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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23修正)_物业经理人 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方法(2023修正)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8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局部省政府规章的打算业经2023年12月2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陈政高 2023年12月25日 四、将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方法第十六条修改为:“制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撤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设施、场所;制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撤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撤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设施、场所,必需经县以上环保部门核准;确有必要关闭、闲置
2、或者撤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必需经所在地的市、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准,并实行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复。”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方法业经2023年12月1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省长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辽宁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方法(2023修正本) 第一条 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安康,合理利用资源,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3、 本方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立、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环境爱护行政治理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施监视治理。 县以上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视治理工作。 县以上环境卫生行政治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视治理工作。 第五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爱护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城市进展相适应的固体
4、废物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并将其纳入城市建立规划。 第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舞、支持利用固体废物为原料的生产和建立活动,制定有利于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经济、技术政策;实行有效措施,促进固体废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七条 省环保部门应当依据社会进展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全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技术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 建立可能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危急废物的工程以及建立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工程,必需遵守国家有关建立工程环境爱护治理的规定。 第九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将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工作纳入生产经营治理规划,并实行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削减固体废物的数量、种类和产
5、生源,提高固体废物的利用率。 对废旧电池、废旧电子产品、废塑料制品和其他可以利用的固体废物,能回收利用而不回收利用,或者没有回收利用力量又不供应给他人利用的,县以上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回收利用或者供应给有利用力量的单位利用。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担当固体废物回收处置费用。 第十条 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中选择符合环境爱护要求的方式和设施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并实行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 对固体废物不得随便弃置、堆放、倾倒。 第十一条 饲养畜禽的经营单位,应当配置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并对饲养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展资源化、无害化处置。 屠宰畜禽的经营单
6、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地点进展,对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当集中处置。 第十二条 医疗单位对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分类后集中进展无害化燃烧填埋处置。 从事化工、生物制品生产、科研等活动产生的含有病原体的固体废物,应当分类后集中进展无害化处置。 前两款规定的固体废物不得混入其他废物中收集、运输和倾倒。 第十三条 运输固体废物过程中发生散漏、流失,应当马上停顿运输,并实行相应的消退污染措施。 运输固体废物的运行线路,应当绕过城市主要街道、居住区、疗养区、饮用水源爱护区、自然爱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 第十四条 以填埋方式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实行防渗漏、防扬散及相应的监测措施,并到环保部门登记备案
7、。 关闭填埋场,应当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对关闭后的填埋场,应当加强监测、治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恢复植被。 对贮存、处置过危急废物的土地需开发利用的,应当依法进展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市与市之间转移危急废物的,移出者应当向危急废物移出地市环保部门报告,承受者应当向承受地市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承受地市环保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打算,并通知移出地市环保部门。经许可转移的危急废物,必需根据有关许可的规定转移。 第十六条 制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撤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设施、场所;制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撤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需
8、关闭、闲置或者撤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设施、场所,必需经县以上环保部门核准;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撤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必需经所在地的市、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核准,并实行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和侵占用于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和场所。 第十八条 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必需依法办理审查许可手续。加工利用单位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应当对固体废物的进口和利用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规划地进展城市煤气、液化气和其他
9、清洁能源,改良燃料构造。 鼓舞和扶持净菜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组织净菜进城,削减城市生活垃圾。 其次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进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采纳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处理方法集中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必需符合环境爱护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其次十一条 建筑、装修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准时清运、处置在建筑、装修施工中产生的垃圾,防止环境污染。 其次十二条 客货运输车辆的司乘人员对在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根据规定送生活垃圾接收设施处置,不得在运输途中丢弃、倾倒。 车站、港口、码头及航空港,应当配套设置固体废物接收设施。 其次十三条 制止生产、销售
10、或者在经营中使用厚度在0.06毫米以下(含0.06毫米)非降解的塑料包装物。 鼓舞使用布制、纸制等可重复使用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购物袋。 其次十四条 产生危急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需加强对危急废物的治理,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危急废物治理档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运输、处置危急废物。 其次十五条 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急废物的人员,必需承受专业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其次十六条 省环保部门应当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危急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立进展合理布局和定点,并对处置设施、场所建立进展协调和监视。 危急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实行有偿使用。其收费标准和使用治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十七条 贮存危急废物的永久性设施,必需有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环境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