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多篇).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多篇).doc(25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多篇) 好范文原创投稿 趁着暑假,我在读了孟德斯鸠的闻名论作论法的精神后,除了谈一谈对论法的精神这本书的读后感,还会说一下通过这本书,我对中国当代政治建立的一些思索。 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 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殊是它以独特方式讨论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供应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供应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
2、、主见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 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同时也是法国资产阶级闻名的法学家。孟德斯鸠以他宽阔的视野、广博的学识、精辟的见解,通过这部著作具体的阐述了从皇权向人权转化的历史过程中,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与人的只有的精神,他以法律为根底,以详实的资料和充分的论证,为人类描绘了一个完全新式的社会蓝图,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打算人类命运的将不再是某一个人的喜怒哀乐,而是一部代表了人民利益的法律;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行政、立法、司法是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没有一个机关会拥有无限大的权力;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人将不再是臣民,他们将成为社会的公民,而公民的权
3、利是被得到充分的爱护的。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全书在政治理论上竭力主见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开专制者的产生。专制者们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简单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定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并且叙述了法律与防备力气、进攻力气、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
4、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地理环境打算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该书首先叙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惧、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根据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局部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条根本法则,就是只有
5、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公平的。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它对法理学的最主要的奉献。孟德斯鸠主见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根底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律的精神。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定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世界万物是由一个最根本的理性的存在。法就
6、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以及存在物彼此间的关系。万事万物有着最根本的联系,即规律,而法的精神就是这种规律和规章,其精神就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间的关系中的秩序规章。该书的主要内容就是为了探讨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即人类生活中法的精神。由于人作为才智存在物,总是不断违反上帝制定的规律而更改自己制定的规律,作为社会动物,总是忘本和遗忘自己,由此需要宗教、哲学以及法律来催促他们尽责。 三权分立学说是其思想核心。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理论,认为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进一步进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见“必
7、需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根据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由于人们将要可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他还依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局部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局部都受行政权的约束, 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犹如他的著作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犹如水从泉源流出一样”。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这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加政
8、权的需要。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 机关或者个人的专制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在国家生活中,它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一是区分功能,二是平衡功能,三是制约功能,四是补救功能。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正确熟悉三权分立的性质以后,就会发觉它与我国奉行的“民主集中制”并不冲突。 看完这一部书之后,猛然糊涂了很多,对于世界,特殊是人类世界的熟悉有了很大的转变,我明白了原来人类社会也会存在一种普遍的真理和理性,这种理性和真理只有在一个安康的土壤中才会真正健壮的生长。我们现在已
9、经有了阳光,我们需要做到的,就是用自己的一切去培育出这种安康的土壤,让我们自己也可以在孟德斯鸠几百年之后得到我们自己的理性果。 推举第2篇:论法的精神 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趁着寒假,我拜读论法的精神这本书。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殊是它以独特方式讨论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他国家的资产阶级供应了理论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供应
10、了模式和原则,追求自由、主见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 孟德斯鸠(16891755)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出色代表,是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同时也是法国资产阶级闻名的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论法的精神一书,虽囿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 资产阶级国家学说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同时也是法国资产阶级闻名的法学家。孟德斯鸠以他宽阔的视野、广博的学识、精辟的
11、见解,通过这部著作具体的阐述了从皇权向人权转化的历史过程中,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与人的只有的精神,他以法律为根底,以详实的资料和充分的论证,为人类描绘了一个完全新式的社会蓝图,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打算人类命运的将不再是某一个人的喜怒哀乐,而是一部代表了人民利益的法律;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行政、立法、司法是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没有一个机关会拥有无限大的权力;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人将不再是臣民,他们将成为社会的公民,而公民的权利是被得到充分的爱护的。 论法的精神一书反映了当时处于社会下层的资产阶级与劳动人民对于政治与经济的愿望。全书在政治理论上竭力主见建立相互制衡的三权分立。目的是为了避开专制者的
12、产生。专制者们往往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于一身,简单造成权力的滥用。在法律理论方面阐述了法律的定义和种类,法律与各种事物的关系,刑法和民法的理论,以及立法的理论。孟德斯鸠认为法由事物本性产生出来的必定关系,也就是事物之间的内在规律。由此将法律分为人定法和自然法,提出了立法应与政体相互适应的原则。并且叙述了法律与防备力气、进攻力气、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宗教习俗、货币等各种事物的关系。全书在经济理论上认为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的自然权利。在地理环境打算论中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当考虑地理环境尤其是气候、土壤等,和人们的性格、感情有关的这些因素。该书首先叙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
13、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惧、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根据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局部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条根本法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公平的。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也都有着重要意义。 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它对法理学的最主
14、要的奉献。孟德斯鸠主见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他认为 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根底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是法律的精神。因此,“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定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世界万物是由一个最根本的理性的存在。法就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以及存在物彼此间的关系。万事万物有着最根本的联系,即规律,而法的精神就是这种规律和规章,其精神就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间的关系中的秩序规章。该书的
15、主要内容就是为了探讨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即人类生活中法的精神。由于人作为才智存在物,总是不断违反上帝制定的规律而更改自己制定的规律,作为社会动物,总是忘本和遗忘自己,由此需要宗教、哲学以及法律来催促他们尽责。 三权分立学说是其思想核心。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权理论,认为三权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三权分立原则作为一种学说,最先由英国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提出。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进一步进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权学说,主见“必需建立三权分立的政体,根据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组成国家。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由于人们将要可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
16、地执行这些法律”。他还依据英国的政治制度说明各种权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指明立法机关由两局部组成,可通过相互的反对权相互钳制,立法机关的两局部都受行政权的约束,而行政权亦受立法权的约束,彼此协调前进。犹如他的著作所说“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引申出来,犹如水从泉源流出一样”。他的分权说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论,而是顺应时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实际意义的政治纲领,其实质在于“阶级分权”,这在当时适应了新兴资产阶级参加政权的需要。三权分立就是为了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防止某一国家机关或者个人的专制和专制,从而保证国家政治上的稳定。在国家生活中,它大体发挥了以下几种功能:一是区分功能,二是平
17、衡功能,三是制约功能,四是补救功能。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正确熟悉三权分立的性质以后,就会发觉它与我国奉行的“民主集中制”并不冲突。 看完这一部书之后,猛然糊涂了很多,对于世界,特殊是人类世界的熟悉有了很大的转变,我明白了原来人类社会也会存在一种普遍的真理和理性,这种理性和真理只有在一个安康的土壤中才会真正健壮的生长。我们现在已经有了阳光,我们需要做到的,就是用自己的一切去培育出这种安康的土壤,让我们自己也可以在孟德斯鸠几百年之后得到我们自己的理性果。 推举第3篇: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18、法律规制了社会的方方面面,因此不行避开的与国家政体性质原则、自然状况、自由程度、气候、宗教、法律等等都有关系,它以法律为中心,以独特方式讨论和论述了法理学、学、学、学、学等一系列课题,特殊是又遍涉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争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这些关系便构本钱书的主旨法的精神。圆满的是,孟德斯鸠没有向我们明确地提醒出法的真正精神,但是,他提出了法的精神这一宏大而不朽的命题,他探究的思想进路和普遍联系的思想方法已成为人类弥足宝贵的文化财宝。 首先看看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熟悉。自然法学派代表人之一的格老秀斯曾说过,人类的本性就是理性,这理性就是自然法的渊源。自然法的效力,一不权威,二不强制,
19、而是人的理性自觉。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孟德斯鸠则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定关系。”在这个定义下,全部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存在于社会之中,就不能孤立地去看法律,而必需由法律与其他事物的联系去看法律。人类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如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律、政府、道德,等等,这些就构成了一个国家的一般精神。他认为,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各个特别场合的适用。在其对“法”所作的定义当中,虽然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关注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但又有其独特之处,其独特之处就在于他是通过社
20、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以此来提醒“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熟悉和掌握的,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熟悉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 孟德斯鸠的“法”精神可以概括为:法是对自由的界定,法无制止就是自由活动的范围;自由的保证在于对权力的约束,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克制权力的唯一可行之方案;熟悉法律现象必需结合肯定的社会现象相互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社会现象的变化源于社会内部构造中某个因素的变化,所以,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也可以带动社会的变化。 既然在孟德斯鸠看来,法是理性的产物,那么,法的精神中必定包含着人类对理性的终
21、极理解。说明法的精神对于我们是极为重要的问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往往只是依靠于法的工具作用,寄盼望于法律能够解决我们现在面临的全部问题,无视了法律精神所带来的对于法律坚决的信仰。 “法律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它与我们同在,从摇篮到坟墓,它是指引着我们通往目的地的途径,即使在我们已与绝大多数灵魂集合之后,也是由法律打算着,对所留遗产可以作怎样的处置”,美国律师赞恩对此这样精彩地进展了描绘。这充分反映了人类文明的现代形态对社会公共生活标准和秩序理念的特别理解,也极大地表现了现代文明的根本内涵:法律的文明。它说明:人类社会进展到今日的一个最根本的阅历性成果在于:文明必需依靠于法律观念的威力。一方面,
22、人类文明的创生、维系都必需依法律的普遍而有效的作用,由于只有这样,才能定纷止争、冲突解决,以确保社会掌握和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在现代社会里,应当说这业已成为了普遍的观念:法律是有其重要的一席之地的,人们寄望于也习惯于法律下的生活,由于它是“到达美妙生活的唯一可行的手段”。 推举第4篇: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试问“法律”为何物?或许有人会说法律时人们,或是公民在一个国家或这世界上生存、生活所必需要遵守的规定,法律规定了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法律告知你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那么如此看来,法律将是本写不完的书,而这种犹如博尔赫斯笔下的沙之书的书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存在的,法律亦是如此,所以
23、什么是“法律”,“法律”能做什么,在现实生活中,特殊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道路刚刚步入正轨的时期是迫切需要法律专家向民众传达的,而我通过读论法的精神,对于“法律”为何物,以及“法律”在现实生活中能做什么,有了比以往深刻的熟悉。 首先,本书为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闻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他是西方近代法理论的奠基人之一,在他的观念里,法的根底,即为人的理性,唯有理性的,崇尚自由,崇尚人文精神的人,才能熟悉到法律的重要性,才能正确地贯彻落实法律的实施,使法律真正为民所用。这虽然是当时启蒙时期的理论,但在当今社会,特殊是当今的中国社会,也有很深远的意义。中国自古两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直到1912年才得以推翻,封
24、建思想在中国人民的脑子里根深蒂固,而在1912年后的民国时期,因战斗的原因,中国还未真正实行过宪政,民办法识有了,自由意识有了,唯独缺乏法律意识,这是中国目前所面临的窘境。 而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对法律的解释,或者说是对法的精神的解释则为:法是对自由的界定,法无制止就是自由活动的范 围;自由的保证在于对权力的约束,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是克制权力的唯一可行之方案;熟悉法律现象必需结合肯定的社会现象相互之间的关系来考察;社会现象的变化源于社会内部构造中某个因素的变化,所以,法律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法律也可以带动社会的变化。孟德斯鸠认为,法是理性的产物,所以,法的精神必定包含着人类对理性的终极理
25、解,在此中,说明法的精神对于我们来说是极为重要的问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总是依靠于法的工具作用,寄盼望于法律能够解决我们社会或是政治制度现在所面临的全部问题,从而无视了法律精神所带来的,对法律,而不是法律条文坚决的信仰。 查阅了有关资料,我发觉学界对于论法的精神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局部反对此书的学者认为此书推崇的是开明的精英政治,孟德斯鸠通过此书告诫贵族,假使他们不拿出一局部权力,专制制度将会带来风险,所以孟德斯鸠的思想是为封建专制贵族效劳的,假惺惺的民主,而真正的是专制。相反,支持此书的学者,则认为论法的精神是法国1791年宪法三权分立原则和美国宪法权利制衡原则的思想源泉,而将孟德
26、斯鸠列为分权学说和政治自由主义的理论学家。 在书中,孟德斯鸠还认为在政治体制的背后,都存在一套“原则”,而这套原则会驱动人民来支持该政权并为之效力。首先,孟德斯鸠将人类政治体制分为共和制、君主制和专制。对于君主制,若有贵族、教士等制约,则为“民主君主”,若没有,则为专制。其次,对于民主共和而言,此原则变为“崇尚德性”即为将公共利益置于个人 之上;对于君主制而言,动力(既原则)则为“喜爱荣誉”对于更高位阶、特权的渴望;最终对于专制政体而言,原则便是“对统治者的恐惊”。一个政体假如缺乏原则,它便是无法长期存在的。 反观当今中国,“崇尚德性”的人少之又少,大局部都是“喜爱荣誉”的,由于荣誉可以将自己
27、推上更高的台阶,从而拥有更大的权力,因此,中国社会普遍存在一种利益至上的原则,做一件事情不完全凭借自己的兴趣爱好,而是先想想对自己的好处和利益有多少,这种观念便将人们带入另一个误区学法律,完全就是看法律的成效,看法律能为自己带来什么,而不是全身心地投入法律事业,在学习法条的同时更注意学习法律的精神,为社会带来法制。 在现今中国社会,作为公安大学生,我们在学习法律的同时, 更应当学习法律的精神,收敛一点功利主义,将自己的法律学习作为伸张社会正义的一局部,真正为社会效劳,真正做一名学法、懂法,擅长用法的公安大学生。 这是论法的精神带给我的感悟。 12侦一 严靖凯 1221003 推举第5篇:论法的
28、精神读后感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孟德斯鸠(16891755)是十八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期启蒙运动的出色代表,又是法国资产阶级闻名的法学家。论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论法的精神一书,虽由于时代的限制,在思想上有其局限性,但在资产阶级的法学著作中,可称之为具有独特风格的百科全书,也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古典名著。这部著作,对于十八世纪欧美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预备和实践,起着思想预备和理论指导作用,从而也为资产阶级建立法律制度奠定了理论根底。 该书所提倡的法制、政治自由和权力分立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特殊是为孟德
29、斯鸠所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经过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构建民主制度和政权体制的组织原则。孟德斯鸠所集中争论的不是详细的法律标准本身,而是法的精神,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定性和规律性。所以,孟德斯鸠把法律置于打算地位,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而专制则是对人性的蔑视和对自由的践踏。他进而深入探讨了自由赖以存在的体制条件,并借此找到恢复自由的根本手段三权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主见宪法统率下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政治制度。使法律、自由与宪法结合起来,奠定了宪政理论的根本框架,这也是孟德斯
30、鸠对政治理论最出色的奉献。 该书首先叙述了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有无与法治有着直接关系。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惧、专横和暴力,既无法律又无现章,由单独一个人根据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所以在专制政体下,根本就无所谓立法权。君主政体与专制政体相比虽由也是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所以君主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至于共和政体,它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局部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但并不等于说就是有法治可言的。但是有一条根本法则,就是只有人民可以制定法律,共和国的人民的权力是相对公平的。三种政体对法律的繁简、法律的体系、法律的内容等,也都有着重要意
31、义。 然而,孟德斯鸠在法律的探究和讨论方面与之前的法律学者有着不同理解。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讨论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也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地。他说:“法律应当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当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宝、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终,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根底的
32、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当从全部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 孟德斯鸠认为,只有从上述法的精神中才能解决自然法与人为法之间的关系,才能进展各种法律分类。在这种思想支配下,他列举了不同历史时代、不同民族、不同社会政治制度的历史事实和法律文献,论证某一类型法律制度产生的共同缘由。同时,他不仅停留在查找 某些共同缘由这一层次上,而且还试图建立某些原则。他说:“我建立了一些原则。我观察了:个别的状况是听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原则引伸而出的;全部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每一个个别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联系着,或是依靠于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 实际上,他所努力查
33、找的法的精神,首先从宏观上讲,应是一种存在于全部法律当中的价值观念,即人类正义的价值观念,这种价值观适用于一切法律当中。简言之,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主要精神就是正义,法律应是正义的化身。他的这种思想,对资本主义法律思想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正、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是被普遍承受的。虽然人们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为价值,公正应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司法公正是法治建立的重要内容,它与严格依法办案的观念的联系非常亲密,司法公正就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就必需正确处理好法与情的冲突。在孟德斯鸠法律思想中,有一个很重
34、要的观点,即“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有时候法律走过了头,而只染上了感情和成见的颜色;有时候就停下来,和感情、成见混合在一起。” 可见,孟德斯鸠熟悉到法律常常会和感情发生联系,有时会产生冲突。遇到这种状况怎么办?他认为,法律不能走过了头,只从感情动身。司法实践中,当法律与情理相冲突的时候,执法者往往感到困惑和麻烦,也最简单使其对详细而明确的法律规定视而不见,“制定”一个例外,以情代法做出裁判。这种自由裁量权的随便行使,实际上否认了法律的严厉性和权威性,根本就不是一种“衡平”或“正值背离法律”的方法。孟德斯鸠认为,假如对法律制定例外的规定,实际上就破坏了法律的原则的规定,其结果后患无
35、穷。 那么司法的最高境地是什么?对法律外表的、浅薄的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套用,这是一般的境地;深刻理解法律精神,把握其内涵,并能娴熟运用法律于办案中,在当事人之间真正实现公正,这才是司法的最高境地。 启蒙运动作为一场思想解放运动,为马上到来的大规模的资产阶级革命供应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三权分立思想虽然不是最先在法国大革命中实现,但是在大洋此岸的美国却是利用了这个权力制衡理论,进展到现在超级大国。对美国的政治制度的设计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的三权分力制度的思想是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为指导思想的。同时这里面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对我国的政治体制的改革有着很大启发和借鉴作用 推举第6篇:论法的精神读
36、后感 读论法的精神有感 姓名:姚采学号:3100102111院系:化学系 孟德斯鸠身处于法国封建主义从顶峰急剧走向没落的时代,路易十四当时为实现称霸欧洲的雄心,采纳极端的专制主义压迫人民、资产阶级来筹集经费发动战斗。在路易十四晚期战斗连连失利,由于饱受苛政和战斗的困扰,民众生活饥寒交迫,农夫起义此起彼伏,资产阶级与贵族的冲突日益加深。由于身处于历史洪流湍急的时代,孟德斯鸠便开头对这一切罪恶的源泉政治制度的讨论,企图通过良好的政治制度与法律的建立来构造出一个和平的社会。他对社会政治制度作了广泛的调研以及对法律进展了充分的讲究,包括罗马法、十二铜表法,分析古希腊,古罗马的兴衰与政治制度的关联,历时
37、20余年,论法的精神最终在1748年出版,它把很多国家政治制度带出了黑暗,引领进了拂晓。 论法的精神开宗明义地讲,法是从客观存在物的本质中推导处理的必定关系1,是处理与协调人与客观存在物之间关系。所以所立的法律必需要起到协调这些关系的作用,而这些关系与国家的政体选择以及自然状态,譬如与气候的冷热,土壤的品质,国土的面积,人口的多少,人民所从事的活动,风俗习惯、宗教等息息相关,所以在立法时便要考虑这个国家或地区的特别性,同时还要考虑法律内部之间的关联性,这便构成了“法的精神”。 政体形式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其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划分,那么人所面对的关系便截然不同,所以维护统治的法律
38、形式便不同。孟德斯鸠在洛克的政府论分权的根底上保存立法权的概念,熟悉到洛克的执行权、对外权实际上就是行政权,但是这些权力缺少监视,便制造性地划提出司法权的概念,并且把它从行政权中分别出来。并且通过假设这三种权力中某些权力落入一个集团的情形,通过古罗马以及古希腊的政治实例进展证明,推演出专制政体,君主政体,共和政体。 在封建专制社会中,专制者由于其财宝以及军事力气在局部区域取得优势便可以实行压迫统治,拥有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君主把握着国民的生杀大权,他的话便是法律,便是规章,他根据他的心愿进展治理国家,处理刑案。但是由于官员很难精确把握君主的心思,所以官员们都是根据自己对君主的理解进展判案、
39、治理国家。历史证明,当社会进展到肯定程度,这样的制度以及治理模式是存在特别严峻的问题。其一,在自然状态下,人人生而公平,而专制主义只有君主独享尊荣,而民众却饱受奴役,这明显与此原则相违反。其二,生存权是每个公民的固有权利,而封建专制政体给予君主以生杀大权,明显违反。其三,统治者为防止民众暴动推翻统治,总是会实行愚民政策,重农抑商政策来防止精英团体的形成,防止消失公民们财宝的累积导致局部力气大于人民的状况,而前者对于一个社会生产力的提高是特别致命的,后者使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失去了推动力。其四,君主统治的原则无疑是恐惧,恫吓人们遵守 他的教育,为他工作,人民在其中处于被奴役的状态。在中国封建时期,人
40、民总是通过暴动推翻一个统治者的统治而拥入另一个统治者的怀抱,而如何设计政体保障人民权力这个问题照旧存在,暴动只是摧毁了问题却没有解决它,这也是中国每个朝代都是那么短命的缘由。 所以为了尽量避开封建专制缺陷,人民企图设计一种政体来保障自身的根本权力,但是由于设计者的历史局限性以及当时封建专制政体既得利益者的剧烈反对,不得不产生妥协,君主政体至此诞生。君主照旧把握着国家的最高权力,包括行政权与司法权,但是由于立法权归还给人们,君主不再拥有 “朕即国家”的权力,也不再拥有对人民的生杀大权,其必需在法律的规定范畴内运行权力。君主治理国家的原则是荣誉,君主通过给个人公布相应的荣誉来激发其为君主效劳的热忱
41、,但是人人生而公平照旧是一句空话。而且官吏们手中握着极大的权力,基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简单滥用权力”的定论,官场腐败之风必定盛行,纵使监察机构会对官员的行为进展监视,但是叫官员监视官员又有何用,人民照旧处于被压迫的状态,究竟行政权与司法权照旧把握在官僚集团的手中。而且君王们还会千方百计利用法律来为自己寻求更多的利益,甚至假如立法机构与君王同流合污,人民群众照旧难逃专制政体的摧残,君主政体也逐步被专制政体所取代。 为了摆脱立法机构与君王同流合污的噩梦,为了我们的公平,为了摆脱君王们桎梏的锁链,呼吸自由的空气,我们必需要将这三种权力回收,这导致共和政体的诞生。马西利乌斯(1280-1343)说“人
42、民是一切政治权力和法律的源泉,在人民的权力中就有权选择统治者的权力。合法的政府权威的唯一来源是人民的意志或者同意,人民才是法律的宣誓者”2。而实现这一政体的前提或者说是原则则是人民的政治品德,人民应当具备参加政治建立的热忱以及爱护自身权力不受侵害的意识,否则很简单导致人民的权力被私人利益集团窃取。由于国家权力过于强大,私人很难具备与国家权力对抗的力量,我们就必需设计政治制度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进展相互制衡,而且必需乐观制衡。在孟德斯鸠看来,立法机构可以在立法的层面上规定行政机构的行事规章,但是行政机关必需对立法机构所通过的法案具有拒绝权,但无创议权,而且拥有立法机构会议召集地点、时间的打算
43、权。但是相对于行政机构与立法机构,司法机构相对显得弱小,所以赐予司法机构对行政机构与立法机构的监视权,但是司法机构的权力范围为立法机构所限制,其必需根据立法机构所设计的法律进展监视,判决。如此在良好的政治制度下,这三种权力相互制衡,人民的根本权力可以得到保障,但是政治制度只是法律的框架,并没有给予法律实在的内涵,那我们该如何制定法律,在制定法律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呢? 政治制度是法律的框架,表达的是法律的普遍性,但是由于人生存环境各异,那么法律就必需要有特别性,要与人生存的环境息息相关。所以在制定法律时就必需考虑这个国家的特别自然状态,若这些自然状态致使人民偏离共和政体,我们必需制定出相 应的法
44、律进展躲避。譬如在北方饮酒可以促进人的血液循环,但是在南方饮酒完全没有必要,并且很简单使人精神恍惚,所以在制定酒的税收时,便可以在南方增加酒税。所以可以引出一条,在民生方面在中国各个省可以独立立法,这样各省可以制定出符合各自实际状况的法律。在中国,东部各省与中西部差距较大,特殊是广东,江苏,浙江,山东进展水平更是到达了兴旺国家的水准,这导致他们的进展超出了法律制定的进程。譬如 2022年的丰田汽车只在浙江进展了赔偿,在全国其他地方并未赔偿。 法律必需与人口数量相关。人口过多以致土地资源缺乏以养活时,那么规划生育政策就必需要实行,避开发生饥饿。每个人都有承受训练的权力,但训练资源有限,所以训练法
45、规就必需与人口数量相挂钩。 法律必需要因时制宜,要与人民生活水平相配套,特殊是现下日新月异,新思想新创造涌动的时代。譬如当汽车创造出来时,便要开头增订交通安全法,消费者爱护法等等,避开发生消费者无法可依的局面。我国经受改革开放三十余年,全国各大地区都身处于历史湍急的洪流中,各个地区飞速进展,但是法律却照旧是十年前,甚至是二十年前的法律,这必将导致无法可依的局面消失。所以在中国为防止法律与现实脱节,就必需要增加立法机构的开会频率。 在论述宗教与法律的关系时,有必要先对自由的概念进展阐释。对自由,孟德斯鸠是这样解释:“你可以做法律所允许你做的事情,不强迫你做法律不要求你做的事情。”但是宗教则会要求
46、你做法律不要求你做的事情,其道德底线远远要高于法律所允许的。所以当一个国家宗教越严苛,法律便可以制定地宽松些,但是当宗教比拟宽和,那法律决不能下调自己的底线。此外法律必需与风俗相协调,对于好的风俗,在法律制定时可赐予参照,否则凭空产生的法律群众很难承受,对于不良习俗,法律必需赐予引导、订正。 论法的精神由于著者的历史局限性,在论述上存在一些瑕疵,举例不充分,甚至得出共和政体只适用于小国家的结论。但是在哲学层面上,它已经把法律的精神进展充分论述,叙述了各种政治制度内在弊病的普遍性以及详细法律施行要考虑国家生存环境的特别性。而且在特别性中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的概念特别明确的表述了出来,而这是任何国家立法的准则!孟德斯鸠叙述的是法的精神,立法的原则! 虽然出版后距今已逾200年,当今时代环境、人民生活水平、社会生产力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但是就法的精神而论,其论点精辟,其叙述的立法原则也深合我国时下现状,我国政治制度建立有必要从中找寻给养。对个人启发而言,我从论法的精神中不仅看出法的精神,也看出著者论述严谨,潜心讲究,甘于坐“冷凳子”,费二十余年之功方才成此鸿篇巨著,从中也看出著者坚强、持之以恒的性格品质,值得我辈学习,效仿,特殊是在中国现在追名逐利的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