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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备维修物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标准各类设施设备维保修理所需物品的选购行为,加强资金支出治理,强化机关廉政建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物资选购原则 必需遵守公开、公正、公正、绩效优先原则,根据物品选购流程,相互协作,相互监视,统一申报,统一审批,统一选购,实行用、采、管相分别治理机制。 第三条物资选购工作流程 综合业务科、物业公司或相关科室填报维保修理物资选购申请表工程科组织工程量初审,签署现场勘察意见及修理方案物品选购小组进展价格会审、选购金额预算局长室审批选购选购小组组织比价选购物品验收入库资产登记造册施工单位或施工人签字领用工程科邀请选购小组及相关科室组织竣
2、工验收财审科审核经费凭据局长室审批报支。 维保修理物资选购申请表一式二联:入库(仓库治理保存)、报帐(财务审计科保存)。 第四条物资选购工作所涉科室及人员主要职责 1.申请人:必需依据维保修理的实际需要,在保质量、保安全、保运行、保效劳的前提下,提倡物品重复利用,能修尽修,勤俭节省,杜绝铺张。申请人所属科室负责人或物业公司经理必需在申请表上签字把关。 2.工程科:负责施工许可、工程量核定、施工质量监理及竣工验收。 3.物品选购小组:建立由局办公室牵头,财审科、工程科、综合业务科相关人员参与的物品选购小组,负责确定供给商、审核价格、依据工程量计算工程总价,统一实施选购;负责商品信息采集,建立选购
3、商品分类档案,组织对供给商考核;负责物品验收入库,建立资产选购登记台帐,仓库保管及报废物品的收集和处理。 4.凡涉及物品选购申请程序的科室及人员都必需仔细填写申请表,按流程分别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签署经办人姓名。 第五条物品选购范围 1.局属行政事业设施设备维保修理工程所需物品,总价一万元以下,单项物品五百元以下。 2.突发性紧急修理所需物品,视为特别状况,由相关科室报经局长室同意后应急选购,事后补办选购申请手续。 3.正常维保修理商品,于每月下旬集中申请。 4.其他物品采纳公开招标、邀请投标等政府集中选购形式组织选购。 第六条选购方式方法 通过招标邀标等形式,经局物品选购领导小组确认,实行定
4、点比价选购。一般状况,每大类物品首选正规大店,供给商不少于两家。全部定点供给商必需遵守供货承诺。局物品选购小组负责对供给商履诺状况进展日常考核,一经发觉违法违诺现象,即取消供给资格,承诺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七条物品验收 1.由仓库治理员依据申请表确定的规格、品牌、数量,进展逐笔验收。 2.按资产治理规定,全部商品全部登记造册,建立标准台帐。 3.正常库存备用品,由仓库保管员依据库存增减状况,准时提出选购申请。 第八条物品领用 1.先申请后领用。一般状况下,申请审批五天内,选购小组必需确保物品到位。 2.由申请人或施工人员到仓库签字领用。 3.一般物品领用一律实行以旧换新、以残换新、以废换新。
5、4.若因施工调整或其他因素,未按已审核工程量施工的,所增加物品仍按选购程序申请审批领用,剩余物品应准时退送仓库,不得私自截留。 第九条结算程序 1.全部物资选购工程款项,在竣工后一周内办结相关费用手续。 2.定点供给商开具正式发票,凭收货签单经局财审科对比维保修理物资选购申请表,审核确认后,报局长室审批。 3.财审科依据审批意见,统一办理转账结算。非特别状况不得办理现金结算。 第十条凡参加物品申请和选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需自觉遵守本实施细则,杜绝敷衍了事、不负责任虚报施工工程、有意选购伪劣商品等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选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展检举和投诉。 第一条为标准各类设施设备维保
6、修理所需物品的选购行为,加强资金支出治理,强化机关廉政建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物资选购原则 必需遵守公开、公正、公正、绩效优先原则,根据物品选购流程,相互协作,相互监视,统一申报,统一审批,统一选购,实行用、采、管相分别治理机制。 第三条物资选购工作流程 综合业务科、物业公司或相关科室填报维保修理物资选购申请表工程科组织工程量初审,签署现场勘察意见及修理方案物品选购小组进展价格会审、选购金额预算局长室审批选购选购小组组织比价选购物品验收入库资产登记造册施工单位或施工人签字领用工程科邀请选购小组及相关科室组织竣工验收财审科审核经费凭据局长室审批报支。 维保修理物资选购申
7、请表一式二联:入库(仓库治理保存)、报帐(财务审计科保存)。 第四条物资选购工作所涉科室及人员主要职责 1.申请人:必需依据维保修理的实际需要,在保质量、保安全、保运行、保效劳的前提下,提倡物品重复利用,能修尽修,勤俭节省,杜绝铺张。申请人所属科室负责人或物业公司经理必需在申请表上签字把关。 2.工程科:负责施工许可、工程量核定、施工质量监理及竣工验收。 3.物品选购小组:建立由局办公室牵头,财审科、工程科、综合业务科相关人员参与的物品选购小组,负责确定供给商、审核价格、依据工程量计算工程总价,统一实施选购;负责商品信息采集,建立选购商品分类档案,组织对供给商考核;负责物品验收入库,建立资产选
8、购登记台帐,仓库保管及报废物品的收集和处理。 4.凡涉及物品选购申请程序的科室及人员都必需仔细填写申请表,按流程分别提出处理建议或意见,签署经办人姓名。 第五条物品选购范围 1.局属行政事业设施设备维保修理工程所需物品,总价一万元以下,单项物品五百元以下。 2.突发性紧急修理所需物品,视为特别状况,由相关科室报经局长室同意后应急选购,事后补办选购申请手续。 3.正常维保修理商品,于每月下旬集中申请。 4.其他物品采纳公开招标、邀请投标等政府集中选购形式组织选购。 第六条选购方式方法 通过招标邀标等形式,经局物品选购领导小组确认,实行定点比价选购。一般状况,每大类物品首选正规大店,供给商不少于两
9、家。全部定点供给商必需遵守供货承诺。局物品选购小组负责对供给商履诺状况进展日常考核,一经发觉违法违诺现象,即取消供给资格,承诺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七条物品验收 1.由仓库治理员依据申请表确定的规格、品牌、数量,进展逐笔验收。 2.按资产治理规定,全部商品全部登记造册,建立标准台帐。 3.正常库存备用品,由仓库保管员依据库存增减状况,准时提出选购申请。 第八条物品领用 1.先申请后领用。一般状况下,申请审批五天内,选购小组必需确保物品到位。 2.由申请人或施工人员到仓库签字领用。 3.一般物品领用一律实行以旧换新、以残换新、以废换新。 4.若因施工调整或其他因素,未按已审核工程量施工的,所增加物
10、品仍按选购程序申请审批领用,剩余物品应准时退送仓库,不得私自截留。 第九条结算程序 1.全部物资选购工程款项,在竣工后一周内办结相关费用手续。 2.定点供给商开具正式发票,凭收货签单经局财审科对比维保修理物资选购申请表,审核确认后,报局长室审批。 3.财审科依据审批意见,统一办理转账结算。非特别状况不得办理现金结算。 第十条凡参加物品申请和选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需自觉遵守本实施细则,杜绝敷衍了事、不负责任虚报施工工程、有意选购伪劣商品等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选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展检举和投诉。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局物品选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