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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用期合同范文汇编5篇试用期合同 篇1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xxx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xx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双方在遵循公平自愿、协商全都、诚恳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同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乙双方于 年月 日解除劳动合同。 二、 甲方连续支付乙方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资,共 元,于 年 月 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三、 甲方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赐予乙方相当于乙方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共计 元,于 年 月 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资卡里。 四、 乙方应于 年月 日前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及
2、与甲方办理劳动合同解除及劳动关系转出手续。 五、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除有权停顿向乙方支付本协议商定的全部款项外,还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乙方进展诋毁、诋毁、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在乙方离职后两年内,乙方必需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业隐秘。甲方于 年 月 日一次性付给乙方保密费 元。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日 试用期合同 篇2 试用期合同与企业正式劳动合同一样,同样具有法律效益,旨在爱护和维
3、护应聘者在工作初期,由于不熟识和不适应,而对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各类隐含虚假酬劳、工作内容、工作性质等哄骗性质信息的维权行为。同时,也是作为企业初步考察应聘者的力量与潜力的方式,以此来安排和确立应聘者的职能及岗位。本文简要以案例形式分析了试用期合同的签订问题,望对您有所裨益。 一、案例 某公司因工作性质的缘由,人员更迭频繁,为保障公司业务的顺当进展,不断有新人被聘请进入公司,同时又不断有员工离开公司。在离职员工中,很大一局部为新聘请员工,他们当中一局部人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公司发觉其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关系;一局部人因感觉不能适应公司的工作强度和工作性质,或不满足公司供应的工作条件而提出辞职。
4、 暂且不说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严格的法定理由和程序,单单与每一个新入职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再办理离职手续,这个过程就让人力资源部的工作显得特别庞杂。于是,人力资源部设计了两种应对这种状况的劳动合同,一种是试用期内临时不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合格后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另一种是仅对试用期内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 二、提示 (一)试用期是考察期 大量用人单位为避开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履行繁琐的手续,往往在招用劳动者时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与劳动者单独签订一个3个月到6个月不等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打算是否聘用该劳动者。试用期考核过关的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履行
5、劳动职责;未通过试用期考核的,则直接终止试用期合同,不再转正录用。但事实上,用人单位这样的做法却是违法的。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无论试用期多长期限,岗位有多重要,试用期内都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不签订劳动合同,或仅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不仅不能防范用工风险,反而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更大的用工隐患。 (二)试用期不能没有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建立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与
6、劳动者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虽然与转正后的正式劳动关系相比具有敏捷用工的特点,但试用期劳动关系也属于劳动关系的一局部,建立试用期劳动关系,也需要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法律同时给予了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可以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劳动者的工作力量进展初步快速的考量,经过一个月的考察,对初步确定与用人单位进展相符,具有培育潜力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准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经初步考察明显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人员,应当说明理由后尽快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特殊留意一个月的时间期限,假如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
7、动者支付商定工资标准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仅建立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不能成立 法律并未制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但是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来说有百害而无一益。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能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因此,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试用期期限和劳动权利义务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被视为商定短期固定期限的正式劳动合同,不具有用人单位对“试用期劳动合同”的预期法律后果。 其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具有特别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
8、与劳动者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因具有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故而应当计算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占用用人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易于形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增大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负担。 最终,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试用期不能成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试用期的商定及法律规定,“试用期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解除、续订等均应当遵循劳动合同的一般规定,执行起来较试用期用工规定相比更为严格,违反了用人单位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的初衷。 三、操作 (一)在黄金三十天内签订劳动合同 自员工入职的30天内
9、,即从试用期开头就签订劳动合同,完善人力资源的治理工作,可以从流程的开端就防止争议的发生,免除用工风险和治理过程中不必要的麻烦。 (二)留意聘请技巧,奇妙设计录用条件 聘请是员工治理的第一个步骤,也是人力资源治理的入口环节,除了严格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定权利义务,防止风险发生之外,还应对试用期更为重视,特殊是试用期可以即时无补偿解除的运用要素。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奇妙设计聘请录用条件,在选拔人才的同时,为试用期内顺当处理劳动关系打好根底。 四、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
10、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酬劳。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
11、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马上与劳动者补订书
12、面劳动合同。 试用期合同 篇3 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其次十一条的规定,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包括: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峻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
13、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包括: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我信任大家通过上述文章的阅读对于在试用期内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个问题都有肯定的了解了吧,盼望小编所编辑的文章能够对您的生活有所帮忙,若您在这方面还有所疑问,欢送您详情询问我们的专业律师们。我们将竭诚为您效劳。 试用期合同 篇4 1、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试用期。 我国劳动法其次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商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治理有关问
14、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对试用期作出详细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商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商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这里需要留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将试用期合同与劳动合同分开签订,如只商定三个月或六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甚至试用期后再连续签订试用期合同,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只商定试用期而没有商定合同期的,试用期无效,视为正式劳动合同。 2、关于试用期劳动合同的解除。 依据劳动法其次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第三十二
15、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 这里需要留意的是: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且该解除权是无条件的。但有的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商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的附加条件,如商定需提前通知,甚至需担当违约责任等等,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该商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确认为无效条款。相反,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必需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试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不得解除试用期合同。另外,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得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而解除劳动合同。 3、关于试用期的工资。 19
16、95年5月12日劳动部公布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学徒工、娴熟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娴熟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依据这一规定,单位可以自行确定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但是仍应以不违反劳动法为前提。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娴熟、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供应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这里需要留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称试用期属于不娴熟劳动期,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有些合同干脆规定没有工资。这些做法,是违法的。 4、关于招、接收费和培训
17、费用。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中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状况)对职工进展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假如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假如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假如合同期满,职工要求终止合同,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假如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根据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 这里需要留意的是:有
18、的用人单位往往录用之前收取试用者各项培训费、服装费、风险金等等,名目繁多。而实际上,用人单位根本就未对试用者进展培训,也未发生其他费用,有的高达好几千元。但是,未做几个月,用人单位就以各种理由逼迫试用者辞职,并不退还各种费用。这种做法,是变相收取押金,是违法的。 5、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 上述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治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指出:“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安排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商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这里需要留意的是:见习期是一种人事制度。但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假如用人单位仅仅规定了见习期,则见
19、习期内的待遇及劳动关系,根据国家人事部门及高等院校有关见习期的规定执行。假如用人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则在试用期内执行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试用期合同 篇5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采纳以下 方式(选择一项) A、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连续履行的,本合同从期满之日起自动向后顺延30天。30天到期后双方仍未就新的合同达成合意的,本合同终止履行。 B、无固定期限合同。自年月日至法定或商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消失时止。 C、以完成肯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到 完成之日止。任务完成以 为标
20、志。详细为: 。 若乙方实际开头工作时间与合同商定起始时间不全都的,以实际开头工作时间为本合同实际起始时间;同时,到期终止时间自动向后或向前延展。 二、试用期 其次条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无试用期。 、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 A. 文化学问 B. 身体状况 C. 劳动技能 D. 工作力量 E. 团队精神 F. 其他 第四条 乙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日通知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