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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路工程施工管理制度大路工程施工治理制度1 一、目的 为确保机械设备正常运转,防止和杜绝重特大安全机械事故的发生,爱护国家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利益不受侵害,特制定本制度。 二、机械设备使用原则 1.按机械设备规定的性能指标使用,严禁不合理使用机械。 2.使用机械时要保证人身及机械安全,严禁机械设备超负荷运转。 3.机械使用的燃油、润滑油、液压油等油料应符合规定,电压等级必需满意使用要求。 4.机械操作人员必需听从施工员的正确指挥,确保工作质量,与施工员亲密协作,准时完成任务。 5.保证机械设备的完好和在用,提高其利用率,以满意施工现场生产所需。 三、工作职责 1.物资设备部,对全工程的机械设备进
2、展统一治理,负责全工程机械设备需用规划申报。 2.物资设备部对工程机械设备进展协调、调配,办理设备进出场和租赁手续。 3.物资设备部应建立健全各种机械设备台帐,做好机械修理和运转记录,保证机械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 四、机械设备使用要求 1.操作人员应体检合格,无阻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应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建立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证或公安部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执照后,方可持证上岗。 2、机械治理人员,应熟识各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机动车交通安全法规。 3.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集中精力正确操作,留意机械工况,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将机械交给其他无证人员操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或
3、操作室内。 4.操作人员应遵守机械有关保养规定,仔细准时做好各级保养工作,常常保持机械的完好状态。 5.实行多班作业的机械,应执行交接班制度,仔细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人员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进展工作。 6.在工作中操作人员和协作作业人员必需按规定穿戴劳动爱护用品。 7.机械进入作业地点后,施工技术人员应向操作人员进展施工任务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操作人员应熟识作业环境和施工条件,听从指挥,遵守现场安全规章。 8.机械必需根据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承载力量和使用条件,正确操作,合理使用,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 9.机械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仪表、报警等自动报警、信号
4、装置应完好齐全,有缺损时应准时修复。安全防护装置不完整或已失效的机械不得使用。 10.机械不得带病运转。运转中发觉不正常时,应先停机检查,排解故障前方可使用。 12.依据施工状况,对不再使用的机械设备申请报停,办理调出手续。 12.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的卡片、台帐和技术档案,每台设备必需挂牌作业,注明统一编号,机械设备名称、技术性能、机长、操作规程。全部机械设备统一标识。 13.为了保证施工生产机械设备及操作人员的安全,定期检查机械设备的使用性能,确保生产安全。 14.留意机械防雨、防洪及防风工作,要实行措施防止机电设备及输电线路因洪水及风灾造成的损失。 15.各类机械使用和操作人员,应做到撊勤、
5、四懂、三即:勤学习、勤检查、勤保养,懂原理、懂构造、懂性能、懂用途,会娴熟操作、会修理、会排故障。 五、特种设备安全治理要求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xxx及使用修理说明、监视检验证明等文件。 2.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xxx日内,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3.物资设备部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展常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至少每月进展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发觉特别准时处理。投
6、入使用前应由工程部进展联合检查验收,试吊合格并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发证前方能使用。 4.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连续使用。特种设备存在严峻事故隐患或者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应当赐予准时报废。 5.特种设备消失故障或者发生特别状况,使用单位应当准时报请物资设备部对其进展全面检查,消退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6.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治理人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治理工作。 7.物资设备部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
7、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学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觉事故隐患或者其他担心全因素,应当马上向安全环保部、设备物资部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大路工程施工治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大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大路建立市场治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大路工程建立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国省道大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大路工程施工分包
8、活动实行统一治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鼓舞大路工程施工进展专业化分包,但必需依法进展。制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展施工分包。 其次章治理职责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大路工程施工分包治理的规章制度,对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大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展指导和监视检查。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视与治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大路工程施工分包治理的实施细则、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 第七条发包人应当根据本方法规定和合同商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治理,建立健全分包治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
9、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治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视检查,并建立台帐,准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除承包人设定的工程治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工程治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治理。 工程治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简单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治理人员,其中工程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治理人员必需是本单位人员。 第三章分包条件 第九条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展分包。 第十条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经工
10、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阅历的治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第十一条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别性技术要求、特别工艺或者涉及专利爱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展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合同治理 第十二条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三条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分包合同
11、,并履行合同商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需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意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四条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治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治理,根据本方法规定和合同商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担当赔偿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五条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商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掌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担当连带责任。
12、 第五章行为治理 第十六条制止将承包的大路工程进展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工程治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治理,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十七条制止违法分包大路工程。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工程治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治理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承包人将合同文件
13、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展分包的; (五)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意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六)分包合同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七)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展分包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八条根据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相互开展信用评价,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展核定,并且报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发包人报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的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展信用治理。 第十九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选购的主要材料及构、
14、配件等的选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展相关选购时,必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其次十条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供应履约担保。分包人供应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供应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供应。 其次十一条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由于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其次十二条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
15、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六章附则 其次十三条发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方法有关条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 其次十四条本方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方法所称发包人,是指大路工程建立的工程法人或者受其托付的建立治理单位。 本方法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托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方法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本方法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方法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
16、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 本方法所称专项工程是指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分包资格中的相应工程内容。 其次十五条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 其次十六条承包人应当根据合同商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展治理。承包人对其所治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担当全部责任。劳务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经培训后上岗。 其次十七条本方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其次十八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路工程施工治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湖北京珠高速大路养护、施工作业的安全治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高速大路畅通,标准作业
17、现场的施工秩序,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保障养护、施工作业的顺当进展,保持高速大路的良好路容路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路法、湖北省高等级大路治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北京珠高速大路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湖北京珠高速大路上进展的养护、施工作业及其它工程作业。 第三条湖北京珠高速大路养护修理施工安全治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安全为了生产、生产保证安全”的原则,坚持“
18、严格治理,热忱效劳”,确保养护施工安全。 其次章施工治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治理人员,必需遵守本方法和相关规定,做到安全与生产工作同时规划、布置、检查和总结,并结合实际状况,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条湖北京珠高速大路行政执法机构负责高速大路养护修理施工的报批、审核及安全监视治理。 第六条本方法中的行政执法机构指湖北京珠高速大路交通路政治理部门和公安交通治理部门。 第七条本方法中的施工治理指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挖掘占用大路、穿(跨)越大路管线(道)电缆的设置、道路养护、设施修理、绿化等活动的审批与治理。 第八条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展养护、修理时,应当按规定设置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
19、全防护设施。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警灯和危急报警闪光灯,养护施工人员应着安全标志服。 第九条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影响车辆进出收费站、效劳区的,施工单位应完善标志标牌,告知司机行车路线;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应制定中断绕行方案,除紧急状况外,应当提前15天向社会公告。 第三章工作规程 第一节进场审批 第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高速大路施工作业安全治理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在进入作业现场之前必需到执法机构办理以下审批手续: (一)提交施工申请书、施工现场
20、示意图、施工治理方案及标志标牌设置示意图、车辆明细及状况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和其它施工作业数据(投入施工作业机具和人员的数量、工期等)。大中修的施工申请方案需京珠治理处工程技术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才能到执法部门办理申请。 (二)路政、交警部门对申请单位供应的申请资料和安全设施数量和质量进展联合审核审批,签发联合审批表。 (三)与路政部门签订湖北京珠高速大路施工作业安全治理协议书,将复印件及其它申请资料送交警部门备案。 (四)执法机构与养护部门在组织作业单位进场施工前,应与施工单位一起依据作业现场的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作业方案,并现场指导作业现场交通安全标志设置。 (五)由路
21、政部门按工程款的1%收取安全保证金,安全保证金最少交纳3000元,工程款的1%缺乏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各大队每月将扣除保证金的数目上报支队,支队对施工单位准时通报并限期补齐保证金。 (六)由路政部门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进展审核后发放湖北京珠高速大路施工作业审批许可证,将复印件送交警部门备案。 第九条为便利施工单位,简化办事手续,实行一表审批制,行政执法机构双方在联合执法室设置供对方人员办公的办公席共同办理相关手续。 其次节安全治理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建立以工程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治理体系,制定安全治理制度和措施,并严格检查落实。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进场之前,应在执法机构的统一安排下,组织
22、安全治理人员学习有关高速大路工程养护、施工安全治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学问。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的安全治理员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执法机构对其发放安全员证前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每个作业现场应配备专职作业安全员,维护现场的交通秩序及安全;安全员数量:封闭施工路段2公里配备4名,封闭施工路段4公里配备6名;每段封闭施工路段不得超过5公里。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专职作业安全员应加强日常巡查,特殊是恶劣天气下应加大巡查密度,防止安全标志或设施倾倒、移位、损坏,对倾倒、移位、损坏的标志或设施应准时扶正复原或更换。 第三节现场监视 第十五条执法机构应加强对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治理,对作业现场的标志设置、人员、
23、车辆安全治理进展指导、检查和监视。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作业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GA182-1998)的要求设置安全标志标牌,在实际操作中,上述两种标准没有规定的,按执法机构与施工单位共同制定的.安全作业方案实施。施工作业夜间设置照明灯和红黄频闪改道灯。 第十七条施工人员应严格听从治理,严禁酒后上路施工(特殊是驾驶员),现场作业人员必需按要求着安全标志服,作业车辆配备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十八条用于作业的工具、材料必需放置在作业区域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第十九条作业车辆严禁在中心
24、分隔带调头和逆行,如遇特别状况须在中心分隔带掉头应经执法机构批准,同时必需有专职作业安全员在现场执红绿旗指挥。作业车辆只能在开口两端的最小视距为1000米的中间隔离带调头。调头时,开口处的隔离栅应完全翻开,在确认两端1000米的范围内无来往车辆的状况下方可进展。调头后应准时关闭活动隔离栅。无专职安全员指挥,或无安全设施,或视距缺乏1000米的开口处严禁调头。 其次十条施工单位在作业现场要加强对车辆、机械、材料治理,制止乱停乱靠、乱堆乱放,严禁在施工作业区外进展养护、施工作业。 其次十一条施工单位无权在路上收取任何费用,通行车辆损坏作业单位工具、材料等状况的,必需报执法机构处理,有关费用由执法机
25、构处理后拨付作业单位。 其次十二条现场施工安全治理必需有专项安全日志,由安全治理人员具体记录安全治理状况,以及发觉的安全隐患和实行的措施等。 其次十三条施工单位由于特别缘由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在规定竣工期限前一周向京珠高速大路执法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核实后,补办延期许可证。 第四节完工验收 其次十四条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彻底去除作业现场施工垃圾,恢(修)复被移动或损坏的道路设施,执法机构进展完工后的安全设施验收、签字。 其次十五条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执法机构不予以验收、签字,工程技术部门不予以支付工程款项。 第三章罚则 其次十六条对在作业过程中未按安全治理要求施工而发生的稍微违章、一般违章、重大
26、违章行为,执法机构应开具违章施工处理单,并赐予相应的处理。 其次十七条有以下稍微违章情形之一的,第一次发觉赐予警告;其次次发觉类似状况,扣除50元工程安全保证金: (一)未穿标志服或穿拖鞋上路施工的; (二)随便横穿高速大路或拦截过往车辆的; (三)施工标志、标牌歪倒、倾斜、损坏而未准时扶正的或更换的。 其次十八条有以下一般违章情形之一的,第一次扣除500元工程安全保证金,其次次扣除1000元工程安全保证金,第三次扣除1500元工程安全保证金并责今停工整改: (一)车辆乱停乱放、随便调头的; (二)不按规定摆放标志、标牌或标志、标牌数量距离缺乏的; (三)经过执法机构批准需要翻开中心分隔带作业
27、,但翻开后施工单位治理不严,无人看管、指挥的; (四)施工现场乱堆乱扔废料的; (五)施工时损坏路产不准时上报执法部门的; (六)施工工期完毕后施工现场不准时恢复原状的; (七)不听从执法人员现场指挥和调度的。 其次十九条有以下重大违章情形之一的,暂扣车辆(机具)一律强制停工并整改,直至消退隐患,经执法机构检查合格前方可开工: (一)未办理许可证上路施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启中心分隔带的; (三)未获得延期许可证,超过施工期限仍在连续施工的(按未办许可证论处); (四)对违章施工行为拒不整改或不承受处理的; (五)作业车辆在高速大路逆向行驶的; (六)安全保证金已扣除没有补全的,安全治理
28、协议书、施工许可证已失效的; (七)对违反本方法规定擅自进展养护、施工作业或不按规定、不听指挥设置道路作业标志和设施等状况,视情节赐予停工整改直至清退出场的处理,造成高速大路路产损坏或引发安全责任事故的,由施工单位担当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路工程施工治理制度4 为加强大路工程根本建立治理,坚持根本建立程序,搞好大路建立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根本建立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大路基建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方法。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凡属新建的大路工程根本建立工程和改建的大中型大路工程工程均应执行本方法的规定。用养路费改造原有大路的工程工程,可视工程规模状况,参照
29、本方法执行。 其次条为了多快好省地进展大路建立,全部大路工程根本建立工程,都要严格按根本建立程序办事。 大路工程根本建立程序规定如下: 依据长远规划或工程建议书,进展可行性讨论; 依据可行性讨论,编制规划任务书(也称设计规划任务书,下同); 依据批准的规划任务书,进展现场勘测,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 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 列入年度根本建立规划; 进展施工前的各项预备工作; 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及开工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的规程和规定,坚持正常施工秩序,做好施工记录,建立技术档案; 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算,办理竣工验收。 以上程序,在符合审批
30、制度的前提下,可依据详细状况进展合理的穿插;小型工程可依据详细状况适当并免一些程序。 第三条可行性讨论是建立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为建立工程的决策和规划任务书的编制供应重要依据。全部的大中型工程,都应进展可行性讨论。可行性讨论,应通过现场调查和必要的勘探,对拟建工程所涉及的政治、经济、军事、社会、环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原则问题进展全面讨论论证。通过多方案的比选,得出技术、经济可行,效益高,投资少,工期短的方案(内容可参照交通部交字号文的规定)。 二、规划任务书 第四条规划任务书地确定根本建立工程,进展现场勘测和编制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大路建立工程要依据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和现场踏勘,编制建立
31、工程规划任务书。规划任务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建立依据和重要意义; 路线或独立大桥的建立规模及修建性质; 路线走向和主要掌握点,独立大桥的主要特点; 工程技术标准和主要技术指标; 按几阶段设计,各阶级完成时间; 建立期限和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的建议,分期修建的应提出每期的建立规模和投资估算; 设计、施工、科研力气的原则安排; 附路线示意图及工程数量、钢材、水泥、木材用料估算表(工程数量、投资、三材估算等只在上报任务书时列入,以供审批时参考;上级下达任务书时可不列入)。 第五条规划任务书由工程所在的省、市、自治区计委或交通厅(局)编制上报。交通部投资的跨越省、市、自治区的干线大路或特别性工程,由交通
32、部编制上报,或由交通部会同有关省、市、自治区共同上报。 第六条规划任务书的审批权限。 大型工程:按投资隶属关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计委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具有特别性或特殊重大工程,由国家计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 中型工程:按投资隶属关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计委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审批,或由国家计委托付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计委审批。 小型工程:交通部投资的工程、由交通部审批。地方投资的工程,由省、市、自治区计委审批。交通部和地方联合投资的工程,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计委审批。 地方投资的各类工程,在报国家计委的同时,抄送交通部备查(大、中、小型工程划分标准附后
33、)。 第七条规划任务书经批准后,如建立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走向等主要内容有原则变更时,应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三、设计文件 第八条设计单位应依据批准的规划任务书和有关标准标准进展勘测设计。大型工程工程,测量时须进展中间检查,测量完毕应进展现场验收。测量验收由建立工程所在的建立单位主持。 大路建立工程一般均应采纳两阶段设计,即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内容应符合设计文件编制方法规定);特大工程和技术简单的特大桥梁,在初步设计之前,还应增加方案设计;技术比拟简洁和方案明确的小型工程,在修建任务紧急状况下,可采纳一阶段设计。 设计文件是安排建立工程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单位应按细心设计的原则,严格保
34、证设计质量。每个建立工程都要有设计总负责人,对设计质量全面负责。每项设计都要进展仔细调查讨论,反复比拟,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 设计单位在设计中,要贯彻勤俭建国和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结合我国的经济、技术条件,吸取国内外成熟的先进经济,并积极采纳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使设计文件到达经济合理。 第九条设计文件的审批权限 大型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投资隶属关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特大、特别工程,由国家计委报请国务院审批。地方投资的工程,在报国家计委审批时,抄送交通部备查。 中型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按投资隶属关系,由交通部或省、市、
35、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审批,批准文件抄送国家计委备案。交通部和省、市、自治区联合投资的工程,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审批。 小型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按投资隶属关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审批,交通部投资的工程托付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审批时,应将审批结果报交通部核备。 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由建立工程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或施工单位主管工程局会同设计单位、建立银行审批。施工图预算必需掌握在批准的概算范围之内。 第十条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批准的概算总额要严格掌握,不许任意突破。施工单位在补充调查和施工过程中,如发觉设计上有明显不合理或错误时,应主动
36、向设计单位提出。对不增大总概算,不降低技术标准的一般性修改(如路线掌握点不影响,长度在3公里范围以内;小桥涵洞的位置及构造型式等,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经该项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即可修改。如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等有原则变动和总概算有增加时,必需报经设计文件批准机关批准,方可修改。 四、根本建立规划 第十一条大路工程建立工程,没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不得列入国家根本建立年度规划。未列入年度规划的建立工程,一律不准施工。 列入年度规划的建立工程,应尽快落实施工单位、劳动力以及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等。 第十二条要维护国家规划的严厉性,各级领导必需仔细贯彻执行。建立工程的年度规划经国家批准后,需要增
37、加投资额或调整工程时,必需经国家计委或交通部及省、市、自治区计委(按投资隶属关系)批准。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规划的工程,必需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各级领导部门要坚持对规划执行状况的定期检查制度,通过检查分析,找诞生产上的薄弱环节,实行有效措施,保证规划的完成。施工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定期向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按业务报表报送系统)报送规划的执行状况。 第十四条 检查规划完成状况,应以完成的工作量和实物工程量为考核依据,并应检查是否到达设计要求及其投资效果和施工周期等状况。 五、施工组织治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必需细心施工,建立正常的施工秩序,做到文明施工。在承受施工任务后,要尽快做好各项
38、预备工作。首先要组织力气核对设计文件,进展补充调查和施工测量,编好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要安排好施工所需的劳力、材料、机械、工具、工棚和生活供给等工作。施工中涉及与其他部门有关的问题,应事先联系,签订协议。 一般状况下,施工预备工作没有做好,施工队伍不得大量进入现场。 第十六条 大中型建立工程开工前,必需由施工单位提出开工报告,报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按投资隶属关系)核备。 开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机械、劳动力安排、材料进场、电力供给、临时设施、购地拆迁、施工方案和施工文件的预备状况等。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逐步推行全面质量治理,使整个施工企业的全体人员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搞好
39、工作质量和工程质量。 要严格执行施工的规划治理制度,依据年度规划的要求,结合施工预备状况,综合平衡人力、物力、安排施工进度,编制年度施工规划。要抓好基层单位的月度规划和班组作业规划。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需做好技术治理工作,严格执行技术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坚决贯彻国家技术政策。 要严格执行施工技术标准,遵守施工技术操作规程,关键工序要做好技术交底,隐藏工程要有施工记录和检查验收签证。 要放手发动群众,开展技术革新,积极推广经过试验,效果显著的革新成果。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需做好工程质量监理工作,建立和健全监理机构,配备专职监理人员和必要的检测设备,严格把握质量标准,坚持质量检查制度,确保工程
40、质量。对不合格的工程要仔细处理,总结阅历,吸取教训。重大质量事故,应报告主管部门和交通部。 其次十条 施工单位必需坚决贯彻勤俭办企业,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改善经营治理,加强经济核算。 要健全财务治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根本建立拨款的规定,监视资金的合理使用,加强经济活动分析和本钱治理,做到消耗有定额,开支按标准,本钱有核算,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其次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需建立与健全物资的选购、调运、保管和安排等制度。严格掌握材料用量,主要材料要实行限额领料制度。要实行各种措施节省材料,降低原材料及燃油料消耗,尽量以钢代木。 其次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需做好劳开工资治理。要依据施工组织安排,编制劳
41、动力使用规划,合理地组织劳力,加强定额治理,提高出勤率和劳动生产率;严格执行有关的工资标准及制度;仔细做好劳动爱护工作,关怀群众生活,留意劳逸结合。 其次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仔细留意安全生产,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生产教育。要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治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准时发觉问题,防患于未然。对于重大事故,要发动群众,查明缘由,分清性质,严厉处理。 其次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机械设备时,要坚持专业治理与群众治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治理机构和治理制度,做到科学治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规划修理,提高机械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实现大路施工机械化。 要执行机械台班费用和生产定额,保证机械施工质量,降低机械施工本钱。 六、工程总结和验收 其次十五条建立工程完成时,施工单位应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算,并进展全面的工程总结。对于采纳新技术和重大革新以及施工组织、技术治理等方面的阅历,应进展专题总结。 其次十六条大路建立工程完工后,应以批准的设计文件为依据进展竣工验收。 建立工程局部建成或分年完工的路段和构造物,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施工单位可向建立单位提出交工验收,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后交付使用。全部建成的建立工程,应进展竣工验收并办理移交手续后,交付使用。 其次十七条有关大路根本建立各项治理工作的详细方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