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劳动合同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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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用期劳动合同汇总10篇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1 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其次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本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峻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

2、,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不像转正之后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简单,此时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则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是认为自己不适应工作的,也可以提起三天通知用人单

3、位解除劳动合同。盼望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对您有所帮忙!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2 引言:笔者曾经在劳动合同法一公布就首次提出“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存在重大漏洞,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现针对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条款提出如下意见,供各位批判指正。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

4、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条为预报性解除条款,也称无过失性辞退,在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其次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三种状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次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又排解了第(三)项的适用,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

5、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好像自相冲突。 我们都知道,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局部,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行避开的会正好遇到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的情形,既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在试用期内理应也可解除。()假如非要把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时段理解为试用期后的“正式合同期”,那么,既然“正式期”用人单位可依据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而双方仍处于相互考察阶段的“试用期”却

6、不能依据该项解除劳动合同,好像不合情理,显得本末倒置。 同样的问题,发生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身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缺乏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展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峻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7、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但依据劳动合同法其次十一条规定,假如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却不得依据本条解除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在符合法定裁员条件及程序下,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可裁减“正式”员工,却无法裁减“试用”员工,这不得不令人感到惊奇。莫非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的权利还更大于处于“正式期”的劳动者的权利?“试用期”原来就是一个双方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磨合期,这段时期劳动关系并不稳固,劳动者提前三天通知就可离职,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合同。既然法律规定在“正式

8、期”可解除合同,为何要限制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遇到这种状况,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完全可以等多几天(究竟试用期不长),等到试用期满再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裁员,同样可到达目的,对于劳动者来说,只是结果迟几天到来而已,法律做出这种限制意义又何在呢?(文: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李迎春律师)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3 一、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自劳动者上班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供应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需支付劳动酬劳。 依据劳动

9、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商定的劳动酬劳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酬劳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商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所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 二、试用期未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适用期内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首先,劳动者是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依据法律规定,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

10、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再次,对于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劳动者你可以提出辞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4 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的规定如下: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商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

11、超过6个月。对于这一规定,不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并不完全理解,因而在商定试用期时违反有关规定。那么,什么是试用期,它有什么作用,劳动合同中如何才能正确的商定试用期呢? 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商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打算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商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说明,劳动合同中商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商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是,只要协商商定试用期,就必需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依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商定试用期要执行以下六点规定: (1)劳

12、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公平协商商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假如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可以在6个月内商定试用期。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 留意,假设企业同员工签订了整一年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而不是一个月。由于依据法律常

13、识,在一个数字后面消失了以上、以下、以内、以外这样的字眼时,都说明包含本数,也就是说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业的规章制度里通常写员工连续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视同离职,这个(含五天)其实是多余的,连续旷工五天以上原来就是包含五天的。 (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转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转变工种的,可以重新商定

14、试用期,不转变工种的,不再商定试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企业给员工调换岗位不能再设试用期。另外,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有的企业招来新员工后不签订合同,只签订一个试用期合同,新员工通过了试用期,企业认为新员工合格,再签订正式合同,这种做法是不行以的。由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假如企业与员工签订了几个月的试用期合同,那这份试用期合同视为正式合同。也就是说,只要签劳动合同,就必需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劳动合同里面商定前几个月是试用期,而不能说先签一个试用期合同,再

15、签正式合同。 (6)试用期不得延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足或认为不适合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觉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连续进展考察。 劳动法第21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个条款规定得很明确,即企业支付给在试用期的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资的80%。这是对员工试用期工资权益的爱护。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5 从全世界来看,每天都有人失业,每天也有人胜利就业,那么,刚入职场的你是否明白试用期内是应当与用

16、人单位签订相关劳动合同呢? 对于这个问题,许多职场新人都很惊诧,现在,小编就结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为你来做个详细介绍,盼望对您解决相关有所帮忙。 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是试用期,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商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可见,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中商定的,而不是一个单独的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生效和终止的时间都应包括试用期在内,而且计算劳动合同期限也应当包括试用期。 延长补充: 试用期相关规定: “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消失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商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商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

17、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适宜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全都的时间,避开用人单位患病不必要的损失。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

18、期。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不得商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试用期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解答,从上文可知,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中商定的,而不是一个单独的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因此,即使是试用期也需要签劳动合同,假如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送你随时询问我们的在线律师,我们将尽快为你具体解答。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6 试用期合同与企业正式劳动合同一样,同样具有法律效益,旨在爱护和维护应聘者在工作初期,由于不熟识和不适应,而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各类隐含虚假酬劳、工作

19、内容、工作性质等哄骗性质信息的维权行为。那么在试用期内,要不要签订劳动合同呢?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吗?请看下面专业律师的解答。 劳动合同法公布很久了,但一些劳动者对于签订劳动合同学问懂的太少,特殊是在试用期,许多人都不知道试用期该不该签订劳动合同。其实,在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以下是鼎凌律师为您全面介绍试用期签订劳动合同的有关学问,盼望对您有帮忙。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己建互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互了事实劳动关系。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时间供应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需支

20、付劳动酬劳。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商定的劳动酬劳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酬劳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筻l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商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所以,在试用

21、期内用人单位未和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首先,可以要求工作超过一个月的局部支付双倍的工资。依据法律规定,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己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你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再次,对于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出辞职,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求劳动合同。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7 甲方:xx有限公司乙方:xxx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

22、同法和xx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公平自愿、协商全都、诚恳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 甲方连续支付乙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资,共 元,于 年 月 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三、 甲方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赐予乙方相当于乙方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 元,于 年 月 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四、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及与甲方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及劳动关系转出手续。 五、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除

23、有权停顿向乙方支付本协议商定的全部款项外,还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乙方进展诋毁、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在乙方离职后两年内,乙方必需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隐秘。甲方于 年 月 日一次性付给乙方保密费 元。 1、保密内容 (1)甲方的交易隐秘,包括商品产、供、销渠道,客户名单,买卖意向,成交或商谈的价格,商品性能、质量、数量、交货日期; (2)甲方的经营隐秘,包括经营方针,投资决策意向,产品效劳定价,市场分析,广告策略; (3)甲方的治理隐秘,包括财务资料、人

24、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物流资料; (4)甲方的技术隐秘,包括产品设计、产品图纸、生产模具、作业蓝图、工程设计图、生产制造工艺、制造技术、计算机程序、技术数据、专利技术、科研成果。 2、违约责任 (1)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的,应按甲方治理制度规定承受相应惩罚。 (2)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全部损失,返还保密费并处1200元的罚款。 (3)在保密协议期内,乙方违反本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争议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协调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八、 补充说明: 由于乙方从事本公司xx岗位,

25、对本公司经营进展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该岗位假如工作未交接清晰势必会导致公司工程建立等工作消失断层,会给公司带来肯定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为了保障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正常进展,乙方必需与接替其工作岗位的人交接清晰,让其尽快熟识和了解岗位职责和工作内容,并在其能独立主持工作之后再办理离职手续,由双方共同交接完毕签订确认工作交接清单。 由于乙方现在还处在试用期内,三天内可以申请离职。 九、 甲乙双方没有其他争议。 十、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8 劳动合同解除的争议是实践中最为常见

26、的劳动争议之一,但就是围绕这一看似简洁的争议,其中存在诸多疑难问题,比方辞退理由是否可以事后补充或变更、违法解除后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如何确定、何种情形下劳动关系不行恢复等。 【案例】: 20xx年10月25日,张铮与泰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合同商定张铮担当北京地区区域销售经理,月薪14000元。同年12月28日,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张铮的劳动合同,且拒绝任何解释。 张铮申请仲裁,提出6项恳求:1、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连续履行劳动合同。2、支付20xx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被拖欠的工资18505.7元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3、报销差旅费

27、、交通费、通话费等费用。4、支付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资收入损失10万元及25%经济补偿金。5、支付年终嘉奖工资56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6、公司向其赔礼赔礼。 公司认为,因张铮不符合录用条件,构成对雇佣协议的实质违约;再者,张铮个人缺乏根本诚信,在工作履历中弄虚作假,拒不供应公司要求的背景调查材料;其三,张铮的工作力量无法胜任岗位要求,工作严峻失职,缺乏根本商业道德,对公司利益和商业伙伴造成重大损害,严峻违反公司制度。鉴于这些行为,公司有理由解除其劳动关系。但是,公司的相关证据未显示其告知张铮试用期考核内容、标准和结果,试用期评估表及员工手册无张铮签字确认,且

28、公司未供应证据证明其将员工手册向张铮送达或公示以及将录用条件告知张铮,张铮对此均不认可。所以,公司无法直接证明张铮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解约证据缺乏理由不充分,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张铮主见其工作至20xx年12月29日,公司每月20日发放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的工资,其工资支付至20xx年11月19日,故公司应支付其自20xx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工资。因公司未就其关于张铮工作截止时间、工资发放周期及发放状况的主见供应证据,所以仲裁认定公司以张铮未归还备用金为由拖欠工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补发,同时应加付25%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还认为,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张

29、铮在20xx年12月29日后无法正常工作获得劳动酬劳,依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第2条第4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商定解除劳动合同”及第3条第12项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给付劳动者,并加附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的规定,公司应按14000元的标准支付张铮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资收入及相关赔偿费用。 【仲裁最终裁决】: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连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按14000元的标准,支付张铮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资收入及相关赔偿费用;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补发,

30、同时应加付25%经济补偿金。由于张铮的年终嘉奖恳求证据缺乏,不予支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由公司向张铮支付一次性赔偿8万元。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9 【案情介绍】 赵先生是一名工程设计人员,20xx年3月20日应聘进入一家外资企业(以下称A公司)从事工程设计工作,岗位是设计工程师,赵先生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三年,商定试用期是两个月,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赵先生上班的第一天,A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人事专员对其进展了入职培训,包括员工手册的讲解,同时,将设计工程师岗位的详细职责以及考核标准告知了赵先生,并经其签收确认。依据A公司的规定,在试用期届满前的一周内对赵先生进

31、展了考核,根据考核标准,赵先生没有及格。因此,20xx年5月19日,A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理由是赵先生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赵先生认为自己在两个月的试用期内,工作仔细负责,做好了分内之事,不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状况,认为A公司的做法有问题,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在与A公司协商不成的状况下,向A公司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恢复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A公司能够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赵先生不符合设计工程师岗位的录用条件,因此,A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与赵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对于赵先生的仲裁恳求不予支持,合同范本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32、。 【律师解析】 一、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商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被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商定试用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试用期期限有更明确的规定,不满6个月的不得设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依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其次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3、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必需证明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强调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三、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以及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过错解除,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的义务。依据我国劳动法其次十八条之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状况,因此,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四、对本案的分析 在本案中,赵先生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应由A公司来担当。A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赵先生入职当天的培

34、训记录、设计工程师岗位的详细职责以及考核标准,用来证明A公司对于设计工程师岗位的详细录用条件以及相应的考核标准;同时,A公司又提交了三份赵先生在职期间所做的工程设计图,其所做的工程设计图上有多处错误,并且有相关人员的修改、批注等,以及A公司对赵先生的试用期考核记录,用来证明赵先生在试用期内所设计的图纸消失大量的错误,其工作力量达不到设计工程师的岗位要求,并经公司考核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公司的解除是合法的。 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能够举出大量充分的证据证明赵先生在试用期内不符合设计工程师岗位的录用条件,因此,仲裁庭采信了A公司的观点,对于赵先生的仲裁恳求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建

35、立健全内部治理制度,在用人单位标准用工、标准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A公司之所以能够赢得此次仲裁,关键是其内部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并留意证据的保存。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10 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原来比拟普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由于存在不签劳动合同就要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因此,用人单位对此比拟重视,纷纷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没有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是有许多。许多未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普遍认为既然是试用期,等试用了以后再签也不迟,不试用怎么知道劳动者是否是单位需要聘请的人呢。这种熟悉和想法是错误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未订立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试用期。 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状况下,给劳动者设定的试用期不成立。以试用期不合格辞退劳动者自然也不成立。 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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