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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赣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_物业经理人 赣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治理方法 2023.06.30 赣州市人民政府 第四十四号 赣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6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赣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地产交易治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治理,均应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
2、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赣州市房地产治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地产交易实施治理。 各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交易治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制止利用房地产交易进展违法活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其次章房地产转让治理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六条房地产转让时,房屋全部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时,除符合建立部城市房地产转让治理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七条以下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打算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三)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六)已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