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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园环境卫生及绿化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营造清洁、优美、文明的校园环境,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校区、各中层部门、在校园承揽施工和承包经营等单位以及在校园内学习、工作、生活等人员。第三条 校园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所需费用,纳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专款专用。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 学院后勤管理处是校园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承担规划、建设、维护、检查监督、考核评比、宣传教育等职责。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是校园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校园绿化、室外环境卫生、楼宇内公共区域卫
2、生,由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安德门校区由校区后勤管理科具体负责);(二)宾馆、食堂、服务网点、学生(工勤人员)宿舍卫生,由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三)办公、教学、科研、训练、实验等室内区域卫生,由管理或使用部门具体负责;(四)施工场地卫生管理,由承办部门具体负责;(五)车辆出入、通行、停放的卫生与秩序,由安全保卫部门具体负责。第六条 凡在校园内学习、工作、生活的人员,都必须自觉遵守本规定各项要求,积极维护校容校貌及校园绿化,不得妨碍、阻挠管理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损害、破坏校园环境卫生及校园绿化的行为,任何人都有义务进行劝阻和举报。学院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有权对施害人进行批评教育或作出相应处理决
3、定。第三章 校园管理第七条 校园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应符合城市市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维护建筑物的规整、清洁和美观。第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私搭乱建。第九条 未经职能部门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摆摊设点。第十条 横幅、条幅等应在规定位置设置和悬挂,并保持整洁、完好,到期应及时撤除。严禁在广告栏之外的墙壁、电柱、树杆等处涂写、刻画或者张贴、悬挂各类广告、标语、海报、启事等。第十一条 严禁畜力车、履带车进入校园。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区域,严禁乱停乱放。第十二条 严禁损坏路标、卫生管理宣传牌、绿化管理宣传牌等校园设施设备。第四章 卫生管理第十三条 校园的室外道路、广场
4、、绿地以及室内,应按照学院规定时间和质量标准进行清扫、保洁。第十四条 各类垃圾应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及时投放到垃圾箱(桶)或指定的垃圾场。含有病毒、病菌、毒素、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随意排放、丢弃、焚烧。严禁乱倒垃圾、污水、污物、渣土。严禁从车上、楼上抛撒废弃物。严禁在校园内焚烧垃圾。第十五条 易于孽生、聚集蚊蝇的垃圾场、果皮箱、厕所等,职能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杀灭蚊蝇。第十六条 垃圾应日产日清,职能部门应及时组织垃圾清运。运送垃圾、运土、运灰等车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撒落。第十七条 严禁在校园饲养家禽家畜和其他有碍环境卫生的动物
5、。严禁在校园内遛放宠物。第十八条 严禁随地吐痰、便溺。严禁乱扔瓜皮果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袋等废弃物。严禁在教室、会议室、实验室、训练室、餐厅等公共场所吸烟。严禁在图书馆、展览(陈列)馆、物资仓库、枪弹库、配电房、机房、书库、资料档案室等重点防火区域吸烟;严禁在校园内抽游烟。第十九条 严禁破坏、拆除、移动、污染公共卫生设施。第五章 绿化管理第二十条 职能部门应定期组织修剪、除草、施肥、浇水,适时采取病虫害防治、防暑、防寒等措施。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校园的公共绿地内焚烧垃圾、取土、烧荒和种植农作物。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绿地内堆放杂物、倾倒垃圾和施工作业。第二十三条 严禁攀折花木、采摘果实、践踏苗木
6、和草坪。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树上钉钉、拉绳、晾晒衣物和依树堆放杂物。第二十五条 严禁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第六章 施工管理第二十六条 凡是在校园内施工的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开工前,须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施工手续,并缴纳垃圾清理保证金。其中工程造价在 100 万元以下的,按合同价5%执行;在 100 万元以上的,在缴纳 5 万元的基础上,按合同价 1%执行。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场地无坑洼、无砖瓦石块、无剩余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如数退还保证金。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应积极采取成品保护措施,有效防止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道路等污染、毁损。第二十八条 严禁擅自占用、封
7、闭、挖掘道路。确需占用、封闭、挖掘道路的,应提前到后勤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占用、封闭、挖掘道路期间,施工单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第二十九条 严禁施工单位在规定范围之外擅自搭建工棚、堆放物料、倾倒垃圾及污水。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有效防止灰尘飞扬、污水溢流。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路面、铺装地面上实施搅拌、装卸水泥沙浆等有损道路设施的作业。第三十二条 施工产生的垃圾、污物等,必须按规定及时外运,严禁倒入垃圾池(桶)或乱堆乱放。第三十三条 严禁施工车辆的车轮带泥在校园内行驶。第三十四条 严禁施工单位在校园内乱接水电管线。确因工程需要的,须到后勤管理处办理
8、相关手续。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第三十五条 学院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和评比,对在校园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工作中成效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下列原则处理:(一)部门或师生违反本规定的,按学院相关考核办法处理;(二)违反本规定应当处以罚款的,按政府相关规定或合同相关约定执行;(三)违反本规定造成环境污染、财产损毁、人身伤害等损失的,责任单位(责任人)须承担相应的清理、恢复、维修、购置、救治等所需费用;(四)违反本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所做的处理,由后勤管理处制作处理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第三十八条 依照本规定收取的费用,一律上缴学院财务处。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学院以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