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办照不求人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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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办照不求人办事指南 1、事项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 2、事项类型 承诺件 3、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 年 8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0 号公布,自 20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 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 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

2、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 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 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说明理由。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 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 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根据 2014 年 2 月 20 日国家

3、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63 号公布的修订)第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本办法的 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核准 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 知书。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核 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换发营业执照或者发给变更登记通知书;

4、不予 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第二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核 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核准通知书;不予核准的,发给企业登记 驳回通知书。 三、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 9 号令公布,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决定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分别情况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是 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一)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 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二)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 记的

5、决定。(三)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 代理人到企业登记场所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通过邮寄方 式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与所受理的申请材料不一致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将 申请材料原件作为新申请的,应当根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企业登记机关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未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应当作出 不予登记的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4、实施层级 市级 5、收费依据和

6、标准 无 6、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和大厅办理 7、办理部门 行政审批科 8、办理地点 *市人民办事中心 9、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 周一至周五 8:30-11:30 13:00-16:00 10、咨询电话 * 11、监督举报电话 * 12、细化、量化的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13、办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14、申请材料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注: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2.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 2、3 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15、办理流程 申请:申请人向企业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和申请文书规范请登录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 http:/ 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受理发放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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