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1994).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1994).docx(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辽宁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办法(1994)_物业经理人 辽宁省建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暂行方法(199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对建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治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立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投资额在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的施工。 第三条 建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法律爱护和监视。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招标投标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工程施工
2、招标投标监视治理工作,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规、规章; (二)审核建立单位和建立工程工程的招标条件; (三)审核施工企业的投标资格; (四)审批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五)对开标、评标、定标工程进展监视治理; (六)参加中标工程施工过程的监视治理; (七)参加工程竣工后的评价工作。 招标投标的日常治理工作由建立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负责。 其次章 招标 第五条 建立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治理人员; (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力量; (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力量; (五)有组织开标、
3、评标、定标的力量。 不具备前款(二)至(五)项规定条件的,必需托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六条 招标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工程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规划; (二)工程建立资金已经落实,主要材料、设备和协作配套条件能保证连续施工的需要; (三)建立用地已征用,施工现场具备了“三通一平”或者将“三通一平”作为招标投标的内容; (四)有城市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立许可证; (五)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被批准,有施工图和能满意标底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第七条 招标可以实行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建立单位或者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
4、单位),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登载、播放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担当该项工程施工力量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函。被邀请的施工企业不得少于3个;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特别工程工程,经招标投标治理部门批准后可以议标,参与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八条 招标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 (一)省属和中心直属在辽宁的建立单位,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招标由省招标投标治理部门审批;其他工程工程的施工招标由市招标投标治理部门审批; (二)建立单位持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招标投标治理部门申请登记; (三)招标投标治理部门对建立单位的招标条件和招标方式进展审查。经审
5、查同意后,方可招标。 允许建立单位用自有的施工企业承包建立工程。但建立单位及其施工企业必需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市以上招标投标治理部门审核同意,并承受其监视,按议标办理手续。任何单位不得垄断建筑市场。 第九条 施工招标应当根据以下程序进展: (一)由建立单位组织招标班子或者与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签订托付书; (二)按审批权限向招标投标治理部门递交招标申请书;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登载、播发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六)对投标单位进展资质审查,并向各投标单位通报审查结果; (七)向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的技术资料; (八)组织
6、踏勘现场,进展招标文件答疑; (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方法; (十)投标单位报送投标书; (十一)召开开标会议,组织评标,打算中标单位; (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三)建立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条 招标文件由商务局部和技术局部组成。 商务局部: (一)招标工程的施工承发包合同样本; (二)招标、投标须知(招标文件说明、工程概述、资金来源、投标费用、现场状况); (三)投标书使用的语种、投标期限、投标书一般要求及货币的支付形式; (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数额; (五)投标资格审查表。 技术局部: (一)工程综合说明书(工程工程名称、规划批准文号、地址、工程内容、构
7、造类型、技术要求、工程所在地的地理、气象资料、现场状况等); (二)必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对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合同图纸和施工图纸的要求; (四)工程量清单及允许采纳的定额; (五)材料供给方式、材料设备价格及价格变动的调整方法; (六)标价汇总表及工程结算方式; (七)工期及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10日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会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发给投标单位,并报招标投标治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一般不得变更或者补充;确需变更或者补充的,必需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通知投标单位,同时报招标投标治理部门备案。 招标文件发出至开
8、标期限:大中型和特别工程不得超过60日;其他工程不得超过30日。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三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 第十四条 编制标底的依据: (一)编制标底必需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为依据; (二)标底价由本钱、利润、税金组成。标底价应当掌握在批准的总概算额度内; (三)施工工期根据国家、地方制定的工期定额确定,标底工期短于定额工期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增加施工费用; (四)一个招标工程只编制一个标底。 第十五条 标底必需报经招标投标治理部门审定。 负责审定标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标底的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审定后的标底必需密封,开标前标底必需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七条
9、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根据本方法进展建立工程施工投标。 第十八条 参与建立工程施工投标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投标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企业概况; (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五)近两年承建的工程一览表(含在建工程)和工程质量监视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评定等级证明。 第十九条 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印鉴,密封后根据规定时间送达招标单位。 投标单位应当在报送投标书的同时,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向招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 其次十条 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批准的投标申请; (二)综合说明; (三)工程总报价和价格组成的分析报告; (四)规划开工、竣工日期; (五)工程质量标准; (六)施工组织和工程进度规划表; (七)主要施工方法和保证质量的措施; (八)组织施工的工程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以及工程负责人曾经组织工程施工的代表工程简介; (九)临时设施占地数量;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