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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货物运输合同范文汇编9篇货物运输合同 篇1 甲方 (货物方) : 乙方:*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公平协商就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托付乙方代为运输货物,运费为整车运费=车次费*元/日+0。45元/公里+路桥费;零担运费=*元/立方米X公里 二、乙方接到通知后,准时上门提取甲方发运的货物,或在甲方送货上门时,作好接货工作,装车后, 甲方需供应货物装箱单,商业价格单,便于货物丢损赔偿时参用。货值超过*万元甲方需卖保险。 三、甲方有权免费跟踪查询货物运输期间的状况,如货物有丧失,损毁,甲方在收货前提出。 四、货物不得夹带违法物品,因此被查扣乙方不负责,甲方负担货物的被检被查被
2、扣等费用。 五、因不行抗缘由(如:地震,水涝等)而延误货物运输,乙方不担当责任。但要准时通知甲方,并争取有效措施努力补救。 六、付款方式:起运时预交一半运费,货到付清。 七、合同履行:本合同起货时履行开头,收货付款后终止,期间如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负担产生的损失。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20xx* 货物运输合同 篇2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其次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需根据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依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展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 货物到达地点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 货物运到期限 第五条 运输质量
3、及安全要求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方法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 要求承运方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需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 按商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顿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根据规定的标准进展包装,遵守有关危急品运输的规定,根据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承运方的权
4、利义务: 1、运方的权利: 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假如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准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担当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 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
5、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供应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一般货物中夹带、匿报危急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烛等事故,托运方应担当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担当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线自
6、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觉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状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甲方违约金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假如货物逾期到达、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
7、担当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以下缘由造成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担当违约责任: 不行抗力; 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货物的合理损耗; 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送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_ 承运方:_ 代表人:_ 代表人: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货物运输合同 篇3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患病损失时,本保险根据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平安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
8、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难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行避开,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患病搁浅、触礁、漂浮、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局部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漂浮、焚毁意外事故的状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患病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难所造成的局部损失。 4在装
9、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局部损失。 5被保险人对患病承保责任内危急的货物实行抢救、防止或削减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依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归还船方的损失。 (二)水渍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难所造成的局部损失。 (三)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
10、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缘由所致的全部或局部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以下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有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头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斗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头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
11、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终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安排、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安排、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终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头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掌握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给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准时将获知的状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状况下,本保险仍连续有效。
12、保险责任按以下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管任何状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连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根据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准时提货,当发觉被保险货物患病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觉被保险货物整件缺少或有明显残
13、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假如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 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患病承保责任内危急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快速实行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削减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实行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实行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承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觉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船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得悉后马上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连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需供应以下单证: 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
14、、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供应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得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准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终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单 发票号码保险单号次 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_(以下简称为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商定的.保险费,根据本保险单保险别和背后所载条款与以下特款承保下述货物运输保险,特立本保险单。 标记 包装及数量 保险货物工程 保险金额 总保险金额: 保费_费率_装载工具 开航日
15、期_自_至 承保险别: 所保货物,如遇风险,本公司凭本保险单及其有关证件给付赔款。 所保货物,如发生保险单项下负责赔偿的损失或事故,应马上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_保险公司 赔款偿付地点 出单公司地址 营业部 货物运输合同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经营大路货物运输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大路货物运输合同。个人或联户与法人签订的大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签订大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方必需持有经营大路货物运输的营业执照。军事运输,大路与水路、铁路
16、、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三条大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根据公平互利,协商全都,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大路货物运输合同,必需符合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划的要求。依据运输力量与国家物资调拨规划和大路运输治理的规定签订。 其次章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五条承、托双方依据需要,可订立年度、季度、月度货物运输合同,亦可按货物的批量订立运输合同。年、季、月度货物运输合同签订后,托运方应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向承运方提送履行合同的月、旬、日运输规划。运输规划是货物运输合同的组成局部。 第六条属于国家指令性规划调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必需依据国家平衡下达的指标签订;属于国家指
17、导性规划调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承、托双方的实际状况签订。 第七条代订运输合同,要有托付单位证明。依据授权范围,以托付单位名义签订,对托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运输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装标准; 二、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名称及具体地址; 三、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四、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五、货物的交接手续; 六、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 七、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规划(文书、表式、电报)提送期限和运输规划的最大限量; 八、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 九、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十、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
18、条款。 货物运输合同 篇5 第一章 总则 其次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 第2条 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 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大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
19、另行规定。 第3条 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应根据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规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规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依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规划、铁路运输规划和铁路运输力量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全都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其次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4条 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规划表代替。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
20、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5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局部。 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6条 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以下根本内容: 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发站和到站;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重量; 五、车种和车数;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7条 货物运单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具体地址; 二、发站、到站及到站
21、的主管铁路局;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包装、标志; 五、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 六、承运日期; 七、运到期限; 八、运输费用; 九、货车类型和车号; 十、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8条 托运人应当担当以下义务: 一、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商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 二、需要包装的货物,应当根据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进展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要依据货物性质,在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下进展包装,并按国家规定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笨重货物还应在每件货物包装上标明货物重量; 三、按规定需要凭证运
22、输的货物,应出示有关证件; 四、对整车货物,供应装载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 五、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装车前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展检查,并按规定的装载技术要求进展装载,在规定的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毕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六、在运输中需要特别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 七、向承运人交付规定的运输费用; 八、将领取货物凭证准时交给收货人并通知其向到站领取货物; 九、货物按保价运输办理时,须提出货物声明价格清单,支付货物保价费; 十、国家规定必需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七百元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五百元以上的非成件货物,实行
23、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详细方法另行规定。 第9条 承运人应当担当以下义务: 一、根据货物运输合同商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洁净的货车; 二、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装卸的货物,除特定者外,负责组织装卸; 三、将承运的货物根据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 四、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 五、由承运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向收货人发出到货催领通知; 六、发觉多收运输费用,准时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 第10条 收货人应当担当以下义务: 一、缴清托运人在发站未交或少交以及运送期间发生的运输费
24、用和托运人责任发生的垫款; 二、准时领取货物,并在规定的免费暂存期限内,将货物搬出车站; 三、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卸车时间内将货物卸完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 四、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卸车完毕后,应将货车清扫洁净并关好门窗、端侧板(特种车为盖、阀),规定需要洗刷消毒的应进展洗刷消毒, 第11条 托运人托运个人搬家货物、行李每十千克价值三十元以上者,可声明价格,要求保价运输。承运人按保价运输办理时,按规定核收货物保价费。 第12条 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和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时候,都应进展交接验收。假如发觉货物(托运人组织装车的为封印、货物装载状态、篷布苫盖
25、状态或规定标记)有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在承运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接收;在交付时,收货人应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货物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即认为运输合同履行完毕。 由承运人组织装车并在专用线、专用铁道内装车的货物,按承运人同收货人商定的方法,办理交接验收。 第13条 承运人在查找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除不宜于长期保管的货物外,从发出催领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内或从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时起三日内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次日起,五日内提出处理方法答复承运人。超过期限,运输合同仍无法履行时,承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收货人拒绝领取货物的时候,应当出具书面说明。 第14条 因
26、自然灾难,货物运输发生阻碍,承运人应当实行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措施。因货物性质特别,绕路运输或卸下再装会造成货物损失时,承运人应联系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要求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方法。超过期限未答复时,承运人可比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第15条 货物运输合同必需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 第16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别缘由,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以下状况,不得办理变更: 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 二、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 三、变更一批
27、货物中的一局部; 四、其次次变更到站。 第17条 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 第五章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和处理 第18条 承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以下缘由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托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规划及商定的车种、车型配够车辆,但当月补足或转变车种、车型经托运人同意装运者除外; (二)对托运人自装的货车,未按商定的时间送到装车地点,致使不能在当月装完; (三)拨调车辆的完整和清扫状态,不适合所运货物的要求; (四)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停顿装车或使托运人无法按规划将货物搬入车站装车地点。 二、从承运货物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
28、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规定赔偿; (二)保价运输的货物,由承运人按声明价格赔偿,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铁道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治理局另行规定。 三、由于以下缘由之一造成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行抗力; (二)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货物合理损耗; (四)托运人、收货人或所派押运人的过错。 四、由于
29、承运人的过错将货物误运到站或误交收货人,应免费运至合同规定的到站,并交给收货人。 五、未按规定的运到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5%至20%的违约金。 六、假如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有意行为,则承运人除按规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治理机关处其造成损失局部10%至50%的罚款。 第19条 托运人的责任 一、由于以下缘由之一,未按货物运输合同履行,按车向承运人偿付违约金五十元: (一)未按规定期限提出旬间日历装车规划,致使承运人未拨货车(当月补足者除外),或未按旬间日历装车规划的安排,提出日要车规划; (二)收货人组织卸车的,由于收货人的责任卸车拖延,线路被
30、占用,影响向装车地点配送空车或对指定使用本单位自卸的空车装货,而未完成装车规划; (三)承运前取消运输; (四)临时规划外运输致使承运人违约造成其他运输合同落空者。 二、由于以下缘由之一招致运输工具或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坏,按实际损失赔偿: (一)匿报或错报货物品名或货物重量的; (二)货物包装有缺陷,无法从外部发觉,或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包装上标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 (三)托运人组织装车的,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定,在交接时无法发觉的; (四)由于押运人过错的。 第20条 由于托运人缘由招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损失,由收货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21条 货物运输合同遇有以下
31、状况,承运人或托运人免除责任: 一、因不行抗力或铁路发生重大事故影响排空送车,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以及停电影响装车,超过二十四小时时; 二、依据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行政机关的书面要求停顿装车时; 三、由于组织轻重配装或已完成货物吨数而未完成车数时; 四、由于海运港口、国境口岸站车辆积压堵塞,不能按规划接车而少装时。 第22条 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一百八十日(要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六十日)。 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以下日期算起: 一、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为车站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 二、货物全部灭失
32、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十六日,但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满期的次日。 三、要求支付货物运到期限违约金,为交付货物的次日; 四、多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赔偿或补收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发生该项损失或少收运输费用的次日起算。 第23条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起三十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六十日内)进展处理,答复赔偿要求人。 索赔的一方收到对方的答复后,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第24条 对货物运输合同的纠纷,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协商解决,协商不全都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
33、同治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25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货物运输合同 篇6 托运人: _,地址: _, 电话: _,联系人: _, 承运人: _, 地址: _, 电话: _, 联系人: _, 收货人: _,电话: _, 依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订立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 ,规格: ,数量: ,重 公斤,价值:人民币 元。 其次条 货物起运地点:_市 街 号 货物到达地点: 市 街 号 第三条 货物承运日期:年_月_日,货物运到期限 :年6_月_日前。 第四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承运人必需保证货物无灭失、缺
34、少、变质、污染、损坏等。 第五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货物起运及到达后的装卸均由承运人负责,承运人应在托运人指定的地点完成货物装卸。 第六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方法:货物运达后承运人应马上通知收货人,由收货人指定卸货地点,在卸货地当场进展验收,并对货物是否完好等状况开具验收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承运人 ,一份交托运人存底) 第七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本次运输运费 元,本合同签订后托运人预付定金 元,货物到达卸货并由收货人确认货物完好无损后_日内支付剩余的费用。 第八条 货物托运后,托运人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人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需在货物
35、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人,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人所需费用。 承运人应在货物到达以后,收货人未验收前妥当保管货物。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托运人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供应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按其价值的5%偿付给承运人违约金。 2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并且不能超过本合同 第三条商定的货物运到期限。如造成货物逾期到达的,承运人应偿付托运人违约金 元。 3、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等任何状况,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人,并向托运人支付违约金 元。 第十条 本合同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
36、协商,协商不成,交由合同签订地裁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3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托运人:(盖章) 承运人:(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本合同签订时间:年_月_日。 本合同签订地点:_市 区 路(街) 号 货物运输合同 篇7 甲方(托运方)XXXXXXXXXXXXXX 联系人:XX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人手机:XXXXXXXXXXXXXXXX 联系人电话(传真):XXXXXXXX 乙方(承运方)XXXXXXXXXXXXXX 联系人:XX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人手机:XXXXXXXXXXXXXXXX 联系人电话(传
37、真):XXXXXXXX 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运输规定,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就甲方货物托付乙方承运有关事宜。经过友好、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代理事项 1.甲方托付乙方为货运代理人,进展单次货物运输代理。乙方承受甲方托付,同意作为甲方代理人,办理有关代理事项。 2.甲方应依据本协议内容,向乙方签发托付书,以便乙方完成代理事项。甲方托付乙方办理事项详见货物运输代理授权托付书。 其次条 甲方义务 1.应于提出的发运日期(或运到日期)前XXXXXXXXXX日向乙方供应有关运输的资料与要求(包括发运地点、到货地点、货物品名、数量、性质、是否办理保价(险)、收货人
38、全称、联系电话、传真等真实资料),并盖章确认。 2.于每批货物发运前XXXXXXXXXX日,将需要运输的货物完整地交付给乙方,并与乙方共同办理交接验收。 3.已包装或因其他缘由不易清点的货物内容和数量,由甲方自行负责。 4.已交付给乙方的资料或货物确需变更时应提前XXXXXXXXXX日书面通知乙方。 5.应在本协议商定的时间内将运输代理效劳费(或包干费)支付给乙方。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依据甲方的要求与供应的资料,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准时完成代理事项。 2.准时向甲方报告运输代理事务的进展状况,代理行为完成后,应将有关单据证明交付甲方。 3.对甲方供应的各种资料、文件应予以保密。 第四条 代理
39、费用及结算方法 七、结算方式:发货后付款(现付) 货到后付款(提付) 凭签收回单付款(凭签收回单付款每 天结算一次) 4.费用结算后,乙方将有关票据、单证完整、准时交付甲方。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在协议期内甲方给乙方的文件资料、货物有误或需要包装的货物因包装缺陷产生破损,或未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而由此使乙方在代理行为中产生的经济损失,甲方应担当责任。 2.乙方未按协议要求运输也担当责任。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扩大、变更代理权限,而由此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担当赔偿责任。 3.由于乙方缘由使货物发生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属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乙方应担当责任。 4.由于不行抗力或X
40、XXXXXXXXX时,双方协商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5、甲方托付乙方代收的货款,乙方保证在收到货款后,一星期内交付给甲方发生的银行汇款手续费,由甲方承单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甲方托付乙方代收的货款,乙方保证在收到货款后,一星期内交付给甲方发生的银行汇款手续费,由甲方担当。 2、甲方托付乙方运输的货物不得夹带、匿藏危急物品和禁运物品。因夹带、匿藏危急和禁运物品被查处,由甲方担当全部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甲方托付乙方运输的货物,包装必需符合安全运输要求,对包装不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货物,乙方有权拒绝承运。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包装要求的货物重新包装,费用由甲方担当。 4、乙方自接收甲方货物
41、后,应在商定的时限内,将货物送到达甲方指定的送达地。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因发生不行抗力的自然灾难和特别状况(交通事故、道路封锁)乙方应准时通知甲方,双方协商处理。 5、双方因协议发生争议并协商不成时,可用以下第XXXXXXXXXX种方式解决(以“”选择): (1)向XXXXXXXX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XXXXXXXXXX法院诉讼。 第七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备忘录。经双力签的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 2.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别缘由不能连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协商解决。 3.本协议有效时间XXXXXXXXXX年XXXXXXXXXX月XXXXXXXXXX日起至XXXXXXXXXX年XXXXXXXXXX月XXXXXXXXXX日止。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名称(盖章):XXXXXXXXXX 乙方名称(盖章):XXXXXXXXXX 甲方地址:XXXXXXXXXX 乙方地址:XXXXXXXXXX 外币账号:XXXXXXXXXX 外币账号:XXXXXXXXXX 人民币账号:XXXXXXXXXX 人民币账号:XXXXXXXXXX XXXXXXXXXX年XXXX月XXXX日 XXXXXXXXXX年XXXX月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