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考研总结——重点部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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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考研总结重点部分J:民事诉讼中处分权和审判权的关系(如何理解民诉是处分权与审判权的结合,处分权/审判权在民诉中的体现)1、民诉程序的开始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的审判权的结合;2、诉讼请求的确定与审理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的审判权的结合;3、一审的结案方式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的审判权的结合;4、对于允许上诉的裁判,二审程序的进行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的审判权的结合;5、对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请再审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的审判权的结合;M:民事诉讼法1、含义:分析研究民事诉讼法的产生、发展及其实施规律和它与临近法律相联系和相区别的规律的科学。2、对象:民事诉讼法;

2、民事诉讼实践;民事诉讼法与相邻部分法之间的关系。J:民事诉讼1、含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2、特征:民事诉讼包括民事诉讼活动和民事诉讼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必须依法进行;民事诉讼过程具有阶段性和连续性。J: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关系我国诉讼法体系包括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在法院中也相应的设有三种审判庭。这三种诉讼之间的关系是彼此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具体而言:1、相同:2、区别: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行政

3、诉讼联系1、都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按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2、都要求法官居中裁判,保证司法审判过程的公正性3、都充分利用合理的制度设计,尽可能地缩短诉讼周期、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费用,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同时 一,实现诉讼成本的最小化;4、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益是三种诉讼共同追求的价值目标;5、有一些共同的诉讼原则和制度。区别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1、镂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2、屐主体无恒定性控诉方为人民检察院,自诉案件起诉方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恒定为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3、m义务完全对等,实行“谁 主 张 谁 举证”证 明 责

4、 任 控 方 承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利完全不对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起诉权,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没有起诉权、反诉权,被告负有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4、诉讼目的解决民事纠纷,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益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5、适用法律民法、民诉等民事法律刑法、刑诉等刑事法律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6、判决方式确认、给 付、变更判决,可以直接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也可以调解除自诉外,只能判决不能调解对被诉具体诉行政行为判决,通常不对当事人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作出直接判决7、执行不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由法院依职权强制

5、执行直接由国家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出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对部分判决有直接强制执行权J:公证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1、联系:二者都是民事程序;公证程序是部分民事程序的前置程序;公正程序的结果公证文书可以作为证据直接使用,不需质证;经公证程序得到的债权文书是民事程序中执行的依据。2、区别:区别公证程序民事程序1、目 的预防纠纷解决纠纷2、倾证明活动审判活动3、程序相对简单复杂多样4、依据公证法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5、辘确认法律文书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确定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纠纷6,侬;公证书判决、裁定7、权能证明权审判权J: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含义:在民事诉讼中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

6、所调整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2、特征: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与当事人的诉权相结合而产生的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法院为核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具有多面性的法律关系:A主体多面性;B客体多面性;C内容多样性。3、研究意义:(理论)有助于正确确定民事诉讼立法体例和内容,保证民事诉讼法正确实施;(实践)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法院)有助于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当事人)有助于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社会)有助于为民事审判

7、方式改革提供理论上的指导。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一、J:主 体(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多面性)1、含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诉讼义务的承担者。2、范围、相互关系及其地位:人民法院:核心地位,案件的受理、诉讼程序的推进、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执行都有赖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之间存在监督法律关系,可以通过提出抗诉,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引起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进行再审;诉讼参加人:根据民诉法规定,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A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B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A诉讼参加人之外的人

8、,在某一阶段参加诉讼,目的是协助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查明案件事实或为某一行为。B范围: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协助执行人员。3、理论争议:(检察院的民事抗诉、诉讼代理人)M诉讼主体不同于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它是能够引起诉讼程序发生、发展和终结的主体,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中的特殊部分。结合通说观点和民诉规定,诉讼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当事人。我们认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均不能成为诉讼主体,只是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二、J:内容1、含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2

9、、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人民法院:A权利义务与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职责结合在一起;B行使审判权,保障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尤其是诉讼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人民检察院:A 具有职权性质,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B 权利:法律监督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由法律监督权;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抗诉权。义务:对错误的生效裁判应提出抗诉;应派员参加案件再审。当事人:A 权利和义务均采取不完全的规整式立法和分散式的立法相结合的方式确定;B 权利:概括为程序选择权和程序利用权;具体而言集中体现在民诉50、51、52条规定,并散见于其他规定之中;义务:集中于民诉50条 第 3 款,并散见于其他以“应当”

10、、“必须”表达的规范之中。诉讼代理人:以代理权的产生为基础;权利与义务与被代理人基本相同。其他诉讼参与人:身份不一,权利义务不尽相同。3、综上: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多样性。J:客 体(如何理解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多面性/多元态势)1、含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多面性/多元态势体现在: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人民法院与其他诉

11、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事实,不包括当事人的实力权利请求;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诉讼理由和诉讼请求;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案件的客观事实。3、综上,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多面性。M: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与诉讼标的M: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概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M诉讼标的1、含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2、范畴包含了程序法规范和实体法规范两个范畴形式和内容都属于实体法调整的范畴M: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

12、体在诉讼过程中依法所进行的并产生相应法概念诉讼标的诉讼请求1、含义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诉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解决民事纠纷的具体方案,即诉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2、范畴形式和内容都属于实体法调整的范畴限于实体意义方面的内容律后果的各种活动,是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诉讼上的主要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积极行为、消极行为。M:诉讼事件: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主要指不可抗力,也包括已经存在的和不可改变的既成事实,如我国民诉法1 3 6、1 3 7条关于引起诉

13、讼中止和终结诉讼的情形。第13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 复 诉 讼.第13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14、(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J:诉权1、含义: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是国家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一项制度,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它包括两重含义:程序上的诉权和实体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是希望获得胜诉判决的权利,它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最终目的,受民事实体法的调整;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进行诉讼的权利,是进入诉讼程序,实施各种诉讼行为的权利,受民事程序法调整。2、特征:法律依据:诉权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根据;行使对象:诉权只能在法院行使;主体:诉权为双方当事人平等享有;阶段:诉权的行使贯穿于

15、诉讼的全过程;内容:诉权包括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和程序意义上的诉权。J: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关系(如何理解诉权的双重含义)1、含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是希望获得胜诉判决的权利,它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最终目的,受民事实体法的调整;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进行诉讼的权利,是进入诉讼程序,实施各种诉讼行为的权利,受民事程序法调整。2、联系: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为诉讼成立要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为权利保护要件;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可以离开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单独存在,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必须通过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才能实现。3、区别:区别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1、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民

16、事实体法2、享有时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才 能 享 有(后有)自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之时享有(先有)3、表现形式1、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2、参1、主张性的实体请求权;2、加诉讼过程实现诉讼请求的权利反驳性的实体请求权4、审查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前的审查阶段查明(先有)法院受理案件后通过对案件的实体审理查明(后有)5、确认方式裁定判决6、法律后果享有才能参加诉讼,实施诉讼行为,反之则诉讼程序不能开始或不能参加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享有才能实现诉讼请求,获得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反之则诉讼请求会被法院判决驳回J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1、含义;2、主动一被动;3、二者以诉讼为连接。J: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1、含义

17、:诉权、诉讼权利略2、联系: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讼权利;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是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具体表现形式。3、区别:区别诉权诉讼权利1、法律依据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2、享有主体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3、产生时间实体权利义务发生争议,即诉讼开始之前诉讼产生,即诉讼发生之后4、行使阶段贯穿于诉讼全过程受到不同诉讼阶段的制约4、综上,诉权不是诉讼权利的一部分,也不是诉讼权利的总和。J:诉、含义:一是当事人因为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

18、的开始审判程序的请求)和实体意义 上 的 诉(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2、特征:诉的前提是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正常的状态;诉的主体是当事人;诉的内容仅限于保护民事权益;诉只能向法院提出。J:反诉1、含义: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对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2、特征:反诉当事人的特定性:只能是本诉的被告提起,以本诉的原告为反诉的被告,即反诉与本诉中当事人地位互换;反诉的独立性: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消灭;反诉时间的限定性:只能在本诉开始之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出;反诉目的的对抗性:为了抵消、吞并、排斥原告的诉讼请求

19、,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条件:当事人方面:只是与本诉当事人互换,既不增加也不减少;时间方面:本诉被法院受理之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出;管辖方面:与本诉属于牵连管辖,本诉的被告应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其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理由方面: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或诉讼理由在事实上或法律上有牵连关系;程序方面:与本诉能够使用同一诉讼程序合并审理。J:民事诉讼法的任务1、含义: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制定和实施民事诉讼法所要达到的具体目的。2、具体任务: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是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

20、觉遵守法律。M: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用以指导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必需遵循的基本准则;集中地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本质特征和精神实质,对民事诉讼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指明了方向。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M: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权力,是最主要的司法权力,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使审判权对案件作出的裁决具有终局性。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J:独立审判原则的内容1、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2、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人民法院对具体民事

21、案件的审判;3、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行使审判权,而不是指由审判员、合议庭独任审判。合议制度M:合议制度: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由3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合议制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其具体表现形式为合议庭。M:审判组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是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具体机构;有独任制和合议制两种具体形式。M:独任制:由一名法官独立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一种审判组织的形式。M:合议制: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审判组织的形式。M:独任审判庭:有一名法官(审判员)代表人民

22、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某一具体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组织形式。M:合议审判庭:由数名审判人员(一般为三人以上)组成一个审判庭,对某一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组织形式。J:合议审判庭的组成1、共同点:合议庭的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2、区别点:第一审合议庭:A全部由审判员组成;B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第二审合议庭:A只能全部由审判员组成;B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合议庭:A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B原来是第二审或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J:合议庭的工作原则1、合议庭的全体成员平等的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实 行“少

23、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2、合议庭接受案件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案件承办法官,或由审判长指定案件承办法官;3、审理案件时履行相应的法律职责。回避制度M:回避制度: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人员,遇有法定情形时,不得对某一案件进行审判和参与诉讼的一种制度。M:回 避 审理某一具体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与有法定情形时,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或裁判,或者由当事人申请更换承办该案的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一种诉讼制度。J:回避的理由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诉讼代理

24、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5、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特殊密切关系6、其他最高院 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 情 况(pl90)。J:回避的方式、程序、决定和效力1、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2、程序:民诉4 7 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3、决定:民诉4 8 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

25、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4、效力:决定已经做出立即生效,不逊于当事人上诉。公开审判制度M: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将审判的全过程(评议过程除外)和判决结果,依法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制度。其中依法公开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法律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公开的才公开审理,法律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则不公开审理。是否公开仅指案件审理的过程,判决结果必须公开。J:公开审理和开庭审理的关系:公开审理必须以开庭审理为前提,但开庭审理的案件不一定都公开进行:(一审案件不论程序全部开庭审理)J:公开审判制度的特殊情形: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得公开审理;2、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一般不公开

26、审理。两审终审制度M:两审终审制度:一起民事案件,经两级法院使用两种不同程序审理即告终结的一种制度,它是关于案件的审级制度的规定。J:内容:1、一般:根据民诉第10条的规定,除最高法院以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都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所做出的裁判即为终极裁判,当事人不得再上诉。2、例外: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破产还债程序宣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裁定,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上诉;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无法上诉;3、两次审理由当事人对起诉权的处分权连接。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

27、督原则M:检察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有权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监督对象: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人员;监督内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否合法、正确。M:权利义务同等原则: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M:诉讼权利对等原则:外国司法机关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加以限制,我国司法机关也对该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加以同样的限制。J:诉讼权利平等原则1、含义: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

28、使民事诉讼权利的原则。2、基本内容: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平等的行使诉讼权利的条件;人民法院应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律平等。自愿和合法调解原则J:法院自愿和合法调解原则:1、含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应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疏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2、内容: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应当尽量采用调解方式结案;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遵守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3、应注意的问题:自愿和合法调解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调解

29、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但根据2 0 0 3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 4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二)劳务合同纠纷;(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五)合伙协议纠纷;(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适用调解原则应克服两种不良倾向,即不重视调解和滥用调解。辩论原则:1、含义:M: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支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

30、进行反驳和答辩。2、内容:就案件事实进行辩论;就适用用法律进行辩论;就程序法上的争议进行辩论。J:处分原则1、含义:处分原则:民事诉讼所参与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它是体现民事诉讼本质特征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民事实体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纠纷解决领域乃至国家权力行使的诉讼活动中的要求和延伸。2、内容:主体: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范围: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权,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主要表现:A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时-,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当事人自己决定;B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可以放弃诉讼请求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反

31、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双方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提请调解;C上诉程序是否发生,取决于当事人行使或者放弃上诉权;D执行程序是否开始,除法院移送执行的外,一般也有当事人决定;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必须依法进行。3、处分权和审判权的关系:处分权构成了对审判权的合理制约;审判权应保障处分权的行使。直接审理原则与间接审理原则:M:直接审理原则:审判员在审判案件中亲自直接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陈述、提供证据、质证和辩论,亲自审查证据,最后依法作出判决的原则;开庭审理是这一原则的具体运用。M:间接审理原则:将他人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审判员审理的基础,而对案件作出裁判的原则;我国1 9 9 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32、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 5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的规定,从侧面体现了这一原则。M:不接触原则: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在开庭审理民事案件时,不得单独接触案件一方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及其其他说情的人;这一原则是对审判人员行为的限制。回避制度是这一原则的体现,是一种补救措施。J:诚实信用原则1、含义: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

33、用原则: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实施诉讼行为时必须忠于案件事实,遵守国家法律,诚实,善意。我国民诉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其立法精神实质上也要求了这一原则。2、功能: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实体公正的实现;有助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4、适用:对当事人适用;对法院适用;对其他诉讼参与人适用。M:主管与管辖关系 羲 案 件 的 主 管(法 院 主 管):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民事案件,依法所享有的审判权限,同时也是划分人民法院与其他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处理民事案件权限上的分工问题。民事诉讼中的管辖:人民法院系统内,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一级人民法院之间,

34、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2、关系: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主管的具体落实和体现;没有法院的主管,就无法确定法院的管辖,没有法院的管辖,主管的确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J:人民法院与仲裁机构主管民事案件的关系1、仲裁与诉讼是“或裁或讼”的关系;2、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范围不同法院主管范围广:仲裁机构只能仲裁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能仲裁有关身份关系的纠纷;对合同纠纷而言:A二者均有主管权的,由当事人选择;B有仲裁协议的,只能仲裁不能诉讼:C当事人放弃仲裁的,可以诉讼。J.恒定管辖1、含义:恒定管辖: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

35、理案件后,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了某些变化,而改变对该案件的管辖权。2、在我国的具体表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划或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受当事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也不能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法院;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或缩小诉讼标的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除当事人故意规避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被告提出反诉,均不改变管辖权。M:级别管辖:法院系统内部,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36、它是法院系统内纵向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J: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范围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18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19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其 中“重大涉外”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 中“有重大影响”是指此类案件的复杂性、涉及面以及处理结果等情形,都显然超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海事海商案件

37、;专利纠纷案件;著作权纠纷案件;期货纠纷案件;期货纠纷案件;涉及港、澳、台当事人的重大民事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20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其中,“本辖区”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所管辖案件的区域;“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在立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M:地域管辖(属地管辖、区 域 管 辖):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它是横向上的划分;

38、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内容?J.专属管辖1、含义:专属管辖: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法律规定它们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的制度。2、范围:民诉法第34条:(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J:协议管辖1、含义:协议管辖(合意管辖、约定管辖):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以书面协议的方式,共同确定争议的管辖法院;它分为国内协议管辖和国外协议管辖两类。2、国内协议管辖的条

39、件: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国内合同纠纷;必须采用书面的方式进行约定;只能约定第一审法院管辖;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被告住所定、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范围内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只能协议一个法院。M:共同管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民事案件均依法享有管辖权。M:选择管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法院起诉。M:裁定管辖: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它是法定管辖的补充,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三类。J:移送管辖1、含义: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

40、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它是对错误管辖行为的一种纠正,其实质是对案件的移送。2、条件:移送的案件必须是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受理案件的法院须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受移送的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3、注意:移送管辖只能进行一次,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的,不能再次移送而只能要求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M: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用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民诉法第37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M:管

41、辖权的转移:上级人民法院经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报请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诉讼活动;其实质是对级别管辖的变更和补充。J: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的区别:1、含义:略;2、具体区别:区别管辖权的转移移送管辖1、娜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级别管辖的补充规定一般发生在同一人民法院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对地域管辖的落实2、碘受理案件的法院有管辖权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3、蜥管辖权的转移案件的转移4、条件须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无须受移送人民法院的决定或者同意J、L:管辖权异议1、含义: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认为该法院对本案没有管

42、辖权,而对法院的管辖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和意见。2、条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管辖权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只能向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提出。3、审查和处理:人民法院应首先进行认真审查;处理:A异议成立: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无须作出裁定;B异议不成立:a裁定驳回异议,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 0日内提起上诉;b逾期不上诉或二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原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或依法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C提出异议后法院作出裁定之前,当事人又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表示

43、接受受诉法院管辖的,视为自动放弃异议,在以后的诉讼中在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再审议。J: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1、选 择 管 辖(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一个法院起诉);我 国1 992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 3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2、协 议 管 辖(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以书面协议的方

44、式,共同确定争议的管辖法院);3、指定 管 辖(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用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民诉第3 7条: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由其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4、解决共同管辖的冲突一一最先立案法院管辖:民诉法第3 5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J:期间和期日:、含义:期 间(诉讼期间):广义: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

45、与人有效实施并完成某项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期限和日期;狭义: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实施并完成某项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期限。我们采用狭义定义。期日: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共同实施并完成某项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守的时间。2、区别:区别期间期日1、主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单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多方2、类别法定、指定均为指定3、可变否可变、不变均可变4、阶段有准确的开始和终止日期只有开始日期没有终止日期5、要求主体在期间内实施诉讼行为即可主体必须立即实施某一诉讼行为J:送达1、含义:送达: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

46、与人的行为。2、特点: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对象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客体是各种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要求是必须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o3、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M:送达回证: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人民法院与受送达人之间发生送达法律关系的凭证,即用以证明送达行为已经完成的凭证。J:诉讼调解1、含义:M:诉 讼 调 解(法院调解):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就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2、特征: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诉讼调

47、解是一种结案方式。3、原则:现 行 法 定(民诉及其解释):A自愿原则;B合法原则;C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其 他 原 则(调解规定):A保密原则;B灵活性原则;4、调解结果:未达成协议;达成调解协议:A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制作调解书后调解程序结束;B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范围法定),由书记员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盖章,调解程序结束;J:诉讼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1、含义:诉讼调解:略;诉讼外调解:在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机关、团体、组织或个人主持2、区别:卜所进行的调解。区别诉讼调解诉讼外调解1、性质是 民 事 诉 讼 的 一 项 制 度,适用于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不 具 有

48、诉 讼 的 性 质,适用范围更为广泛2、主持者法 院(具 体 为 审 判 人 员)非 法 院 的 其 他 机 关、团体或者个人3、法律效力调解协议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不 是 诉 讼 上 的 法 律 文 书,除法律另 有 规 定 外,对当事人没有法律效力4、程序要求严 格 依 照 法 律 相 关 的 规 定 和 步骤进行没 有 严 格、法 定 的 程 序,随意性较大5、最终作用是 解 决 纠 纷、结 束 诉 讼(结 案)的一种方式调 解 活 动 只 是 解 决 纠 纷 的 一 种方式J:诉讼调解和诉讼上和解的区别1、含 义:诉 讼 调 解:略;诉 讼 上 和 解:民 事 诉 讼 进 行 中,当 事

49、人 双 方 自 行 平 等 协 商,达成协议 解 决 纠 纷,终 结 诉 讼 的 活 动。它 包 括 诉 讼 中 和 解(审 理 过 程 中,双 方 当 事 人 就 民 事 争 议 自 行 达 成 的 和 解)和 执 行 中 和 解(执行程序中,双 方 当 事 人 就 执 行 标 的 达 成 的 和 解)。2、区别:区别诉讼调解诉讼上和解1、性质民 事 诉 讼 法 规 定 的 一 项 诉 讼制 度,体现为人民法院的审判权 与 当 事 人 处 分 权 结 合 的 审判活动当 事 人 双 方 行 使 处 分 权 的 一种行为,体现为当事人双方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2、参与主体法院和当事人当

50、事人3、法律后果达 成 调 解 协 议 审 判 活 动 终 结,生 效 的 调 解 协 议、调解书与判决 书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达 成 和 解 协 议 并 申 请 法 院 依 据 其制 作 调 解 书 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并制 作 调 解 书,和 解 转 化 为 诉 讼 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不申请法院制作调 解 书,原 告 可 以 撤 诉,人民法院审 查 后 可 以 准 许 撤 诉(转化是调解和 和 解 的 连 接 点)4、强制执行效力有 强 制 执 行 的 效 力,生效后一方 当 事 人 不 履 行 义 务 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 解 转 化 为 调 解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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