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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货物采购实施方案通用(二篇)精选货物选购实施方案通用一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以下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全部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全部文件。 (2)合同价系指依据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应付给的价。 (3)货物系指卖方依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供应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4)报务系指依据合同规定卖方担当与供货有关的帮助效劳,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效劳,如安装、调试、供应技术救济、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5)买方系指_(招标单位名称)。 (6)卖方系指依据合同规定供应货物和效劳的
2、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2.技术标准 供应和交付的货物技术标准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所附的技术标准响应表(假如有的话)相全都。 3.专利权 卖方应爱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局部不受第三方提出侵害其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供应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难爱护措施进展包装。 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略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卖方担当。 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具体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唛头 5.1卖方应在第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
3、记: a.收货人:_; b.合同号:_; c.唛头:_; d.收货人:_; e.目的地:_; f.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_; g.毛重/净重_; h.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_。 5.2假如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点和吊装饰,以便装卸和搬运。 依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晰地标有当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装运条件 6.1如是外国货物: 6. 1.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前30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货名、数量、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待运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
4、信把具体货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名、规格、数量、总体积、每箱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备妥待运日期和货物的运输、储存中的特别要求和留意事项等寄给买方。 6. 1.2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和交付运费,以确保根据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6. 1.3卖方应在租订的运输工具抵达前7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把运输工具名称、装货日期、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总重量和总体积通知买方。 6. 1.4装单日期应为实际交货日期。 6.2如是国内货物: 6.2.1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以电报或电传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号、总毛量、总体积和备妥贷日期通知买方。 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具体交货清单包括合
5、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量、总体积(立米)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输和仓储的特别要求和留意事项通知买方。 6.2.2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运输费由卖方担当。 6.2.3运输部门出具运单的日期应视为货物交货日期。 6.3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否则,卖方应对超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7.装运通知 7.1卖方应在货物装完后,24小时之内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 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8.保
6、险 8.1出厂价合同,货物装运后由买方办理保险。 目的地交货价的合同,由买方以人民币办理根据发票金额的110%的“一切险”的保险。 9.支付 9.1支付应使用人民币。 9.2卖方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 交货后卖方应向买方供应以下据,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无误后按以下方式和比例付款: 9.2.1提交以下单据后,支付合同总价的_%。 a.由卖方银行为买方出具的合同总价_%的不行撤销的保函。 b.形式发票一式五份,其金额为合同总价。 c.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9.2.2提交以下单据后,支付每批交贷金额的_%,以便逐步交付合同总价的_%。 a.运输部门出具的运单正本一式三份,副本两份; b.商业发票
7、一式五份,其金额为所交合同货物的相应金额; c.具体的装箱单一式五份; d.制造商出具的质量证书一式五份; e.本合同第7条要求的装运通知电传一份。 卖方应在每批货物装运完毕48小时内将上述单据除e以外航寄给买方。 9.2.3合同中全部货物被买方验收之后,提交以下单据可支付合同总价的_%; a.商业发票一式五份; b.双方签订的合同货物验收证书一式五份; c.以买方为抬头开头_的即期汇票一份。 10.技术资料 10.1合同生效后60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指南、修理指南和/或效劳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10.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
8、伴同每批货物发运。 1 1.质量保证 1 1.1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正确材料制造而成,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卖方并保证其货物业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足的性能。 在货物最终验收后的十二个月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缺乏或故障负责,费用由卖方负担。 1 1.2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保证期内所发生的索赔。 1 1.3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三十天内应免费修理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 1.4假如卖方在收到通知后二十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实行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担当。
9、12.检验 12.1在发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等进展精确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 该证书将作为提交付款单据的一局部,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要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具体要求应在质量证书中加以说明。 12.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应向当地的商检局或工商行政治理局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展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如发觉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90天内,依据当地商检局或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除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担当的之外。 12.3假如货
10、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应报请当地商检局或工商行政治理局进展检查,并有权凭商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3.索赔 13.1依据当地商检局或工商行政治理局出具的商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除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担当的之外。 13.2依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假如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根据买方同意的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a.卖方同意退货,并且合同中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担当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金、检
11、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爱护拒收的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b.依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患病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定同意降低货物的价格。 c.用符合规格要求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局部,卖方应担当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患病的一切直接费用。 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对更换条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3.3假如在买方发出的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承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根据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款或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4.迟交贷
12、14.1卖方应根据要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供应效劳。 14.2假如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受履约保证金,加收罚款和/或终止合同。 14.3履行合同过程中,假如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供应效劳的状况,应准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对状况进展分析,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5.违约罚款 15.1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假如卖方没有根据规定的时间交货和供应效劳,买方应课以罚款,款金应从贷款中扣除,罚金应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供应效劳交货价的0.5%计收。 但罚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供应效劳合同价的5%。 一周7天计
13、算。 假如到达最高限额,买方应考虑终止合同。 16.不行抗力 16.1假如双方任何一方由于战斗、严峻的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行抗力的事故,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6.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行抗力发生后尽快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航寄给另一方。 假如不行抗力影响时间连续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7.税费 17.1中国政府依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17.2中国政府依据现行税
14、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7.3在中国以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8.履约保证金 18.1卖方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通过中国的任何一家银行,或买方可承受的外国银行,向买方供应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货物保证期满为止。 18.2卖方供应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应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格式供应,与此有关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18.3如卖方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9.仲裁 19.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从协商开头60天内仍不能
15、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委寻求可能解决方法。 假如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委仍得不到解决,则应实行仲裁。 19.2仲裁应由当地工商行政治理局依据其仲裁程序和暂行规章进展仲裁。 19.3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9.4仲裁费用除工商行政治理局另有裁决外由应败诉方负担。 19.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展仲裁的局部外,本合同其它局部应连续执行。 20.违约终止合同 20.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实行的任何补救不受损害的状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终止局部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a.假如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供应局部或全货物; b.假如卖
16、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在上述任一状况下,卖方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订正其过失。 20.2买方依据上述第20.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局部合同,买方可以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置类似未交的货物,卖方应对购置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局部负责。 但是,卖方应连续执行合同中末终止局部。 2 1.破产终止台同 2 1.1假如卖方破产或无清偿力量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都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实行或将要实行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22.转让和分包 22.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局部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2
17、.2如投标中没有明确分包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中所授给的全局部包合同,但原投标中或后来发出的通知均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23.适用法律 23.1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展解释。 24.合同生效及其他 24.1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并在买方收到卖方供应的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头生效。 24.2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文书就,双方各执一份。 24.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行分割的一局部。 卖方(公章):_买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精选货物选
18、购实施方案通用二 托运方:_ 托运方具体地址:_ 承运方:_ 收货方具体地址:_ 依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_;规格:_;数量:_;单价:_总额(元):_。 其次条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需根据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依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展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_;货物到达地点_。 第四条货物承运日期_;货物运到期限_。 第五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_。 第六条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_。 第七条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方法_。 第八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_。 第九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
19、、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需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商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顿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根据规定的标准进展包装,遵守有关危急品运输的规定,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假如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
20、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准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担当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
21、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供应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一般货物中夹带、匿报危急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担当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担当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觉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状况下,托运方应
22、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假如货物逾期到达,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担当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以下缘由造成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担当违约责任: (1)不行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份,送_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盖章):_ 承运方(盖章):_ 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