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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23修正)_物业经理人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治理规定(2023修正)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局部省政府规章的打算业经2023年12月2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陈政高 2023年12月25日 三、将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治理规定第九条修改为:“技防设施设计方案必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防范行业标准和规定。建立单位应当将技防设施设计方案按以下规定送公安机关审批: “(一)二级以上风险等级或者安全技术防范总投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由省公安机关批准; “(二)三级风险等级或者安全技术防范总投
2、资额100万元以上缺乏500万元的,由市公安机关批准,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修改为:“销售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治理的技防产品及进口技防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技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必需建立进货验收制度。” 其次十一条修改为:“生产技防产品不到公安机关备案和不办理有关手续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技防产品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惩罚。” 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治理规定(2023修正本)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治理,提高预防犯罪力量,爱护公私财物和公民生命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我省行政区域
3、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适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设施,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术产品)包括用于安全检查、防盗报警、出入口的防护和掌握、电视防范监控的产品,以及国家规定属于技防产品的其他产品。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称技防设施)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主管部门。建立、工商行政治理、质量技术监视等行政治理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帮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 技术防范
4、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包括技防设施,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六条 以下场所、部位必需设置技防设施: (一) 机场、车站、码头的重要部位; (二) 播送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电信枢纽重要部位; (三) 武器库、弹药库; (四) 生产、存放危急物品的场所或者部位; (五) 集中存放国家隐秘信息、档案、资料的场所或者部位; (六) 核设施和核材料生产、储存场所或者部位; (七) 国家战略物资储藏库、国家尖端产品储藏库、各类重要物资储藏场所; (八) 国家重点科研机构和国防科研生产试验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 (九) 展销、存放具有重要科学技术价值或者具有昂贵经济价值的物品、文物的场所
5、及部位; (十) 黄金、珠宝、货币及有价证券的生产或者储存场所的重要部位,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等要害部位,其他集中储存现金的部位; (十一) 运钞车和运送宝贵文物的车辆; (十二) 供电、供水、供气、供油和集中供热单位的要害部位; (十三)省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应当安装技防设施的其他场所和重点部位。 第七条 设置技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建立技防设施的使用和爱护制度,保证设施安全牢靠、正常运行;安装的报警设施,有条件的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保卫部门联网。 第八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已取得建立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必需到公安机关备案;其中特地从事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在建立
6、部门办理专项证书手续前,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查手续: (一) 在省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进展登记注册的单位和省外单位,到省公安机关备案或者办理审查手续; (二) 在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进展登记注册的单位,到所在地市公安机关备案或者办理审查手续; (三)境外单位,向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公安部批准。 第九条 技防设施设计方案必需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防范行业标准和规定。建立单位应当将技防设施设计方案按以下规定送公安机关审批: (一)二级以上风险等级或者安全技术防范总投资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由省公安机关批准; (二)三级风险等级或者安全技术防范总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缺乏50
7、0万元的,由市公安机关批准,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条 重点场所、要害部位的技防设施施工,必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托付境内单位承接。 第十一条 担当技防设施施工的单位必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 根据技防设施设计方案施工; (二) 为技防设施建立单位保守隐秘; (三) 对从事技防设施施工人员进展审查,并将审查材料存档。 第十二条 技防设施竣工后,必需经原审批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未经公安机关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技防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技防设施的使用状况加强监视检查。检查不合格的技防设施不得连续使用。 第十四条 生产技防产品,已经在工商行政治理
8、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当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由市公安机关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生产技防产品,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必需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和省公安机关审核备案; (二)产品经省公安机关抽样送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产品通过省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生产定型鉴定或者检测鉴定; (四) 无线报警装置使用的频点,必需经当地无线电治理机构批准。 具备上述条件的,到当地公安机关提诞生产申请,到省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销售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治理的技防产品及进口技防产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技
9、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必需建立进货验收制度。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应当对办理程序和时限实行公示。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技防设施设计、施工单位有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和审查手续即开展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的; (二)技防设施设计方案未经公安机关审批即交付施工单位施工的; (三)不根据公安机关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 (四)泄露技防设施机密的。 泄露技防设施机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条 技防设施使用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技防设施未经公安机关验收或者阅历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二)技防设施检查不合格仍连续使用的。 其次十一条 生产技防产品不到公安机关备案和不办理有关手续的,由公安机关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技防产品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惩罚。 其次十二条 从事安全技术防范治理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