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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老干部老党员关爱工作意见 各社区(居): 为切实关怀关爱农村离职老干部、老党员,依据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保障基层组织运行经费的意见精神,经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讨论打算,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农村离职老干部生活补助 (一)扩大补助对象。1966年5月前离职的农村老干部和1966年5月以后因正常缘由离职的书记、大队长、经委主任,副书记、副主任、副大队长,妇女主任、文书、会计等农村老干部,以及街道目前已落实生活补助的有关人员。 (二)提升补助标准。1966年5月前离职的农村老干部的补助标准:在原补助标准的根底上每人每月增加230元。其余已享受补助的农村老干部(2023年提标
2、时确定的对象)补助标准:在原补助标准的根底上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企业退休干部在原补助标准的根底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部门退职(分流)人员在原补助标准的根底上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中属原县属大集体人员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已按县相关政策调整的,此次不再调整)。 (三)明确新享受对象补助标准。1966年5月以后因正常缘由离职的村主职干部:累计任职满10年及以上的,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00元;累计任职满20年及以上的,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50元。1966年5月以后因正常缘由离职的村非主职干部:累计任职满10年及以上的,补助标准每人每月200元;累计任职满20年及以上的,补助标准每人每月250元
3、。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1.工作调动至机关事业单位,离职后享受机关事业养老金或退休工资的。 2.扩大掩盖面后新增享受的对象已参与城镇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 (五)发放形式 符合本文件条件享受补助的人员,已享受的按原支出渠道不变,新增享受的参照同类型人员从一样渠道支出。 二、健全党员关心帮扶机制 1.建立党员关爱资金。各社区(居)分别建立党员关爱资金,资金可通过村集体出资、党员认捐、社会募捐等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规模以满意党员关爱且略有结余为原则。 2.关爱资金的使用。村级关爱资金主要用于党内走访慰问,在重大节庆日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及党员家庭遭受突发大事、重大灾难等状况时进展慰问。对1960年1月1日以前入党的党员,每月发放100元的生活补贴。 本意见从2023年1月1日起开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