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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创新的法律思考 摘要在中国资本市场整体制度快速演进的背景下,证券公司融资制度的创新步伐却停滞不前,融资难已成为制约广阔券商进展的重要瓶颈。要打造证券业内的“航母”,解决融资渠道的短缺问题刻不容缓。这就需要我们修订和完善现行证券公司融资的法律法规,以拓宽证券公司多方融资渠道,为券商制造更宽阔的进展空间和更宽松的进展环境。 关键词融资制度 制度创新 短期融资渠道 权益性融资 债务性融资 一、整体制度演进下的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创新 中国资本市场经过十多年的进展已跨过了制度奠基阶段,进入了市场化的转轨阶段。(注:参见陈红:制度创新中国资本市场成长的动力,治理世界 2023年第4期。)转
2、轨时期的中国资本市场在进展的过程中要面对各种历史遗留问题与市场化要求之间的猛烈而又无法绕开的冲突和冲突,而要逐步化解这些冲突和冲突,整体制度演进就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可持续进展的必定选择。 在中国资本市场整体制度快速演进的背景下,伴随着市场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制度创新已成为资本市场进展的主旋律。与此相对应,作为资本市场重要金融中介之一的证券公司,其制度创新的步伐却始终停滞不前。与获得跨越式进展的资本市场相比,(注:我国资本市场经过短短十多年的进展,迈过了西方兴旺国家数百年的历程。)由于融资机制的缺失,我国证券公司的进展面临着极大的制度逆境,突出的表现之一是证券公司资本金规模偏小、资产质量差、资产扩张
3、根底薄弱。截至 2023年3月底,我国共有券商129家,注册资本总额1250亿元,平均注册资本9.67亿元,(注:参见我国共有证券公司129家券商注册资本达 1250亿元, 其中规模最大的海通证券注册资本仅为87.34亿元。相比之下,西方兴旺国家投资银行的平均资本规模为几十亿美元,而一些闻名投资银行的资产规模更是浩大,如美国最大的投资银行之一摩根士坦利,其资产总额折合人民币为6万亿元,净资产总额为3551亿元,收入总额为2457亿元,分别是我国全部证券公司资产总额的12倍,净资产总额的3倍,收入总额的10倍。(注:参见巴曙松:证券公司渴盼融资补血,http: / 资本金是金融中介机构实力的象征
4、,也是公众信念的根底,更是防范经营风险的最终一道防线。而规模化意味着本钱的降低、效率的提高和竞争力的增加。证券公司能否在较短时间内实现经营规模的高速扩张,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它关系到我国证券公司将来能否在竞争日益剧烈的环境内生存和进展。为扩大资本、实行规模化经营,证券业必需打造业内的“航母”。面对如此迫切的市场需求,在资本市场整体制度创新加速的背景下,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创新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中国目前的金融体制下,证券公司融资制度的创新,详细是指券商融资渠道的多元化和融资机制的市场化。这是针对我国传统规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特别单一的融资方式和行政化的融资机制以及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仍较狭窄、融资机制仍带
5、有较多行政颜色的现状提出来的金融改革深化问题之一。在金融创新之后,随之而来的往往是法律制度的创新,法律制度的创新可以为金融创新供应必要的条件和空间。证券公司融资制度的创新,即融资渠道多元化和融资机制市场化绝不只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它首先而且主要是制度层面的问题。由于融资渠道多元化、融资机制市场化必需以整个宏观金融治理体制和银行金融机构的改革为前提,同时还要以政府治理职能的改革为前提,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宏观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完善状况的制约。由于这种创新不仅有利于资本市场的进展与壮大,而且更有利于金融体制的创新,同时对金融市场也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因此它实际上包含于金融创新这个范畴之中,是金融创
6、新在资本市场领域内的详细表达。证券公司融资制度创新同时也是法律制度的创新。在开拓证券公司多样化融资渠道和推动融资机制市场化的改革进程中,我们必需修订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券商融资的种种不合理限制,以立法促进展,为证券公司的进展制造更宽阔的进展空间和更宽松的进展环境,进而为我国资本市场培育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化投资银行制造条件。 二、证券公司融资法律规制分析 分业经营背景下的慎重监管、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界限清楚、法律制度上的融资障碍等,这些都始终是证券公司融资机制缺失的主要缘由。要打造证券业内的“航母”,关键是要解决券商融资渠道短缺的问题,而精确熟悉阻碍证券公司融资机制变革的法律障碍,是我国证券公司融资
7、机制变革的前提条件。以下容笔者对目前规制我国证券公司融资制度的重要法律法规加以简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融资资金来源的规制 证券法上有关证券公司融资渠道的条款有许多,如第36条、 第73条、第124条、第132条、第133条和第142条等。这些法条的内容概括起来有三:一是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二是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必需全额存入指定的商业银行,严禁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三是规定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需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严格制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由此可见,证券法严格制止资本市场上的证券信用交易,同时只是对证
8、券公司几种非法的资金来源作了界定,但并没有规定证券公司合法资金来源的种类。虽然这给证券公司融资的实际操作带来了肯定的难度,由于证券公司现在占用资金的法律地位还有待明确,但究竟为以后详细细则的制定留下了肯定的制度空间。 (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法律规制 1999年10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布的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治理规定(以下简称治理规定)指出,经中国证监会推举、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符合条件的券商可以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成员,进展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业务。该规章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进展货币市场、适当拓宽证券公司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协调进展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治理规定规定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准入条件。主要有:(1)资本充分率到达法定标准;(2)符合证券法要求,到达中国证监会提出的不挪用客户保证金标准;(3)业务经营标准、正常,按 1234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