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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险合同模板锦集7篇保险合同 篇1 劳动合同的初签,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结果。劳动合同的续签同样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全都意见。假如双方难以达成全都意见,一拍两散了,有没有什么分手费呢? 20xx年1月1日开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制度。 与商业合同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在法律地位方面虽然是公平的,但在经济地位方面是有强弱差异的。因此,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对劳动者赐予经济方面的肯定补偿或资助还是有必要的。 这一法律规定在各类企业中全面推行是第一次,但在过去的企业用工制度历史中也是有着渊源的。20xx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
2、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xx280号)中有“生活补助费”的相关规定:“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 费。”这一规定,仅适用于20xx年10月以前就业的国有企业员工。也就是说20xx年10月至20xx年12月期间初签合同的劳动者并无权利取得
3、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 合同期满未续约的,企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一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合同商定之外的法定义务。实施之初,有局部企业有诸多不解。而从劳动者的利益爱护角度而言,这一法律规定也有其现实的必要性。其一,未续约的劳动者中有相当比例的人即面临失业之窘境,维系其本人及家庭的生活需要有肯定的经济支持;其二,中国传统历史中的流亡、破败之富贵之家亦有散发资财予以佣工的道德习惯,而或兴或衰的企业可以不费一文地将劳动者扫地出门的现代伦理缺乏广泛的民众根底;其三,现实的失业保险制度下的劳动者保障水平很低。无论劳动者与企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的凹凸,无论失业保险基金是否充裕,立法及实践中将失业保险金的标
4、准严格地限定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按目前的支付水平,仅为每月几百元而已。 法律就是法律。依法生效的法律必需得到遵守。关于合同期满未续约的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规定分述如下: 适用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而未续约而支付的经济补偿金适用于以下情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条件除外)。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其次十二条补充规定: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起算时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
5、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时间为20xx年1月1日。 支付标准(年限折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标准(工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另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受限即:年限折算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标准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三倍。 对于企业来说,该项经济补偿金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本钱,是合法用工状况下的用工本钱。在将来的立法可以考虑:支持企业将该项经济补偿金按年预提相应的预备金,并赐予企业所得税、个
6、人所得税方面的减免。从而适当地降低企业的负担,增加企业用工的积极性。 劳动法律 的 合同正常到期 企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六条可以看出,合同正常到期,满意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条件,用人单位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详细地说,首先劳动合同终止后不需要赐予经济补偿
7、金的特别状况。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续订合同,并且续订合同的条件是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的,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这种状况不需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由于是劳动者本人不情愿续订合同。 除上述特别情形不需要赐予经济补偿外,其他的状况应当赐予经济补偿,详细包括:(1)用人单位用意续订合同,但是续订的合同条件比原来的条件差,或是更不利劳动者,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不同意订立合同,劳动者同意订立的;(3)双方都不同意订立合同的。这三种状况中,用人单位主观上并没有续订合同之意,最终造成劳动者不能续订劳动合同,因此应赐予经济补偿金。 所以,只要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
8、终止时用人单位并没有主观意愿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就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近有网友询问到在07年11月28日与公司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 合同到20xx年11月27日到期,公司通知不续签,公司只成认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公司的这一做法是错误的。 依据劳动部309号文件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可以不给经济补偿金,但没有硬性规定不给,同时在劳动部劳部社发20xx12号文件的第三条其次款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该规定正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全都的,因此公司只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是错误的,应当从员工进公司的那一天开头计算经济补偿金到合同终止
9、时为止,根据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计算基数应当是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你与单位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你主动辞职,不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若单位存在未给你缴纳社会保险的违法行为,你仍旧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建议你要求支付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即20xx年2月至今的双倍工资。 【找法网 劳动合同补偿】案例介绍: 李某于20xx年8月20日与单位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xx年8月25日。 20xx年7月8日,单位发给李某一份征求意见单,意见单写明:“您与单位签订的合同将于20xx年8月25日期满,今特提前1.5个月征求您意见。现单位不降
10、低原劳动合同的商定条件,期满后续订劳动合同为三年。请您慎重考虑,期满后需要续签合同还是不再需要续签合同,将个人意见记录在个人意见栏内并签名,不认可上述条件或逾期不交此单的视作本人拒签劳动合同,20xx年8月25日期满后,人事科将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李某收到此“征求意见单”后,在20xx年7月20日前按时递交了征求意见单,并签注“同意续签合同一年”。 20xx年8月25日单位以李某不愿续订合同为由,终止了李某劳动合同,并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事后李某向苏州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认为单位因协商不全都终止劳动合同,恳求单位支付李某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单位认为,单位情愿与李某续订劳动合同
11、,而且盼望与其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单位并没有降低原合同条件。李某认为,本人同意续签合同,但只情愿再续签一年。关于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全都,员工并不肯定要听从单位提出的期限,而应由单位听从员工的意见。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单位与李某原合同为一年期,现为遵循劳动合同法提倡双方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精神,将劳动合同期限提高到三年,应当视为单位提高了劳动合同条件;在此状况下,李某应当听从单位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单位也无需再与李某协商。单位与李某终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法律规定,无需向李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
12、高劳动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情形,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属于劳动条件 二、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是否属于提高劳动条件 劳动条件字面解释为“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必需的物质设备条件,如有肯定空间和阳光的厂房、通风和除尘装置、安全和调温设备以及卫生设施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好像将劳动条件等同于劳动合同条件了。该会认为,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九项必备条款之一,是劳动合同的一项主要内容,既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发挥整体功能和显示生命力的重要内部条件。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双方普遍关怀的一个根本问
13、题,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 同时,仲裁委员会也认为,遵循 劳动合同法提倡双方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精神,将劳动合同期限提高到三年,应当视为公司提高了劳动合同条件。 用人单位提高了劳动条件,劳动者拒绝续签劳动合同,故裁决劳动者败诉,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全都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
14、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 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艾小川公布时间:20xx-07-13 09:45:21 【案情】 周某原系某公司职员,从事财务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止。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因经济补偿的问题不能达成全都意见,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裁定某公司依法赐予经济补偿金。 【分
15、歧】 对于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存在争议,主要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为五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即实际工作的年限为经济补偿的年限。 其次种意见认为,本案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为四年零三个月。 【管析】 笔者同意其次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系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的,依照该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根据当时有
16、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根据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其次,在本案中,当时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查此两部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均不是经济补偿的法定条件,即劳动合同期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终,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的规定,本案经济补偿计算的起算点为20xx年1月1日,到20xx年3月31日终止,总计四年零三个月的期限,折合经济补偿金为四个半月的工资。 保险合同 篇2 保险单位: 船舶名称:
17、本公司依据被保险人( )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商定的保险费,根据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局部)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 制造厂家: 船舶种类 船舶用途 总吨位/马力/客位: 载重吨: 船舶尺寸:(总长) 船质构造: (型宽) (型深) 船籍港: 保险价值:人民币 ( ) 保险金额:人民币 ( ) 航行区域: 保险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根本保费: 免赔额: 费 率: % 总保险费:人民币 ( ) 保险公司(签章)
18、 年 月 日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担当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全损险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难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漂浮; 六、船舶失踪。 其次条 一切险
19、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缘由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局部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以下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货物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担当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
20、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商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方法应按北京理算规章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削减损失而实行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酬劳,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 外 责 任 第三条 保险船舶由于以下状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 二、船舶正常的修理、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
21、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 三、浪损、座浅;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有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去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 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七、战斗、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 险 期 限 第四条 除另有商定,保险期限最长为1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保 险 金 额 第五条 船龄在3年(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3
22、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 索 赔 和 赔 偿 第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准时按保险人的要求供应有效单证,如保险单、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损险 船舶全损根据保险金额赔偿。但保
23、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 二、一切险 1.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 2.局部损失: 新船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旧船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或出险时的新船重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两者以价高的为准: 局部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屡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需与保险人商定前方可进展修理或支付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九条 保险船舶发生海损事
24、故时,凡涉及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共同安全的,对施救、救助费用、救助酬劳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运费总价值的比例分摊局部。 第十条 船舶失踪,本保险自船舶在合理时间内从被获知最终消息的地点到达目的地时起6个月后立案受理。 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商定扣除免赔额(全损、碰撞、触碰责任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船舶患病全损或局部损失后的剩余局部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假如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
25、偿恳求,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需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帮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求供应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快速审核,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赔偿结案。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2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的,不按保险人的要求供应各种有关索赔单证的,在达成结案协议时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商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
26、的状况应当照实申报。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出售、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或保险船舶的船名、船东、治理人、经营人的转变或船舶转变技术状况和用途,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保险合同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准时实行合理的施救爱护措施,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后48小时内向港航监视部门、保险人报告,并对保险事故有举证的义务及对举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港航监视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章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险船舶的治理、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 其次十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
27、或拒绝赔偿。 其 他 事 项 其次十一条 本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按( )项处理:(1)提交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保险合同 篇3 合约书编号:_ 立合约书人:_保险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_先生/女士(以下称乙方) 兹因乙方同意为甲方报告订立保险契约之时机,双方依诚恳信用原则订立居间合约如下: 第一条 合意事项 双方依本合约之商定成立居间关系,不适用其它劳务关系相关商定或规定,乙方同意为甲方寻找及指示可与其签订保险契约之相对人,而供应签约之时机。 其次条 居间酬劳 保险契约因乙方之居间而成立生效,并逾契约撤销期限确定生效后,乙
28、方始得按甲方之相关酬劳标准支领酬劳。 第三条 合约期间 本合约自甲方完成相关程序并核定生效日起生效,乙方无异议同意以甲方核定之生效日为准。本合约以个_月为一期,每期届满后一个月内如乙方无异议则视同续约。 第四条 权利义务 双方同意遵守本合约之规定,乙方倘有违反本合约及其它相关方法之商定,或为本合约商定范围外之行为,致损及甲方或第三人权益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条 合意管辖 甲乙双方同意如因本合约而发生诉讼时,以_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第六条 其它商定 本合约之条款及甲方所订其它相关方法均为本居间合约之构成部份。 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中华民国相关法令规章办理。 甲方:_ 保险代理人股份有限
29、公司 代表人:_ 地址:_ 通讯地址:_ 乙方:_(业务居间人) 身份证字号: _ 户籍地址: _ 通讯地址: _ _年_月_日 保险合同 篇4 一、保险财产 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所购置的房屋。 二、责任范围 由下面列明的缘由引起的房屋物质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火灾; 2爆炸; 3雷电; 4飓风、台风、龙卷风; 5风暴、暴雨、洪水;但不包括正常水位变化、海水倒灌及水库、水道、堤坝在正常水位线以下的排水和渗漏; 6冰雹; 7地崩、山崩; 8火山爆发; 9地面下沉,但不包括由于打桩、地下作业及挖掘作业引起的地面下陷下沉; 10空中运行物坠落以及外来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 11水箱、
30、水管爆裂,但不包括由于锈蚀引起水箱、水管爆裂。 三、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房屋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2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3贬值、丢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4战斗、类似战斗行为、敌对行为、武装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5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和毁坏; 6核裂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7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但不包括由于保险单其次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 8本保险单明细表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
31、负担的免赔额; 9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单其次条责任范围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四、保险期限 与购房贷款期限一样。 五、保险金额 为所购房屋全部的实际价值。 六、赔偿处理 1假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本公司可选择以下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根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到达与同类财产根本全都的状况。 2受损财产的赔偿损失按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工程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3保险工程发生损失后,如本公司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
32、应在赔款中扣除,本公司有权不承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4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工程,若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工程在所属整对或整套根底上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5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削减损失而实行必要的措施后产生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6本公司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削减,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削减局部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商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局部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起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7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七、被保险人义
33、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以下义务: 1在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2被保险人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3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实行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仔细考虑并付诸实施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担当; 4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 (1)马上通知本公司,并在7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供应事故发生的经过、缘由和损失程度; (2)实行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削减到最低程度; (3)在本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
34、进展勘查之前,保存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依据本公司的要求供应作为索赔依据的全部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 八、特殊商定在保险期限内,购房人还贷完毕,由贷款人出具证明,贷款人的保险权益丢失,保险人出具批单,保险人连续负责本保单项下的保险责任。 九、争议处理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假如协商不成,按_项方法解决: (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2)向法院提出诉讼。 保险合同 篇5 第一章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以下小麦可列入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被保险人全部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治理的小麦; (二)由被保险人合法租种的小麦; (三)代他人治理的小
35、麦。 其次条 以下小麦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新开垦土地上种植的小麦; (二)经济林内间种的小麦。 其次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雹灾直接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商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以下缘由造成保险小麦的产量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发生雹灾后,被保险人治理不善或有意、违法行为; (二)发生雹灾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小麦、或改种其他作物;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的缘由。 第三章 保险期限 第五条 从小麦返青起至小麦收获离开田间止,详细起止日期以保险单上的商定为准。 第四章 保险产量、保险价格 第六条 每亩保险产量按被保险人所在县(市)前
36、3至5年平均亩产量的30至60(含)确定。保险价格是指上年度国家小麦最低爱护价格。 第五章 保险金额、保险费 第七条 每亩保险金额按每亩保险产量与保险价格确定。 第八条 保险费按保险人规定的费率计收。 第六章 赔偿处理 第九条 保险小麦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担当赔偿责任: (一)全部损失 保险小麦发生以下雹灾损失时视为全部损失: 1收获期前: (1)90(含)以上的小麦植株倒折; (2)保险小麦损失严峻,以至县级(含县)以上政府部门打算改种其他作物。 2收获期:实际产量缺乏正常产量的10(含)。 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以下赔偿标准计算赔款: 生长阶段 每亩最
37、高赔偿标准 返青至拔节期前 保险金额30 拔节期至抽穗期前 保险金额40 抽穗期至收获期前 保险金额80 收获期 保险金额100 保险小麦面积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 保险小麦绝产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局部损失 保险小麦患病雹灾损失,凡未到达全损标准的为局部损失,局部损失按保险产量与实际产量的差额和保险价格计算赔偿金额,实际产量依据政府有关部门测定的结果确定;实际产量到达或超过保险产量时,不发生赔款。小麦保险面积等于或高于实际播种面积时,按实际播种面积计算赔偿金额;小麦保险面积低于实际播种面积时,如无法区分保险面积局部,按保险面积与实际播种面积的比例
38、计算赔偿金额。 第十条 假如保险小麦在患病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同时患病非保险责任灾难损失,对非保险责任灾难造成的损失,应从保险损失中扣除。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当供应保险单(证、分户清单)、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需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时,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快速审定、核实。 第七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商定交付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应当按实际播种面积投保全部符合承保条件的小麦。 第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小麦发生权利转让或者保险
39、小麦患病其他缘由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准时通知保险人,并依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或者帮助保险人做好损失程度等记录,以便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合理确定赔款。 第十五条 保险小麦发生雹灾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实行必要施救措施,同时在24小时内内通知保险人,并帮助查勘。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商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方法解决: (1)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商定
40、均采纳书面形式。 保险人(盖章):_ 被保险人(签字):_ 代表(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附件: _作物种植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号码:_ 被保险人:_ 户数:_ 鉴于(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作物保险根本险以及附 加险,并按本保险条款商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 照作物种植根本险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殊商定条件,担当被保险人 作物的保险责任。 种植时间 年 月 旬 种植地点及方位 东经:-;北纬:- 总保险面积(亩): 基保险产量 商定单价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保险费 本(千克亩)(元千克)(元亩)() (元亩) 险 附 加 险 总保险金额(大写): (小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