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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质押担保合同(合集15篇)质押担保合同1 合同编号: 质押人(以下称甲方):_ 法定地址:_ 邮 编:_ 电话:_ 传 真:_ 法定代表人:_ 根本账户开户行及账号:_ 质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_ 法定地址:_ 邮 编:_ 电话:_ 传 真:_ 法定代表人:_ 第三人:_ 法定地址:_ 邮 编:_ 电话:_ 传 真:_ 法定代表人:_ 质押担保是贷款的一种担保方式,即借款人可以用银行存款单、债券等权利凭证作为质物交贷款银行保管, 当借款人不能还款时,贷款银行依法处分质物归还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 质押担保合同2 合同编号: 质权人: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甲方) 出质人: (
2、以下称乙方) 依据甲方与 (下称借款人)签订的荣 年托付字第号托付担保合同(下称托付合同)和甲方与 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下称贷款人)签订的()农信社年保字第号保证合同的商定 ,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万元()农信社年借字第号借款合同供应信用担保。 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乙方经借款人全体股东同意并自愿以其在借款人处的股份向甲方出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商定的担保贷款,数额为人民币佰拾 万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三、反担保
3、质押财产: 乙方情愿以其在重庆市峰高水泥有限公司享有全部权的全部股份向甲方供应质押反担保。质押股份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清单载明(附后),该质押财产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四、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一)甲方代为借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贷款人债权和甲方担保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50%计算。 (二)托付合同中商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五、质押财产移交日期: 乙方将其质押股份于
4、年 月 日在 县工商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据此将甲方记载于借款人股东名册之下。 六、他特约事项: (一)办理股份转让的有关登记费用由乙方担当。 (二)乙方不得隐瞒质押股份存在的任何瑕疵(如: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质押权等)。 (三)质押股份在质押期间的孳息由甲方收取。 (四)当甲方为借款人代偿后,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后的10日内,协商将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处理,乙方应当积极协作。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当首先清偿甲方(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如缺乏以清偿的,甲方依法就缺乏局部另行向乙方追偿;质押股份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清偿甲方后的余款
5、属乙方全部,清偿后15内交付乙方。 (五)借款人还清上述借款本息后,甲方在15日内将乙方转让给甲方的质押股份按原价再转让给乙方。 七、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 万元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假如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缺乏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八、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 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抄送贷款人和借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县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
6、址: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 质押担保合同3 质权人(贷款人):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 住宅(地址):_ 联系电话:_ 邮政编码:_ 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_ 证件种类:_ 证件号码:_ 住宅(地址):_ 根本账户开户行:_ 账号:_ 联系电话:_ 邮政编码:_ 鉴于:_(以下称借款人)和_(贷款人)签订了_借字_第_号借款合同,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借款_元,出质人情愿以其供应的质押财产为借款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全都,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标的 1.1出质人供应的质押财产是 动产汇票存单仓单大路收费权股权其它:_。质押财产的具体状况以本合同所附质物(动产或权利凭
7、证)清单(以下简称质押物清单)为准。 1.2质押物(动产或权利凭证)清单对质物价值的商定,并不作为质权人对质物进展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质权人行使质押权的任何限制。 其次条担保责任 2.1出质人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2.2出质人应担当本合同项下有关质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修理及保养等费用。 第三条质物的移交 3.1本合同项下质物(动产或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应于_年_月_日前由出质人交付质权人保管,并
8、对交付的质物(动产或权利凭证)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质权人收到后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 3.2借款人履行主债务后,质权人应当凭收押凭据准时将该质物(动产或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返还出质人。 第四条出质人的陈述 4.1出质人具有民事权利力量和完全民事行为力量(出质人为自然人的),或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全部必要的权利力量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担当民事责任。 4.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出质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全部必需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4.3出质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质权人供应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精确、完整和有效的。
9、 4.4出质人对质物享有完全全部权或独立处分权,若质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全部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 4.5质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状况。 第五条出质人承诺与保证 5.1不以任何方式处分质物包括转让、赠予、设定担保物权等。 5.2质物权属发生争议或者,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不利影响时,应马上书面通知质权人,并按质权人要求另行供应担保。 5.3质权人认为质物价值削减或有削减可能的,出质人应按质权人的要求供应另行供应担保。 5.4质物非因质权人保管不善给质权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由出质人担当赔偿责任。 5.5了解借款人借款用途,
10、同意借款人按提款申请书说明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由于借款人可以循环借款和还款,借款人可能消失借新还旧状况,保证人同意借款人借新还旧。 5.6在不增加出质人责任的前提下,允许贷款人与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的条款。假如借款合同条款的变更,增加了出质人的责任,出质人在原合同条款商定的责任范围内担当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条款的变更而免除出质人的责任。 第六条质权人承诺 质权人承诺妥当保管质物,若因质权人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毁损,质权人在贷款归还后30日内向出质人赔偿。 第七条质权的实现 7.1以下任一状况消失时,质权人有权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1)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归还一借款凭证项下的全部或局部贷款及相应利息
11、;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商定。 (3)出质人为非自然人的,发生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消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宣告破产;出质人为自然人的,发生失踪、死亡。 7.2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后所得的价款按如下处理: (1)优先归还已到期的债务; (2)借款人有尚未到期的债务时,清偿后的余额存入质权人指定的保证金账户,债务到期时,质权人有权扣划该款项。 7.3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后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后尚有缺乏的,出质人对缺乏局部担当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拍卖、变卖质物之日起两年。 7.4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后所得的价款清偿债务后,超出局部归出质人全部。 7.5如协议以质物抵偿债务,一切过
12、户费用及各种税费均由借款人或出质人担当。 7.6出质人出质的有价证券、仓单、提单等兑现或提货日先于债务履行期的,质权人可以在主合同到期日前兑现或提货。 7.7出质人同意:被担保的债权同时受其它担保合同担保的,质权人有权自行打算行使权利的挨次,质权人有权直接行使质权而无需先行向其他担保人主见权利;质权人放弃在其他担保合同下的担保物权或其权利顺位或变更担保物权的,出质人仍按本合同担当担保责任而不免除任何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出质人在本合同中作虚假陈述或质物有瑕疵没有充分说明,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8.2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商定义务,应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
13、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9.1本合同办理公证的,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自愿承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2未办理公证的,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解决方式为: 提交仲裁委员会裁决。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合同成立和生效 10.1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出质人为自然人的,签字生效。 10.2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10.3本合同各条款效力独立。局部条款无效,其余条款连续有效。 10.4无论任何缘由导致本合同质押局部无效或合同有效但商定质物的质权未设立、
14、无效的,出质人对借款担当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 第十一条其他商定 第十二条附则 12.1出质人已仔细阅读了借款合同和本合同,并确认了全部条款,特殊是划线局部已充分协商和了解,对合同条款无异议。 12.2本合同一式份,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公证机关、质物登记机关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解释权归贷款人全部,贷款人的解释为最终解释。 质权人(贷款人)(公章):_ 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_ 出质人(公章/签字):_ 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_ 签约日期:_年_月_日 质押担保合同4 合同编号: 质权人: 县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
15、甲方) 出质人: (以下称乙方) 依据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荣年托付字第号托付担保合同(下称托付合同)和甲方与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下称贷款人)签订的()农信社年保字第号保证合同的商定 ,甲方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万元()农信社年借字第号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供应信用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贷款债权的实现,借款人应向甲方供应反担保。乙方受借款人的托付并自愿为甲为的担保贷款债权供应质押担保。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 一、质押反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主合同商定的借款,数额为佰拾 万元 (元)。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16、 三、质押反担保范围: (一)甲方为借款人代位清偿的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复息、罚息、借款人违约金及实现甲方和贷款人债权的费用等),以及应由借款人支付给甲方的代偿资金占用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代偿的全部债务为计算基数,从代偿后次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浮动50%计算。 (二)托付合同中商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担保费按实际担保期限、担保额及担保费率计算。 四、反担保质押财产:乙方的工资收益权。 五、特约事项: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乙方不担当担保责任: 1、甲方与借款人、贷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2、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转让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
17、的; 3、甲方与贷款人协商允许借款人延长归还期限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 4、甲方与贷款人协商以“贷新还旧“的方式发放给借款人的贷款。 5、贷款逾期而甲方未按规定(贷款到期30日内)书面通知的。 (二)甲方从代偿后的次月起(包括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而代偿的),即可托付乙方所在单位逐月从乙方应领的全部工资及其它合法收益中扣付,直至甲方代偿资金得以全部清偿。若乙方变动了工作单位,甲方将在新的工作单位连续扣付。若乙方消失下岗、辞职、辞退状况,即无工资性收益时,甲方将依法连续申请执行乙方的个人家庭财产。 (三)乙方有以下行为,应在事后15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乙方以其家庭财产或合法收益为第三人债务供应保证
18、担保或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责任的; 2、乙方工作单位、住宅、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 六、违约责任: 甲、乙任何一方违约,应按上述担保贷款金额万元的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假如违约方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且违约金缺乏以赔偿的,违约方还应当支付赔偿金。 七、本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或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某一条款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同时,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费用由乙方担当。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及借款人各执一份,抄送乙方工作单位和贷款人各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县 中小企业信用担
19、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宅: 乙方工作单位: 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年月日 质押担保合同5 合同编号:_ 借款人:_ 贷款人:中国农业进展银行_ 出质人: (1)_ (2)_ (3)_ 借款人因_需要,向贷款人申请_借款,经出质人质押担保,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上述贷款。经各方协商全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治理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要借款内容 1.借款金额、用途、种类、利率、期限: 2.本合同项下借款按日计息,按_结息。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条 提款和还款 1.分期提款、还款规划: 2.借款人
20、在提款前应向贷款人递交详细的提款规划,并供应说明借款合理用途的书面文件。 3.贷款人按提款规划办理借款凭证手续,在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在本合同期限内,实际放款日、还款日和实际借款额以借款凭证为准。 4.借款人应主动按本合同商定的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双方商定的分期还款规划还款;不主动归还的,贷款人可直接从借款人帐户中扣收。 第三条 还款资金来源 借款人应用以下资金,但不仅限于以下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 2._. 3._. 4._. 第四条 质押内容 出质人自愿以_等动产、权利(详见抵押物品清单)作为本合同载明借款的质物,出质给贷款人,主动质押担保内容如下: 1.质押
21、担保期间:自设定抵押之日起至担保范围内全部债务清偿完毕止。 2.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和质权的费用。 3.质物评估价值_万元,实际质押额为_万元。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和孳息。 4.质物未设定其他担保,全部权无争议。 5.出质人应在_年_月_日之前将质物移交贷款人占有,质物的权利证书和相关文件一并移交贷款人保管,质押期间,贷款人应妥当保管质物。贷款人为安全、便利也可将质物托付与出质人商定的第三人保管。 6.质押财产在质押担保期间,由质押人办理财产保险,保险单由贷款人保存,如发生保险责任内损失,保险理赔款应作为出质财产较贷款人存入专户或用于提
22、前清偿贷款本息,缺乏局部由借款人另行供应担保。 7.按担保法规定,应办理质押合同登记的,出质人应按规定向有权部门办理质押登记和其他法定出质手续,所登记质押权存续时间,应与质押担保期间全都。 8.未经贷款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将质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许可费或价款,应向贷款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9.质物的保险、鉴定、运输、保管、评估、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担当。 10.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或缺乏归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缺乏受偿局部,贷款人有权连续向借款人追偿。 11.贷款人根据本合同规定提前收回贷款时,
23、有权按第四条第11款规定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 12.当出质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卷入或马上卷入诉讼纠纷,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时,贷款人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债权。 13.在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与其他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和借款人财力状况的变化,以及本合同涉及借款人和贷款人条款的无效而受到任何影响或免除。 14.出质人应予赔偿因其自身过失造成的贷款人损失,向贷款人支付借款金额_%的赔偿金。 第五条 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1.借款人必需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进展银行关于政策性贷款帐户治理及资金结算治理的规定;否则,贷款人有权停顿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
24、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局部或全部贷款。 2.借款人必需严格按本合同商定 的用途使用贷款;否则,贷款人有权停顿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局部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局部,按日利率_计收利息。 3.借款逾期而又未签订延期还款协议,贷款人对借款逾期局部按日利率_计收利息。 4.借款人应准时向贷款人供应真实完整的财会报表和统计报表等资料,协作贷款人的调查、审查、检查;否则,贷款人有权实行包括停顿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5.借款人有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联营等转变经营方式行为,均应最迟于变更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积极落实债务;否则,贷款人有权实行相应的制裁
25、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6.借款人不得擅自对他人债务供应担保,以担保政策性贷款得安全。借款人对外任何担保均应提前30天通知贷款人,并以不超过其净资产总额为限。否则,贷款人有权实行相应的制裁措施和使贷款免受损失的防范措施。 7.借款人发觉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状况时,应准时通知贷款人,并应准时实行保全措施。 8.贷款人应按本合同其次条商定向借款人供应贷款,未能准时供应贷款的,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借款人_违约金。 9.对贷款人的违约行为,借款人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反映;因贷款人的违约行为而受到损失的,有权要求贷款人赐予赔偿。 10.担当政策性任务的借款人,有权享受政策性贷款的
26、各项优待政策;贷款人不得擅自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无故提前收回贷款。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 1.本合同生效后,各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借款人因客观缘由造成不能还清贷款的,应在贷款到期前10天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经出质人同意后由贷款人打算是否延期。同意延期还款的,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3.各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4.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方、担保方更换法定代表人,转变住宅时,应在变更后10天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协商或者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合同附件 借款申
27、请书、借款凭证、延期还款协议书、授权托付书、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抵押物清单和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出质人供应的其他有关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第九条 其他事项 1._. 2._. 3._. 4._.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贷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份,借款人、贷款人、出质人各持一份。本合同自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签约日期:_年_月_ 质押担保合同6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住宅: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 住宅: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甲方同意作为出质人,为_ (在编号为_)授信合同
28、项下的债务向乙方供应质押担保,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同意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质押标的 (一)质押标的为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特定保证金账户内的全部现金存款,详细金额以乙方的对账单为准。 (二)甲方应在乙方开立特定保证金账户: (三)甲方同意并托付乙方将甲方的款项作为保证金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特定保证金账户。 (四)保证金将一次或间续存入而混合成为一份不行复原分割的保证金,用于保证被担保人在编号为 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能够得予全数归还。保证金一旦存入该特定账号,即行冻结封户,不得支取,但本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 (五)甲方为被担保人供应不行撤销担保责任,保证金与授信额的比为_%. (六)乙方将对上述保
29、证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_利息计付给甲方,并将利息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质押物的组成局部,为被担保人供应不行撤销担保责任。 其次条 质押担保范围 甲方同意将存入乙方保证金账户的全部保证金质押给乙方,作为对被担保人在编号为 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能够得予全数归还的担保,详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在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本息及公证、评估、拍卖、诉讼、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费用。被担保的乙方债权未清偿完毕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和使用保证金。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质押权不因甲方的任何变动而受影响。不受甲方或借款人合并、分立、重组、变更、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的变更等因素的影响。
30、 第四条 质押标的的交付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和权利凭证由乙方占有和保管。 第五条 孳息的收取 在质押期间内,乙方有权依法收取质押标的所生孳息。收取的孳息在优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后存入保证金账户作为质押物。 第六条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占管质押标的或有关权利凭证。 (二)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转让、兑现、再出质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标的;经乙方同意,甲方转让、兑现质押标的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务。 (三)甲方确认为本合同项下设置质押担保而向乙方供应的全部文件、资料、报表和权利凭证等均是精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甲方确认乙方赐予借
31、款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授信合同的履行,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应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应视为对本合同项下规定的乙方权利的放弃。 第七条 质押人声明及保证 (一)质押人的质押行为已经甲方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同意或甲方财产共有人同意。 (二)在签署本质押合同前,质押人未曾将本质押保证金质押给任何其他第三者,在本质押合同有效期内,也不将本质押保证金质押或转让给任何第三者。 (三)质押人将不会因归还债务或其他缘由与任何第三者签订有损于乙方权益的任何合同或协议文件。 (四)本保证金质押项下的授信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到本质押合同的有效性时,质押人将相应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
32、保证金质押项下的授信合同规定要求相全都。 (五)本质押合同如因不行抗力的缘由必需作肯定删节、修改或补充时,质押人保证任何转变将不会免除或削减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担当的责任,不影响或侵害乙方在本质押合同项下全部的权益。 第八条 质押标的的处理 在发生以下事项中一项或数项时,乙方有权直接扣划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用于清偿乙方在本保证金质押担保项下授信本息及费用。 (一)在保证金担保期限内,如被担保人未能依照授信合同的规定,向乙方偿付授信本息及相关费用的。 (二)质押人在本质押合同中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不真实或不履行的。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或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质押人
33、、被担保人有其他违反本质押合同或本质押项下授信合同规定事项的。 第九条 费用 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公证、评估、拍卖、诉讼、律师代理费等全部费用均由甲方支付或担当。 第十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和解释 (一)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书面形式作出,并构本钱合同不行分割的组成局部。 (二)如国家法律、法规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合同任何条款成为非法或无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一) _. (二) _ _. (三) _.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
34、解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同时满意后生效。 1.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署并盖章。 2.质押标的或其权利凭证已交付乙方占有。 3.依法需办理审批、登记或记载的,已办妥有关手续。 (二)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授信合同等其他任何法律文件,授信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件的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第十四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质押担保合同7 为了确保甲方与银行签订的编号为的授信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和乙方与银行签订的编号为
35、的最高额不行撤销担保书的履行,甲方情愿为主合同和最高额不行撤销担保书供应专利权质押反担保。 乙方经审查,同意承受甲方所供应的反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合同。 第一章质物的设定 第1条因乙方同意应甲方要求,按托付保证合同向甲方供应保证担保,甲方自愿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第2条甲方自愿以全部权人的身份并以质押的形式将质物出质给乙方,作为甲方履行托付保证合同项下责任和义务的反担保。 第3条本合同项下质物为:9项有用新型专利权。(详见权利质物清单) 第4条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生的孽息及派生权益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物。 其次章质押反担保的期限与范围 第5条质押反担保的期限
36、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完全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之日止。 第6条质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乙方实际向贷款方代为归还的资金总额、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其它乙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 第7条当甲方完全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后,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第三章质押登记及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 第8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学问产权局办理本合同的质押登记手续。 第9条乙方在保管期间应妥当治理,以保持上述文件的安全、完好无损,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用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用途。 第四章质物的提存 第10条因质物有价值明
37、显削减的可能,足以危机乙方权益,且甲方拒不供应相应担保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第11条乙方同意转让本合同质物的,甲方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第五章甲方的保证与承诺 第12条甲方的保证 12.1甲方向乙方供应的有关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全部权的证明文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并且在乙方保管上述证明文件期间,不得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12.2甲方是质物的唯一合法与实际全部权人,质物不存在专利权所属方面的争议。甲方有权将质物向乙方出质,并保证乙方对质物享有第一优先受偿的权利; 12.3本合同项下质物的出质行为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有关专利权的质押行为已经甲方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有关决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12.4甲方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作出过任何处分,该质物之上也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者权利,且在解除本质押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对质物转让、赠与、放弃、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