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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导语:为健全我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体系,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我部成立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为标准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工作,我部制定了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下面是提供的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欢送阅读。第一条 为标准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工作,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委员会是在农业部领导下依法开展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为动物卫生风险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的组织。第三条 委员会由农业部负责组建和管理。第四条 委员会坚持科学、公正、透明的原那
2、么依法开展工作。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假设干名。第六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农业部主管副部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农业部有关司局、直属单位领导担任;委员由在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及管理和实践丰富的专家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均由农业部聘任。第七条 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假设干工作组,在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制订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规划和方案,提出动物卫生风险评估的方针、政策及技术措施建议;(二)审定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准那么、指南等标准性技术文件;(三)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外来动物疫病和新发动物疫病的风险评估工作;(四)负责动
3、物卫生状况、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平安水平等风险评估工作,审议有关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报告;(五)研究评估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关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标准、准那么,并提出对策建议;(六)开展动物卫生风险评估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工作;(七)负责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八)审议修订委员会章程,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九)审核委员会经费预算及决算;(十)完成农业部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第九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为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该中心为办公室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4、。办公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 2-3 名。第十条 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委员会的各项决定,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组织起草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准那么、指南等标准性技术文件;(三)负责建立和管理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库,负责组成和派出评估专家组;(四)组织实施动物卫生状况、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平安水平等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审议有关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报告;(五)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外来动物疫病和新发动物疫病的风险评估工作;(六)组织研究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相关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标准、准那么;(七)组织开展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技术培训、科
5、学研究、学术交流与国际合作等工作;(八)筹备委员会会议,承办委员会换届组织工作;(九)编报委员会经费预算及决算,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十)承当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第十一条 委员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农业部有关司局、直属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兽医、畜牧、水产等部门推荐,由农业部聘任。第十二条 委员的根本条件:(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素质;(二)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了解和掌握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及相关学科的开展前沿和趋势;(三)在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方面有扎实的理论根底和丰富的管理、实践经验;(四)热心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事业,能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五)身体安康,能够
6、履行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承当相应的职责和任务;(六)遵守本章程,工作作风廉洁、严谨、客观、公正。第十三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一)有对国家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工作的方针政策、方案或规划,以及对委员会形成的各项决定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二)享有委员会规定的有关待遇的权利;(三)按时参加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及活动,承当委员会交办的任务;(四)对有关涉密工作履行保密义务;(五)遵守和执行委员会的决定。第十四条 委员每届任期 3 年,可以连聘连任,到期不续聘者自行解聘。委员本人聘期内要求退出专家委员会或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由委员会办公室报农业部解聘。第十五条 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不能遵守
7、本章程或因工作变动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的,经委员会研究同意,报农业部解聘。第十六条 委员会每年召开 1 次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召开,研究讨论有关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方面的重大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以不定期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讨论有关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方面的紧急事项。第十七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对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审议意见,如需表决,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应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出席会议,并且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在进行评议时,对于有重大分歧的议题,应听取并记录少数委员不同意见。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办公室提名,经主任委员或主持会议
8、的副主任委员批准,可邀请少数非委员专家参加相关议题讨论的会议,邀请专家对讨论议题没有表决权。第十九条 提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办公室可预先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再交全体会议审议。对重大议题,办公室可预先组织局部委员或相关专家对议题涉及的内容进行专题调研。第二十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由办公室履行有关职责。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同意,办公室可以召开局部委员参加的专题会议。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议题利益相关方如有异议,可向办公室提出复议申请。由办公室征得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报请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交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第二十二条 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委员会有关会议时,应事先向委员会办公室请假。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业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农业部批准,自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