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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通用12篇)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1 借 款 人:_ 电 话: 住 址: 邮政编码: 货款银行:_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传 真: 地 址: 邮政编码: 借款人即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置或建筑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依据xx市公积金治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方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情愿以所购置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情愿为甲方供应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
2、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元。 其次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置,建筑,翻建,大修座落于_区(县)_街道(镇)_路(村)_弄_号_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月利率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供应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
3、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 1、向售房单位购置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置私房的甲方在此不行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2、甲方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归还 1、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纳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2、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依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
4、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终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万_仟_百_拾_元整。 (2)其次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依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一样。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1、甲方必需办理中国建立银行储蓄卡,信用卡,托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2、当因甲方缘由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
5、需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3、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贷款担保 1、本合同项下甲方购置的住房由丙方供应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2、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3、本合同项下甲方购置,建筑,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置期
6、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2、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商定发放贷款; 2、甲方应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3、甲方必需按商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
7、款挪作他用。 4、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准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_天计收万分之_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2、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归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觉申请贷款时供应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缺乏以归还欠款的没有连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3、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商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局部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 本
8、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局部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商定事项(略)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担当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个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治理中心一份。 甲方:(私章) 乙方:(私章) (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章) _年_月_日 _年_月
9、_日 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或其授权代理人) _年_月_日 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2 借款人: 保证人: 托付人(贷款托付人): 贷款人(贷款受托人): 本合同各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公平、自愿的根底上,为明确责任、遵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金额。依据借款人的申请,经保证人和托付人审查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拾 万元整。(小写) ¥ 元整。 其次条 贷款用途。贷款用于借款人购(建)座落于 市(县) 区(镇) 路(街) 号 小区 栋 单元 号的自住住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贷款挪作他用。 第三条
10、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确定为月利率 。利息从放款之日起计算并按月结息,如遇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调整,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贷款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局部,与贷款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五条 借款人不行撤消地授权贷款人在本合同保证生效后(或登记备案后),以借款人购建住房款的名义将贷款 次划入借款人所在单位的专用账户上。 第六条 本合同商定,自贷款发放次月起,借款人以等额本息还款法方式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其还贷的计算公式为:贷款本金月利率( +月利率)还款月数每月还贷金额=( +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
11、还贷金额: ¥(小写) 元 第七条 本合同商定,每月还款日为 8日,每月还款日(节假日顺延)之前,保证人应将本单位借款人的还款数额进展扣缴和汇总,然后集中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八条 借款人自愿将所购建的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抵押给保证人,并全权托付保证人办理贷款手续;按月从工资中扣除还贷本息代为还款。当无力归还贷款时,同意保证人按规定处分其抵押物。 第九条 保证人情愿为借款人供应担保,并担当连带担保责任,承受借款人全权托付办理贷款手续,并按月代扣代还贷款本息。当借款人无力量归还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时,保证人应首先归还剩余贷款本息,再行处分借款人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十条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与售房单
12、位或工程建立单位间发生的有关涉及住房权属、质量等全部纠纷,均与保证人、托付人及贷款人无关,借款合同必需正常履行。 第十一条 借款人无论何种缘由在合同保证人处无工资代扣时,必需按月在合同商定的还款日期之前(详细时间由保证人确定),将还款资金交至保证人处,逾期者每月计收万分之 的违约金。 第十二条 借款人须提前还款时,必需由保证人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贷款人,经确认后即为不行撤消。提前还款时必需一次性提前归还剩余全部贷款本息,贷款按原定利率及实际贷款期限计收利息。 第十三条 贷款人接到贷款托付及符合要求的贷款资料后五天内,办理好贷款业务并将贷款划入保证人指定的账户。 抵押条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或称抵
13、押人)保证以所购建住房的全部权益抵押给保证人(或称抵押权人),以作为保证人赐予借款人担保的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抵押物抵押: A、现房抵押:借款人将所购现房抵押给保证人,假如甲方认为需要,乙方应在得到甲方的通知后7日后,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第一受偿权人。借款人与售房单位签订的销售合同及房屋全部权证正本交由保证人执管。 B、期房抵押:借款人将所购正在建筑的期房抵押给保证人,并到所在地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期房抵押备案手续,加盖期房抵押章。抵押备案手续及销售合同正本交由保证人保管。当该房产竣工、领取房屋全部权证后,办理房地产权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为第一受偿权人。房屋全部权
14、证正本交由保证人执管。 第十六条 抵押范围:贷款本金、利息、复息,保证人实现抵押权的全部费用、违约金等。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本合同抵押设定并登记完毕之日,将该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及抵押登记证明交由保证人保管。 第十八条 借款人在抵押期间应妥当保管抵押物,负责准时修理、保养,保证其完好无损,并随时承受贷款人和保证人的监视检查。 第十九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未经保证人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变卖、抵押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置。否则,由此引起保证人的任何损失,由借款人担当责任。经保证人同意变现抵押物时,将转让抵押物所得,存入保证人指定账户,抵押期间不得动用,但可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其次十条
15、保证人认为有必要给抵押物投保,借款人应依据保证人的要求及有关规定购置保险,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为保证人,保险单由保证人保管。 其次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保证人有权拍卖、变卖、兑现抵押物或质押物。 一、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丢失民事行为力量,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二、借款人在还贷期内由于调出、下岗、解除劳动合同等缘由在保证人处无工资扣缴,且不履行还款义务的。 三、借款人丢失还款力量的。 其次十二条 保证人处分抵押物,价款缺乏补偿贷款本息时,有权向借款人追缴;价款超过归还局部,应准时退还给借款人。 保证条款 其次十三条 保证人愿为借款人供应借款
16、担保,并担当不行撤消的连带责任。 其次十四条 保证人的义务范围 一、借款人借款必需用于购建自住住房。 二、借款人具有归还贷款本息的力量。 三、承受借款人托付代办的一切贷款手续和担当资金划转义务。 四、代扣代还贷款本息,按合同商定时间将所保证的全部贷款本息汇总后,划转给贷款人。 五、无论借款人因何种缘由不能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均由保证人向借款人追索逾期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 六、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失去民事行为力量,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时,由保证人全权追索剩余贷款本息,追索无效后,再行处分抵押物。 其次十五条 贷款到达保证人的账户后,应在其账户下准时开设借款人分户,在分户内
17、停留的资金利息归借款人全部。保证人应按借款人与售房人或建房承包人签订的合同要求,将资金划入售房人或建房承包人指定账户。 违约责任条款 其次十六条 借款人发生以下事项之一,经托付人同意,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马上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还应担当贷款总额 0%的违约金。 一、供应虚假文件或资料,骗取贷款的.; 二、借款人擅自转变贷款用途,挪作他用的; 三、未经贷款人和保证人同意,借款人将抵押房产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止托付人、贷款人、保证人对贷款使用状况进展监视检查的。 五、借款人与其他法人、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签订有损于其与贷款人、保证人所签合同
18、或协议的。 其次十七条 其次十六条中所列内容发生时,保证人应马上向借款人进展追缴。保证人发生以下事项之一,经托付人同意,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担当合同贷款总额 0%的违约金。由此引起的一切问题均由保证人负责。 一、发觉借款人违反其次十七条款中一项或多项,既不制止又不报告给托付人或贷款人的。 二、伙同借款人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其次十八条 发生以下事项之一,贷款人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保证人马上开头向借款人追缴或处分抵、质押物。 一、借款人因丢失民事行为力量,被宣告失踪、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二、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借款人履行归还贷款本息义务。 三、借款人失去还款
19、力量或保证人申请解除义务而借款人又找不到新的保证人的。 其次十九条 合同签订后,贷款人无故推迟放贷,由此引起借款人损失的,由贷款人负责赔偿;因利率政策变动,贷款人未准时通知保证人代还数额的变化,由此引起的托付人或借款人损失的,由贷款人负责。 其他条款 第三十条 合同发生纠纷时,由省公司住房资金治理中心负责组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转移合同义务或保证人变更。必需经其他各方同意,重新签订合同或变更协议。在新的合同或变更协议签订之前,原合同仍旧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借款合同四方签订后生效。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办理抵押注销登
20、记手续,保证人退还全部权属证明文件时,即告终止。 第三十三条 贷款合同一式四份,均有同等效力,由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托付人各执一份。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与托付人签订的吉林省电力公司个人住房贷款托付协议是本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未尽事宜,按协议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订地点为 市。 第三十六条 补充条款 : 借款人(签字):保证人(公章): 托付人(公章):贷款人(公章): 年 月 日: 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3 货款种类:_ 合同编号:_ 借 款 人:_电 话:_ 货款种类:_ 合同编号:_ 借 款 人:_电 话:_ 住 址:_邮政编码:_ 货款银行:_电 话:_ 法定代表人: _传 真:_
21、地 址:_邮政编码: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购置或建筑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依据XX市公积金治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方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情愿以所购置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情愿为甲方供应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元。 其次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置,建筑,翻建,大修座落于_区(县)_街道(镇)_路(村)
22、_弄_号_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月利率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供应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置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置私房的甲方在此不行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
23、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归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纳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依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额,最终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万_仟_百_拾_元整。 (2)其次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
24、息额依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一样。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需办理中国建立银行储蓄卡,信用卡,托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缘由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需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置的
25、住房由丙方供应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置,建筑,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置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
26、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商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需按商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准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_天计收万分之_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
27、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归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觉申请贷款时供应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缺乏以归还欠款的没有连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商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局部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局部的条款,仍须履行。 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4 贷款种类: 合同编号: 借 款
28、 人: 电 话: 住 址:邮政编码: 贷款银行: 电 话: 法定代表人: 传 真: 地 址: 邮政编码: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保证人即西安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因建筑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依据西安市公积金治理中心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情愿以所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情愿为甲方供应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 其次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
29、款用于建筑,翻建,大修座落于 区(县) 街道(镇) 路(村) 弄 号 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月利率%)。实际发放贷款时,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不再书面通知甲方。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供应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资金划拨
30、账户 甲方托付乙方将贷款资金划入以下账号: 收款人名称: 收款人账号: 开户银行: 第七条 还款方式及还款金额 1、 甲方选择 2、 在当前的利率水平下,甲方选择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的,当年每月归还贷款本息的金 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选择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法的,当年每月归还贷款金额的数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第八条 贷款担保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建筑,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 第九条 合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
31、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商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需按商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准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归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 天计收万分之 的罚
32、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局部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甲,乙,丙三方担当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各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西安市公积金治理中心一份。 第十六条 补充条款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公章、法人章): 年月日 年月日 丙方(公章):
33、西安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西二路23号 电话:87567002 邮政编码: 710068 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5 抵押权人:_ (以下简称甲方) 抵 押 人: _(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甲方与 (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 _年 _字第 _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情愿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甲方同意承受乙方的财产抵押,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签订本抵押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年限 第一条 乙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并保证对该抵押物享有处分权。 其次条 乙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_ 元,贷款期限 _年
34、,从 _年 _月 _日至 _年 _月 _日,贷款用途为购、建住房。 第三条 本抵押物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抵押物的使用、保管及费用 第四条 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将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制止或排解的任何方式或目的。 第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构造转变。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转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添附物,自动转为本贷款项下的抵押物。 第六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行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任何形式处分。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担当责任。 第七条 抵押期间,乙
35、方有义务妥当保管抵押物,并负有修理、保养及保持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承受甲方的监视检查。由于抵押物毁损所导致的抵押物价值削减,应准时通知甲方并于三十日内向甲方供应与削减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因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的其他损害,由乙方独立担当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及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担当。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三、抵押物的保险 第九条 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应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该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为该抵押物患病任何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难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毁损;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其借
36、款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保险期限与借款合同期限应全都,如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履行到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义务,乙方应连续购置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归还完毕止。 第十条 乙方应指定甲方为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并在保险手续办理完后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削减,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提前清偿贷款本息或交由第三方提存,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
37、,由乙方担当责任,并应就受损局部准时供应新的担保,办理相应手续。 四、抵押物的处分 第十四条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商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五条 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状况之一时,甲方可提前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丢失民事行为力量、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卷入重大经济诉讼纠纷或发生其他
38、足以影响其偿债力量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归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甲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以下挨次安排: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 (二)清偿借款人欠甲方贷款罚息和利息; (三)清偿借款人欠甲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四)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归还局部,甲方应退还乙方。 五、抵押人的承诺及声明 第十九条 乙方在自愿遵守本合同条款的同时,作如下声明及承诺: (一)向甲方供应的一切资料均真实牢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准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抵押房产,以便检查
39、; (三)在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四)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遵守有关治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费用 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6 为加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治理,便利职工办理贷款手续,标准贷款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治理条例及济宁市人民政府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职工购建房实际状况,特制定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称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一、贷款对象和用途 1、申请贷款人必需是在职职工,贷款前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均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力量的职工有资格申请贷款。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根据
40、规定制定补缴规划,并按规划已补缴公积金的,视同连续缴存。 2、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置、建筑、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3、借款人可单独申请公积金贷款,也可申请与商业住房贷款组合贷款。 二、贷款条件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的购置或建筑、大修、翻建自住住房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且其合同或协议签订时间在2年以内; 2、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有归还贷款本息力量; 3、采纳济宁市住房公积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质押、保证),能够供应市中心认可的有效足额担保。 4、购置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的,须有不低于30%的首付款;购置二手房或单位集资所建房
41、屋的,须有不低于40%的首付款;建筑或大修、翻建房屋的,须有不低于50%的自有资金;借款人二次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有不低于50%的首付款。 5、没有尚未还清并且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贷款归还力量的债务。 6、其他规定。为他人供应公积金贷款第三方保证尚未解除保证责任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已付清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未还清或有不良还款记录的,不予办理贷款;职工还清上一笔公积金贷款后,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其次次贷款。 7、借款申请人的配偶或者同户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作为共同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当供应长期共同居住的有效证明。 8、市直公积金缴存人员在外地(济宁市之外)以个人或配偶名义购置住房,应供应市区住房作为抵押和办理置业担保贷款手续,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也可申请贷款。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公积金贷款额,根据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额和下述4项规定确定。申请贷款额不超过本细则规定的,以申请贷款额作为贷款额;申请贷款额超过本细则下述4项任何一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