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借款合同11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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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合集11篇企业之间借款合同1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宅: 联系电话: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宅: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和诚恳信用原则,就借款事宜达成全都。特订立本借款合同,供双方遵守履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与期限 合同双方协商全都,由乙方向甲方出借现金共计人民币xx元整(大写:xxxx元整)。本合同借款期限为xx年,自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止。 其次条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xxxx。如业务进展需要,甲方也可将该笔本金用于xxxxxx。乙方有权随时对资金去向向甲方索取书面说明。 第三条利率与利息 1

2、、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本合同借款年利率为税后%,即借款总额%,合计人民币xxxxxx元整(大写:xxxx元整)。 2、本合同借款自乙方划出资金之日起计息,利息在所借款项到账后当场以现金或现金划账方式支付,不得拖欠;如未能准时支付利息,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当场解除合同,并向甲方索取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四条还款方式 1、经协商全都,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xx种还款方式: (1)甲方分期归还借款: (2)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甲方一次性归还借款。 2.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借款期限(或者分期期限)届满前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借款(或者分期还款金额)汇入该账号。 开户行:

3、xxxxxxxx 开户名:xxxxxxxx 账号:xxxxxxxx 3.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所收取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第五条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或者分期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借款展期协议后有效,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全部借款,并可向甲方索取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贷款的担保 甲乙双方选择履行本条第xx款。 1.本合同借款无担保; 2.本合借款的担保方式为xx,由乙方与担保人就本合同的详细担保事项签订编号为xx的担保合同。 第七条甲方保证 1.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

4、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公司,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权利力量和行为力量,能独立担当民事责任。 2.甲方供应的与本贷款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精确、完整的。 3.甲方保证:本借款合同不因法人代表或公司股东变更而失效,无任何欺诈行为,并为不行撤销、不行更改的无条件保证兑现的见索即付凭证,具有永久法律效力。所借资金到期后,若不履行承诺,恶意躲避或有意拖延还款,愿承受以下处治:乙方凭本借款合同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我公司追索,我方无条件放弃一切抗辩和反诉权。乙方可凭此借款合同依法冻结我公司的银行帐户;借款合同转为我方欠乙方的欠条;追回应兑现的款项并按该借款总额加收每天1%的滞纳

5、金;追索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我公司担当。 第八条甲方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商定清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2.借款期间,甲方经营决策发生任何重大转变(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组、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甲方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或者供应乙方认可的担保。 3.甲方应当承受乙方监视。如乙方要求,甲方应当供应真实反映借款使用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移或变相转移本合同的债务责任。 5.甲方转让、处分其重大资产或营业收入的全部或大局部,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且落实借款清

6、偿责任,或者提前清偿贷款,或者供应乙方认可的担保。 6.如发生影响甲方合同履行力量的重大大事,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经济纠纷、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撤消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等,甲方应马上书面通知乙方。 7.借款期间,甲方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工程负责人、住宅、电话、传真等,应在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第九条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依照合同商定,按时足额出借资金给甲方。 2.对于磋商、订立、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业隐秘以及甲方要求予以保密的资料、数据等信息,乙方应当予以保密。 3.乙方应当根据合同商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利息。甲方提前还款的,乙方在接到甲方的书面通

7、知后,应当同意。 第十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未根据合同商定履行义务的,应当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未按本合同商定供应借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收取方法为: 3.消失以下情形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马上归还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且乙方要求甲方归还前述款项之日即为本合同借款期限届满之日。 (1)甲方没有按期归还借款及利息,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未归还的; (2)甲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撤消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3)甲方未能按本合同商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4)甲方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重大大事。 4.甲方

8、不能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有权根据未付利息每日1%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逾期未清偿借款本金的,乙方有权根据借款本金每日1%计算,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评估及公证事宜 1、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需要进展评估的,可由双方共同指定评估机构进展评估,且评估费用由甲方担当, 2、本合同内容的需在乙方所在地公证处进展公证,公证费用由甲方担当。 第十二条其他商定事项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托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之日

9、起生效;如有担保的,自担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2、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商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全都,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本钱合同不行分割的一局部,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2 甲方(出借方): 身份证号: 乙方(借款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民法等法律之规定,甲乙双方为充分利用资金资源,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借款合同

10、。 一、借款用途:乙方所借款项用于日常经营周转所需,不得用于非乙方营业范围之外的目的,不得将借款转借他人。 二、借款金额:人民币。甲方不得预收利息,如甲方要求先付利息,借款本金按减掉先付利息后的金额计算。 三、借款利息:借款利率按每月 计算,按月计息。借款非一次到位的,按到期时间分笔计息。 四、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自乙方银行账上时间为准。 甲方如以现金方式支付借款,甲方应将现金全额缴存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后该笔借款方可生效。借款时间以现金缴款单上银行印戳或电子银行回单时间为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每笔借款开出借据,借据作为合同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所持借据应于乙方归还借款后交回甲方。

11、 五、还款方式:借款到期乙方以银行转账方式还款,还款前甲方应提前告知与甲方姓名相符的收款账号。按月付息,合同期满本息全部结清。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权收回局部或全部借款。对违约使用局部,加收10%的罚息。 2、如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利息、或甲方经营业务有重大调整,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如乙方终止营业、破产清算,甲方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还款。 七、借款如需展期,要求展期一方应在到期前30日内向对方提出申请,有保证方的,还应由保证方签署同意延长担保期限,经甲方同意后签署补充协议办理展期手续。 八、其他: 除因本合同规定事项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12、。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甲方第一笔借款到账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自动失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出借人、借款方各执一份。 甲方(出借方): 身份证号: 代表人: 开户银行及帐号: 乙方(借款方): 地址: 代表人: 开户银行及帐号: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3 甲方(贷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借款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需要,向甲方短期借款,甲乙双方经协商全都,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为( )。 其次条: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乙方用于 。

1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变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年日止。借款到期后,经甲方书面同意前方可延期。 第四条:借款利率和计算、结息及罚息 1、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2、借款利息自借款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之日起计算。乙方指定承受款项的账户为:户名 ,账号 ,开户行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按日计算,贷款到期后利随本清,日利率=月利率30. 3、罚息:若乙方未按商定期限还款,从逾期之日起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逾期借款罚息利率为本条第一款商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对乙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在借款期限内按商定的借款

14、利息计收复利,借款逾期后按本条本款第一项商定利率计收复利。 第五条:借款的给付 甲方于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一次性向乙方给付借款,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 ) 。 第六条:还款原则 1、 本合同项下乙方的任何还款,均按先还息后还本的原则归还。 2、乙方必需在本协议商定的还款期限(或甲方同意宽限的期限)清偿全部借款本息。 第七条 借款的担保 1、抵押登记手续的办理:如乙方未能在20xx年5月14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乙方承诺无条件在20xx年5月 日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确保甲方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的他项权利。 2、乙方抵押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3、乙方

15、确认并保证用于此次借款抵押的土地使用权权属清晰,没有为其他第三人设定他项权利或其他形式的权利瑕疵。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有权要求乙方供应有关的用款规划、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应按甲方要求供应相关财务资料 2、根据本合同商定使用借款,不得挪用。 3、按本合同商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 4、乙方不得抽逃资金或转移资产,以躲避对甲方债务的归还。 5、在未还清甲方的借款本息之前,未征得甲方同意不得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供应担保。 6、本合同项下借款未清偿之前,乙方如发生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合资、停业、歇业、解

16、散等足以影响甲方借款债权实现的行为,乙方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等情形,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不利影响,均应马上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甲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 7、乙方担当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效劳、评估、登记、鉴定、公证等费用。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商定的任一一项义务,甲方有权行使以下权利: 1、要求乙方马上归还本合同项下全部未清偿债务的本金、利息、费用。 2、按贷款本金的20%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3、乙方担当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担当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所载明的罚息。 4、甲方有权行使抵押权,实行司法手段处置乙方抵押财产。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

17、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冷水江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4 甲方:_ 乙方:_ 身份证号码:_ 身份证号码:_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订定以下借款合同: 一、甲方因经营活动需要,向乙方借款人民币_万元(¥_),乙方于_年_月_日之前将该笔款项汇入甲方或者其指定帐户

18、,由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借款确实认书。 二、借款期限为_ 年,从甲方出具上述确认书之日起计;利率以五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即为每年_%;如遇国家调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则双方之间的借款利率亦作相应的调整; 借款期满之次日,本金伴同全部的利息一次性归还给乙方; 上述本息若逾期支付,则以每日千分之一的比例计算违约金。 三、为上述条款的履行,甲方以其在_股份有限公司(下称_公司)的全部股份(占_公司注册资本的 _%)向乙方供应质押担保,并由甲方于借款收款确认书日签署之日负责落实办理将上述股份出质事项记载于_公司的股东名册,由_公司向乙方出具上述登记完成确实认书。 四、双方确认,假如甲方与_公司之间的劳动

19、关系完毕,则本合同于该完毕之日同时解除,此等状况下甲方应于该解除之日起的_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五、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乙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解决。 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余局部用于质押登记等;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一样效力。 甲方:_ 乙方:_ 日期:_ 日期:_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5 应计征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范围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也应按合同贴花,借款合同的计税金额为借款金额。 企业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新

2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根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局部,准予扣除。 在印花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11号)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作为经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由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

21、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因此,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而作为征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虽然概念适用上也遵从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但是依据国务院令198811号文的规定,其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这里的银行是指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详细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155号)的规定,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需要留意的是,金融企业与银行企业的区分,金融企业包括

22、银行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企业,银行金融企业是指国家专业银行、区域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其他综合性银行。 可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根本上遵从于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发1996173号)中的界定,也就是说对贷款方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即贷款人必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准登记。 由此可知,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缴纳印花税。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在从事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对经济活动的实质课税与经济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应正确予以理解

23、与运用,国家对贷款业务是作出了限制及禁入性规定,但对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款业务,就营业税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规定,不管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又作出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根据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局部,准予扣除”的规定。 综上所述,从税收层面上来说,印花税征收范围内的借款合同是一种狭义上的借款合同,而并非经济合同法所界定的广义上的借款合同。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

24、批复(法释1999第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两者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却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6 协议编号: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甲方向集团申请资金,经集团批准,由乙方借款给甲方,为明确责任,甲乙双方协商全都特签订本协议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 其次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将用于_ .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协议商定借款期限为从_年 月 日至_年 月 日。 第四条 借款利率和计息、结息_ 确定借款月利率_ . 资金占用费按日计息,

25、按月结息,每月由乙方出具利息通知单给甲方,甲方借以计提资金占用费。 第五条 还款 甲方按先还息再还本的原则归还,甲方应在借款到期日连本带资金占用费一并归还乙方 第六条 逾期 甲方无法按时归还借款的,集团可以按以下标准提高支付乙方资金占用费利率,同时由集团加收额外治理费。 逾期期限: 调高幅度: 额外治理费(按本金的以下月利率计算) 第七条 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提交集团财务治理部协调解决。 第八条 适用对象 本协议适用于经集团批准的资金申请借款,签订双方应为集团下属控股子公司或集团本部。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26、年 月 日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7 一、企业间借款的表现形式 企业间借款的表现形式是双方以协议形式直接确定借款关系,协议内容把借款数额、利息、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都加以明确。有的还设定了担保条款,并有担保企业参加签订协议。企业之间借款除了这种典型的表现形式外,其表现形式还有如下几种: 1.以联营合同形式借款。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这是联营合同的本质特征。但有的企业法人之间联营合同,虽商定共同经营某工程,协议却商定其中一方只负责出资,不参加详细经营活动,只负责在经营活动中监视资金使用状况。无论经营的工程盈利或亏损,投资方均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收益。这种出资人不担当亏损的保底

27、联营合同,被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认定为借款关系。 2.以投资形式借款。公司法上的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注入资金或实物,成为被投资者的股东,并以投入的资金或实物对被投资的企 业法人担当经营风险和担当民事责任。但有的投资,投资者并不对所投资的工程或对被投资的企业担当经营风险,也不以所投入的资金对被投资法人担当民事责任,且对所投入的资金不按股权处理,只按债权处理,无论被投资工程盈利或亏损,均要按期收回本息或利润。这种状况下,投资人所投入的资金就不是股权,而是债权了,这种投资关系,应认定为借款关系。 3.以融资租赁形式借款。融资租赁是指有金融业务经营权的出租人(一般指金融租赁公司或信托公司)依据承租人对供货

28、人或出卖人的选择,从出卖人那里购置租赁物,供应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只有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并付清租金之后,才能取得租赁物的全部权。但有的出租人并不具有金融业务经营权,其出资向借款人购置租赁物后,在供应给承租人使用的同时,把租赁物的全部权也一并让给承租人,承租人只须担当一次性或分期付清租金的义务。这种形式上的租赁关系,其实质上是借款关系。 4.以托付理财形式的借款。托付理财,通常是指托付人将自己拥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托付他人治理、处分以猎取收益,受托人猎取酬劳的行为。另外,托付理财关系还包括信托,信托是指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治理和处分信托资产。一些没有经过法律许可的有限公司,作

29、为受托人以各种方式吸引投资者投资于证券、信托、基金等理财产品,双方在合同中商定,托付人将资产交由受托人进展投资治理,受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托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超额投资收益均归受托人全部的,属于“名为托付理财、实为借款关系”之情形,应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合同关系。 5.买卖赊欠形式的借款。企业间在进展商业交易时,在买方临时缺乏可用资金,而卖方又确信其资信牢靠的状况下,就会自发产生赊销商品、延期付款的商业信用行为。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则是实行卖方收回价格优待承诺或买方直接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方式处理。这种商业活动解决了商品交易中资金短缺的困难,从形式上看,它只是商品交易方式的一种变通,但从实质上看,它是

30、一种金融活动,是卖方为买方供应了一笔购置货物的资金,其实质仍是借款合同。 6.空买空卖形式的借款。空买空卖指的是买方不支付贷款,卖方不交付货物,双方只就之间的差价结算盈亏。其表现形式是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买方”向对方“预付货款”后,到了肯定的期限,又向对方收回“货款”及利息或“违约金”,双方都不准备交付和接收所“买卖”的货物,或者根本就不存在所“买卖”的货物。双方进展的实际上是一种借款行为。 7.存单表现形式的借款。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帐单、对帐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

31、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商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款纠纷案件。 二、企业之间借款关系的法律效力 货币借款是一种金融业务,只能由国家指定的各商业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批准的外资银行、合资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专营。由此可见,企业间相互借款,在一般状况下,所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实践中,可不按无效处理的有以下几种:一是有上下级关系的企业及有投资和被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款。例如,集团总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借款,母公司对子公司之间的借款。二是有联营、协作关系的企业之间的借款。例如,一方企业向为其加工零部件、半成品的另一方企业

32、借款。三是依照合同协议有扶持与被扶持关系的大中型企业对小型企业之间的借款。上述几种借款,应以帮忙对方缓解资金困难为目的,出借资金的一方,也不应向对方收取高于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利息,并应当承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视。 另外,还有几种由非金融机构参加的借款行为始终被认为是有效的:一是小额贷款组织企业的贷款行为。二是典当行。三是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商定,承包人恳求根据商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可见,以上几种企业间的特别借款是被认可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 三、企业之间借款纠纷案件的处理 1.关于本金。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

33、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名为联营实为借款,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定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商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罚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除应根据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商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内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款双方原商定的利率计算。 2.关于利息。尽管以上司法解释中的有关非法借款商定利息的处理以及惩罚方法在实际

34、当中已不适用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借款合同一般仅是爱护本金局部的债权,而对于利息债权仍不予爱护。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8 甲方(借款人): 身份证/护照号: 联系电话: 住址: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护照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丙方(担保人): 身份证/护照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甲方因急需资金向乙方借款,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诚恳、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借款用途 甲方因业务需要,向乙方临时借用资金,甲方同意以自有资金归还乙方借款。 其次条 借款金额、利息 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 元整(¥ 元 );甲方指定存入账户: 户名: ,开户行: ,卡/账号: 2

35、、借款利息以甲、乙双方商定为准,甲方按借款额的标准月( 30天)计息,按月付息. 第三条 借款期限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甲方应于借款到期的当日一次性归还所欠乙方的借款本金。 第五条 借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 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2. 担保人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的授权。 3.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担当担保责任。 (1) 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出

36、借人未受清偿; (2) 借款人、担保人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 (3) 借款人、担保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 (4) 其他严峻危害出借人权利的情形。 4. 本合同项下出借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担保人,各担保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担当连带担保责任,出借人有权选择任一或者各个担保人担当担保责任。 5. 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借款人出借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让连续担当担保责任,保证期自期限变更协议商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六条 反担保条款 为保证本合同的履行,维护乙方的权益,甲方自愿向乙方供应无条件、不行撤销反担保。 一、甲方同意以以下财产抵押于乙方作为反担保: 其他: 二

37、、反担保的范围: 甲方借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手续费等)。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规定均为违约,违约方应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担当违约责任,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 催告条款 1、在甲方未按商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乙方有权向甲方书面催告,在乙方向甲方确定地址以挂号形式寄出信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2、本合同所填列的住址即为各方预留地址,乙方与本合同各方的联系及可能的催告将按该地址进展,除非甲另以书面方式变更其住址。 第九条 争

38、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声明条款 1、本合同文本中涉及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优先。 2、甲、乙方已阅读并完全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做了详尽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3、甲方均系具有完全民事权利力量和民事行为力量、能够独立担当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4、本合同抵押物为住房的,甲方特殊声明:该住房并非甲方及其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如甲方违约,甲方同意通过拍卖等方式依法处分抵押物,甲方将在接到通

39、知之日起10日内交出抵押物,并自行解决交出抵押物后甲方及其家庭成员的居住问题。 第十一条 其他商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借款人): 乙方(出借人): 丙方(担保人): 签约日期及地点: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9 我国立法对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是予以否认的,但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间借贷纠纷的处理方式却不全都。企业间的借款行为比拟常见,并发挥着较为重要的融资功能。完全否认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

40、律效力,既不利于企业的融资和进展,也不利于局部企业资金的的充分利用,不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方向。有条件的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善企业间借款的法律规章,既有其现实意义,也有其理论价值。 一、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 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是指企业进展生产经营活动时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经营方式选择权、生产经营决策权、资金支配使用权等内容。由于资金是企业经营进展最重要的要素,因此资金支配使用权对于企业来说特别重要的。企业间借贷行为是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的必定行为,是其经营权的充分表达,是企业处分自由资金的意思表示,为私法上的权利行使问题,属于私法的调整范围,国家公权力不应过

41、多干预。 二、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表达了合同自由的原则 合同法未对借款合同的双方主体资格进展限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均予以认可。企业作为具有独立权利力量和行为力量的民商事主体,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自由地打算将企业自由资金出借给其他企业,并可以与另一方协商确定合同的详细内容和形式。只要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企业间借款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给予其相应的法律效力是敬重合同自由原则的表达。 三、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有效符合公正和效率原则。 公正是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推断标准以调

42、整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公正原则强调,在市场经济中以市场交易原则作为行为准则,公正合理地对待全部市场主体。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动,为维护市场的公正竞争,就应当逐步消退对企业间借款与正规金融活动的差异对待,并给予企业间借款与自然人间借贷一样的法律效力。 效率意味着市场主体运行合法高效,交易本钱降低,社会财宝总量增加。企业间借款是非自然人之间根据双方商定转让闲置资金的行为,是资产信用原则的表达,假如法律可以为其设置良好的交易规章,则可以有效地提高资金的利用率,削减借贷双方的交易费用,加快交易速度,促进市场有序竞争。 因此,企业间借款合同与一般借款合同在法理上并无不同,依据私法自治及合同自由

43、原则,企业间基于自己真实意思形成的借款合同,在不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企业之间借款合同10 一、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什么是借款合同?1999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没有对借贷双方的主体作出限制。在司法实践中,公民个人间的借款合同以及以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是受法律爱护的,但是企业间借款合同始终被作为无效合同来认定。 企业间借款合同在司法实践中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9月23日给四川省人民法院的关于对企业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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