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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文合集八篇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1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2、最低工资标准。 (8)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其次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2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峻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3、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法律虽给予了用人单位依法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也需遵循相关的程序规定,不得随便为之。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如下程序规定: 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里的“说明理由”,法律并未规定肯定得实行书面形式,但从举证角度动身,建议采纳书面形式,并且要求劳动者签收。
4、 2、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商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订正。用人单位应当讨论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3、用人单位需制作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给劳动者,同时向劳动者出具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3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
5、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一样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解读】本条是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展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力量、身体状况等进展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商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商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适宜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全都的时间,避开用人单位患病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
6、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酬劳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供应了保障。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拟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商定试用期,商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拟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商定试用期,一律商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
7、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商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商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中劳动者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 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限定能够商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根底上,依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详细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商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商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8、;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状况,一律将试用期商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详细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商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实践中,许多工作原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公平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这就提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殊是劳动者一方在商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的因素考虑进去。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旧不能推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担当因此
9、而带来的风险。 德国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不能商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可以商定。意大利法律规定,一般工人的试用期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术人员为三个月,企业治理人员为六个月。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 这就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展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力量、身体状况等进展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状况已经根本搞清晰了。 (三)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全部劳动合同都可商定试用期。 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
10、定试用期。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当多的意见建议将可商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四)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一样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一)试用期是一个商定的条款,假如双方没有事先商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需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全都,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全都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根底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全都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
11、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 (二)同时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的商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酬劳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爱护的权利、承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加民主治理或者就爱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展公平协商的权利。不能由于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分对等。 (三)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
12、合同,假如商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期限(比方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个星期,可能是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里。不管试用期之后固然订立劳动合同还是不订立劳动合同,都不允许单独商定试用期。 (四)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表达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公平。如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躲避法律,商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便利解除劳动合同。为了爱护劳动者的
13、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根据试用期对待。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4 【案情介绍】 赵先生是一名工程设计人员,20xx年3月20日应聘进入一家外资企业(以下称A公司)从事工程设计工作,岗位是设计工程师,赵先生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三年,商定试用期是两个月,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赵先生上班的第一天,A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人事专员对其进展了入职培训,包括员工手册的讲解,同时,将设计工程师岗位的详细职责以及考核标准告知了赵先生,并经其签收确认。依据A公司的规定,在试用期届满前的一周内对赵先生进展了考核,根据考核标准,赵先生没有及格。因此,20xx年5月19日,A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理由是赵先生在
14、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赵先生认为自己在两个月的试用期内,工作仔细负责,做好了分内之事,不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状况,认为A公司的做法有问题,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在与A公司协商不成的状况下,向A公司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恢复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 【审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A公司能够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赵先生不符合设计工程师岗位的录用条件,因此,A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与赵先生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对于赵先生的仲裁恳求不予支持,合同范本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析】 一、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商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我
15、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被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商定试用期,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试用期期限有更明确的规定,不满6个月的不得设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劳动合同当事人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 二、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依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其次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必需证明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强调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三、关
16、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以及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过错解除,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的义务。依据我国劳动法其次十八条之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状况,因此,用人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四、对本案的分析 在本案中,赵先生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责任应由A公司来担当。A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赵先生入职当天的培训记录、设计工程师岗位的详细职责以及考核标准,用来证明A公司对于设计工程师岗位的详细录用条件以及相应的考核标准;
17、同时,A公司又提交了三份赵先生在职期间所做的工程设计图,其所做的工程设计图上有多处错误,并且有相关人员的修改、批注等,以及A公司对赵先生的试用期考核记录,用来证明赵先生在试用期内所设计的图纸消失大量的错误,其工作力量达不到设计工程师的岗位要求,并经公司考核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公司的解除是合法的。 在本案中,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能够举出大量充分的证据证明赵先生在试用期内不符合设计工程师岗位的录用条件,因此,仲裁庭采信了A公司的观点,对于赵先生的仲裁恳求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建立健全内部治理制度,在用人单位标准用工、标准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A公司之所以能够赢得此次仲裁,关键是其内部有健
18、全的规章制度,并留意证据的保存。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5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依据国家劳动治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员工聘用方法,甲方聘请乙方为试用员工,双方在公平、自愿的根底上,经协商全都签订本试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一、试用合同期限: 试用期为 _个月,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 二、依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工作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为元(含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试用期满后,并经考核合格,可依据公平协商的原则,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四、甲方的根本权利与义务: 1.甲方的权利 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在试用期间,乙方如严峻违
19、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情节严峻的追究法律责任; 试用期间,乙方由于个人缘由所发生的疾病以及伤残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负责; 2.甲方的义务 为乙方供应必要的工作条件; 负责对乙方进展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五、乙方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享有国家法律法规给予的一切公民权利; 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 试用期间如变更单位,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终止试用合同; 2.乙方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 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标准的义务; 维
20、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六、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试用期间,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前完毕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试用期满,有权打算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具有参加公司民主治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反对和投诉对乙方试用身份不公正的卑视。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处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 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6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
21、收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力量、身体状况等进展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商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劳动合同中商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适宜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全都的时间,避开用人单位患病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酬劳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供应了保障。 目前,在用
22、工过程中滥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拟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商定试用期、商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拟混乱。某些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商定试用期,一律商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6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二者一样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商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商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法立法中劳动者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
23、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1.限定能够商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的根底上,依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详细规定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商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商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3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3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状况,一律将试用期商定为6个月。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商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实践中,许多工作原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
24、,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3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公平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这就提示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殊是劳动者一方在商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等因素考虑进去。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旧不能推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担当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这就涉及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职工的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力量、身体状况等进展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状况已经根本搞
25、清晰了,没有必要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屡次商定试用期。 3.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全部劳动合同都可商定试用期。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当多的意见建议将可商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4.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试用期问题上,需要强调以下几点: 1.试用期是一个商定的条款,假如双方没有事先商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需就试用期条款充分协商,取得全都,试用期条款才能成立。合同是
26、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全都的结果,是在互利互惠的根底上充分表达各自意见并就合同条款取得全都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条款。 2.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酬劳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爱护的权利、承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加民主治理或者就爱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展公平协商的权利。不能由于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
27、,与其他劳动者区分对待。劳动合同法对商定试用期的行为进展了限定,目的是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不管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是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假如商定了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段(如可能是三天、五天或者一个星期,也可能是一个月或者两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是包括在整个劳动合 同期限里。不管试用期之后固然订立劳动合同还是有其他承诺,都不允许单独商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表达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大体平衡。如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中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
28、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躲避法律,商定试岗、适应期、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无非是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便利解除劳动合同。为了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情形根据试用期对待。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7 滥用试用期,通过设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来躲避对职工应尽的法律责任,是近年来很多企业存在的比拟严峻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自20xx年1月1日开头施行以来,在爱护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标准劳资双方关系上发挥了重大作用。但作为新生事物,该法不行避开地会存在着一些疏漏;加之劳动争议案件涉及的法规解释纷繁简单,实务界对相关规定的理解也各持己见。本文
29、就司法实务中遇到的试用期条款(劳动合同法第19-21条)适用的一些问题,提出笔者的一些浅见,盼望能在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得以厘清与修正。 一、同一用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与劳动者能否分别商定试用期 少数用人单位利用新招用人员表现积极的特点,为节省本钱,不断“试用”不断辞退,甚至把“试用期”变成了“白用期”。为此,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则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托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0、”。 假设有公司甲设有分支机构A、B、C(分公司形式,都领取了营业执照)。那么消失以下状况时,甲公司与其分公司A、B、C之间,以及分公司A、B、C相互之间,是算同一用人单位,还是不同的用人单位? (1)劳动者王某和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商定过试用期,王某后来又至分公司A处工作,能否再次商定试用期? (2)劳动者王某和分公司A签订劳动合同,并商定过试用期,王某后来又至母公司甲处工作,能否再次商定试用期? (3)劳动者王某和分公司A签订劳动合同,并商定过试用期,王某后来又至分公司B处工作,能否再次商定试用期? 这涉及到对用人单位的理解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的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
31、独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此解释,以上情形都可以作为不同用人单位再次商定试用期,这对于劳动者是明显不利的,也违反了了公司法的根本原理。公司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等级,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担当”。因此从法律上讲,分公司是一个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均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独立地位的分支机构,应与母公司视作一个整体。 为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躲避法律,笔者建议在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应明确将本公司与其分公司视作同一用人单位,不得与同一劳动者屡次商定试用期。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重新入职的劳动者能否重
32、复商定试用期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反复试用,损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行为,本法第19条规定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但是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没有考虑到离职后再次被招用的情形。 现在离职员工回原单位工作的状况越来越多,其间隔时间长短不一,有的几个月,有的好几年。笔者认为,对于这类离职员工重新被单位招用一概不得商定试用期的规定过于肯定化。由于时隔肯定期限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可能发生比拟大的变化,或者就职的部门和岗位与原来不一样;甚至由于人员的变动,原单位没有人熟悉这个曾经在单位工作过的人。所以,假如由于是同一个单位和劳动者,就不能再次商定试用期,很可能引发新的问题,用人单
33、位招用离职的员工不能商定试用期就可能有许多顾虑,但假如商定了试用期,劳动者有可能依据本条提出异议,引发新的纠纷。 这一点在以往的标准性文件中可以找到依据。劳动部在1994年就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中对劳动法的试用期作出了解释: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转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其背后的意思是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就可再次试用。 因此笔者建议在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可以对劳动合同法第19条其次款做一个例外规定,即“离职肯定期限以上的劳
34、动者重新入职的除外”。 三、试用期最低工资标准的理解 在以往的劳动关系中,有一个比拟突出的违法现象,就是有些单位滥用试用期,明明是短期用工,却商定较长时间的试用期、利用试用期工资较低、劳动合同便于解除等特点,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对试用期工资进展标准,是劳动合同法的一大特色,也广受舆论好评。本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虽然对试用期工资的标准进展了标准,但是该规定仍旧不明确,对该条文的详细含义存在两种理解: 第一种理解:试用期工资(1)不得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不得低于劳
35、动合同商定工资的80%;(2)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其次种理解:试用期工资(1)不得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80%;(2)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就中文语法而言,两种理解均不为错。不过这一歧义已被新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所明确,采纳的是其次种理解。 但是无论哪种理解,都有一个问题,那就是谁来标准本单位的最低档工资。由于第一个条件中可以选择有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即“不得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由于两者是选择关系,所以,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情形,就符合了
36、第一个条件。如此一来,试用期工资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状况,只要不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低于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都是合法的。 问题就在于,假如套用“不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那对劳动者就特别不利了,由于最低档工资根本是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套用这一标准的话,本法规定“不低于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的规定就有可能完全成了摆设。 因此笔者建议把该条款中的选择关系改为并列关系,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一样岗位最低档工资,也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商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试用期内劳动者解
37、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试用期既是企业全面考察新录用职工的过程,也是新职工考察企业的双向过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供应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展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商定效劳期。劳动者违反效劳期商定的,应当根据商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供应的培训费用。 那么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为劳动者出资进展培训并商定了效劳期,当劳动者辞职时,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赔偿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22条并没有把试用期排解在效劳期可商定范围之外,因此理论上一旦双方商定了
38、效劳期,用人单位就可以向辞职的劳动者追讨培训费用;然而如此一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辞职的权利又如何得以保障呢?劳动合同法给予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解除权应当是无条件的。所以这个问题的实质在于用人单位可否与劳动者商定把试用期包括在效劳期之内。 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状况)对职工进展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假如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按此复函精神,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
39、费用,即使劳动合同中有商定,该商定也无效。然而这一十五年前的复函效力如何仍值得商榷,故笔者建议今后的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这一问题。 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把试用期商定在效劳期之内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条款。同时这也提示用人单位,为了避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获得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培训后离职,用人单位可实行如下应对措施:(1)尽量不在试用期内支付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展专业技术培训;(2)如急需对劳动者进展专业技术培训,且劳动者仍处于试用期的,可协商缩短试用期。 五、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 依据劳动部办公厅
40、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假如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劳部发1996223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方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以下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从劳动部该复函的规定看,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是有可能需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的。 但是劳动合同法公布后,对劳动者的责任担当进展了严格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其次十二
41、条和其次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商定由劳动者担当违约金”。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商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从该规定看,劳动者担当赔偿责任的仅限于两种状况,第一种状况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即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试用期内未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其次种状况为劳动者违反保密或竞业限制商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只要履行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该解除行为就符合法律规定,无须担当赔偿责任。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推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
42、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须赔偿用人单位的招录费用。 然而劳动部的这两个文件至今并未被废止,法律体系内部之间的不全都可能为今后法律的统一适用带来阻碍,故笔者建议今后的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应明确这一问题。 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8 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是“劳动合同可以商定试用期,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20xx年1月1日开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此在此框架内对劳动合同试用期进一步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商定一次试用期。 五、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商定试用期。 六、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七、劳动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