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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党政机关公章使用管理制度范文(通用7篇) 为进一步标准我社印章的治理和使用,现依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社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1、印章由统一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印章保管人员外出时,由办公室主任指定人员代管。办公室及保管人员必需严格按规定程序范围管好和用好印章,特别状况需报有关领导批准。 2、印章保管印章者要坚持原则,对上不唯命是从,亦不能滥用权力,谋取私利,违章违纪。印章治理应遵守有关保密制度,随用随锁。 3、凡机构成立,从批准之日起,由上级主管出具证明到指定的.刻印社刻制单位全称公章,并印发启用通知,如系机构改称,在启用使用新印章的同时,应将旧印章截角作废。 4、凡单位撤销,其印章应
2、由被撤销单位填写旧印章卡片边同印章上交主管机关办公室立卷备查或封存;若无保存必要,可由主管机关自行截角作废。 5、加盖下行公文的印章,部门一般文件由部门负责人签批;部门比拟重要的文件,由分管领导签批;全局性重要文件由主要领导签批后盖章。 6、呈送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汇报等公文,须经社主要领导签发前方可盖章; 7、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同级有关部门的公文、信函、报表盖章及基层单位上送、出具的文函、证件、合同、协议等,需加盖本社公章的,由处室分管领导审批签字。 8、为本社干部出具的一般证明,如户口迁移、领取邮件、身份证明、购置车票等可由印章掌管者赐予盖章。 9、凡出差需开具介绍信的,省
3、内由分管领导签批,省外由主要领导签批。不得在空白介绍信上盖章使用,以防纰漏。 10、凡基层要求主管机关出具证明的,重要的要经领导签批,一般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签批。但不得交来人直接到办公室盖章,以防途中作bi。 11、除上述明确规定用印外,凡未列入需用印的,属于掌管者职权范围内的小事可自行酌情处理,对超出职权范围的不得轻率输,应请示后再盖印。 12、加盖公章的位置要正确。公文用印要印迹清楚,位置端正,印要盖在署名中心,以盖印时能压住年月日为宜;几个单位联合行文的,印迹不行相互重叠;公文用印必需与署名全都。 13,加盖公章时,掌管者不能图省事,把印章交给来人自行用印。 14、建立印登记制度,
4、由办公室统一登记,以供查考。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2篇: 党政机关公章使用治理制度 为加强公章治理,标准用章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保存治理 1、公司行政章由办公室内勤人员保存治理; 2、公司合同专用章和人事调配专用章由总经理保存治理。 二、印章使用范围 1、合同专用章用于签盖公司全部经济合同; 2、人事调配专用章用于签盖公司人员调配手续; 2、行政章用于签盖公司文件、通知、报告、申请及其它文书资料。 三、公章使用方法 1、公司全部经济合同必需由总经理签字和签盖合同专用章,否则合同无效。合同签订内容要经公司经理睬议讨论通过。 2、公司人事调配(包括调进调出)一律签盖人事调配专用章
5、并由总经理签字。 3、行政章使用要按以下规定进展: 需盖章的重要文件文书先由主管领导把关,经总经理批阅签字后再行加盖行政章;一般性通知类文书,先请示总经理再由主管领导签字后加盖行政章。 未经领导签字的文件文书一律不予加盖公章;对有疑问的盖章恳求,内勤人员可直接向总经理请示。 内勤人员对每一次用章要进展仔细登记,记清用章内容、批准人、直接用章人、用章时间、用章份数等,直接用章人要在用章登记表上签字。 内勤人员要留存用章签批原件以备查。 向上级部门报送报批的文书资料盖章,必需由总经理签字。 四、未按上述规定用章,追究印章治理者的责任,若由此造成损失,追究越权批准人或印章治理者的政治或经济责任。 五
6、、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党政机关公章使用治理制度 目的: 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厉性和牢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治理制度。 一、公章的刻制、启用 公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2、公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章的启用 1、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2、公章启用应报总经理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二、公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类印章必需有专人保管 1、公司的公章、专用公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各部门公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
7、专柜保管,并将保管公章人员名单报办公室备案。 2、公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3、严禁员工私自将公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公章带出访用,需提交申请报告,由部门主管同意,公司行政副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主任确认前方可带出。公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担当一切责任。 4、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临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二)公章保管必需安全牢靠,须加锁保存,公章不行私自托付他人代管。 (三)公章保管有特别现象或遗失,应爱护现场,准时汇报,协作查处。 (四)公
8、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五)有以下状况,公章须停用: 1、公司名称变动; 2、公章使用损坏; 3、公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六)公章停用时须经总经理批准,准时将停用公章送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建立公章 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三、公章使用 (一)使用范围如下: 1、凡属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公司公章; 2、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加盖部门章; 3、凡属合同类的用合同专用章; 4、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二)使用程序 1、公司业务合同、工程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用章都须先经部门主管审核、公司分
9、管领导批准,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前方可盖章,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提交办公室备案。 2、公章使用必需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合同等,办公室有权拒印。 3、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因工作特别确需开具时,须经主管行政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同意方可开具;待工作完毕后,必需准时向公司汇报开具手续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需马上收回。 四、违反以上规定者,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公司造成肯定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者,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每年年终公章治理人负责将公章使用状况登记表复印件送办公室存档。 第4篇: 党政机关公章使用治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
10、加强印章社会治安治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治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找范文就来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特别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治理活动。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方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
11、构及特别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方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找范文就来、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特别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准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治理;建立、健全治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治理安全标准化和信息科学化。 其次章印章治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制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
12、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治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特别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治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
13、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托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供应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打算。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需要更
14、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根据本方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5篇: 党政机关公章使用治理制度 为了标准小区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保管和使用,防止腐败、渎职、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业主委员会公章是业主大会的财物,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随便使用。 其次条:业主委员会的打算、决议自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认业主委员会打算、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没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的文件,不得视为业主委员会的打算
15、、决议。 第三条: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的打算、决议自半数以上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成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认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打算、决议的有效性。 第四条:业主大会的打算、决议自业主大会按有效票权数表决通过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为由否认业主大会打算、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文件,不得固然视为业主大会的打算、决议。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公章因故无法正常使用时,可以以半数以
16、上有表决权委员签字的方式代替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同时实行一切合理手段予以追缴或废除后重新刻制。 其次章公章的保管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公章由专人保管,一般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保管,也可由业主委员会决议另行指定专人保管。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应妥当保管公章,不得托付他人代为治理公章,不得随便摆放,以防止他人盗用,更不能将公章交于他人任意使用。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必需妥当保存公章使用申请单、登记簿和盖章文件的复印件等文件。 第九条:保管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被临时停顿工作或资格终止的,应当自停顿工作或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公章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决议指定的专人。 第十条
17、:更换业主委员会公章保管人的,原保管人应将公章及公章使用申请单、登记簿、盖章文件的复印留底存档文件等资料一并移交。 第三章公章的使用 第十一条: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的程序为: 1、使用人填写公章使用申请单,注明事由并签字; 2、批准人员在申请单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 3、公章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在申请单上签字; 4、公章保管人员在公章使用登记簿上登记盖章事由,并由使用人签字、填写日期; 5、公章保管人员加盖公章; 6、申请单和加盖公章的文件复印留底存档。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公章使用的批准人员为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审核人员为业主委员会轮值主任或备案主任,也可由业主委员会决议另行指定专
18、人负责审核。 第十三条:对于存在明显的错误,不宜加盖公章的,公章审核人员和保管人有责任提示批准加盖公章的人员,并且有权拒绝任何违反本制度加盖公章的要求,但无权拒绝符合本制度的盖章要求。 第四章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以下事项无须批准人员批准,经公章使用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可直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业主车辆在建筑区划内出险,需要业主委员会在现场证明上盖章; 2、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职证明; 3、须盖章文件已经有半数以上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成员签字的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和文告; 4、在已经按程序加盖过公章的仍旧有效的文件复印件上经审核全都后加盖公章; 5、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发给相关单位的一般性函件
19、(函件上须有轮值主任或备案主任的签字),该等函件不得包含有业主委员会承诺义务和责任等内容; 6、已经有生效决议的,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名义提起诉讼的起诉状、授权托付书,及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交的证据材料; 7、按已经生效的,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名义签署的合同商定,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的函件; 8、向有关部门申请政策解释、投诉的文件; 9、本制度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事项以外,经业主委员会决议,可以由审核人员审核同意后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以下事项必需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申请单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以业主委员会名义签署的各
20、种合同、备忘录(合同、备忘录文本须有轮值主任或备案主任的签字); 2、向政府有关部门、其他单位申请办理有关事宜的手续文件。 第十六条:以下事项必需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1、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公布的各类须向业主公示的文件; 2、业主委员会的打算、决议; 3、专项修理基金使用的申请文件、治理状况报告; 4、公共效劳性收费的财务审计结果及其他财务性文件; 5、本制度和业主委员会决议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的事项。 第十七条:以下事项必需具有有效的业主大会决议,并且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在申请单上或须盖章文件上签字,才可以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21、1、以业主大会名义签署的各类合同; 2、以业主大会名义公布的各类须向业主公示的文告,但已经有半数以上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筹备组)成员签字的决议和文告除外; 第十八条:在紧急状况下,有五名以上业主证明或有关政府部门证明,必需使用业主委员会公章,但无法完成公章使用手续的,公章保管人经电话征得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意后,可以先予加盖公章,但公章保管人须在事后三天内补齐盖章手续。 第6篇: 党政机关公章使用治理制度 一、印章的使用范围 1、公章使用:由局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打算、规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局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局的各类
22、合同、工程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 2、其它状况需加盖公章时,必需由局长签批 3、局属单位及局属各科室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使用由各单位及科室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及要求。 二、印章的使用要求 1、凡在局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以单位名义发信息与我局的各类合同、工程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需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需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3、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4、一般报送材料、便函、需加
23、盖公章的,由审核材料的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5、单位介绍信盖章时均应由分管领导批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单位介绍信由办公室统一编页,存根由专人保管存档。 6、公章制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如因特别需要,必需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前方可带出。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担当一切责任。 7、对一些行文不标准(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印章。 8、单位印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别状况,必需提出书面申请
24、,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9、凡启用公章,经办人都要先出示领导签字,然后仔细填写公章启用登记表,经办人在“公章启用登记表”上签字并填写清晰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公章治理人员进展审核,严格按文件核准印数加盖公章,确保无误前方可盖章。 10、特别状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准时补办手续。 11、负责治理公章人员必需仔细负责、严格治理,根据 治理程序办事,应当仔细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否则,消失事故,责任由公章治理人员自己担当。 12、标准
25、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匀称,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楚。 13、有以下状况,公章必需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14、经批准停顿使用的公章由局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三、印章的保管 1、本局全部公章由专人负责治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公章启用登记表”,根据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2、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3、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
26、员临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公章专管员外出,移交公章时,需由主要领导同意。 4、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的保养,使用中到达洁净、字迹清楚、色调艳丽。 5、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6、公章遗失应准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7篇: 党政机关公章使用治理制度 一、公章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公章主要包括:局行政章,局机关各科室章,局属事业单位章,业务专用章。 二、公章的刻制、启用与停用 1、除由上级机关发放的公章外,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制发。 刻制公章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新成立或更改名称的单位刻制公章,需填写书面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持单位介绍信、机构设置
27、批件及印章式样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印手续,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局属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需刻制业务专用章时,需填写书面申请,经法制科审核,局领导批准后,由局办公室办理刻制手续。 2、局办公室对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刻制的公章要进展压印登记。 未经发文和压印登记的不准启用。 如擅自启用造成后果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3、单位更名、撤销,须准时将原公章送交局办公室封存或销毁。 对字迹已经模糊或缺损的公章要准时向局办公室申请更换。 更换公章不再发启用通知。 4、对于因客观状况造成公章停顿使用的,应准时写明有关状况,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将公章上缴局办公室。 三、公章的使用 1、需要使用局
28、行政章的文件材料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局发文一律凭局领导签发、批阅的原件用印,其他文字材料需经局领导批阅同意后用印。 对不符合手续和不合用章要求的,一律不得盖章。 下属单位必需建立相应用章登记制度。 2、公章保管人是本单位文件材料盖章的第一责任人,盖章时必需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 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 3、局行政章不准携带出门或离开办公室使用,特别状况必需经局领导同意。 4、合理使用印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匀称,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楚。 四、印章的保管 1、局行政章由办公室负责保管,业务专用章由相关单位负责保管,局机关各科室章、局属事业单位章及业务专用章必需指定专人保管。 2、公章保管人要切实加强责任心,仔细保管好公章。 防止他人随便盖章。 3、对保管使用不当,擅自使用或乱放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