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合同: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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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优质合同: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模板合集_土地转让合同纠纷_土地转让合同纠纷 共享到 空间 微博 微信 好友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房屋合同纠纷 担保合同纠纷 工程合同纠纷 施工合同纠纷 租赁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管辖 建筑合同纠纷 土地转让合同 土地转让合同纠纷 2023.11.16 土地转让合同纠纷| 担保合同纠纷| 工程合同纠纷| 优质合同: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模板合集。 我们的各种合法权益必定离开不了合同这个东西,我们必需要在了解状况后把合同给签订好才行。我们要认真签署好这一次重大的合同了,可以更好的便利双方协调及协作。所以您这是在找一些有关合同范本的东西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

2、的“优质合同:专利转让合同纠纷模板合集”,供您参考,盼望能够帮忙到大家。 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篇1 案情简介 今年3月,小程通过职介应聘到一家公司上班,同时双方口头协议月薪5000元,年底还可以再领工程奖金。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小程发觉合同上并没有写明工作岗位和劳动酬劳,在他一再追问之下,人事部门给出了“合同就这样,爱签不签”的回复。小程心想一份好工作来之不易,无奈之下只得签下空白的劳动合同。可两个月来,小程每月只领到了3000多元的工资。小程找到人事部门屡次协调未果,最终惹恼了领导。人事部门以“不能胜任工程为名”通知他,让其立刻走人。小程非常生气,要求公司支付当时承诺的工资并支付违约金。而单位拿

3、出了当时和小程签订的合同。与当时不同的是这份合同“被填空”了,原来的劳动酬劳处已写上3000元。公司说:“当时签订的工资就是3000元。”小程这才明白自己上当受骗了,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就这样“被填空”了。 办案思路及心得 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特意强调该劳动合同的形式应为“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自愿、协商全都、诚恳信用的原则。”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照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酬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状况”第10条规定:“建立

4、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全都,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综上所述,劳动者一旦在劳动合同上签字,就得履行商定的义务,担当法律责任。除非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愿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的劳动合同,才会认定为无效合同或局部无效。假如小程想要证明用人单位在合同上弄虚作假,就得找到相应的证据,但现实中这样的证据很难取证。因此,劳动者签订合同时,肯定要查看合同文本内容是否完整,起止日期是否明确等,千万不要在不标准的劳动合同上签字,以免被不法用人单位利用。 裁判结果 近年来,像小程这样遭受劳动合

5、同“被填空”的员工并不少见。用人单位为了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牵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文本会保存一些空白处,可依据单位的意愿随时更改。这都会为劳动者以后维权埋下隐患。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而这本应是劳资双方各执一份的文书,却被一些用人单位留存起来,这样的状况也特别普遍。假如消失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会在劳动合同上倒签时间、补填内容等虚假行为,给劳动者带来维权难题。因此提示劳动者,除了签订完整劳动合同外,留存劳动合同更为重要。劳动者假如发觉所在单位让其签订空白合同,或劳动合同签订后单位不给劳动者一份原件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篇2 转让

6、方(甲方)_身份证号码: 住址: 受让方(乙方)_身份证号码: 住址: 出租方(丙方)_身份证号码: 住址: 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下述门面房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转让门面房 1、转让门面房位于_,建筑面积_平方米; 2、丙方为上述转让门面的全部权人和出租方。现对甲、乙双方依据本协议商定转让上述门面承租权的行为,丙方同意。 3、原甲、丙双方所签门面租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由乙方享有和履行,乙方与丙方不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本合同生效和门面交接完毕后,甲、丙双方之间原门面租赁合同终止履行,权利义务自行解除。 二、租金的结算与支付 1、丙方与甲方原租赁合同,商定的租

7、赁期间为_年,即自_年_月_日起_年_月_日止,月租金为_元人民币,现甲方剩余租期为_月。 2、门面转让乙方后,甲、丙双方原门面租赁合同中所商定的租金转由乙方依据该合同商定(指有关金额、时间、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向丙方支付,甲方不再负有支付义务。 三、门面设施、设备的归属 1、转让门面现有装修设施在转让后归乙方全部。 2、转让门面租赁期(含门面租赁合同续签期限)届满后,该门面装修设施的不动产归丙方全部,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全部。 3、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依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状况下进展再次装修。 四、门面转让费的支付 1、乙方于本合

8、同签订之日内,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元整,上述费用已包括第3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它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它费用。 五、债权债务的处理 乙方接手前该店铺全部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交接条件及方式 1、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内进展门面交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 2、办理门面交接手续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进展现场验收。 3、转让门面不符合商定的交接条件时,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甲方应准时整改、修复,直至符合交接条件为止。并将视为甲方逾期交付门面,由甲方担当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该

9、门面房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当按时交付门面。甲方逾期交付门面时,按如下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交付天数_元/天;超过30天甲方仍不能交付转让门面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和按上述商定追偿违约金。 2、乙方应按时接收门面和支付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接收门面超过7天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支付门面转让费时,按如下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付款天数_元/天。 3、丙方保证该转让门面为其合法全部,享有门面的出租权,并不得一房多租。如因丙方缘由造成门面全部权、租赁权纠纷,应由丙方担当违约责任,赔偿甲、乙双方违约金。该违约金按下述方式计算:

10、甲方获得的违约赔偿=本合同商定转让费1;乙方获得的违约赔偿=本合同商定转让费2。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由合同三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_仲裁,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九、其它规定 原门面租赁合同和财物交接清单为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局部,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由三方签署后生效。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丙方: 签约时间: 签订地点: 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篇3 1、租金违约纠纷 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长期拖欠租金,恶意拖欠,承租人违约导致纠纷等。这是房屋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在房屋租赁时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或租赁合同对租金、租期的商定

11、不明确或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出租方与承租方消失纠纷。有的承租人无正值理由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房屋租赁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拒不付款,房屋租赁出租人要求终止合同,承租人不情愿搬出。 2、损害赔偿纠纷 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房屋损坏赔偿纠纷 这多数是房屋租赁承租人在装修或者使用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错致使房地产受到损毁,也有是房屋租赁出租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致使出租房屋损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在房屋损坏责任上产生纠纷。 (2)人身财物损害赔偿纠纷 由于房屋租赁出租房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出租人的防

12、护措施不当,造成承租人人身、财物损害的,对于出租人是否担当责任,责任有多大而产生分歧。 (3)房屋租赁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纠纷 房屋共有人对所属房屋享有共同的权利(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局部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将房地产出租,侵害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4)装修费用纠纷 房屋租赁关系特殊是用于经营的房屋租赁关系建立后,常常会在承租人装修房屋时发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状况,这其中就涉及到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的处置纠纷。 3、房屋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 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置权。合同法也有此类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出租

13、人往往无视这一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有的是有意剥夺承租人的这种优先权,因而产生纠纷。出租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出售房地产的行为依法可确认为无效。 4、房屋转租纠纷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允许房地产转租,然而这方面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有的是层层转租,主体混乱;有的是转租期限远远超过原承租期限,造成连环纠纷;有的甚至收取转租费后逃之夭夭。在实践中,有的房屋租赁出租人对未经同意的转租眼开眼闭,认为只要能收到租金就可,这种做法到头来只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5、变更房屋用途纠纷 一般状况下是住户未征得业主同意擅自将原出租房改建使用或转变原议定好的用途,对房屋的损害比拟大和甚至威逼到户主的人

14、身安全,而房屋租赁承租人又认为自己付了租金有支配权,引发了很多纠纷。 6、单面解除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一般状况下是出于无奈,但也有一些当事人为了更大的利益宁可损失较小的利益而有意单方面毁约解除合同。 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篇4 一、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因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企业调解 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假如不能协商全都,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展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公平的根底上分清是非进展调解,而不能进展行政干预。 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治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展调解。 三、劳动仲裁 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

15、愿调解的,可依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章,都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根底上,由双方协商确定的。 (二)仲裁是由中立的第三者出面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这个中立的第三者不是法院,一般是特定的仲裁机构。各仲裁机构一般都供应各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这些仲裁员是各行各业的专家,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可是,仲裁机构依据争议双方当事

16、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仲裁具有极大的敏捷性和便利性。 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么严格,许多环节可以被简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当事人纠纷的快速解决。而程序的简化和裁决的快速,又大大地降低了解决争议的本钱。 (五)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并且各国有关的仲裁法和仲裁规章都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所以当事人的商业隐秘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仲裁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四、法院起诉 假如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

17、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受理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篇5 xxxxxxxxxxxxxxx书法展 书法笔会效劳合同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规的规定,结合xxxxxxxxxxxxxxx展效劳合同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公平和自愿的根底上,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书法笔会造价 1、书法笔会造价总金额为xxxxxxxxxxx(含税)人民币大写金额为:xxxxxxx元整

18、 2、本协议所列的书法笔会总额为笔会用品费、用餐费、场地费、场地布置、润笔费。(详细报价及材料说明详 见合同附件) 二、笔会地点、时间: 甲方托付乙方负责xxxxxxxxxxxxxxx展书法笔会活动的组织实施。 1、笔会时间:xxxxxxxxxxx 2、地点:3展会名称:xxxxxxxxxxxxxxx 三、付款方式 1、合同签定后,甲方按展览总额(即人民币:元)付乙方笔会款。 2、xx年 3、甲方以银行转存方式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款项的,甲方应将该款项转存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开户名称:,开户行:。 四、笔会费用清单 1、 2、 3、xxxx以上级别一人,润笔费xxx万元整。如此人未能到场,乙方

19、须退还甲方润笔费xxx万元。xxxx2人,润笔费共xxxx万元整。xxxx以上成员润笔费xxxx万元整。 3、场地宾馆会议室费用xxxx万元整。 4、用餐费用xxx元整(xxxx人,不含工作人员) 5、酒水费用估计xx万元整 6、笔会用品费用xxx万整(长卷装裱费用、毡子、墨汁、宣纸、毛笔、笔洗、砚台、印泥、水果、茶水等) 7、其他费用xxx万元整 五、双方责任 1、任何一方在合同生效后单方面违约,违约方须按合同损失金额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消失的争议首先通过友好的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拥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合同生效与终止 1、xx

20、xxxxxxxx展完毕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望仔细执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3、本协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_ 经典推举 转让合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上海大华化轻工业公司诉孔德凯未申请专利之前签订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应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案情 原告:上海大华化轻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 被告:孔德凯,男,50岁,无锡六合微电子技术讨论院院长。 1987年6月,大华公司与孔德凯经中介人介绍,双方签订了一份“转让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专利申请权合同”。合同商

21、定:孔德凯将自己的非职务创造“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大华公司,由大华公司自主办理专利申请,孔德凯永久放弃本产品有用新型专利申请权,即使大华公司只实施,未申请专利,孔德凯也不提出申请;大华公司同意支付给孔德凯专利申请权转让费10万元,付款方式是:合同签约后预付5万元,合同公证后补付5万元;合同签字生效后,即由大华公司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合同还商定,以后不管大华公司在生产中的经济效益如何,孔德凯无权再要求大华公司支付酬劳,亦不担当经济退回风险。 合同签订后,大华公司分二次支付给孔德凯转让费6万元(一次1万元,一次5万元),但未按合同规定办理公证手续。孔德凯认为大华公司未

22、按约支付转让费,便于1987年7月23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88年6月1日,孔德凯申请的专利经中国专利局公告。据此,大华公司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孔德凯返还转让费6万元,并赔偿违约金1万元。 被告辩称:合同规定合同签字生效后,即由大华公司到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手续,然而大华公司既未去办理公证手续,也未根据合同商定的方式支付转让费,已构成违约在先。其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行为,不影响转让合同的履行。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大华公司与被告孔德凯于1987年6月签订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有效,原、被告双方应遵守履行。被告孔德凯在签约后又自行申请专利,属违约行为。故其依据合同收取的专

23、利申请权转让费应全数退还。合同未规定违约金,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1万元违约金不予支持。本案系被告违约引起诉讼,诉讼费应由被告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原、被告1987年6月签订的“转让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专利申请权”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应返复原告专利申请权转让费6万元。 被告担当本案诉讼费640元。 被告孔德凯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专利申请权依法可以转让,但必需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前方能生效。上诉人孔德凯与被上诉人大华公司签订转让专利申请权合同后,未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登记和公告,不符

24、合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应认定该合同未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一、维持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其次项; 二、撤销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 本案二审诉讼费640元,由上诉人孔德凯负担。 上诉人孔德凯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争论认为:一、二审法院对于本案大华公司有无违约在先等主要事实没有查清,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缺乏。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据此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再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大华公司未按约支

25、付转让费,已违约在先。在新状况下,孔德凯将该技术申请专利,防止他人抢先申请,是对该技术权益实行的爱护措施。专利法第十条所称的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已经提出专利申请而尚未授予专利阶段内的技术转让。而本案转让合同所涉及的技术,并未向中国专利局提出过专利申请,因此不是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而是一般的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该条款对本案不适用。至于某项技术在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当事人马上他们之间订立的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称之为“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对法律的误会,不影响合同的性质和实际履行。因此,二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第四款认定为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未成立,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订正。在法律适用上

26、,本案合同性质为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本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但由于该法是1987年11月1日施行的,而转让合同是1987年6月签订的,该法对此没有溯及力。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该转让合同系有效合同。经再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一、原审上诉人与原审被上诉人之间对“转让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专利申请权合同”不再存在任何权益争议;原审被上诉人不再使用该安全节能电镀循环过滤加热器技术; 二、原审被上诉人同意不再要求原审上诉人退还有关技术转让费用6万元; 三、原一、二审诉讼费由原审被上诉人与原审上诉人各自担当。 评析 一、二审认定本案为专利申请权转让合

27、同纠纷,系定性有误,在此根底上适用法律,便产生了法律适用错误。我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需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专利法第10条之所以对专利申请权转让和专利权转让作如此严格的形式要件的限制,立法本意是为了加强对已经提出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权和已经被授予专利的专利权的治理和爱护。而对没有提出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则不在该法所调整和爱护的范围之内。在实践中,根本没有也不行能将没有提出过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报到中国专利局登记并公告。没有提出过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实质上不是专利申请权转让

28、合同,而是一次性卖绝的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对法律不了解,将之称作“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系当事人对法律的误会,不影响合同的性质和实际履行。因此,再审认定该合同系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是正确的。 转让合同:转让合同纠纷再审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渝一中民再字第13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芙蓉,女,1966年12月15日诞生,汉族,职工,住璧山县璧城街道办事处璧永路2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安国,男,1960年3月24日诞生,汉族,职工,住璧山县璧城街道办事处璧永路230号(系程芙蓉之夫及其托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胜国,男,1960年3月10日诞生,汉族

29、,农夫,住璧山县丁家镇马坊街道。托付代理人贺德威,男,璧山县丁家法律效劳所法律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忠碧,女,汉族,居民,住璧山县丁家镇街道。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正华,男,1967年8月21日诞生,汉族,农夫,住璧山县正兴镇观音村9组(又系黄忠碧之托付代理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祥财(系罗正华之妻),女,汉族,住璧山县丁家镇沙堆村1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福秀(系罗正华之女),女,汉族,住璧山县丁家镇沙堆村2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中文(系罗正华之父),男,汉族,住璧山县丁家镇迴龙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冉荣先(系罗正华之母),女,汉族,住璧山县丁家镇迴龙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30、罗宏声(系罗正华之子),男,汉族,住璧山县丁家镇沙堆村2组(又系李祥财、罗福秀、罗中文、冉荣先之托付代理人)。张安国、程芙蓉与黄忠碧、陈胜国、罗正华、李正华企业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璧山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24日作出的(2023)璧民初字第288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四被告不服,于2023年11月8日向璧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后,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23年11月24日以重检一分院民抗字(2023)68号民事抗诉书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6日以(2023)渝一中民监字第069号文指定璧山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展再审。该院依

31、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展再审,并于2023年9月1日作出(2023)璧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宣判后,张安国、程芙蓉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再审判决认定,虽然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企业转让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是,在这个“企业转让合同书”中所转让的企业“璧山璧南物业进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中,包含了“璧山璧南物业进展询问有限公司”的、由政府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按工商登记档案中的评估值为12.8万元)。而该土地使用权在原公司被撤消后,在没有对原公司资产进展清算的前提下,转变成了原审二原告的私有财产,成为其股份,而注入新的公司。二原告

32、交给四被告的三个土地使用证,仍为原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其次,经审查:“璧山璧南物业进展有限公司”未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注册,而本案中,原审二原告将该公司产权转让给原审四被告的行为,是将一不具有民事权利力量和民事行为力量的、未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转让给四被告。再者,从原“璧山璧南物业进展询问有限公司”到“璧山县璧南物业进展有限公司”,均使用“璧山璧南物业进展有限公司”印章,而该印章是一个虚假的、不存在的公司的印章,严峻违反了有关规定。故本案中,原审二原告将不属于自己的由行政划拨而来的土地使用权非法占有后,又作价转让给原审四被告的作法,系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占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违反了

33、划拨土地转让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国家土地使用权制度,损害了国家利益,因而双方所签订“企业转让合同书”无效。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23)璧民初字第2882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原审二原告的诉讼恳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350元(含办案车费),合计400元,由原审二原告担当(此款已由原审四被告垫付100元,限原审二原告在本判决生效时付给原审四被告)。该判决宣判后,张安国、程芙蓉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予以改判。经审理查明,1996年9月18日,璧山县规划委员会以璧计发(1996)136号文批准同意璧山县丁家镇房管所立项建立“丁家镇农

34、副产品交易市场”;1996年12月20日,璧山县丁家镇房管所请示成立“璧山县璧南物业进展有限公司”;同月24日,璧山县房地产治理局以璧房发(1996)83号文同意丁家镇房管所成立“璧山县璧南物业进展有限公司”,并同时指派丁家镇房管所职工张安国担当该公司法人代表,工资及福利待遇仍保存在丁家镇房管所。1997年1月6日,璧山县丁家镇房管所向工商部门申请成立“璧山璧南物业进展有限公司”;同月8日工商部门批准注册为“璧山璧南物业进展询问有限公司”,从事丁家镇农副产品交易市场的开发、建立、治理。但申请、刻制、使用的公章为“璧山璧南物业进展有限公司”。1997年1月27日,璧山县人民政府以璧府地(1997

35、)20号文向丁家镇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同意丁家镇人民政府征用土地划拨给璧山璧南物业进展有限公司修建丁家镇农副产品综合交易市场”的批复;该批复第六条规定:行政划拨的土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出租、转让、抵押。1998年11月5日,璧山县土地房屋治理局向“璧山璧南物业进展有限公司”核发了璧国用(1998)字第008530号、008531号、0085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1999年7月20日,“璧山璧南物业进展询问有限公司”因未进展年检,被工商部门撤消营业执照。2023年9月13日,在对原公司资产未进展清算的前提下,张安国、程芙蓉夫妻将原公司资产根据张安国占80%、程芙蓉占20%股份,

36、合计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向工商部门申请成立“璧山县璧南物业进展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含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折价12.8万元),于同月22日获准注册,性质属私营,但公章仍使用“璧山璧南物业进展有限公司”印章。同年11月7日,张安国与罗正华签订售房协议,将农贸市场内处于中间一楼一底22间门面作价33万元,卖给罗正华。该协议同时商定:罗正华交清33万元后,将“璧山县璧南物业进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罗正华以及原欠工商部门土地转让费56000元由罗正华负责归还、每月给张安国600元变更合同补偿金等。2023年12月1日,以张安国、程芙蓉为甲方,罗正华、李正华、陈胜国、黄忠碧为乙方,签订了“

37、企业产权转让合同书”。该合同主要商定:1、甲方自愿将其全部的“璧山璧南物业进展有限公司”的全部产权以33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全部。2、2023年11月30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甲方下欠土地转让费56000元由乙方负担。3、乙方自愿于2023年12月起,每月付给甲方转让补偿费600元至张安国终身时止。4、违约方应支付给对方违约金50000元等。该合同签订的同时,双方还签订有一“企业产权转让合同书”置于工商档案中。该合同书商定:1、甲方自愿将其全部“璧山璧南物业进展有限公司”的全部产权以伍拾万元人民币转让给乙方全部,乙方已一次性交清。2、本协议双方不得违约,如违约一方应支付另一方违约金伍万元

38、人民币。3、本协议一式陆份,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签订后,甲方向乙方交付了“璧山县璧南物业进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名为“璧山璧南物业进展有限公司”公章一枚和 “璧山璧南物业进展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证、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件,并帮助乙方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及相关证件。原审四被告接收产权后,于经营中发觉执照与公章名称不全都,重新刻制了与企业名称一样的公章“璧山县璧南物业进展有限公司”。2023年6月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原审四被告没有按商定付给张安国补偿费共计1400元(已付局部除外),原审原告起诉至法院,恳求判令原审被告给付其尚欠的补偿1400元及滞纳金1440元。另查明,“璧山璧南物业进

39、展有限公司”在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前未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注册。罗正华于2023年12月6日死亡,其诉讼中的权利义务由其妻李祥财、其子罗宏声、其女罗福秀、其父罗中文、其母冉荣先承继。上述事实,有璧计发(1996)136号文、璧房发(1996)83号文、璧府地(1997)20号文、璧国用(1998)字第008530、008531、0085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工商登记档案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载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方与被上诉方签订的“企业产权转让合同书”明确了上诉方是将“璧山璧南物业进展有限公司”的全部产权转让给被上诉方,而事实上转让的是“壁山县壁南物业进展有限公司”全部产权。上诉方全部的

40、“璧山县璧南物业进展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含有国有划拨土地,根据相关规定,行政划拨土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出租、转让、抵押,因此,“璧山县璧南物业进展有限公司”资产中含有的划拨土地不得转让。现双方所签订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双方所签订的“企业产权转让合同书”无效。上诉人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但对自己的主见未供应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与本案查证的事实不符不予主见。综上所述,原再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2023)璧民再字第5号民事

41、判决。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其它诉讼费350元,合计400元,由上诉人张安国、程芙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罗邦伦审 判 员 许 申代理审判员 章若微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静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合同编号:_科技合字()第_号工程名称:_技术受让方:(公章)_(甲方)技术转让方:(公章)_(乙方)中介方:(公章)_合同登记机关:(公章)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履行期限: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研制单位(个人)研制完成时间年月日主要讨论人员组织鉴定单位成果鉴定时间年月日获奖日期、等级发奖单位已应用单位技术商品转让方法专利申请号专利批准号一、创造制造名称和内容 _ 二、专利实施和实施许可的状况 _ 三、专利权转让方、受让方的义务 _ 四、技术情报和资料的清单 _ 五、履行合同的规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_ 六、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_ 七、成交金额与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一次总付:_分次支付:_按利润或销售额提成_时间:_ 其它方式:_八、中介方的义务和责任及收取中介效劳费比例和支付方式 _ 九、违约责任 _ 十、争议的解决方法 _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_ 十二、其它有关事项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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