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生产技术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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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中国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炭生产技术管理规定(试行)二00九年六月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设计管理3第三章采掘管理6第一节现场管理6第二节回采7第三节开拓掘进8第三章机电运输9第一节设备管理9第节供用电管理11第三节自动化12第四节运输管理12第四章矿井通风与安全13第一节通风管理14第二节瓦斯管理15第三节安全监测监控16第四节矿井粉尘防治17第五节矿井防灭火18第五章地测防治水19第二节矿井(二天)地质20第三节矿井测量21第四节矿井(露天)防治水22第五节资源/储量24第六章露天开采26第一节采矿设计26第二节现场管理29第三节边坡管理30第七章煤质与选煤管理31第二节矿井煤二管理31第三节煤

2、炭洗选加工32第四节商品煤质量管理36第五节采制化管理37第八章附则3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科学组织生产,实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97版)等有关法规、条例及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二级公司及所属煤矿必须加强对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煤矿生产技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第三条建立健全以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及矿行政正职为首的行政管理体系和以总工程师为

3、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设立煤矿采掘(露天)、机电、“一通三防”、地测防治水、煤质与选煤等专业管理机构并配齐人员,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第四条制定、完善各级行政领导及行政机构的责任制,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责任制,总工程师必须全面负责本单位技术工作,并对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重大生产技术问题提出的方案和措施,经本单位行政正职审定或上级批准后,由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炭生产企业。各二级公司、矿根据本规定有关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六条各二级公司所属设计部门应根据矿建工程性质、规模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程设计:(-)技术

4、改造矿井设计,应委托或联合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二)矿井同一水平开拓延伸设计、下一水平开拓延伸设计,一般由二级公司所属设计部门进行设计。二级公司所属设计部门资质条件不符合要求时,应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第七条矿井技术改造、开拓延伸、采区和回采工作面设计,必须在原有的矿井精查地质报告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补充勘探,按项目的不同要求,编制地质报告或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按审批程序审批后提交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第八条矿井设计应遵循“高起点、高目标、高质量、高效率、高效益”标准,坚持“生产规模化、技术与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的发展方向,按照安全高效和技

5、术经济合理的原则,选择最优设计方案、先进适用的工艺和装备。(-)推行大型化矿井建设理念,实现生产规模化。矿井的井田划分要统筹全局处理好相邻矿区和相邻矿井间的境界关系,应根据煤层赋存特点和现有装备的高可靠性,突破传统的省区界限、自然境界及人为境界,加大井田尺寸,在条件适宜的情况下矿井合并集中开采。(-)优化开拓部署,简化生产系统,实现集中生产。1 .对于煤层埋深较浅条件,采用平碉或斜井开拓时,优先考虑井筒与大巷合二为一的布置方式。2 .当煤层无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无冲击地压,煤层顶底板围岩较稳定,或自然发火、高瓦斯煤层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在技术上可行、经济合理时,主要大巷和采区(盘区)准备巷道宜布置在

6、煤层中。3 .优化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参数,根据目前国产和引进装备水平现状,适当加大规格尺寸。条件适宜的矿井,应简化为不设采区(盘区),回采工作面沿大巷单侧或两侧条带布置,并优先考虑单侧布置。(三)采煤机械化,应把发展综采放在首位,推行“一井一面”高效生产模式。大型煤矿应以综采工艺为主,条件适宜的中型矿井也应采用综采工艺;新建中小型煤矿必须采用机械化开采,现有煤矿限期进行技术改造,尽快提升中小型煤矿技术装备水平。地质条件和煤层赋存条件不适宜综采的矿井或块段,应优先考虑采用适应煤层开采条件的机采工艺。综采设备选型应坚持高强度、大功率、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环节配套的原则。(四)煤巷、半煤巷和岩巷掘进设

7、计,应坚持掘进机械化与采煤机械化相配套的原则,积极采用掘进机械化作业线。(五)矿井提升运输、排水、供电、通风等生产环节的生产能力要协调配套并有适当余量,尽量实现自动化集中控制,配备先进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1 .矿井提升及主运系统煤流全部实现胶带输送机连续化运输,并在运输能力上留有增产余地;2 .辅助运输设备可选用无轨胶轮车、单轨吊、卡轨车、齿轨卡轨车或其它运输设备,但必须和井下开采条件及井型相适应,最大限度地减少转运环节,条件适宜应实现直达运输。3 .埋深较浅条件,应选用在开采区域地表建立箱式移动变电站,通过钻孔直接向井下供配电。(六)设计必须对顶板、煤尘、瓦斯、水、火、运输等重大安全影响因素

8、充分考虑,从矿井开拓布置、生产系统、设备配套、到工作面参数、采掘工艺、巷道断面参数、支护方式等全部按程序要求优化选择,确保矿井安全生产。(七)推广多矿井集中洗选深加工、集中快速装车外运等模式,提高矿井外围生产能力。第九条设计审批程序(-)矿井技术改造设计必须在生产能力核定和矿井发展规划基础上进行。列入集团公司投资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工艺或系统改变较大的项目),应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报集团公司审批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单位,必须具备与所设计内容相对应的设计资质。未列入集团公司投资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如生产环节局部改造设计由矿总工

9、程师批准,单系统改造设计由二级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二)矿井开拓延伸设计,由二级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延伸设计的主要原则,然后由二级公司所属设计部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编制方案设计,方案必须经二级公司严格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二级公司审查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备案。工程开工前半年必须编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图预算。(三)采区设计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报二级公司审批。采区地质报告提前一个月送交设计单位,采区设计提前三个月送交施工单位。(四)回采工作面设计由矿设计单位编制,矿总工程师审批。首次采用的采煤工艺、新采区的首采面、有煤和瓦斯突出、受水害、火灾、冲击地压严重

10、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设计,报二级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第十条设计期限要求(-)水平开拓延伸设计:必须在接续水平投产前至少三年完成设计工作。(二)回采工作面设计由生产矿井在工作面开始施工前36个月完成。第十一条矿井每一水平要对可采用长壁回采和非长壁回采的区域合理划分,实现最佳配采,提高经济采出煤量和资源回收率,并尽可能做到一个水平长壁区域采完后,非长壁回采的区域也同时收缩或结束回采。第十二条矿井技术改造、水平开拓延伸工程必须建立工程技术档案。第三章采掘管理第一节现场管理第十三条采、掘工作面投产、开工前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同时严格执行生产系统、准备工程、配套设备、单机调试、联合试运转和试生

11、产等有关验收许可制度,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生产。二级公司应制定采、掘作业规程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备案。第十四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业务部门进行会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矿总工程师必须对作业规程编制质量负责。主管生产的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必须定期监督检查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执行情况。违反作业规程必须追究采、掘区(队)长及有关人员的责任。重要工程,如大帽室开凿、巷道维修、大型设备安装、开口、贯通、过断层等都必须有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有煤和瓦斯突出、自然发火、水害威胁、冲击地压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治灾害的专门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每个采、掘工作面,都应根据本煤层和邻近采区的地

12、质和矿压观测等资料,确定采、掘工作面的顶板管理方法、支护方式,作为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依据和内容。凡没有矿压观测资料和支护设计的作业规程,不得审批。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的劳动组织和循环作业图表,应采用先进的工艺流程和合理的劳动定额。采掘区(队)应严格按作业规程的要求组织生产,实行正规循环作业,提高单产单进。作业规程应随生产条件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和补充,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第十五条采掘工程必须明确技术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采掘工作面必须每班检查验收;矿对区队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二次;二级公司对矿井定期抽查,每季度不少于2次。采掘工程质

13、量由矿每月评定一次,记录备查。第十六条井筒、巷道、碉室等巷道必须定期检查,确保支护状态良好、断面不小于设计要求。因长期失修影响矿井生产安全的,必须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第十七条各二级公司应加强生产技术基础管理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顶板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二节回采管理第十八条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老顶来压、过断层、过破碎带、过空巷、过地面冲沟、工作面收尾等,必须事先拟定周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批准后执行。分管生产的副矿长组织安监、生产技术部门有关人员和区、队长到现场指导,监督贯彻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回采安全。第十九条炮采工作面端头应坚持正确使用好

14、四对八根长钢梁支护方式,综采工作面端头支架与综采支架配套。使用其它形式的端头支护时,必须报二级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第二十条矿井应制定回采工作面支护质量、顶板动态监测及矿压预测预报制度,并认真执行。矿压观测资料收集处理应及时反馈,科学指导安全生产。第二十一条为保证回采工作面支护强度,应做到:(-)正规回采工作面支护必须实行液压化,严禁使用木支柱和金属摩擦支柱。泵站压力、乳化液配比符合规定要求,液压系统不得有漏串液现象。泵站工必须携带浓度测试仪,每班检查乳化液浓度不少于2次,并做好记录,纳入工程质量班评估内容。(二)液压支架或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必须达到规定要求。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必须安设初撑力监测装

15、置,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必须设专人检查并作好记录,纳入工程质量班评估内容。(三)底板松软的工作面及两巷超前支护单体液压支柱必须穿柱鞋。(四)放顶煤回采工作面应沿底送巷,沿底回采,不留底煤。(五)“三软”煤层工作面必须有二次注液措施。(六)严禁使用漏液、损坏、失效的液压支架或单体液压支柱。第二十二条回采工作面工程必须达到“三直两平一净两畅通”的要求,即工作面煤壁直、支架或支柱排列直、溜子直,工作面顶板、底板平,工作面干净无浮煤、设备无积尘,工作面上下出口畅通。第二十三条严格执行设备运转及检修制度。工作面所有设备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确保检修时间和质量。设备操作、维修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范,并按EAM

16、管理系统实现设备全寿命科学管理。第二十四条建立回采工作面技术总结归档制度。矿井每一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后,由矿井生产技术部门组织对回采工作面的地质情况、矿压显现规律、回采工艺、劳动组织、设备配套及运转、安全技术措施、主要技术指标完成情况等方面的技术经济效果进行分析总结并归档。第三节开拓掘进第二十五条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井年度采掘接替计划和矿井中、长期生产规划,报二级公司审查批准。矿井的采区和水平接替由二级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落实,矿长、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回采工作面接替应由矿长、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安排落实。矿井年度采掘接续计划和矿井中、长期生产规划审查批准后,各二级公司总工程师要组织

17、汇总,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二十六条矿井水平、采区和回采工作面必须实现正常接续,三个煤量达到规定要求。二级公司总经理或分管经理、总工程师和矿长、矿总工程师应分别每半年和每季度召开采掘平衡会议,分析采掘关系,解决落实有关问题。高、突矿井和高承压水矿井,必须考虑有足够的瓦斯预抽时间和疏干放水、物探、隔离及底板加固的时间。第二十七条各种掘进巷道应根据顶板岩性和岩层结构进行支护设计,对于不同断面、不同地质条件巷道采取可靠的支护方式。掘进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做到一次成巷。第二十八条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防止透水、防止有害气体超限、防止通风系统混乱、防止爆破着火、防止崩坏设备

18、、防止贯通伤人、防止冒顶。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米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米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在此之前,测量部门必须下达通知单,并报告主管矿长和总工程师。贯通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巷道贯通施工必须由分管副矿长组织生产、安监、通风、地质测量等部门人员和掘进区、队长分班负责到现场指挥,直至贯通工作完毕。第二十九条掘进过断层、集中应力区、冒落带、石门揭煤附近的三角区及巷道开门等事故多发地段,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在掘进过程中,必须由分管副矿长组织安监、生产技术部门人员和掘进区、队长到现场指挥。第三章机电运输第一节设备

19、管理第三十条各二级公司应建立设备租赁机构,搞好大、中型移动设备的租赁管理,逐步实行二级租赁和社会租赁相结合,健全租赁办法和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煤矿机电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机电设备管理,应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三十二条依靠科技进步,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机电装备水平。加快机电控制系统自动化和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提高现代化水平。第三十三条加强设备综合管理,做好设备的规划、购置(或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加强设备的前期、中期和后

20、期管理工作。(-)设备的选型要根据矿井设计、采区设计及回采工作面设计进行,遵循通用化、标准化、技术先进的原则,主运输、主提升、系统配套富余量大于设计能力30%,采掘工作面要坚持大功率、高强度。选购的设备必须是经鉴定、有生产许可证或MA标志、非淘汰型产品。设备到货经验收后,应及时安装调试,投入使用。暂不使用的设备必须入库妥善保管,定期维护保养。(二)各单位应当建立设备的交接验收制度,将全部图纸、使用维护说明书、质量检查、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进行整理、归档。(三)各二级公司要严格制定提升绞车、主扇风机、锅炉、人车等重要设施的运行、操作和维护规程。其它设备要制定操作规程、使用维护管理办法和完好标准。中

21、、大设备使用和操作实行专职制,设备维护实行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现场交接班等制度。主要设备实行包机制;小型移动设备须明确兼职司机或兼职操作人员。已实现集中操作或远距离控制的设备和采、掘、运设备应有专职的巡检维修工,负责日常维修和检查工作。凡首次使用的新型设备,在使用前应由主管工程技术人员制定出操作规程,使用维护管理办法和完好标准。报二级公司审查并纳入该公司规程汇编中。(四)采、掘、运等移动设备的安装,必须按设计进行。各二级公司要制定安装标准,各施工单位要制定组织、技术和安全措施。安装完毕后,应由机电、生产、安全等人员检查验收、联合试运转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五)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

22、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灵敏可靠,井下电气设备严禁失爆,并应定期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准使用。所有设备的转动外露部分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六)加强设备的维修和养护,做好设备日常维修、一般修理和大修理工作。要严把设备修理质量关,各单位应成立设备修理质量验收小组,对大修理设备逐台进行质量验收,必要时对承修单位进行修理过程的中间检验,并做好验收的各种记录。特种设备的修理,必须由有资质单位承担修理业务,送修、承修双方共同按照有关修理质量标准和合同要求严格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各矿应编制设备年、月度的大、中修计划,落实资金,认真组织。设备的更新、大修计划、停产检修计划要报各二级公司审批并监督实

23、施。维简费的使用,涉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报集团公司审批。(七)设备大修实行质量保证制度。(A)设备的闲置、封存、报废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各二级公司机电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大型设备的技术档案,每年由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审查验收。第三十五条机电设备、缆线、管网要实现计算机或图牌板管理。设备实行动态管理,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检查井下所有移动设备的安装使用情况。新安装的设备和回收的设备都必须进行现场交接验收,办理手续。严禁将主要设备拆套使用,如特殊情况确需拆套拆件使用时,需经二级公司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六条大型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技术测定,保持设备性能良好,做到设备一机一档案,应按有关规定提出设备性能分析报

24、告。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技术监督规程等相关规定,必须按规定接受专业机构检验,领取运行证。第三十七条井下严禁使用非阻燃皮带及非阻燃电缆,各有关部门应按照MT668-1997、MT914-2002,MT818T999等产品技术标准严格把关。第三十八条坚持日常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相结合的设备保养制度,推行设备的状态监测、故障诊断,适时检修。煤矿主要设备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检修制度。矿井停产检修日每年不少于12天,主要大型设备日检不少于2小时,综采、综掘设备每日停机检修不少于4小时。做好检修记录。第二节供用电管理第三十九条煤矿供电系统必须严格按照电业安全规程、

25、矿井过流保护装置的安装、检查与测定工作细则、矿井漏电保护装置的安装、检查与测定工作细则、矿井接地保护装置的安装、检查与测定工作细则执行。第四十条矿井应有两回路供电线路,当任何一回路发生故障或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第四十一条煤矿机电部门必须配备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井下供电及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并建立、健全防爆设备检查组、电气管理组、小型电器管理组和电缆管理组。第四十二条各二级公司必须制定节约电能计划,实行分时段用电,提高力率和负荷率,降低线损,削峰填谷,控制最大需量,降低单耗。第四十三条各二级公司要根据公司发展情况规划供电系统,保证电网供电稳定、合

26、理,避免重复建设或改造。随着变频和直流技术的广泛使用,新设计的供电系统要充分考虑电网谐波治理。第三节自动化第四十四条各二级公司要不断提高装备的智能化水平,矿井生产系统自动化及安全、生产监控系统,应以采掘、通风、提升运输、排水、地面生产系统等矿井主要环节合理确定控制范围。第四十五条矿井生产系统自动化及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设备的选型要符合以下要求:(1)系统先进、可靠、实用。(2)具有良好的兼容性、可扩展性、冗余性、容错性。(3)全部采用双机热备工作方式。(4)线路全部采用光缆。第四节运输管理第四十六条各二级公司要建立健全所有运输设备、设施、安全保护装置等安装,运行、维护、检修和保养制度;做到维修有

27、要求、运行有制度、安装有标准、技术有规范、管理有办法,坚持做到谁使用、谁管理、责任落实到人。第四十七条煤矿要对运输设备、设施实行计算机或图牌板管理,健全各种基础技术资料和各种规章制度。主要运输设备应建立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设备使用说明书(包括图纸)、安装验收记录、大型检修记录、设备更新改造记录、性能测试(报告)记录、设备运行记录、事故记录等。健全和完善运输设备、设施检修和运行记录。第四十八条煤矿必须对电机车司机、绞车司机、把钩工、信号工等工种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第四十九条同一水平运行五台电机车以上的煤矿应设置信号集中闭塞系统,区间加装闭塞信号。井下运输巷道应设置醒目的警标、巷标、路标等

28、各种标志牌。运输线路主要交叉点、弯道应设预警灯。交岔道口应设防止侧面冲撞的装置。第五十条上、下山运输必须有防跑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行人监测装置、双道巷下部防错道信号装置、人车沿线随时发送紧急信号装置等齐全的安全设施。有单独行人斜井或上下山的提升斜井和绞车道不准行人;没有单独行人斜井或上下山时,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制度。上下山和每个交叉路口必须安设声光报警器。斜巷各车场必须装设使用灵活、有效、可靠的阻车器。第五十一条井下1.2米以上的运输绞车,必须安装紧急制动闸、工作闸、声光信号和过卷安全保护装置等。提人的绞车必须有速度保护装置,负力下放必须使用动力制动等。第五十二条各二级

29、公司要制定完善各种胶轮车管理、使用、维修办法和交通规则。第五十三条入井无轨胶轮车辆必须为防爆车辆,入井车辆必须配备干粉灭火器。第五十四条无轨胶轮车在井下主要运输巷道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KM/H,会车速度不得起过5KM/Ho第五十五条严禁车辆超高、超宽或超载运输,严禁客货混装。运送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只允许押送人员乘坐。第四章矿井通风与安全第五十六条二级公司和矿井必须设置和完善“一通三防”专门管理机构,充实负责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煤尘、防灭火、安全监控等“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工作人员。第五十七条二级公司和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1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2 .矿井抽放瓦斯管理制

30、度;3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4 .防灭火管理制度;5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6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7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8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9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10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11 .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12 .井下爆破管理制度。第五十八条二级公司、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通风、防瓦斯、防火、防尘安全措施计划,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本单位行政正职落实相应的资金、设备、材料和施工力量,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二级公司年度计划、长远规划及重大工程、措施必须报集团审批备案。第五十九条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火、防尘、抽放瓦斯、监控等系统进行

31、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第六十条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二级公司审批,贯通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第六十一条矿井的开拓布局、采区和采掘工作面设计、作业规程编制、生产计划安排,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要从设计源头入手优化矿井通风系统,杜绝盲巷和不合理的联络巷,保证通风系统稳定。第一节通风管理第六十二条矿井必须有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具备足够的通风能力,并随生产的发展,不断改善和优化矿井通风系统。对于高阻矿井(大于2960帕),应制定降阻措施。第六十三条矿井必须按照核定通风能力组织生产,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必须以风定产。采煤工作面提高单产

32、、采用放顶煤回采工艺、增加采掘工作面数量,必须由二级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技术论证,在通风系统可靠,瓦斯、火灾、煤尘防治技术有保障的前提下实施,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第六十四条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转、检测、维护必须符合有关要求,具备反风功能,每年应进行1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反风演习方案和措施报二级公司相关机构备案。第六十五条采区必须设置专用回风巷,数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新开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现生产采区没有布置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要求的,要停产整顿。第六十六条采、掘进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严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串联、

33、扩散及采空区通风。对于串联通风,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二级公司相关机构备案。有瓦斯喷出或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严禁任何形式的串联通风。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设计、管理标准要求。局部通风机应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具备自动切换功能。第六十七条通风设施的构建必须符合设计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坚持“一工程一设计一措施一验收“,确保建筑质量符合要求。要正确使用、检查和维护通风设施,对于特殊地点、容易损坏地点的通风设施,应设置自动装置或设专人看管。第六十八条二级公司、矿井必须按规定配全、配齐各类通风安全仪器仪表,并按有关要求正确使用、定期校检和维护。第二节瓦斯管理

34、第六十九条必须建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矿井每年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二级公司应及时汇总鉴定结论,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七十条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时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7min时,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抽放瓦斯应推广使用水环式抽放泵,抽放瓦斯系统及瓦斯排放与利用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执行。第七H一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防突规划和“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经二级公司、矿总工程师批准,纳入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实施。没有措施或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应追究责任。应指定专人负责掌

35、握突出动态和规律,进行防突的预测预报工作。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编制预防突出的专门设计,报二级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贯彻执行。突出区域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掌握突出预兆和应急措施,并熟悉避灾路线。第七十二条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瓦检员班中汇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签瓦斯日报、盲巷管理、瓦斯排放(瓦斯抽放、防止煤与瓦斯突出)等制度,并严格落实。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及时进行处理。第七十三条矿井应配齐经过专门培训的专职放炮员,放炮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在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工作的专职放炮员,其工作必须固定在一个工作面。所有高、突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乳胶或

36、水胶炸药,使用毫秒雷管时,最后一段延期时间不超过130毫秒。第七十四条矿井要合理安排抽、掘、采衔接。凡确定为必须采取瓦斯抽放措施的工作面,应优先考虑瓦斯预抽措施,保证预抽时间;因条件所限无法实现瓦斯预抽时,瓦斯抽放工程必须在工作面投产前施工完毕,具备瓦斯抽放条件。工作面瓦斯抽放设计需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上报二级公司通风部门备案。第七十五条矿井在施工巷道过程中形成的盲巷必须及时封闭。排放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及情况不明巷道等处的瓦斯,必须由矿编制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二级公司总工程师批准,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员进行排放。任何局部排放瓦斯都应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采用

37、控制风量等方法,使排放出的风流同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严禁“一风吹联通采空区、小窑、火区的盲巷,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永久封闭。第七十六条设置专用排瓦斯巷(尾巷)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七条要求。第三节安全监测监控第七十七条.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第七十八条二级公司、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足够的维护、值班和技术人员。应根据AQ1029-2007要求配备足够的备品、备件,保证监控系统不间断运行,地面监控室24小时有专人值班。不具备调校、检修能力的小煤矿必须保证有专人负

38、责系统的检查和维护。第七十九条二级公司、矿井要认真做好数据上传工作。各矿对本单位监控系统和网络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要按照有关要求实时上传数据,确保系统和网络正常运行。第八十条在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第八十一条各种报表、台帐、记录等应按照规定要求及时认真填写,并妥善保管。(-)各矿监测队要建立以下技术资料,保存期不少于2年:L安全监控设备台帐;2 .安全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3 .检修记录;4 .巡检记录;5 .传感器调校记录;6 .中心站运行日志;7 .安全监控日报、报警断电记录月报;8 .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测试

39、记录;9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备情况统计表(月报);10 .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图、断电控制图。其中安全监控日报必须由矿长、总工程师、通风科长(监测队长)、值班员签字;报警断电记录月报必须由总工程师、通风科长(监测队长)、值班员签字。(二)二级公司公司监控网络中心必须按照AQ10292007第9.3条要求执行,并保持以下记录和资料:1 .运行日志;2 .报警信息日报表;3 .瓦斯超限情况汇总分析月报。第四节矿井粉尘防治第八十二条新矿井的地质精查报告中,必须有所有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生产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应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工作。鉴定结果报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备案。第八十三条矿井必须建立

40、和完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静压水池的容量、水质、压力及管路铺设、阀门、喷头位置等要求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必须准确绘制防尘供水管路系统图,并随情况变化及时填绘。第八十四条矿井必须建立综合防尘制度。从采、掘、装运等各个环节入手,采取通风排尘、湿式作业、空气净化等措施,降低粉尘浓度。第八十五条二级公司、矿井应建立粉尘分析室,至少配有2台分析天平和干燥器,每半年进行一次粉尘分散度和游离Si02分析化验。测尘仪和测尘员的配备、井下测点布置、测定内容与次数要符合有关规定。第八十六条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煤层、相

41、邻的采煤工作面间,煤层掘进巷道同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且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之相连通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岩粉棚隔开。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施。第五节矿井防灭火第八十七条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可与防尘系统的水池和管路共用。第八十八条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第八十九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报废已建立的防灭火系统时,必须报二级公司和其他有关机构审批。第九十条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的煤层时,采区设计应采用后退式布置

42、。在开采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有专项防灭火设计,凡一次不能采全高必须沿顶开采,不能留顶煤。第九十一条开采有自燃倾向性煤层的矿井在正常的生产过程中,必须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及时掌握火区动态和采空区自然发火动向。每周的报表要由矿通风部门的技术主管签字审核,每月要有一份火情分析报告。第九十二条在选择确定风门、风窗、挡风墙等通风设施的位置时,应尽可能降低采空区、火区和煤柱裂隙处的漏风压差,减少漏风量。第九十三条生产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撤出一切设备,对采空区进行永久性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工作面,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二级公司相关机构审批。第九十四条在火区下或邻近火区开采的工作面,在开采前1

43、个月必须将编制好的火区下或邻近火区开采的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二级公司和有关机构审批。第九十五条各矿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和充填,以防止自身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第九十六条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要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要先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第五章地测防治水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九十七条重大地质、测量工程,如矿井(露天)地质及水

44、文地质补充勘探、矿井防治水、资源储量核查、地面控制网测量、航测地形图、大型井巷贯通测量、岩移观测等,应根据生产和安全的需要列入年度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重大地质、测量及防治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方案、成果及其评审、审批文件等相关材料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九十八条地质测量部门要为各项工程设计提供准确的地测资料。矿井(露天)改扩建、开拓延深、技术改造工程、采区设计和工作面设计,均应提前通知地测部门,地测部门根据需要组织补充勘探,提供相应的地质报告(说明书)等。第九十九条地质测量部门要为井巷施工和回采作业提供掘进、回采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水害预报和透老空预报书等。提交内容要符合相关专业规程要求。第一百

45、条地质测量部门在设计、开拓、回采阶段应对储量管理、资源回收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发现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可能丢煤时应及时提出书面意见,报送有关领导及部门。第一百零一条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应对水文地质与水害情况进行探查和评价,查清水文地质情况后,提出防范措施。第一百零二条矿井(露天)的隔离煤柱、保安煤柱必须按有关要求留设,并在矿井(露天)、采区和工作面设计时一并提出报批。变更矿井边界时,必须按规定重新留设边界煤柱,并编制设计报主管部门批准。第一百零三条受煤与瓦斯突出威胁的矿井,地测部门必须与防突机构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可与采掘工程图合用),作

46、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第一百零四条二级公司地测管理部门及矿地测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积极开展矿井地质和测绘科学研究,不断提高矿井(露天)地质和测量工作的技术装备水平,解决矿井(露天)生产中的各种地质和测量问题。第二节矿井(露天)地质第一百零五条为有效的利用矿井(露天)生产地质资料,生产矿井(露天)地质报告的编制,年产1000万吨以上的矿井35年修编一次,年产1000万吨以下的矿井810年修编一次。生产矿井(露天)地质报告的修编必须由有地质报告修编资质的单位进行,生产矿井(露天)地质报告修编完成后,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一百零六条矿井(露天)原始地

47、质资料编录整理、井下地质钻孔设计与施工、矿井(露天)地质图件绘制、采区及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的编制等矿井地质工作都必须符合生产矿井(露天)地质工作的各项技术政策和矿井地质技术要求。第一百零七条采区设计所需的地质资料至少应在设计前两年,以总工程师签字委托书的形式通知地质测量部门。采区地质说明书应在正式设计前的三个月提出,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二级公司地测管理部门审批。第一百零八条在回采工作面设计前,应提前一个月以委托书的形式通知地质测量部门。矿地测部门必须根据委托书的要求,对已有的地质资料加以综合分析,在设计前15天提出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采用。第一百零九条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质

48、测量资料,应在回采工作面形成后五天内提出该工作面的回采地质说明书,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采用,并报二级公司地测管理部门备案。第一百一十条矿井(露天)地质技术人员应及时整理井下原始观测资料,并及时编绘出正式的井巷素描图。现场发现重大地质异常或有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地质问题时,必须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并做好必要的记录。第一百一十一条认真做好地质的预测、预报工作,不断提高预报的准确性,以便及时、正确地指导采掘生产,确保矿井生产安全。各矿井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每月定期将本月度的地质预报上报二级公司地测管理部门。第一百一十二条矿井(露天)地质图件应采用微机绘制,绘制内容、质量等应满足相关图例、规程、规定的要求。第一百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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