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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请假销假制度_请假销假制度范文请假销假制度篇1 (一)病事假 1、因病、因事请假均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去向,一天之内(含一天)由区委办分管领导批准,二天以上(含二天)须报区委办主任批准。 2、病假超过二个月以上按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文件规定执行,一年事假期限一般把握在8天以内。 3、因病、因事均须预先请假,因故不能预先请假的,需准时通过电话告知,并于事后补填请假条。 (二)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 1、晚婚人员(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可享受15天婚假;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晚婚、晚育
2、的,产假为135180天。 3、女方晚育的,男方照看假为7天。 4、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不在本地并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已婚人员每4年可探亲一次,假期为20天;未婚人员每年可探亲一次,假期为20天,若有特别缘由的,可2年探亲一次,假期为45天。夫妻两地分居的,每年可探配偶一次,假期为30天。 5、直系亲属去世,丧假13天。 6、婚假、产假、探亲假、丧假均应征得区委办主任同意。 (三)休假 1、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正式人员(当年转正定级人员从下一年度开头执行)每年休假6天;满10年至20年者休假10天;满21年及以上者休假15天。 2、一年内病假和疗养时间累计超过4
3、5天的;事假累计到达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时间的;病事假累计超过4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3、休假一般由干部、职工本人提出或办公室依据工作规划安排,报区委办主任批准。区委办领导休假须报经区委领导同意。 (四)销假 假期届满,应准时销假、按时上班。逾期未归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请假销假制度篇2 为了严厉工作纪律,改良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经讨论打算,制定监察支队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 凡在上班时间外出办案、开会出差等,应在去向告知牌上留言。因事因病要履行请假手续(急诊除外),并按批准权限办理报批;续假的在销假时应补办相关手续。 一天以内(含一天),工作人员由科室负责人批准,
4、科长由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含两天)请假,须经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批准,综合科备案。 全部工作人员请假离开扬州至外地须报综合科备案。 二、销假 凡批准的请假条须报综合科备查。假期完毕后,应向批假领导报告,并到综合科履行销假手续。如有特别状况,要准时报告,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凡不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假期类别 职工依法参与社会活动请假,视同正常工作。 (一)病假 1、工作人员凭医院病假证明请假,经领导同意前方可休息。身体的确不佳,又无医院病假证明者,一天以内的须电话口头请假,事后按规定补办病假手续。两天以上(含两天)者一律凭病假证明。 2、特别状况的病假由支队领导班子讨论处
5、理方法。 (二)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赐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假如由于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赐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 上述假期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三)婚假 1、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
6、,加起来共10天假期。 2、晚婚假应在婚后一年内休完。经批准超过婚假的天数作事假处理。 (四)产假 1、女同志符合法定婚育的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包括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晚婚育(女24周岁以上)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产假另加三十天,包括双休日,不包括法定节日。产假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十天。 (五)流产假 怀孕2个月内流产的,给假15天,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给假30天;怀孕4个月至7个月流产的,给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75天。 (六)节育假 上节育环的,给假2天;取节育环的,给假1天;单纯结扎
7、的,给假21天(男给假7天);产后结扎的,按产假另加15天。 (七)哺乳假 婴儿在一周岁内每天给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半小时,也可合并使用,时间为一小时。多胞胎生育的,多一个婴儿,每次可增加半小时。 (八)丧假 工作人员在本市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子女)死亡时,给假三天。在外地的,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给假五天,依据路程远近,酌情赐予路程假,但路费自理 。 (九)年休假 1、年休假假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年休假须报支队综合科备案,当年假期在本年度休完,
8、无故不休视为放弃,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一样的工资收入。 2、 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职工从外单位调入,工作不满半年的,或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根据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消失上述第(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
9、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十)事假 事假须在本人年休假使用完毕前方可请事假。 (十一)旷工 有以下状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经组织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不归,未办续假手续者。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作规定的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请假销假制度篇3 教职工因公、事、病、探亲、婚、丧、产、规划生育等需耽搁上班时间的,必需履行正式的请假手续,不假离校或超假者按旷工处理。期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准时向学校销假。 一、请假、销假程序 先到办公室领取请假单一式二份,并照实填写有关栏目。审批后,请假人须将请假单一份交办公室登记并存档,一份交所在部,并做好工作交接前方能离岗。期满返回工作岗
10、位,本人必需到办公室当面销假。 二、审批权限 3天以内的请假由学校校长审批。中层以上干部由校长审批,其余教职工经本人工作涉及到的处、室、部负责人签具意见后,由校长或分管副校长审批。 3天以上半个月以内的请假,由学校校长签署意见后由教育局分管领导审批。教师的请假手续交政工人事股登记。 半个月以上两个月以内的请假,由教育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教师的请假手续交政工人事股登记。 三、病假:一次性请病假,除癌症病人、精神病人、重度传染病人等外,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经医院证明确需超过两个月的,按程序重新请假。请病假,必需出具县级及以上公费医疗定点医院的休假治疗证明书 因公因事到县外未归需请病假者,应事
11、先电告学校,返校后凭当地县级医院治疗证明补办手续。危险病人可先就医后补假。 四、事假、探亲假:办私事和探亲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或双休日,确需占用上班(课)时间者,必需事先请假。 五、婚、丧、产、规划生育假:休假天数以国家规定为准(详见附件),并均含节、假日在内。 六、如遇请假人不能离开的特别状况,可由家属或被托付的其他同志代办请假手续。严禁捎口信、打电话请假(因公因事到县外未归需请病假者除外)。 七、弄虚作假请假的,一经查出视为旷工(课)。 八、非特别状况误工(课),不予补假,以旷工(课)论。 九、请假期间,工资按国家规定发放,奖金、津贴(含课时、工作量)、福利按学校有关规定发放。无正值理由或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治理试行方法(川办发202340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与之解除聘用合同并报告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