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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货物运输合同模板汇编7篇货物运输合同 篇1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任): 本着公正、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就甲方有一批物资托付乙方从福建南平辖区内运输至安徽省合肥市甲方指定设备仓库内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遵守及履行合同所商定的各项规章条款。 一、 甲方货物为一台”QTZ63塔式起重机”,装车要求:超宽及超高、超长。对于上述要求所涉及的道路行政罚款及运输安全风险,均由乙方担当,甲方不担当任何费用的补助。 二、 乙方所供应的车辆在装车后,乙方货运车辆随车人员均需签署装车清单,若物件在运输过程中丧失或损坏,乙方均按购置价赔偿甲方损失。 三、 双方商定16米凹凸板价格为: 元/辆, 14米凹凸
2、板价格为: 元/辆;甲方要求乙方配备2部16米和2部14米车,上述费用已包含乙方全部运输过程中的一切安全、保险及罚款和利润的费用。乙方货物到达甲方合肥所在驻地后,经清点完毕后,一次性支付清运费。 四、 乙方车辆必需准时到达装货现场,并帮助甲方装车,乙方自行绑扎固定牢靠。若发生延迟,造成的甲方吊车及装车人员损失由乙方担当损失费用。 五、 乙方车辆不得在装车及卸车现场和运输过程中有意刁难,不听从装车挨次及车载货物的数量安排。如发生上述事宜,乙方应负责协调、沟通。若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担当赔偿。 六、 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货物到达后付清运费费用,本合同终止。 甲方(公章):_ 乙方(公
3、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货物运输合同 篇2 承运人:_(甲方) 托运人:_(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运输方式 甲方调_吨位船舶一艘,根据乙方的要求由_港运至_港,按现行包船运输规定办理。 其次条装船时间 乙方于_ 年 _月_日将货物集中于动身港,由甲方负责装船(也可以由乙方装船,甲方指导)。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码头时起_日内装完货物。 第三条运到期限 船舶自装船之_日起日运至到达港。逾期运到,甲方须向乙方支付_违约金。 第四条卸船时间 船舶到达后,乙方负责卸船。乙方应在_时内卸完货物。
4、因乙方责任拖延卸货的,每迟_支付_违约金。 第五条运输质量 甲方应当保证货物运输的安全。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灭失的,由甲方按实际损失担当赔偿责任。 第六条 运输费用 双方商定,乙方按每吨_元向甲方支付运输费用_元。港口装卸费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费用结算 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预付运输费用_元。在卸货后,双方据实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法律适用 本合同发生纠纷,双方同意由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 第九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承运人:_ 托运人:_ 法定代表人:_ 法定代表人:_ _年_月_日 货物运输合同 篇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规章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运输时间等: 货物运到时间: 年 月 日 货物承运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承运人 住 址 联系电话 托运人 住 址 联系电话 收货人 住 址 联系电话 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到达地点 货物编号 品 名 规 格 性 质 包装方式 数量(件) 重量(千克、吨) 保险、保价价格 货物价值 运杂费 结算方式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方法: 其他: 托运人(签章): 签订时间: 承运人(签章): 签订时间: 收货人签收: 其次条 包装要求:托运货物的包装,应当根据承托双方商定的方式包装。对
6、包装方式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在足以保证运输、搬运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完好的原则下进展包装。依法应当执行特别包装标准的,根据规定执行。 第三条 权利义务 一、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托运人的权利:要求承运人根据合同商定的时间、地点及运输方式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货物交付托运后,到达商定地点之前,可以变更到货地点和收货人,或解除合同,但应支付因此给承运人增加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 2、托运人的义务:按商定支付运杂费;照实告知承运人所托运的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按商定的时间、地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 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7、 1、承运人的权利:要求托运人按商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对按商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取运杂费。 2、承运人的义务:在商定期限内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准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a、电话;b、书面;c、其它 );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承运人应依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供应技术状况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意所运货物重量的要求。使用的车辆、容器应做到外观干净,车体、容器内洁净无污染物、残留物。对于承运特种货物的车辆和集装箱运输车辆,需配备符合运输要求的特别装置或专用设备;办理交接手续时,应依据合同记载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方式等,核对货物;对运输货物特殊是
8、珍贵物品,提示托运人保险或者保价。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人责任 1、未按合同商定的时间和要求供应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支付给承运方违约金_。 2、在托运的货物中夹带、匿报危急货物和禁运物品,造成车辆毁损或被相关执法部门查封、扣押或货物灭失,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担当赔偿责任。 3、因货物包装缘由,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担当赔偿责任。 二、承运人责任 1、由于承运人过错,造成未按商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承运人应支付给托运人违约金_。 2、因承运人责任将货物错送或错交,应将货物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交给指定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逾期
9、到达,承运人应按_担当违约责任。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按(a、有保价的,按保价声明价格赔偿;b、保险运输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协议办理;c、按_担当赔偿责任;d、按货物的实际损失)担当赔偿责任。 4、汽车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由与托运人签订合同的承运人担当赔偿责任。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以下缘由造成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的,经举证后承运人不担当违约责任:(1)不行抗力;(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3)货物的合理损耗;(4)托运方或收货人本身的过错;(5)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缺、变质。 第五
10、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有关行政治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依法按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没有商定或商定不明的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根据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当事人各执 份。 托付方(甲方);xx物流有限公司 合同号wty20xx-001 承运方(乙方);xx运输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依据合同法及汽车货物运输规章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为 明确双方关系,甲方托
11、付乙方运输钢卷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甲方托付乙方运输货物,乙方在承运过程中对货物丧失,短缺,损坏,雨淋,生锈等缘由造成损失的, 由乙方全部担当赔偿。 2;甲方托付乙方于20xx年 月 日起,开头运输如下地区的货物(每次以实际交货地点为准) 始 发 地 目的地数量(吨) 运价(吨/元) 说 明 万方板业(虎山) 江苏常州 103 万方板业(虎山) 江苏张家港 万方板业(虎山 江苏无锡 108 其它江苏各地 3;运费结算方式;按月现金结算,如需开具发票双方协商打算。 4;乙方作为甲方指定的汽运物流公司,须具备国家认可运输资格,并供应有关证明文件。 5;为保证发出货物的安
12、全,乙方须在本协议生效后7日内将5万元保证金交给甲方,乙方在承运货物过程中造成的一切损失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和客户。若乙方未按规定赔偿,甲方有权扣乙方保证金赔偿损失,缺乏部份甲方有权追索。 6;乙方必需按甲方商定的时间路线将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由于自然灾难,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须书面形式准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协商解决,若未准时通知甲方而造成货物过期到达,造成损 失由乙方陪偿,过期到达货物每过期一天按20元/吨对乙方惩罚。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货物运到非指定地点,造成卸错货的一经核实,对其按200元/吨惩罚。 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有效期至20xx
13、年 月 日。 9;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履约地人民法院诉讼。 10;合同生效后,承运方在接到甲方运输业务托付的一个工作日内必需向甲方出具运输车辆的车牌号, 车型,司机姓名,驾驶证号及联系方式等。 xx物流有限公司xx运输有限公司 托付方代表人(甲方); 承运方代表人(乙方) 货物运输合同 篇4 甲方(托运人): 乙方(承运人):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为一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为止。 二、上述合同期内,甲方托付乙方运输货物,运输方式为汽车大路运输,详细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
14、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由甲、乙双方另签运单确定,所签运单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甲方的义务: 1、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对货物进展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依据保证货物运输的原则进展包装,甲方货物包装不贴合上述要求,乙方应向甲方提出,甲方不予更正的,乙方可拒绝起运。 2、 根据双方商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运费。 四、乙方的义务: 1、 根据运单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甲方指定的地点,交给甲方指定的收货人。 2、 承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如消失此类问题,应担当赔偿义务。 五、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1、 运费按乙方实际承运货物的里
15、程及重量计算,详细标准根据运单商定执行。 2、 乙方在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时,应向其索要收货凭证,作为完成运输义务的证明,持收货凭证与甲方结算。 3、甲方对乙方所提交的收货凭证进展审核,在确认该凭证真实有效且货物按期运达无缺失损坏问题后10日内付清当次运费。 六、甲方交付乙方承运的货物均系供给客户的重大生产资料,乙方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确保货物按期运达。非因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造成货物逾期运达的,如客户追究甲方职责,乙方应全额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因发生自然灾难等不行抗力造成货物无法按期运达目的地时,乙方应将状况准时通知甲方并取得相关证明,以便甲方与客户协调。 七、运输过程中如发生货物灭失、缺少、损坏
16、、变质、污染等问题,乙方应根据以下标准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1、 货物灭失或无法正常使用的,按运单记载货物价格全额赔偿,如运单未记载价格的,按甲方同类产品出厂价格赔偿。 2、 货物修理后能够正常使用且客户无异议的,赔偿修理费(包括换件费用、人工费及修理人员的来回差旅费等)。 八、消失合同第七条状况导致货物逾期运达的,乙方除按该条规定担当职责外,还应当同时执行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根据合同法规定办理,发生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章进展仲裁。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货物运输合同 篇5 第一章 总
17、则 其次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第2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大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3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
18、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应根据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规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规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依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规划、铁路运输规划和铁路运输力量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全都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其次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4条 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规划表代替。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5条
19、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局部。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6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以下根本内容: 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发站和到站;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重量; 五、车种和车数;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7条 货物运单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具体地址; 二、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三、货物名称; 四、货
20、物包装、标志; 五、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六、承运日期; 七、运到期限; 八、运输费用; 九、货车类型和车号; 十、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8条 托运人应当担当以下义务: 一、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商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 二、需要包装的货物,应当根据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进展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要依据货物性质,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展包装,并按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 三、按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出示有关证件; 四、对整车
21、货物,供应装载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 五、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展检查,并按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进展装载,在规定的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毕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六、在运输中需要特别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 七、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八、将领取货物凭证准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领取货物; 九、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提出货物声明价格清单,支付货物保价费; 十、国家规定必需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
22、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详细方法另行规定。 第9条 承运人应当担当以下义务: 一、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商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洁净的货车; 二、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 三、将承运的货物根据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四、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 五、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 六、发觉多收运输费用,准时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 第10条 收货人应当担当以下义务: 一、缴清托运人在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用和托运人责任发生的垫款; 二、准时
23、领取货物,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 三、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卸车时间内将货物卸完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四、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毕后,应将货车清扫洁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规定需要洗刷消毒的应进展洗刷消毒, 第11条 托运人托运个人搬家货物、行李每十千克价值三十元以上者,可声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时,按规定核收货物保价费。 第12条 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和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时候,都应进展交接验收。假如发觉货物(托运人组织装车的为封印、货物装载状态、篷布苫盖状态或规定标记)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
24、载不符,在承运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货物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即认为运输合同履行完毕。 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并在专用线、专用铁道内装车的货物,按承运人同收货人商定的方法,办理交接验收。 第13条 承运人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三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内提出处理方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时,承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的时候,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14条 因自然灾难,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承运人应
25、当实行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措施。因货物性质特别,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会造成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应联系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要求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方法。超过期限未答复时,承运人可比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15条 货物运输合同必需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 第16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别缘由,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以下状况,不得办理变更: 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二、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三、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局部; 四、其次次变更到站
26、。 第17条 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18条 承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以下缘由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规划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但当月补足或转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 (二)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商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 (三)拨调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 (四)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顿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规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 二、从承运货物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缺少、变
27、质、污染、损坏,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铁道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另行规定。 三、由于以下缘由之一造成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行抗力; (二)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货物合理损耗; (四)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的过错。 四、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收货
28、人,应免费运至合同规定的到站,并交给收货人。 五、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 六、假如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有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治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局部10%至50%的罚款。 第19条 托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以下缘由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承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规定期限提出旬间日历装车规划,致使承运人未拨货车(当月补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规划的安排,提出日要车规划; (二)收货人组织卸车的,由于收货人的责任卸车拖延,线路被占用,影响向装车地点配送空车或对指定
29、使用本单位自卸的空车装货,而未完成装车规划; (三)承运前取消运输; (四)临时规划外运输致使承运人违约造成其他运输合同落空者。 二、由于以下缘由之一招致运输工具或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坏,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匿报或错报货物品名或货物重量的; (二)货物包装有缺陷,无法从外部发觉,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包装上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 (三)托运人组织装车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在交接时无法发觉的; (四)由于押运人过错的。 第20条 由于托运人缘由招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失,由收货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21条 货物运输合同遇有以下状况,承运人或托运人免除责任: 一、
30、因不行抗力或铁路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排空送车,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以及停电影响装车,超过二十四小时时; 二、依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行政机关的书面要求停顿装车时; 三、由于组织轻重配装或已完成货物吨数而未完成车数时; 四、由于海运港口、国境口岸站车辆积压堵塞,不能按规划接车而少装时。 第22条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一百八十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六十日)。 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以下日期算起: 一、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为车站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 二、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十
31、六日,但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满期的次日。 三、要求支付货物运到期限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四、多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或补收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发生该项损失或少收运输费用的次日起算。 第23条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三十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六十日内)进展处理,答复赔偿要求人。 索赔的一方收到对方的答复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第24条 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协商解决,协商不全都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治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
3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25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货物运输合同 篇6 甲方:托运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细则的规定,甲乙双方协商全都,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托付乙方承运 货物 吨。 二、装货地点: ,卸货地点: 。 三、每吨运价为 。 四、乙方船舶在规定 天内到达指定装货码头。 五、装卸货物时间按国家规定为二十四小时,但考虑实际状况,经双方协商装卸货物时间(其中:装货 天,卸货 天,最多不超过 天,如超过时间由甲方另行担当延搁费(雨天、机械故障、停电除外),每天每吨 。 六、甲方要保证航道水深、装卸码
33、头无故障,桥梁高度及其它故障设施,由于航道、桥梁障碍等,所运货物不能运到指定地点时,由甲方负责处理。 七、如因运输人为造成产品质量潮湿、霉变等由乙方负责。 八、交货方式:装货码头定吨位,损耗 %。 九、运费结算方式:卸完后 ; 卸一半。 十、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向托运方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它: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货物运输合同 篇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
34、因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难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其次章 保险责任 其次条 本保险分为根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患病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根本险: 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漂浮、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患病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在发生上述灾难、事故
35、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爱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根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因受震惊、碰撞、挤压而造成破裂、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裂开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液体货物因受震惊、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患病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患病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的责任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终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
36、运抵目的地后,假如收货人未准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四条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战斗或军事行动; 核大事或核爆炸; 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过失;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根据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承受并帮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展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需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 货物假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得悉后,应马上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快速实行施救和保险措施,防止或削减货物损失。 第九条 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 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 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十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