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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于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 适用于行政单位的财务治理制度 财务治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财务治理,标准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和站内财务行为,严厉财经纪律,形成有效的监视约束机制,完善财务治理制度,勤俭节省,杜绝铺张,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使财务工作有据可查,有章可循,更好地为造价治理工作效劳,依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精神和上级要求,结合我站实际状况,经站党支部讨论打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治理 财务治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治理”的体制。财务工作站长全面负责,分管领导详细负责,由财务科统一治理。财务科负责编制全年预算内、外规划,年终决算,撰写财务分析报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统一设立帐户、统一核
2、算,实行“一支笔”财务审批制度。 财务科要当好参谋,做到年初有全年预算,当月有当月预算,年清月结,财物相符,帐证相符,手续齐全,年终有分析,全年有总结。 经费开支要本着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按年初预算执行,特别缘由,适当可作相应调整,费用开支标准一律按现 行财务制度执行。 三、财务监视 财务工作实行“两公开一监视”治理方法。即公开财务治理制度,公开财务执行结果,承受群众监视。 加强财务事前监视,实行财务稽核制度,一切开支(含借款)必需履行先审核后批报手续。 1、实行民主理财。成立站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对财务状况进展监视,对重大收支工程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财务公开的有关内容进展审核、分析、评价,听取群
3、众意见,提出改良措施。 2、重大收支工程由支部会议讨论打算。 凡重大收支工程,财务科应提交具体分析报告,由支部会议充分酝酿争论,讨论打算。 3、财务科每月应向站长办公会议提交站里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状况,便于站领导准时把握全站财务状况,做出相应决策。站财务状况每年应公开承受市审计、监察、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的检查监视。 四、财务运行 1人经费:国家和地方统一规定的人员工资、津贴按人事局核批的标准执行,津补贴按有关文件执行,养老保险 为上年工资总额的28%(个人8%)、医疗保险为9%(个人2%)、失业保险为3%(个人1%)、住房公积金不超过12%,人员经费由分管财务副站长审批。 2公用经费: 以下
4、费用在500元以内,由分管财务副站长审批,500元以上须报请站长同意方可签字。 办公费、会议费、印刷费、电脑维护费:由办公室做好会议预算,报请站长批准后,由分管财务副站长审批; 差旅费、车辆各项费用、交通费、款待费、福利费、培训费、劳务费、邮电费、托付业务费及其他支出:由经办人做好预算,报请站长批准后,由分管财务副站长审批; 水电费、物业治理费、工会经费:由分管财务副站长审批; 固定资产购置:一般资产由科室提出申请,站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站长同意前方可购置,重要资产由支部审定; 全部报批费用必需有合法有效的凭证单据,并列明事由,由经办人、批准人签字后,财务科方可办理报销款结付。 五、财产治理
5、1、财务科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帐。负责各类资产的登记、验收工作。办公室负责资产的保管、领发等工作。做到件件有着落,样样都在册。 2、财产物资的调拨、报废、捐赠等均应根据相关权限进展审批,由财务科统一办理。 六、档案治理 1、财务科必需严格根据会计法及有关财务治理的法律法规,标准会计工作和财务行为,确保报销的原始凭证数字真实牢靠,票据完整清楚,大小写金额相符。 2、建立健全会计档案与档案治理制度。财务科要按有关规定建立会计档案,档案的借阅、交接、存放、销毁等,应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附则 本制度从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八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扩展阅读:行政单位财务治理制度 行
6、政单位财务治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行政单位的财务治理,保障行政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简称*)内各行政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行政单位财务治理的根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有关治理规定;厉行节省,制止浪费铺张;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意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行政单位财务治理的根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单位预算,统筹安排、节省使用各项资金,保障行政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照实反映行政单位预算;(三)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治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7、第五条行政单位实行单位报账制度,由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统一负责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工作。 其次章单位财务预算治理 第六条行政单位财务预算是指行政单位依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规划。行政单位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财政局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治理,定额、定项拨款, 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治理方法。 第八条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治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弥补常常性支出缺乏和必要的专项支出。 第九条行政单位预算依据以下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行政单位依据年度工作规划和收支增减因素,编制预算内、外资金捆绑使
8、用的综合财政零基预算,并报送财政局; (二)财政局参照行政单位提出的收支预算以及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状况,结合年度规划,审核安排单位财务预算指标; (三)财政局将审核后的单位财务预算指标报管委会审批,管委会审批后正式下达。 第十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三章收入治理 第十一条收入是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归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条行政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入,是指财政局核拨给行政单位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专户根据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 的预算外资金和经财
9、政局核准由行政单位根据规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根据规定赐予的工程补助资金。 (四)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本条第一款、其次款、第三款、范围以外的收入。 第十三条行政单位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准时入账,并根据财务治理的要求,分项照实填报。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基金,以及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属于行政单位的收入,必需准时足额上缴。 第四章支出治理 第十五条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资金消耗。 第十六条行政单位支出包括: (一)常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
10、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二)专项支出(含上级补助资金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完成专项或者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根本建立支出,是指行政单位经依法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根本建立支出。 本条其次项、第三项支出,分别按其用途列入相应的预算科目。第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治理制度。各项支出由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预算和有关规定审核办理。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规划开支。 第十八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管委会有关经费支出治理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同时制定相应的内掌握度。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并对节省潜力大、治理薄弱的支出工程实
11、行重点治理和掌握。 第十九条行政单位的专项支出,应当根据批准的工程和用途使用,并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向主管预算单位及财政局报送专项支出状况表及文字报告,承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监视。 其次十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掌握自筹根本建立支出,确需安排支出的,应当根据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核批后的自筹根本建立资金,纳入根本建立财务治理。 第五章结余及其安排 其次十一条结余是指行政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其次十二条行政单位的结余不提取基金,全额结转下年使用。其中,已完成工程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及财政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六章资产治理 其次十三条资产是指行政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
12、的 经济资源,包括流淌资产和固定资产。 其次十四条流淌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其次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根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达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治理。 固定资产的分类按的统一标准设置。固定资产实行规划审批、统一选购。 其次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治理制度,由财政局统一建账、核算,资产治理部门统一登记、治理。行政单位应当明确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进展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展全面
13、清查。 其次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由财政局统一开设和治理银行存款账户。 其次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掌握暂付款的规模,并准时进展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其次十九条行政单位所需的固定资产,应当依据业务工作的需要,依据合理、节省、有效的原则,上报管委会统一审批。 第三十条行政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出租收入,应当首先用于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七章应缴款项和暂存款项的治理 第三十一条应缴款项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等款项,包括根据国家规定应当纳入预算治理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以及暂未纳入预算治理但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取得罚
14、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等收入,应当使用合法票据。 行政单位取得各种应缴款项,应当准时、足额上缴金库或者同级财政专户,不得挪用、截留或者坐支。 第三十三条暂存款项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三十四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治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治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准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八章行政单位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行政单位发生划转撤并的财务处理,应当在财政局、国有资产治理部门和主管预算单位的监视指导下进展。 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应当全面清查资产,编制有关财务报表,供应资产名目以及往来款项清单,
15、提出资产作价依据和往来款项的处理意见,办理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手续,并妥当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三十六条划转撤并的行政单位的资产经上报财政局和国有资产治理部门批准后,分别根据以下规定处理: (一)转为事业单位和转变隶属关系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调整、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的行政单位,其资产根据国有资产治理的有关规定进展评估作价后,转作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三)撤消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由财政局及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处理。 (四)合并的行政单位,其全部资产移交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财政局及授权的主管预算单位处理。 第九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七条财务报告是反
16、映行政单位肯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根本数字表、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状况表等有关附表以及财务状况说明书。 第三十九条财务状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的状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治理阅历,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良意见等。 第四十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人车比例等。行政单位可以依据其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
17、章财务监视 第四十一条财务监视是行政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本单位的财务活动进展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行政单位财务监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精确性、完整性进展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展审核、检查;(三)对有关资产治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状况进展检查催促;(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展检查订正。 第四十三条财政局严格履行监视职责,切实做好行政单位财务监视治理工作。监视的重点是:行政单位依法设帐状况;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状况;预算编制、执行状况;收支治理的标准、合法状况;国有资产的使用状况等。定期对行政单位工作进展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行政单位应依据加强财务监视的要求,照实供应有关状况,自觉承受监视,仔细整改。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友情提示:本文中关于适用于行政单位的财务治理制度给出的范例仅供您参考拓展思维使用,适用于行政单位的财务治理制度:该篇文章建议您自主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