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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辽宁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办法(2023修正)_物业经理人 辽宁省流淌人口治安治理方法(2023修正) (1997年12月4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公布 依据2023年12月28日公布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局部省政府规章的打算修正) 辽宁省流淌人口治安治理方法(2023修正本) 第一条 为加强流淌人口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辽宁省流淌人口治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含县级市),到其他地区暂住的人员。 出差、探亲、访友、旅游、就医人员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流淌人口治安治理的主管部门
2、。 第四条 流淌人口居住在宾馆、饭店的,除另有规定外,应申报旅客登记。 第五条 流淌人口在暂住地居住3日以上不满30日的,由户主(含雇主、房主)或本人在3日内到居(村)民委员会申报登记。 第六条 劳改或劳教人员保(院)外就医或请假回家,应在到达暂住地24小时内,由户主和其本人持住户的户口簿和劳改或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第七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应在7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同时办理暂住证。 第八条 流淌人口申领暂住证,必需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
3、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或者工地、工厂内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集中办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出租人带着承租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四)在宾馆、旅店长期包房的,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第九条 暂住证为1人1证,有效期最长为1 年。暂住期满连续暂住的,应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领取暂住证应交纳工本费。 暂住证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留住或留用未进展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第十一条 居(村)民委员会可依据需要设立流淌人口治理
4、站,可聘用协管员帮助工作。流淌人口较多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依据需要确定流淌人口协管人员,并成立治安保卫组织,帮助公安机关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出租给流淌人口居住的房屋,其建筑构造、居室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需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治理规定;危急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十三条 将私有房屋出租给流淌人口的,出租人须持房屋全部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将单位房屋出租给流淌人口的,出租人须持房屋全部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出租人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5、。 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人向流淌人口出租房屋,应履行以下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发觉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准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发觉出租房屋存在隐患应准时告知承租人予以消退; (四)制止出租人在承租居住的房屋内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急物品。 第十五条 流淌人口承租房屋应履行以下治安责任: (一)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办理暂住证; (二)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转借给他人的,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三)发觉承租房屋存在隐患应准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退; (四)制止在承租居住的房屋内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
6、、易爆、有毒危急物品。 第十六条 不按规定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经通知仍不申报或不申领的,以及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辽宁省流淌人口治理条例有关规定惩罚。 第十七条 出租人或承租人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以下规定予以惩罚: (一)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给流淌人口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淌人口或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或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不履行治安责任,在出租的房屋内发生
7、案件、治安灾难事故的,责令出租人停顿出租,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利用承租的房屋非法生产、储存或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急物品的,责令其搬出承租的房屋,依法没收危急物品,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废止局部省政府规章的打算中与本文相关的内容 (2023年12月1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公布) 为了适应我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依据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我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进程清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办发202322号)的要求,经过清理,省政府打算,修订辽宁省流淌人口规划生育治理实施方法等6件省政府规章(见附件1),废止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治理暂行方法等21件省政府规章(见附件2)。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打算修订的局部规章(6件) 二、辽宁省流淌人口治安治理方法 其次条修改为:本方法适用于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含县级市),到其他地区暂住的人员。 出差、探亲、访友、旅游、就医人员不适用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