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西宁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docx(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西宁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_物业经理人 西宁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方法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西宁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方法已经2023年7月17日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予波 2023年7月21日 西宁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方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标准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视治理,保证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安全,爱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治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屋全部权证的房屋交易。 第三条 本方
2、法所称存量房屋,是指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 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是指房屋全部权人与买受人商定的房屋价款,包括支付房屋价款的现金、订金和贷款。 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是指存量房屋交易双方当事人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由买受人将房屋交易资金交付给资金监管机构,待交易双方完成房屋全部权转移登记后,资金监管机构根据商定向原房屋全部权人转付房屋交易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 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市房产交易治理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详细负责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第六条 交易所应当与受托付的银行
3、(以下简称“受托银行”)签订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托付协议,设立“存量房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 交易所应当与房屋登记机构、受托银行(公积金治理中心)通过网络系统实施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第七条 存量房屋交易实行合同备案制度。 房屋全部权人与买受人自行达成存量房屋交易的,应当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房屋全部权人与买受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存量房屋买卖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帮助交易双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不得从事房屋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业务。 第九条 申请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
4、料: (一)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二)房屋全部权证; (三)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四)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条 申请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应当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二)交易双方持资金监管材料和存量房屋转移登记材料,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存量房屋转移登记; (三)买受人根据资金监管商定,将交易资金存入“专用账户”,房屋全部权人在受托银行设立个人账户,用于收取房价款; (四)交易所收到交易资金已存入“专用账户”的信息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登记,颁发房屋全部权证,并向交易所送达转移登记办结单; (五)交易所收到转移登记
5、办结单后,根据资金监管商定,向受托银行出具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支取凭证。受托银行依据资金支取凭证,将资金划入原房屋全部权人的个人账户; (六)买受人在商业银行或公积金治理中心办理存量房屋抵押贷款的,其申请的贷款应当存入“专用账户”,并依照上述程序划转。 第十一条 房屋全部权人托付代理人收取房价款的,应当供应公证后的托付书。 第十二条 以下情形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 (一)通过裁定、判决、仲裁抵偿债务或者帮助执行的; (二)通过拍卖取得房屋全部权的; (三)直系亲属间交易或者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全部权的; (四)其他不宜纳入交易资金监管的情形。 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的,当事人及托付代理人应当声明
6、交易资金自行划转,并担当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及权属风险。 第十三条 存量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前,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一)交易双方终止交易,由交易双方共同提出解除申请的; (二)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定终止交易的,由买受人凭相关法律文书提出解除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解除资金监管,交易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解除资金监管申请书;买受人单方提出解除申请的,应当提交解除资金监管申请书和相关法律文件。 第十五条 交易所收到解除资金监管申请后,经核准,应当通知受托银行将监管资金退还买受人。 第十六条 交易所从事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划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在监管专
7、用账户停留期间,由受托银行按中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完成存量房屋交易的,利息连同监管资金一并划转给原房屋全部权人。 未完成存量房屋交易的,利息连同监管资金一并退还买受人。 第十七条 违反本方法的行为,法律 法规已有惩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有权机关对“专用账户”中个人交易资金,进展冻结或者对资金进展扣划的,受托银行应当向执行机关证明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准时书面告知交易所。 第十九条 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进展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条 本方法的详细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治理局负责解释。 市辖县的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可参照本方法执行。 其次十一条 本方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