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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襄樊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2023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建立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治理,防备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治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治理方法(省政府令第327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工程建立场地进展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急性分析、设计地震惊参数确实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四周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区地震灾难猜测等方面的工作。 本方法所
2、称的抗震设防要求,是指依法确定的建立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抗震设计应采纳的地震烈度或者地震惊参数。 第三条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视治理工作,并详细负责市区(不含襄阳区)建立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视治理工作。 各县、市和襄阳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监视治理工作。 各级进展改革、财政、建立、规划、房管、水利、国土、交通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相关的治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立工程必需到达抗震设防要求。 必需进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立工程,
3、其抗震设防要求应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立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国家公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惊参数区划图等技术资料确定。 经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不得随便降低或提高。 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将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惊参数区划图等抗震设防技术资料,在同级政府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属本市审批的新(改、扩)建建立工程必需进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抗震设防要求确实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立单位应当托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担当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立工程进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立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4、并将评价报告按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治理方法(省政府令第327号)第十条的规定,报送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建立单位应当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展抗震设防; (四)建立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接到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建立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通知后,应监视建立单位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展抗震设防。 必需进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立工程的范围和工程按湖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治理方法(省政府令第327号)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不属于本市审批的新(改、扩)建建立工程,本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5、规定的职责履行监管职能。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改、扩)建建立工程不需要进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抗震设防要求确实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立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确定建立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申请; (二)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立单位申请后进展审核,依据国家公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惊参数区划图,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确定建立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 (三)建立单位应根据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展抗震设防。 第七条进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必需纳入建立治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需进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属于本市审批的建立工程,本市县级以上负责工
6、程审批的行政部门,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纳入建立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或工程申请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讨论报告或工程申请报告中,未包含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不予审批、核准;属于备案类工程的,按规定备案后,应准时通知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对于未进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立工程,建立行政部门和其他专业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设计和施工。 进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经费,应当纳入工程建立工程投资规划,在工程建立前期费用中支出。 第八条在本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需取得国家或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经建立工程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部门进展资质验证
7、和工程登记后,方可根据资质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九条担当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必需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其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我市按下限执行。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房和村镇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使其具备应有的抗震力量。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展改革部门、建立部门和其他专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与防震减灾有关的工作进展监视检查,使建立工程具备必要的抗震设防力量。 第十二条建立单位对建立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和
8、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进展抗震设计,并对抗震设计的质量以及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精确性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 文件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进展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建立单位、施工单位应中选用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担当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对已建成的以下建立工程,未实行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到达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展抗震性能鉴定,并实行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重大建立工程; (二)可能发生严峻次生灾难的建立工程; (三)具有重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9、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立工程; (四)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立工程; (五)地震重点监视防备区内的建立工程。 其他未实行抗震设防措施且未列入近期撤除改造规划的房屋建筑工程产权人,应托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现行抗震鉴定标准进展抗震鉴定。 经鉴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展装修改造时,应当同时进展抗震加固;未加固前应当限制使用。 第十四条有关建立单位不进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根据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展抗震设防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防震减灾法的规定赐予惩罚。 第十五条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或者地震安全性评
10、价单位超越其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治理条例的规定赐予惩罚。 第十六条有关建立单位、设计单位不根据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标准进展抗震设计和施工的,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可以联合进展改革行政部门、建立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进展监视检查,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根据防震减灾法的规定予以惩罚。 第十七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展装修改造时未进展抗震加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赐予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立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确实定、使用和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方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