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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8篇】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在公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值理由终止招标的,由通信行政监视部门处以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通信工程建立工程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招标人自行招标,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视部门备案; (二)未通过“治理平台”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三)招标人未通过“治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 (四)确定中标人后,未按规定向通信行政监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状况报告。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有
2、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通信行政监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实行补救措施予以订正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一)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未载明全部资格审查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二)招标文件中含有要求投标人多轮次报价、投标人保证报价不高于历史价格等违法条款; (三)不按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 (四)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时未重新招标而直接发包; (五)开标过程、开标记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方法的规定; (六)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排斥投标人; (七)以任何方
3、式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以招标文件未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预评标活动,影响评标结果。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进展集中招标或者集中资格预审,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三条、其次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通信行政监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章 招标和投标 篇二 第六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通信工程建立工程,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简单、有特别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纳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工程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一
4、项所列情形,招标人邀请招标的,应当向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纳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工程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纳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的,方可被认定为有本条第一款其次项所列情形。 第七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可以不进展招标的情形外,潜在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不进展招标。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躲避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通信工程建立工程的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自公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起2日内通过“治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视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立工程自
5、行招标备案表(见附录一)。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方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条 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采纳资格预审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展资格审查的,应当公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公布资格预审公告后,可不再公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通信工程建立工程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除在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指定的媒介公布外,还应当在“治理平台”公布。在不同媒介公布的同一招标工程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全都。 第十一条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的性质、内容
6、、规模、技术要求和资金来源; (三)招标工程的实施或者交货时间和地点要求; (四)猎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 第十二条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格预审公告; (二)申请人须知; (三)资格要求; (四)业绩要求; (五)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 (六)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方式; (七)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资格预审应当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展,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
7、和方法不得作为资格预审的依据。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投标文件格式; (四)工程的技术要求; (五)投标报价要求; (六)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 (七)网络与信息安全有关要求; (八)合同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全部评标标准、方法和条件,并能够指导评标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作任何转变。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意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将被拒绝的提示;对于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应当规定允许偏差的最大范围、最高项数和调整偏差的方
8、法。 第十五条 编制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通信工程建立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行政监视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范本。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招标工程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工程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勘察设计团队人员; (四)技术方案和技术创新; (五)质量标准及质量治理措施; (六)技术支持与保障; (七)投标价格; (八)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第十七条 监理招标工程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业绩
9、; (三)主要监理人员及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大纲; (五)质量和安全治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第十八条 施工招标工程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工程负责人的资格和业绩; (三)专职安全生产治理人员; (四)主要施工设备及施工安全防护设施; (五)质量和安全治理措施; (六)投标价格; (七)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第十九条 与通信工程建立有关的货物招标工程的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业绩、财务状况和履约表现; (二)投标价格; (三)技术标准及质量标准; (四)组织供货规划; (五)售后效劳。 其
10、次十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鼓舞通信工程建立工程使用综合评估法进展评标。 其次十一条 通信工程建立工程需要划分标段的BAIHUAWEN.CN,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允许投标人中标的最多标段数。 其次十二条 通信工程建立工程已确定投资规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立工程集中进展招标。 招标人进展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方法有关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的规定。 其次十三条 招标人进展集中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或者有关货物、效劳的类型、预估招标规模、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
11、额等;对与工程或者有关效劳进展集中招标的,还应当载明每个中标人对应的实施地域。 其次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对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立工程的潜在投标人进展集中资格预审。招标人进展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公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并且应当预估工程规模,合理设定资格、技术和商务条件,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进展集中资格预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治理的规定。 集中资格预审后,通信工程建立工程的招标人应当连续完成招标程序,不得直接发包工程;直接发包工程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躲避招标。 其次十五条 招标人依据招标工程的详细状况,可以在出售招标文件
12、截止之日后,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和召开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或者召开投标预备会的,应当向全部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 其次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通信工程建立工程划分标段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上标明相应的标段。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不得开启,并应当照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状况,存档备查。 章投标 篇三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
13、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工程的前期预备或者监理工作供应设计、询问效劳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与该招标工程的投标。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 (二)投标报价; (三)施工组织设计; (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工程实际状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工程的局部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展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
14、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全都。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托付的招标代理机构。 “依法必需进展施工招标的工程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根本账户转出。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依法必需进
15、展施工招标的工程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缘由并实行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需审批、核准的工程建立工程,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展招标;其他工程建立工程,招标人可自行打算不再进展招标。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局部。 第四十条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一条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当保
16、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 第四十二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与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中投标。 第四十三条招标人承受联合体投标并进展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四十四条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全部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全部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第四十五条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
17、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六条以下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商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相互商定,在招标工程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展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与投标;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以下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二)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示意投标人压低或抬
18、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明示或者示意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供应便利; (五)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中标人中标而实行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八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 前款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受让或租借的方式猎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章招标 篇四 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工程、进展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需招标的工程建立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进展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有相应
19、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工程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需进展施工招标的工程建立工程,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工程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工程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准时将审批、核精确定的招标内容通报有关行政监视部门。 第十一条依法必需进展公开招标的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工程技术简单或有特别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隐秘或者抢险救灾,相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三)采纳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工程合同金
20、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其次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方法第十条规定的工程,由工程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工程时作出认定;其他工程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视部门作出认定。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立工程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工程审批部门批准,但工程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依法必需进展施工招标的工程建立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展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隐秘、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夫工等特别状况,不相宜进展招标; (二)施工主要技术采纳不行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已通过招标方
21、式选定的特许经营工程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立; (四)选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立;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力量,并且其他人担当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采纳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公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需进展施工招标工程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公布。 采纳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担当施工招标工程的力量、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工程
22、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工程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猎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招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顿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日。 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布招标文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消失不全都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本钱支出,不得以营利为
23、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除不行抗力缘由外,招标人在公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终止招标。 第十六条招标人可以依据招标工程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供应满意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展资格审查;国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展的资格审查。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展的资格审查。 进
24、展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展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公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公告适用本方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有关招标公告的规定。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转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展资格审查。 第十九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猎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
25、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予拒绝。 其次十条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力量,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力量,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治理力量,阅历、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收、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峻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卑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
26、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其次十一条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托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其次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托付的范围内担当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担当以下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 (二)审查投标人资格; (三)编制标底; (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 (五)组织开标、评标,帮助招标人定标; (六)草拟合同; (七)招标人托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托付事项违法而进展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工程中投标或
27、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工程的投标人供应询问;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其次十三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托付合同,并按双方商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次十四条招标人依据施工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合同主要条款;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采纳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供应工程量清单; (六)技术条款; (七)设计图纸;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九)投标帮助材料。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其次
28、十五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拟方法。 其次十六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给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假如必需引用某一生产供给者的技术标准才能精确或清晰地说明拟招标工程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其次十七条施工招标工程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严密相连、不行分割的单
29、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需进展施工招标的工程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躲避招标。 其次十八条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的全部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展评估。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转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 其次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完毕前,消失特别状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全部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
30、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赐予补偿,但因不行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第三十条施工招标工程工期较长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风格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自招标文件开头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依据招标工程的详细状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状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状况作出的推断
31、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展现场踏勘。 第三十三条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全部购置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局部。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可依据工程特点打算是否编制标底。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在开标前必需保密。 招标工程编制标底的,应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依据有关计价方法,参照有关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托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
32、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招标工程可以不设标底,进展无标底招标。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章总 则 篇五 第一条为标准工程建立工程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展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工程建立工程符合工程建立工程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需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
33、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进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立、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视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2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视,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34、 篇六 其次十七条 通信工程建立工程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缘由并实行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划分标段的通信工程建立工程某一标段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该标段不得开标,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缘由并实行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对该标段重新招标。 投标人认为存在低于本钱价投标情形的,可以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并在评标完成前向招标人提交书面材料。招标人应当准时将书面材料转交评标委员会。 其次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开标,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一)开标时间和地点; (二)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等唱标内容; (三)开标过程是否经过
35、公证; (四)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开标记录应当由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和监视人签字。 因不行抗力或者其他特别缘由需要变更开标地点的,招标人应提前通知全部潜在投标人,确保其有足够的时间能够到达开标地点。 其次十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通信工程建立工程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通信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把握通信新技术的特别人才经工作单位推举,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 (二)熟识国家和通信行业有关招标投标以及通信建立治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并具有与招标工程有关的实践阅历; (三)能够仔细、公正、诚恳、廉洁地履行职责
36、; (四)未因违法、违纪被取消评标资格或者未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惩罚或者刑事惩罚; (五)身体安康,能够担当评标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组建和治理通信工程建立工程评标专家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治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三十条 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通信工程建立工程,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从通信工程建立工程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实行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个别技术简单、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别要求,实行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工程,可以由招标人从通信工程建立工程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37、。 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通信工程建立工程的招标人应当通过“治理平台”抽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通信行政监视部门可以对抽取过程进展远程监视或者现场监视。 第三十一条 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通信工程建立工程技术简单、评审工作量大,其评标委员会需要分组评审的,每组成员人数应为5人以上,且每组每个成员应对全部投标文件进展评审。评标委员会的分组方案应当经全体成员同意。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其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与负责人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38、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三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本钱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发觉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本钱的。,应当书面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供应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本钱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供应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拒绝其投标。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投标人经资格审查不合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拒绝其投标。 局部投标人在开标后撤销投标文件或者局部投标人被拒绝投标后,有效投标缺乏3个且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拒绝全部投标。有效投标缺
39、乏3个,评标委员会未拒绝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说明理由。 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通信工程建立工程,评标委员会拒绝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招标人进展集中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推举不少于招标文件载明的中标人数量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评标委员会分组的,应当形成统一、完整的评标报告。 第三十六条 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根本状况; (二)开标记录和投标一览表; (三)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四)评标专家评分原始记录表和拒绝投标的状况说明; (五)
40、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拟一览表和投标人排序; (六)推举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其排序; (七)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八)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九)在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本人签字、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其陈述的不同意见和理由。 第三十七条 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通信工程建立工程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过“治理平台”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进展集中招标的,应当依次确定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且中标人数量及每个中标人对应的中标份额等应当与招标文件载明的内容全都。招
41、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中标价格、预估合同份额等主要条款。 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对中标人的中标份额进展调整,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调整规章。 第三十九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展谈判。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增加配件、增加售后效劳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反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要求。 第四十条 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通信工程建立工程的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通过“治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视部门提交通信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
42、状况报告表(见附录二)。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建立完整的招标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存。招标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文件; (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三)评标报告; (四)中标通知书; (五)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六)向通信行政监视部门提交的通信工程建立工程自行招标备案表、通信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状况报告表; (七)其他需要存档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进展集中招标的,应当在全部工程实施完成之日起30日内通过“治理平台”向通信行政监视部门报告工程实施状况。 第四十三条 通信行政监视部门对通信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视检查,可以查阅、复制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文件、资
43、料,调查有关状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协作。必要时,通信行政监视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通信行政监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视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隐秘、商业隐秘,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章 总 则 篇七 第一条 为了标准通信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展通信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方法。 前款所称通信工程建立工程,是指通信工程以及与通信工程建立有关的货物、效劳。其中,通信工程包括通信设施或者通信网络的新建、改建、扩建、撤除等施工;与通信工程建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通信工程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且为实现通信工程根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通信工程建立有关的效劳,是指为完成通信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效劳。 依法必需进展招标的通信工程建立工程的详细范围和规模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