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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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辽宁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爱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难,保障生产建立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地质灾难,是指因自然作用或者人的行为造成地质环境恶化,给生产建立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大事。包括滑坡、倒塌、地面沉陷、塌陷、变形、泥石流、海水入侵和沙土液化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难防治治理工作,必需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 地质灾难防治必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 地质灾难防治的重点是重要城镇、重要经济区、国土综合开发重点地区、交通干线、重要(来自:)建立工程、风景名胜区及地质灾难易发

2、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难防治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地质灾难防治规划。 第六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地质灾难防治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难防治工作实施监视治理。 环境爱护、地震、林业、水利、交通、煤炭、农业和建立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难防治治理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爱护地质环境、预防地质灾难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地质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展检举和控告。 其次章 地质灾难的监视治理 第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难进展

3、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省国土资源部门。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全省范围内的地质灾难易发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难的详细状况,建立地质灾难监测预报制度和网络,加强对地质灾难的监测预报工作。 省地 质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全省的地质灾难状况定期进展分析和趋势猜测。 第十条 用于地质灾难监测、防治的场地、设施和仪器,受国家法律爱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破坏地质环境、可能诱发地质灾难的行为进展检查。检查人员检查时应当出示由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辽宁省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地质灾难防治

4、治理工作,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打算。 第三章 地质灾难的预防 第十三条 地质灾难易发区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难防治规划,经同级规划部门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在地质灾难易发区进展城镇建立和大中型水利、电力、铁路、大路工程建立以及厂矿、工业区建立,凡属省审批或者省转报国家审批的工程,必需进展地质灾难勘查评价,并提出勘查评价报告。地质灾难勘查评价报告经建立工程主管部门初审,并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确认后,方可作为进展根本建立的依据。 第十五条 在地质灾难易发区危急地段、发生地

5、段内,制止采矿、削坡、炸石、破坏植被、堆放渣石和弃土、抽取地下水以及其他简单诱发地质灾难的活动。 第十六条 经批准在易发生海水入侵的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报送开采地下水状况的资料。 第十七条 经批准在高陡边坡区开劈山体、进展大路、铁路等工程建立的,必需实行牢靠的防止滑坡和倒塌的加固措施。工程竣工后,对防止滑坡、倒塌的加固措施,应当由所在市水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等参与验收。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软土、饱水粉砂土区域进展高能量振动性施工作业。 第四章 地质灾难的治理 第十九条 地质灾难治理遵循谁诱发、谁治理,谁开发、

6、谁爱护,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其次十条 因自然作用造成的地质灾难, 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展治理,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赐予支持。 其次十一条 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投标的形式,确定承揽单位。详细方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二条 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工程的立项申请、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根据以下规定办理: (一)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工程,应由省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省规划等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工程申请和工程设计的审查,并在 工程竣工后负责进展验收。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工程,应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负责工程工程申

7、请和工程设计的审查,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进展验收。 (三)单位自行立项的地质灾难治理工程工程,由单位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其次十三条 从事地质灾难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必需根据资质证书所确定的等级,担当相应的地质灾难防治工程工程。 其次十四条 地质灾难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准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准时赶赴现场,组织有关部门进展地质灾难治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其次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条

8、、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改正,其行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其行为属经营性且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六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涉及政府其他部门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惩罚。 其次十八条 实施行政惩罚的程序和罚没财物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九条 国土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影响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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