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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贵阳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_物业经理人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筑府发202354号 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立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视治理,保障城市规划的顺当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建立工程规划核实治理方法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在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立工程,进展竣工规划核实治理,均应根据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立工程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发的建立工程选址意见书、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对已竣工的建立工程进展规划确认的行政行为。 第四
2、条 贵阳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立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治理工作。 贵阳市规划治理局云岩、南明、花溪、乌当、白云分局根据职责负责所属辖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建立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治理工作。 小河区、金阳新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建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权限托付根据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建立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治理工作。 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建立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治理工作。 第五条 建立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实行建立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制度。 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建立单位申请建立工程规划许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直接核发
3、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立工程竣工申请规划核实(来自:),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合格后,核发由贵州省建立厅统一印制的贵州省建立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原已核发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建立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合格的,同时换发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建立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由建立单位或个人书面对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根据要求供应相关资料。 第七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立单位或个人建立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展规划核实确认,核实合格的,核发贵州省建立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核实不合格的,应作出核实不合格的书面打算,并告知申请单位。 如确因特别
4、缘由难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打算的,经本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期的理由。 第八条 建立工程申请竣工规划核实必需具备的条件: (一)建立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规定内容完成全部建(构)筑物及配套公共效劳设施建立的; (二)建立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规定内容完成工程内全部道路硬化和环境绿化的; (三)建立工程已完成用地红线范围内旧房及临时用房撤除的; (四)2023年3月1日以后新审批的建立工程,已按相关规定进展了建立工程规划批后治理的; (五)建立工程已进展了竣工规划实测的; (六)建立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资料齐全的; (七)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
5、条 申请建立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必需供应以下资料: (一)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原规划审批总平面布置图原件; (二)原规划审批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图及效果图原件; (三)建立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及相关图件复印件; (四)1:500建立工程竣工规划实测总平布置图(含地形)及建筑单体平面图(含电子版); (五) 建立工程竣工图(含电子版); (六)建立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报告; (七)建立单位办理建立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经办人法人授权托付书; (八)建立工程规划批后治理阶段检验表复印件; 第十条 建立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标准: (一)规划许可文件齐全; (二)建立用地的性质、位置、界限、面积符合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
6、 (三)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立规模、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造型、外装材料、外装颜色符合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 (四)根底设施和公共设施按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同步建立完成; (五)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停车泊位、后退红线及交通出入口等符合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 (六)建立用地和代征用地范围内应当撤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已撤除完毕; (七)规划许可文件的其他规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建立工程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核发贵州省建立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建立工程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申请不合格理
7、由,同时,还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单位进展整改,整改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建立工程竣工规划认可手续;在核实中发觉申请单位有违规建立行为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转入行政惩罚程序对其依法进展行政惩罚。 第十二条 建立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建立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未准时报送的建立工程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惩罚。 第十三条 建立工程未取得贵州省建立工程竣工规划认可证的,建立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的监视检查,对在办理建立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尚未构成犯罪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4月1日起开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