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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书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书范本(三篇)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书 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书范本篇一 受信人:_有限公司(下简称“乙方”)住宅:_邮编:_电话:_传真:_法定代表人:_开户银行及账号:_ 依据我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治理暂行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全都,于_年_月_日在_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授信额度及类别 第1条在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同意在授信额度有效期间内向乙方供应人民币_元整(含美元_)的授信额度。在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及额度范围内,乙方使用上述授信额度时,不限次数,并可循环使用。上述授信额度
2、用于以下授信业务的额度暂定为 (1)贷款:人民币_元(或美元_元) (2)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_元; (3)银行保函:人民币_元; (4)国际贸易融资:人民币_(美元_)。 第2条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授信范围为乙方在甲方申请办理的人民币及外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以及国际贸易融资(如信用证、押汇等)。乙方在授信额度内申请办理其他业务须经甲方书面认可。上述各项授信业务所用额度经甲方同意,乙方可相互调剂使用,但各项业务累计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_元整(其中包括美元_)。 其次章授信期间 第3条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为_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但贷款额度的有效
3、使用期限应受相关借款合同的商定。 第4条甲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使用状况进展不定期审查,如消失本合同第六章述明的情形,甲方有权调整授信期间。 第三章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5条在本合同商定的授信期间和授信额度内,乙方可一次或分次向甲方书面申请使用该授信额度。 (1)保函授信额度的使用 a。本合同项下保函授信额度的使用范围为乙方在甲方申请开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或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种类的保函。 b。在本合同规定的授信期间内,乙方有权在保函授信额度内向甲方提出开具保函的申请。乙方要求甲方开具保函时,应根据规定的格式逐笔填制_银行保函申请表(代保证书)(下简称“保函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并
4、与甲方书面要求的有关资料一起提交甲方。 c。甲方对乙方使用保函授信额度的工程或交易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不担当实质审查的义务。 d。在详细办理每笔保函业务时,甲方在收到由乙方提交的保函申请表并出具保函后,马上保函授信工程纳入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统一治理。在本协议生效之前,甲方为乙方已出具的但尚未结清的保函统一纳入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 e。乙方应准时向甲方供应其申请的保函所涉及的业务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合同、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背景材料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f。甲方有权依据自身的保函审批程序,对乙方的保函申请进展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甲方出具保函正本一式一份:假如审核未
5、获通过,甲方应准时通知乙方或其下属公司,并将申请材料退还乙方。 g。对于保函授信额度的使用状况,以甲方按季向乙方供应的保函余额明细表作为依据。 (2)免保开证额度的使用 a。乙方每次使用此免保开证额度时,须逐笔填制开证申请书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开证所需的其他材料,由甲方审核同意后准时对外开证。 b。甲方接到受益人、出口方银行或者其他当事人提交的单据,应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承办付款或承兑工作。 c。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进口信用证单据通知书后,必需在甲方收到单据之日后六个银行工作日内书面对甲方办理付款、承兑或拒付手续。假如乙方同意付款或承兑,应在进口信用证单据通知书上做好有
6、效签章,并注明相应付款账户的账号。假如乙方未按本条规定时间办理付款、承兑手续,视为乙方同意办理付款、承兑。 d。乙方有义务在甲方依照相关信用证的商定支付该笔款项之前,向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加其他应付费用。如对外拒付,则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乙方应不迟于距甲方支付二个工作日之前将款项划入其在甲方的付款账户;如乙方是以人民币买汇付款,须提前办妥一切买汇手续。 e。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人民币贷款额度除外)限于乙方主营并且记载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进出口业务。在本合同生效前已经发生的甲方已经对外支付但乙方尚未清偿的信用证款项纳入本合同的授信额度。 (3)保函垫款或信用证垫款 a。假如发生保函受益人要求
7、甲方履行保函授信工程下的付款义务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或甲方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以向保函受益人偿付,但甲方在扣划后应准时通知乙方; b。假如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中存款缺乏以偿付保函受益人索偿的款项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自甲方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款项存入上述账户,并由甲方直接扣划;和/或乙方在自甲方通知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应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假如乙方未能在收到甲方上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将相应存款存入账户或者相应款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c。对甲方垫付的任何保函款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利息。
8、除此以外,乙方还应支付违约金。每拖延一日,应按垫付金额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 d。乙方保证对甲方为其开出的信用证按期履约付款。若乙方违反本商定,使甲方发生垫款,则甲方在相关信用证项下的垫款构成乙方对甲方一项单独的债务。如垫款币种非人民币,则甲方有权自主以该币种在垫款发生当日的银行卖出价折合成人民币作为该笔债务的本金,乙方保证对此不提出异议。乙方除有义务向甲方归还垫款金额外,还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垫款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垫款数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逐日计算。 e。如自甲方垫付信用证款之日起逾30日,乙方仍未按前款商定向甲方清偿垫付金额及逾期利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本合同额度
9、项下的全部债务,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f。如信用证发生甲方垫款,甲方以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作为抵押物,乙方负责补偿甲方因货物滞留所垫付或支付的一切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海关所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等; 其次、因逾期申报和缴纳关税所征收的滞报金以及海关收取的其他有关费用; 第三、因逾期提货所发生的仓储费、保管费等;第四,其他相关费用。 (4)银行承兑汇票额度的使用 a。乙方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需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根底,并供应每笔交易的商品购销合同正本和合同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b。乙方在申请开立每笔银行承兑汇票前须向甲方提交承兑申请书,并附该笔交易的商品购销合同复印
10、件,复印件须加盖乙方公章。 c。每笔汇票开出之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兑手续费,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 d。汇票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需将应付票款足额交付甲方。 e。甲方对乙方的每笔承兑申请进展审查,如乙方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购销合同中存在不利条款或者购销合同没有真实的交易根底,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开出承兑汇票,并终止剩余额度的使用。 f。承兑汇票到期日,甲方凭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如到期日之前乙方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甲方对缺乏局部自票据到期日起转作逾期贷款。乙方除应支付逾期贷款利息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逾期贷款万分之四计。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并终
11、止本合同项下全部剩余额度的使用。g。承兑汇票如发生任何交易纠纷,均由出票人和持票人双方自行处理,甲方不担当任何责任。(5)其他授信额度的使用在本合同商定的授信期间内,乙方可一次或分次向甲方书面申请使用其他授信额度。该书面申请应载明授信类别、使用期限、使用金额等。甲方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合同的商定,应当与乙方再签订相应授信业务的详细合同或协议。 第6条乙方申请使用的授信额度余额(即使用中尚未归还的累计本金数额)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本合同第1条商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间内,乙方对已归还的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授信期间内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间届满后自动取消。 第7条乙方必需在本合同第4条商定的授信期间
12、内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每笔授信工程的开头使用日期不得超过授信期间的截止日,该截止日包括调整后授信期间的截止日。每笔授信工程的使用期限依所签的合同或协议商定。 第8条本合同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国际贸易融资等业务中甲方应计收的费用,票据贴现的贴现率,贷款和进出口押汇业务中所需确定的利率、汇率等,除非在本合同中已有商定,否则均由甲方与乙方在每项授信业务的详细合同或协议中依法商定。 第9条甲方与乙方就每一项详细授信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与本合同不全都的,以该合同或协议为准,但乙方一起对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相关的详细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和一切债务担当的连带责任不得因此无效或得以解除。 第四章甲方
13、的权利与义务 第10条假如乙方申请使用授信额度符合本合同的商定,甲方应批准申请并按所签的合同或协议准时履行。 第11条除有本合同第六章商定情形外,甲方不得随便对授信期间和最高授信额度作出不利于乙方的调整。 第12条对乙方在本协议及详细协议项下的到期未付应付款项,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处及甲方其他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款而无须事先征得乙方或其下属公司的同意,并且甲方有权对资金使用状况随时进展检查。 第五章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13条对于授信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或协议的商定。 第14条在授信期间内按甲方要求不定期报送真实的财务报表及全部开户银行账号、存贷款余额等状况。 第15条在授信期间
14、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为他人债务供应担保。 第16条在授信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实行兼并、收购、分立等任何形式的资产重组活动或有任何形式的承包、租赁等转变企业经营权活动,或进展转变企业组织机构、经营方式的活动,或者增减注册资本、股权和重大投资转变等情形。 第17条如有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住宅地、营业地更换,应在更换或转变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18条按时归还授信资金的本息,按时支付应付费用。还款时所使用的币种应与甲方业务计价货币一样。当甲方依据本协议及详细协议的商定主动扣款时,如该账户币种与业务计价货币不同,则按结算当日甲方公布的汇率折价计算。 第19条如甲方依照本协议及详细协
15、议之商定扣款时,乙方承诺甲方享有本协议第13条所商定的权利,而无须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假如甲方依据本合同所开立的银行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产品对外支付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归还,并且放弃一切抗辩权。 第六章授信额度的调整 第20条如发生以下大事之一即构成乙方违约 (1)乙方没有按期支付到期的与甲方有关的未清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规定或每笔详细授信工程合同或协议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 (2)乙方没有根据本合同或与甲方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授信资金; (3)乙方没有充分履行本合同或与甲方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没有完全遵守其中的任一
16、规定,且已对甲方的权益产生重大的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并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没有实行令甲方满足的补救措施; (4)乙方作为当事人不能或表示不能归还与第三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授信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债务; (5)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五章中的所规定的义务,且已对甲方的权益产生重大的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6)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者资不抵债; (7)发生据甲方合理的推断可能会实质性危及、损害甲方权益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大事,如本合同的担保人的担保力量变得明显缺乏,与乙方经营相关的市场状况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并将对乙方经营状况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等。 第21条违约大事发生后,甲方有权依据情节轻重调整、削减或终止本授
17、信额度及授信期间,并有权实行以下局部或全部措施 (1)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马上清偿; (2)要求乙方担当甲方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3)要求乙方供应或追加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 (4)实行维护其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章担保 第22条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_公司将与甲方签订编号为_最高额保证合同,(下简称“保证合同”)为乙方履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每笔详细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供应担保。 第八章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23条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18、托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成立,与担保合同同时生效。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全都,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章争议和解决 第24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章在北京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章附则 第25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每份法律效力同等。 第26条甲方与乙方依据本合同就每一项详细授信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并构成一个合同整体。 甲方:(公章)_银行法定
19、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 乙方:(公章)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 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书 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书范本篇二 合同编号:( )银授字第_号 授信人:_银行(下简称“甲方”) 住宅:_ 邮编:_ 电话:_ 传真:_ 法定代表人:_ 开户银行:中国 受信人:_有限公司(下简称“乙方”) 住宅:_ 邮编:_ 电话:_ 传真:_ 法定代表人:_ 开户银行及账号:_ 依据我国、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协商全都,于_年_月_日在_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章 授信额度及类别 (1)贷款:人民币_元(或美元_元) (2)银行承兑汇票:人民币
20、_元; (3)银行保函:人民币_元; (4)国际贸易融资:人民币_(美元_)。 其次章 授信期间 第3条 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间为_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但贷款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应受相关借款合同的商定。 第4条 甲方有权对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使用状况进展不定期审查,如消失本合同第六章述明的情形,甲方有权调整授信期间。 第三章 授信额度的使用 第5条 在本合同商定的授信期间和授信额度内,乙方可一次或分次向甲方书面申请使用该授信额度。 (1)保函授信额度的使用 a.本合同项下保函授信额度的使用范围为乙方在甲方申请开立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或经甲方认可的其他种类的保函。
21、 b.在本合同规定的授信期间内,乙方有权在保函授信额度内向甲方提出开具保函的申请。乙方要求甲方开具保函时,应根据规定的格式逐笔填制_银行保函申请表(代保证书)(下简称“保函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并与甲方书面要求的有关资料一起提交甲方。 c.甲方对乙方使用保函授信额度的工程或交易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不担当实质审查的义务。 d.在详细办理每笔保函业务时,甲方在收到由乙方提交的保函申请表并出具保函后,马上保函授信工程纳入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统一治理。在本协议生效之前,甲方为乙方已出具的但尚未结清的保函统一纳入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 e.乙方应准时向甲方供应其申请的保函所涉及的业务的相关资料,包
22、括但不限于主债务合同、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其他背景材料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f.甲方有权依据自身的保函审批程序,对乙方的保函申请进展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甲方出具保函正本一式一份:假如审核未获通过,甲方应准时通知乙方或其下属公司,并将申请材料退还乙方。 g.对于保函授信额度的使用状况,以甲方按季向乙方供应的保函余额明细表作为依据。 (2)免保开证额度的使用 a.乙方每次使用此免保开证额度时,须逐笔填制开证申请书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开证所需的其他材料,由甲方审核同意后准时对外开证。 b.甲方接到受益人、出口方银行或者其他当事人提交的单据,应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
23、承办付款或承兑工作。 c.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进口信用证单据通知书后,必需在甲方收到单据之日后六个银行工作日内书面对甲方办理付款、承兑或拒付手续。假如乙方同意付款或承兑,应在进口信用证单据通知书上做好有效签章,并注明相应付款账户的账号。假如乙方未按本条规定时间办理付款、承兑手续,视为乙方同意办理付款、承兑。 d.乙方有义务在甲方依照相关信用证的商定支付该笔款项之前,向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应付款加其他应付费用。如对外拒付,则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乙方应不迟于距甲方支付二个工作日之前将款项划入其在甲方的付款账户;如乙方是以人民币买汇付款,须提前办妥一切买汇手续。 e.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人民币贷款额度除外
24、)限于乙方主营并且记载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进出口业务。在本合同生效前已经发生的甲方已经对外支付但乙方尚未清偿的信用证款项纳入本合同的授信额度。 (3)保函垫款或信用证垫款 a.假如发生保函受益人要求甲方履行保函授信工程下的付款义务时,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或甲方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以向保函受益人偿付,但甲方在扣划后应准时通知乙方; c.对甲方垫付的任何保函款项,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利息。除此以外,乙方还应支付违约金。每拖延一日,应按垫付金额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 d.乙方保证对甲方为其开出的信用证按期履约付款。若乙方违反本商定,使甲方发生垫款,则甲方在相关信用证项下的垫款构成
25、乙方对甲方一项单独的债务。如垫款币种非人民币,则甲方有权自主以该币种在垫款发生当日的银行卖出价折合成人民币作为该笔债务的本金,乙方保证对此不提出异议。乙方除有义务向甲方归还垫款金额外,还应向甲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垫款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垫款数额每日万分之二点一逐日计算。 e.如自甲方垫付信用证款之日起逾30日,乙方仍未按前款商定向甲方清偿垫付金额及逾期利息,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本合同额度项下的全部债务,并有权终止本合同。 f.如信用证发生甲方垫款,甲方以该信用证项下的货物作为抵押物,乙方负责补偿甲方因货物滞留所垫付或支付的一切费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海关所征收的关税及代
26、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等; 其次、因逾期申报和缴纳关税所征收的滞报金以及海关收取的其他有关费用; 第三、因逾期提货所发生的仓储费、保管费等;第四,其他相关费用。 (4)银行承兑汇票额度的使用 a.乙方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必需以真实的商品交易为根底,并供应每笔交易的商品购销合同正本和合同当事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b.乙方在申请开立每笔银行承兑汇票前须向甲方提交承兑申请书,并附该笔交易的商品购销合同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乙方公章。 c.每笔汇票开出之前,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兑手续费,手续费按票面金额的万分之五计算。 d.汇票到期日前2个工作日内,乙方必需将应付票款足额交付甲方。 e.甲方对乙方的每
27、笔承兑申请进展审查,如乙方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购销合同中存在不利条款或者购销合同没有真实的交易根底,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开出承兑汇票,并终止剩余额度的使用。 f.承兑汇票到期日,甲方凭票无条件支付票款,如到期日之前乙方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甲方对缺乏局部自票据到期日起转作逾期贷款。乙方除应支付逾期贷款利息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每日按逾期贷款万分之四计。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并终止本合同项下全部剩余额度的使用。 g.承兑汇票如发生任何交易纠纷,均由出票人和持票人双方自行处理,甲方不担当任何责任。 (5)其他授信额度的使用 在本合同商定的授信期间内,乙方可一次或分次向甲方
28、书面申请使用其他授信额度。该书面申请应载明授信类别、使用期限、使用金额等。甲方经审查认为符合本合同的商定,应当与乙方再签订相应授信业务的详细合同或协议。 第6条 乙方申请使用的授信额度余额(即使用中尚未归还的累计本金数额)在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本合同第1条商定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间内,乙方对已归还的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授信期间内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间届满后自动取消。 第7条 乙方必需在本合同第4条商定的授信期间内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每笔授信工程的开头使用日期不得超过授信期间的截止日,该截止日包括调整后授信期间的截止日。每笔授信工程的使用期限依所签的合同或协议商定。 第8条 本合同项下的银行承兑
29、汇票、银行保函、国际贸易融资等业务中甲方应计收的费用,票据贴现的贴现率,贷款和进出口押汇业务中所需确定的利率、汇率等,除非在本合同中已有商定,否则均由甲方与乙方在每项授信业务的详细合同或协议中依法商定。 第9条 甲方与乙方就每一项详细授信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与本合同不全都的,以该合同或协议为准,但乙方一起对本合同项下或与本合同相关的详细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和一切债务担当的连带责任不得因此无效或得以解除。 第四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10条 假如乙方申请使用授信额度符合本合同的商定,甲方应批准申请并按所签的合同或协议准时履行。 第11条 除有本合同第六章商定情形外,甲方不得随便对授信期间和最高
30、授信额度作出不利于乙方的调整。 第12条 对乙方在本协议及详细协议项下的到期未付应付款项,甲方有权从乙方在甲方处及甲方其他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款而无须事先征得乙方或其下属公司的同意,并且甲方有权对资金使用状况随时进展检查。 第五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13条 对于授信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或协议的商定。 第14条 在授信期间内按甲方要求不定期报送真实的财务报表及全部开户银行账号、存贷款余额等状况。 第15条 在授信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为他人债务供应担保。 第16条 在授信期间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实行兼并、收购、分立等任何形式的资产重组活动或有任何形式的承包、租赁等
31、转变企业经营权活动,或进展转变企业组织机构、经营方式的活动,或者增减注册资本、股权和重大投资转变等情形。 第17条 如有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住宅地、营业地更换,应在更换或转变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18条 按时归还授信资金的本息,按时支付应付费用。还款时所使用的币种应与甲方业务计价货币一样。当甲方依据本协议及详细协议的商定主动扣款时,如该账户币种与业务计价货币不同,则按结算当日甲方公布的汇率折价计算。 第19条 如甲方依照本协议及详细协议之商定扣款时,乙方承诺甲方享有本协议第13条所商定的权利,而无须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对此放弃一切抗辩权。 假如甲方依据本合同所开立的银行保函、信用证、
32、银行承兑汇票等产品对外支付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归还,并且放弃一切抗辩权。 第六章 授信额度的调整 第20条 如发生以下大事之一即构成乙方违约 (1)乙方没有按期支付到期的与甲方有关的未清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规定或每笔详细授信工程合同或协议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 (2)乙方没有根据本合同或与甲方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用途使用授信资金; (3)乙方没有充分履行本合同或与甲方签订的其他有关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没有完全遵守其中的任一规定,且已对甲方的权益产生重大的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并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没有实行令甲方满足的补救措施; (4)乙方作为当事人不能或表示不能归还与第三方
33、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授信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债务; (5)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第五章中的所规定的义务,且已对甲方的权益产生重大的实质性的不利影响; (6)乙方被宣告破产或者资不抵债; (7)发生据甲方合理的推断可能会实质性危及、损害甲方权益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大事,如本合同的担保人的担保力量变得明显缺乏,与乙方经营相关的市场状况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并将对乙方经营状况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等。 第21条 违约大事发生后,甲方有权依据情节轻重调整、削减或终止本授信额度及授信期间,并有权实行以下局部或全部措施 (1)宣布直接或间接源于本合同的一切债务提前到期,并要求乙方马上清偿; (2)要求乙方担当甲方因实现
34、债权而发生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_等); (3)要求乙方供应或追加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 (4)实行维护其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章 担保 第22条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形成的债权能得到清偿,_公司将与甲方签订编号为_最高额保证合同,(下简称“保证合同”)为乙方履行本合同及与本合同相关的每笔详细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供应担保。 第八章 合同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23条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成立,与担保合同同时生效。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双方协商
35、全都,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章 争议和解决 第24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如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_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_规章在北京_。_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章 附则 第25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与乙方各执一份,每份法律效力同等。 第26条 甲方与乙方依据本合同就每一项详细授信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并构成一个合同整体。 甲方:(公章)_银行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 乙方:(公章)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 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书 贸易融资综合授信协议书范本篇三 甲
36、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乙方: 负责人: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了加强甲、乙双方在贸易融资业务方面的合作,经甲方申请,在满意乙方相关规定的条件下,乙方同意为甲方供应肯定期限内肯定数额的贸易融资额度。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甲、乙双方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公平互利、友好协商的根底上,特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协议所包含的额度种类与金额 1、乙方同意向甲方供应最高不超过等值 (币种、金额大写)的贸易融资总额度。 2、在本协议项下,乙方同意为甲方供应的贸易融资额度
37、包括:(图标“”中画“”并在“ ”处填列详细金额的表示“适用”,画“”的表示“不适用”) 开证授信/进口信用证押汇额度: 开证授信/进口信用证押汇额度为 (币种、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供应的开证授信/进口信用证押汇额度为 (可/不行)循环使用的额度。 其中,在本单项额度项下,甲方在申请开立单笔信用证时需交纳不低于信用证项下开证金额和溢装金额之和 %的保证金。在经甲方申请,乙方同意供应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融资的条件下,单笔进口开证项下的押汇金额最高不超过付汇金额的 %。 进口代收押汇额度: 进口代收押汇额度为 (币种、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供应的进口代收押汇额度为 (可/不行)循环使用的额度。 其
38、中,在本单项额度项下,进口代收押汇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进口代收金额的 %。 汇出汇款押汇额度: 汇出汇款押汇额度为 (币种、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供应的汇出汇款押汇额度为 (可/不行)循环使用的额度。 其中,在本单项额度项下,汇出汇款押汇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汇出汇款金额的 %。 出口信用证押汇额度: 出口信用证押汇额度为 (币种、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供应的出口信用证押汇额度为 (可/不行)循环使用的额度。 出口托收押汇额度: 出口托收押汇额度为 (币种、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供应的出口托收押汇额度为 (可/不行)循环使用的额度。 在本单项额度项下,出口托收单笔押汇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汇票或发票金额的 %
39、。 出口t/t押汇额度: 出口t/t押汇额度为 (币种、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供应的出口t/t押汇额度为 (可/不行)循环使用的额度。 其中,在本单项额度项下,单笔押汇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扣除进口商预付货款及定金后的发票金额的 %。 出口信用证贴现额度: 出口信用证贴现额度为 (币种、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供应的出口信用证贴现额度为 (可/不行)循环使用的额度。 开立保函授信额度 开立保函授信额度为 (币种、金额小写) 乙方为甲方供应的开立保函授信额度为 (可/不行)循环使用的额度。 其中,本单项额度项下,开立每笔保函需交纳不低于开立保函金额 %的保证金。 3、 本条第2款中乙方同意供应的各项额度
40、称为“单项额度”。各单项额度限额之和可以超过本条第1款中所规定的贸易融资总额度限额。但是,在其次条规定的任一单项额度的使用期间内的任一时点,甲方在本协议项下占用的该类单项贸易融资额度不得超过本条第2款规定的该单项额度的限额;并且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内的任一时点,甲方占用的各类单项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本条第1款所规定的贸易融资总额度限额。 4、截至本协议签订日甲方在乙方已发生的贸易融资授信余额视为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授信,占用本协议项下乙方为甲方核定的相应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 5、甲方信用等级下降或发生其他乙方认为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业务的状况时,乙方有权调整直至取消甲方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 其次条 授
41、信额度的使用期限 1、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额度使用期间届满时,本协议项下的授信额度自动终止,未使用的额度自动失效。甲方如需连续使用额度需重新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审核同意后重新签订协议。 3、有关各方(包括甲方、乙方和担保方)在本协议及各单项协议项下因已发生的融资或授信而享有的权利和担当的义务不因授信额度使用期间届满或本协议的终止而受到任何影响和限制,甲方仍须根据本协议及各单项协议的商定履行还款义务及其他相关义务,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受影响。 第三条 有关业务的界定与额度的适用范围 1、开证授信/进口信用证押汇额度: 就本协议而言,开证授信系指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证时,乙方可为甲方供应免收局部/全部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