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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生活保障制度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维护和保障农村居民的根本生活权益,推动我省全面建立小康社会步伐,依据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进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困难农夫根本生活为目标,以各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现状为根底,进一步完善政策、标准程序、加大投入,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为促进全省城乡社会经济协调进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保障原则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
2、住户口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根本生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以确保农村居民衣、食、住等根本生活需求为目的。 (二)政府保障与劳动自救相结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县级政府是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有劳动力量的保障对象应进展生产、艰难奋斗、自食其力,通过劳动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状况,发挥家庭保障的作用。 (三)属地治理。农村居民申请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应根据户籍所在地的详细政策执行,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治理。 (四)动态治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要准时纳入保障范围,并依据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准时办理停发、减发或
3、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 (五)公开、公正、公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到保障对象、保障标准和补助资金三公开。 三、保障范围 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无当地常住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详细资格条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政
4、府批准。 四、保障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依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全年根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制定的肯定贫困线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展调整。 五、收入计算 (一)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1?贝邮轮种惨怠?殖业、捕捞业等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 2?蓖獬鑫窆阅敝耙档然竦玫睦臀瘛?营、治理等收入; 3?备鋈顺邪?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 4?
5、背鲎饣蜃?让财产所得; 5?崩?息、股息、红利所得; 6?狈难?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 7?币婪?继承的遗产或承受的赠与; 8?笔茉只烊木燃每睿铮?; 9?本?减退职职工定期救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 10?逼渌?应计入的收入。 (二)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1?庇鸥韵蟀凑展?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2?倍怨?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别奉献,由政府赐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榜样享受的荣誉津贴; 3?蔽?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赐予的补助金; 4?币蛞馔馍送龌竦玫幕矸选岱押鸵淮涡愿?恤金等; 5?倍郎?子女费; 6?敝囟炔屑踩说亩诓怪
6、?; 7?钡捅韵蟛渭哟遄橹?的公益性效劳劳动所得的嘉奖; 8?辈渭有滦团搴献饕搅葡硎艿囊搅品眩? 9?迸迤独彝搅凭戎?费; 10?逼渌?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六、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凡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根据属地治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托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状况进展调查、核实,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七日以上,对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经村委会复审确认符合条件的,在
7、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全部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备案,并将全部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要做好解释工作。 (三)审核:乡(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小组要通过入户调查核实,邻里走访及家庭收入计算等方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根本状况和相关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将审核结果返回申请人所在的村,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七日以上。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要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状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
8、件的,要在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全部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审批:县(市、区)民政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政府报批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审核,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定其享受低保待遇的补助水平,并托付村委会再次公示七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全部证明材料退回乡(镇)政府存档。 七、资金的筹集、治理和发放 (一)资金来源。各级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
9、入财政预算,并依据资金需求的增加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同时,可依据实际状况安排肯定数量的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并鼓舞和引导社会力气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供应捐赠和资助。中心及省依据各地工作开展状况和财力状况对各市、县(市、区)赐予适当补助。 (二)资金治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核算和治理。省、市、县(市、区)财政每年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足额列入财政预算,详细数目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报同级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执行;省、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要定期拨付;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状况。农村最低生
10、活保障资金实行专项治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三)资金发放。在补助水平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根据申请人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与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也可以在核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根底上,根据其家庭的困难程度和类别分档发放。在发放形式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供应的名单和补差额,按季或按月直接拨付到涉农补贴资金“一卡(折)通”,保障对象持身份证、低保证、卡(存折)支取现金;对行动不便的保障对象,可由乡(镇)政府送达或托付邮局发放。 八、治理和监视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实行有效措施,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
11、实处。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家喻户晓,并积极发动社会力气,通过各种形式关怀、支持、监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形成良好的社会气氛。要加强监视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准时订正处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和个人赐予表彰嘉奖。要统筹考虑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需要,进一步充实低保工作队伍,增加办公经费,切实加强工作力气,供应必要的工作条件,努力实现低保信息化治理,不断提高治理和效劳质量。 (二)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主管副县(市、区)长负责,民政、财政、农业、物价、统计、审计等部门负责同志参与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治理和监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治理和指导工作,民政部门负责详细业
12、务工作;乡(镇)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管负责同志及民政、财政等部门和群众代表组成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小组,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和相关治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受县(市、区)、乡(镇)政府托付,担当本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和初审、日常治理等工作。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在调查讨论的根底上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实方法,并细心组织,严格审批,标准治理,完善程序,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治理方法,准时审核民政部门报送的用款规划,依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规划准时将低保资金拨付到位。 (五)各地要公布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申请条件、补助标准等,实行张榜
13、公布等措施,定期公布低保资金的详细收支、使用状况,承受群众监视。 (六)县(市、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治理和监视委员会以及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定期检查、监视、审计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和治理状况,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拨付、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对虚报数字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马上订正,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依据状况减拨或停拨上级补助资金。实行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低保待遇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赐予批判教育和警告,并在有关部门的帮助下追回冒领的款物。对为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人员,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要视情节轻重赐予批判教育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