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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 点为标准邮政业标准化工作,加强行业标准化治理,促进邮政业安康进展,提高效劳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邮政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实施、监视、治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邮政业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治理、分工负责、共同推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邮政局依法主管邮政业标准化工作。 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治理部门归口治理邮政业标准化工作,组织拟定邮政业标准体系、标准化进展规划和年度规划,组织起草邮政业国家标准和制定、修订邮政业行业标准,统筹安排使用年度标
2、准化专项经费,组织开展邮政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传、培训、贯彻和监视检查工作,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治理局的标准化工作。 国家邮政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领域的标准化工作,讨论提出本业务领域标准制定和修订工程建议,协作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治理部门起草本业务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详细负责本业务领域标准的实施和监视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治理机构和根据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治理机构负责组织本辖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培训、实施和监视检查工作,按本方法规定负责企业标预备案工作。 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担当邮政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治理工作。 第五条 邮政业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邮
3、政业进展规划和年度规划。 第六条 快递等相关行业协会根据规定程序参加邮政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反映行业会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指导会员单位执行邮政业标准。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贯彻执行邮政业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标准化制度。 其次章 标准的制定范围与类型 第七条 邮政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八条 对邮政业需要统一的以下技术与效劳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一)通用的术语、符号、(含代码)、标识、邮政编码编制规章等要求; (二)邮政普遍效劳和特别效劳的效劳质量、效劳流程、效劳设施及其工程技术标准等要求; (三)快递效劳的效劳质量、效劳流程、
4、效劳设施及其工程技术标准等要求; (四)邮政业使用的信封、封装用品、寄递单式等用品用具的技术要求; (五)通用设备及车辆的技术要求以及检测方法等; (六)信息化建立的通用技术要求; (七)根据国家关于标准化的相关规定应当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其他技术与效劳要求。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自行废止。 第九条 以下要求,不得制定为邮政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一)季节性操作标准、应急治理等临时性要求; (二)只在单一企业内部适用的技术及效劳要求,但本方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要求内容除外; (三)只适用于单一行政区域的技术及效劳要求; (四)职业技能标准、操作指南、治理要求、
5、工作方法、指导意见等。 第十条 邮政业技术与效劳要求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鼓舞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制定更为严格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状况之一的事项,可制定邮政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一)技术尚在进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技术性文件引导其进展或者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事项; (二)采纳国际标准化组织、万国邮政联盟及其他国际组织技术报告的工程。 邮政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第十二条 邮政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举性标准。其中,以下国家标准和
6、行业标准应当制定为强制性标准: (一)邮政普遍效劳标准; (二)邮政行业安全作业、治理及安全设施标准; (三)保障人体安康,人身、财产安全的邮政业其他技术与效劳性要求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举性标准。 第三章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 第十三条 邮政业标准实行立项公开征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建议。 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下一年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四条 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对收集到的标准立项建议进展初审,提出书面初审意见,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连同标准立项建议报送
7、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治理部门。 对拟立项的国家标准,由国家邮政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对拟立项的行业标准,由国家邮政局审议批准后予以立项。 第十五条 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治理部门应中选择具备相应技术力量的单位担当邮政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起草工作。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标准起草全过程进展跟踪指导。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广泛调研、深入研讨、试验论证的根底上,根据有关要求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第十六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应当在经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初审后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可以实行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包含有关部门
8、、行业协会、企业及相关生产、科研、检测单位和用户等。 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统一组织全国范围的意见征集工作。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邮政治理机构协作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意见征集工作。 对涉及面广、关系重大的标准,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报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治理部门,在国家邮政局政府的网站上公开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网上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第十七条 邮政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由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 标准起草单位依据意见征集状况对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形成标准送审稿,提交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技术审查可以采纳会议审查或者书面审查方式。强制性标准的审查必需采纳会
9、议审查。技术审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治理方法和行业标准治理方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对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标准起草单位应当依据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展修改,准时形成报批稿。 标准报批稿经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复核后,报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治理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邮政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须经国家邮政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的国家标准,由国家邮政局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公布;行业标准由国家邮政局公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次十条 邮政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公布实施后,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依据技术进步状况和行业进展的需要适时进展复审。复审结果
10、须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国家邮政局标准化治理部门。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其次十一条 邮政业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制定程序,参照邮政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执行。 其次十二条 邮政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对外解释工作,由国家邮政局负责,其中涉及国家标准的解释须报请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次十三条 邮政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编制内容或者编制程序不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不得以标准的形式公布,不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效力。 第四章 企业标准的制定 其次十四条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根据本方法第十条的要求,制定企业标准。 其次十五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制定企业标准应当遵照企业标准化治理方法的
11、规定执行。 其次十六条 国家规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的,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应当在企业标准公布后三十日内,报邮政治理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业务的,应当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治理机构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或者经营国际业务的,应当报国家邮政局备案。 其次十七条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在报备企业标准时,应当附送标准文本及编制说明等材料。 其次十八条 邮政治理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的企业标准名目。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视 其次十九条 邮政治理部门应当加强本业务领域、本地区标准的实施治理与监视检查。 第三十条 快递等相关协会、有关单位应当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
12、准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邮政业强制性标准一经批准公布,必需贯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和效劳,制止生产、销售和供应。 第三十二条 鼓舞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自愿采纳推举性标准。推举性标准一旦被企业采纳,应当在企业内部严格执行。 邮政业用品用具、通用设备及车辆等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或者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编号、名称。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在包裹详情单、快递运单等寄递单式上标明或者在效劳承诺中声明所执行标准的编号、名称。 第三十三条 鼓舞符合邮政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视治理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 第三十四条 快递等相关协会在开展企业等级
13、评定、效劳质量评比等工作中,其评定指标应当与标准相连接。 第三十五条 国家邮政局可适时组织行业协会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邮政业标准实施效果,并公布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通过内部监视检查、内部等级评定等方式,加强标准化建立,推动企业标准化实施工作。 第三十七条 国家邮政局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治理机构和根据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治理机构应当对企业执行标准化相关治理规定的以下事项开展监视检查,并定期予以通报: (一)企业执行标准的总体状况; (二)企业执行强制性标准的状况; (三)企业自愿采纳推举性标准的状况; (四)企业标准制定、实施、备案的状况。 第三十八条 国家邮政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推举技术水平高、实施效果显著的标准参与国家科技进步奖和中国标准创新奉献奖等评比活动。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方法规定,拒不执行邮政业强制性标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惩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方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