L:D 提出的 EF 申请,经争辩,依据危急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视治理方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的规定,现托付你单位组织该建设工程F 工作,并转去该建设工程F 申请文件、资料。请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向 D 出具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审查意见书。联系人:联系 :托付部门盖章 年月日抄送:D附件 2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审查文书说明一、字母代号含义和填写要求一A 表示审查部门,填写审查部门的代字。如:沈阳市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局负责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审查,填 写“沈安监”。二B 表示年份,填写实

38、施审查的年份。三C 表示序号,填写审查部门编制的序列号。四D 表示建设工程安全审查的申请单位,填写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企业名称预先核 准通知书”上的企业名称。五E 表示建设工程名称。六F 表示建设工程三个阶段安全审查事项,分别填写“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 验收”。七G、H、I、J、K 表示该文件的抄送单位,分别填写为该建设工程工商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该建设 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该建设工程审批核准、备 案的行政机关、担当该建设工程安全评价的机构、担当该 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的单位的全称。八L 表示承受托付实施安全审查工作

39、的单位,填写该单位的全称。九M 表示审查部门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十N 表示审查部门所隶属的本级人民政府。十一O 表示审查部门所在地人民法院。二、编页要求文书是单页的,不编制页码;文书是两页以上的,重 编制该文书的自然页码。三、份数要求一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审查工作托付书应填写 一式三份,分别由托付部门存档、托付部门承办处室留存及交 被托付单位。二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审查申请不予受理通知 书、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危急化 学品建设工程安全审查意见书、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方案不予备案告知书、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试

40、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简易程序意 见书应填写一式三份,分别由审查部门存档、审查部门承办处 室留存及交申请单位。附件 3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审查申请不予受理A 危化工程受字BC 号D:你单位年月日提交的 EF 申请文件、资料收悉。依据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监视治理方法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有关规定,经审核,该建设工程安全审查申请存在以下问题:依据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监视治理方法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规定,不予受理你单位提出的 EF 申请。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打算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M或 N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依法向O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停顿执行本打

41、算。受理人:联系 :审查部门或受理机构盖章 年月日附件 4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A 危化工程补字BC 号D:你单位年月日提交的 EF 申请文件、资料收悉。依据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监视治理方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有关规定,经审核,该工程申请文件、资料存在以下问题:请补正上述申请文件、资料。特此告知。联系人:联系 :审查部门或受理机构盖章 年月日附件 5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审查申请受理通知A 危化工程受字BC 号D:你单位年月日提交的 EF 申请文件、资料收悉。经审核,该建设工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符合危急化 学品建设工程安全监视治理方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 号

42、有关规定,兹受理你单位提出的 EF 申请,受理编号为。特此通知。受理人:联系 :审查部门或受理机构盖章年月日附件 6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审查书审查事项: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程名称审查部门受理编号受 理 人受理日期申请单位建设工程所在单位工程类型建设地址总投资工程有关状况简介:万元安全投资万元- 35 -专家组审查意见专家组组长签字:年月日姓名职称专业单位签字专家组组成人员名单姓名单位职务/职称参与审查单位代表的意见及签字代表签字:年月日姓名职务/职称单位备注组长成员审查成员人员成员名单成员成员成员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及签审查人员签字:字年月日审查组长审查意见及签审查组长

43、签字:字年月日承办处室审查受委意见托实施审查单位意 受委见 托实施审查单位审定打算负责人签字:承办处室盖章年月日负责人签字:受托付单位盖章年月日承办机构审查意见 负责人签字:承办机构盖章审查年月日部门意见审查部门审查打算负责人签字:审查部门盖章年 月 日危急化学品建设工程安全审查书填写说明一、本审查书由负责实施危急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安全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简称审查部门填写。二、本审查书可以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要清楚、工整;也可以用打印机打印四号字文本,全部“签字”处必需由本人用钢笔、签字笔签署姓名。三、本审查书封面中,“审查事项”栏,分别在“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后的方框内打勾;“工程名称”栏,填写申请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安全审查申请书中的建设工程名称; “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和“受理人”栏,填写受理通知书上载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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