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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备技术台帐、档案管理制度(二) 3. 电气技术治理具有的资料 3.1电气设备维护检修规程; 3.2受托治理范围内电气设备清册以及分类汇总表(计算机建档治理); 3.3受托治理范围内主要电气设备技术档案,一般电气设备登记卡片; 3.4受托治理范围内电气系统一次图、配电设备二次原理图、电缆及架空线路走向图; 3.5受托治理范围内电气系统继电爱护配置图、继电爱护装置动作记录、继电爱护定值台帐、继电爱护年度检修规划; 3.6受托治理范围内电气运行规程、试验规程、特别设备检修规程、事故处理规程; 3.7受托治理范围内6kV电动机和100kW及以上的低压电动机技术档案,100kW以下的低压电动机登记卡
2、片; 3.8受托治理范围内电气设备运行记录,电气设备检修记录,电气设备试验记录,电气设备缺陷记录,电气设备故障及处理记录,电气设备事故记录,第一种工作票登记册,其次种工作票登记册,电动机润滑记录,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登记薄; 3.9受托治理范围内电气设备倒闸操作票、第一种工作票、其次种工作票、临时用电票(至少保存最近一年); 3.10受托治理范围内电气设备检修工程、备品备件和改造工程规划(至少保存最近一年)。 4. 仪表技术治理具有的资料 4.1仪表维护检修规程; 4.2受托治理范围内仪表自动化设备清册以及分类汇总表(计算机建档治理); 4.3受托治理范围内仪表自动化设备“八项技术根底资料”; 4
3、.4受托治理范围内A、B级仪表联锁明细表; 4.5受托治理范围内关键特护机组的仪表台帐; 4.6受托治理范围内可燃气体报警仪技术档案; 4.7受托治理范围内仪表非规划停车治理台帐;受托治理范围内各种票据(至少保存最近一年); 4.8受托治理范围内仪表自动化设备检修工程、备品备件和改造工程规划(至少保存最近一年)。 Edit 篇2:主要危急源监控治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对主要危急源的监视治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安全和工程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结合本工程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主要危急源,是指在危急源明白卡上所规定的危急源。 第三条存在主要危急源的
4、部门,其部门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主要危急源的安全治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对主要危急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协调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主要危急源安全治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急源安全治理与监掌握度; (二)主要危急源明白卡; (三)主要危急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六条工程在施工前应填写主要危急源明白卡,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对新产生的主要危急源,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当准时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工程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主要危急源安全治理规章制度,落实主要危急源安全治理与监控责
5、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主要危急源日常安全治理与监控职责,制定主要危急源安全治理与监掌握度。 第九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对从业人员进展安全教育,现场安全员或现场负责人对从业人员应当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把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状况下应当实行的应急措施(可根据新员工培训方案进展实施)。 第十条安全协调办公室或现场负责人应当将主要危急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殊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在主要危急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主要危急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治理。 第十二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急源中的工艺参数、危急物质进展监控,对重要的设
6、备、设施定期进展保养维护,并记录在案上报机械部和安全协调办公室进展备案。 第十三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急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状况进展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状况报送安全协调办公室。 第十四条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主要危急源,各施工单位必需马上整改;对不能马上整改的,必需实行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准时报告安全协调办公室或有相关监视安全职责的部门。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协调办公室应当制定主要危急源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急源根本状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应急设备与设施; (四)应急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五)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
7、方案; (六)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七)培训与演练。 第十六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依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进展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十七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建立主要危急源监控和治理系统,对主要危急源实施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治理。 第十八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应当定期对主要危急源进展专项监视检查。监视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状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状况; (三)主要危急源的登记建档状况; (四)主要危急源的安全检测、监控状况; (五)主要危急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状况; (六)主要危急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状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状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立和人员配备状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状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状况; (十一)主要危急源日常治理状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安全协调办在监视检查中,发觉主要危急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马上排解。 其次十条安全协调办公室及负有安全生产监视治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在监视检查中,应当相互协作、互通状况,并帮忙生产经营单位对主要危急源实施有效的治理与监控。 救助制度 抢救制度 教务处制度 教务制度 教学制度 教育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