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解读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五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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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解读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五篇)中医医院评审暂行方法解读 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突出特色、提高疗效、促进进展、深化改革、加强治理,统筹利用全社会的中医医疗资源,充分发挥中医医疗体系的整体功能,逐步建立由中医药治理部门、行业学(协)会和专家参加的中医医院评审评价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和医院评审暂行方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中医医院评审是指依据中医医院根本标准和中医医院评审标准,中医药治理部门对中医医院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状况进展评价,以确定医院等

2、级的过程。 中医医院评审组织是指在中医药治理部门领导下,详细负责中医医院评审技术性工作的特地机构。评审组织可以由中医药治理部门组建或是受中医药治理部门托付的相宜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 各级各类中医医院均应遵照本方法参与评审。 第四条 中医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公正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中医特色、中医疗效、质量、安全、效劳、治理,表达以病人为中心。 第五条 各级各类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由国家中医药治理局统一制定。第六条 中医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周期性评审是指中医药治理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中医医院进展的综合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中医

3、药治理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中医医院进展的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 通过中医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中医特色突出、中医疗效显著、效劳功能完善的中医医疗效劳体系,对中医医院实行科学化、标准化、标准化的分级治理。 其次章 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治理局和国家中医药治理局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中医医院评审的领导、组织、抽验、质量掌握及监视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九条 各省级中医药治理部门成立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中医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中医药治理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条 三级和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治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

4、责详细实施。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地市级中医药治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详细实施。 第十一条 上级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对下级中医药治理部门的评审工作进展监视和指导。 第十二条 评审组织负责以下事项: (一)在中医药治理部门和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详细负责评审的技术性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建议; (二)在中医药治理部门领导下,参加组建和治理评审专家库,参加组织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 (三)完成中医药治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组建由中医药治理部门、中医药院校、行业学(协)会、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库。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由中医药治理部门选聘。评审专家

5、应当根据规定参与中医药治理部门和评审组织举办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评审工作流程、专家工作制度和回避制度等,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治理,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章 评审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评审周期为四年。 第十七条 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按制订评审规划,并报上级中医药治理部门备案。 评审规划包括: (一)本参与评审的中医医院名册; (二)本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三)评审重点和组织实施方案; (四)中医药治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向有评审权的中医药治理部门提出评审申请,提交评审申请

6、材料: (一)医院评审申请书; (二)评审周期内承受中医药治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状况; (三)评审周期内各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信息及其他反映中医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效率及诊疗水公平的数据信息; (四)省级中医药治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中医药治理部门对医院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进展审核后,应当依据以下状况作出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处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医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医院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根据中医药治理部门

7、的书面告知进展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其次十条 中医药治理部门在受理评审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中医医院发出受理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其次十一条 中医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评审的,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手续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 其次十二条 新建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新变更为中医类别医院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执业满3年前方可申请首次评审。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 其次十三条 中医药治理部门对中医医院发出评审受理通知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评审组织;评审组织接到通知后,应当从中医医院评审专家库中抽

8、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其中,组建三级中医医院评审小组时,应从国家中医药治理局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本省(区、市)外的专家,担当“中医药效劳功能”局部的评审任务。 其次十四条 评审专家与被评审中医医院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医院也可向中医药治理部门提出对评审专家的回避申请。评审专家的回避由中医药治理部门打算。 其次十五条 中医医院周期性评审的主要内容和工程包括: (一)评审申请材料; (二)不定期重点评价结果及整改状况报告; (三)中医医院根本标准符合状况; (四)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符合状况。 评审主要对申报材料进展审核、对监测数据进展评价和对中

9、医医院进展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实行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现场访谈、资料检查、理论与技术操作考核等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 其次十六条 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经评审小组长签字后提交给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评价结果; (三)被评审中医医院的总分及评审结论建议; (四)被评审中医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五)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六)省级中医药治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其次十七条 评审工作报告经评审组织审核同意后,报中医药治理部门。 评审组织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评审小组对某些内容进展重新审议或者评审。详细程序由省级中医

10、药治理部门规定。 其次十八条 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评审组织存档保存至少4年。 其次十九条 中医药治理部门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 评审结论应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评审组织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上级中医药治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评审周期内,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中医医院的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状况与中医专科建立等进展不定期重点评价。 不定期重点评价的详细内容与方法由国家中医药治理局规定。 第五章 评审结论 第三十一条 各级中医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各级中医医院的分等标准由国家

11、中医药治理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级甲等、乙等中医医院的等级证书及标识的格式,由国家中医药治理局统一规定。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一样。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连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需与等级证书相符。 第三十三条 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中医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赐予3-6个月的整改期。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医药治理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中医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再次评审不合格的中医医院,由中医药治理部门

12、依据评审详细状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展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医院自动放弃评审的,由中医药治理部门依据详细状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 第三十七条 中医药治理部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前,应当告知中医医院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中医医院在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结合听证状况,作出有关评审结论的打算。第三十八条 中医药治理部门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时,应当说明依据,并告知中医医院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将中医医院评审结论以适当方式在辖区内公布。

13、第六章 监视治理 第四十条 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监视、检查和指导,做到公正、公正评审,确保评审结论的公信力。 第四十一条 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组织、评审规划、评审人员组成、回避制度、评审程序、纪律执行等方面状况的审查和监视。 第四十二条 中医药治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应当准时订正;后果严峻的,应当赐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评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中医药治理部门、评审组织应当准时订正;后果严峻的,应当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

14、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中医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中止评审: (一)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供应明确线索,评审期间无法调查核实的; (二)违反评审纪律,实行不标准行为,影响评审专家的公正公正性,干扰评审专家工作的; (三)省级中医药治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中医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审,并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一)供应虚假评审资料,有伪造、涂改病历及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供应明确线索,已经查实的; (三)借评审盲目扩大规模,滥购设备,铺张

15、资源的; (四)省级中医药治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逝3个月后,中医医院可向中医药治理部门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第四十六条 中医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撤销原评审结论,取消评审等次,并收回证书和标识: (一)医院在中医药特色优势、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 (二)在评审周期内医院实际状况与评审时有较大出入,核心指标严峻不符合要求的; (三)经查实在承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拒绝参与对口支援工作或者未根据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 (五)省级中医药治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评

16、审的中医医院名单、评价结论、评审工作总结及本评审工作规划报送上级中医药治理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国家中医药治理局公布的中医医院分级治理方法同时废止。 中医医院评审暂行方法解读 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篇二 中医医院评审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突出特色、提高疗效、促进进展、深化改革、加强治理,统筹利用全社会的中医医疗资源,充分发挥中医医疗体系的整体功能,逐步建立由中医药治理部门、行业学(协)会和专家参加的中医医院评审评价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和医院评审暂行

17、方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中医医院评审是指依据中医医院根本标准和中医医院评审标准,中医药治理部门对中医医院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状况进展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中医医院评审组织是指在中医药治理部门领导下,详细负责中医医院评审技术性工作的特地机构。评审组织可以由中医药治理部门组建或是受中医药治理部门托付的相宜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 各级各类中医医院均应遵照本方法参与评审。第四条 中医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公正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中医特色、中医疗效、质量、安全、效劳、治理,表达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 第五条 各级各类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由国家中医

18、药治理局统一制定。 第六条 中医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周期性评审是指中医药治理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中医医院进展的综合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中医药治理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中医医院进展的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 通过中医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中医特色突出、中医疗效显著、效劳功能完善的中医医疗效劳体系,对中医医院实行科学化、标准化、标准化的分级治理。 其次章 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治理局和国家中医药治理局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中医医院评审的领导、组织、质量掌握及监视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九条 各省级中医药治理部门成立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

19、责本辖区的中医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中医药治理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条 三级和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治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详细实施。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地市级中医药治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详细实施。 第十一条 上级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对下级中医药治理部门的评审工作进展监视和指导。 第十二条 评审组织负责以下事项: (一)在中医药治理部门和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领导下,详细负责评审的技术性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建议; (二)在中医药治理部门领导下,参加组建和治理评审专家库,参加组织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 (三)完成中医药治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省级以

20、上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组建由中医药治理部门、中医药院校、行业学(协)会、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库。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由中医药治理部门选聘。评审专家应当根据规定参与中医药治理部门和评审组织举办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评审工作流程、专家工作制度和回避制度等,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治理,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章 评审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评审周期为四年。 第十七条 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按年度制订评审规划,并报上级中医药治理部门备案。 评审规划包括: (一)本年度参与评审的中医医院名册; (二)本年度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

21、(三)年度评审重点和组织实施方案; (四)中医药治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向有评审权的中医药治理部门提出评审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一)医院评审申请书; (二)评审周期内承受中医药治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状况; (三)评审周期内各年度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信息及其他反映中医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效率及诊疗水公平的数据信息; (四)省级中医药治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中医药治理部门对医院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进展审核后,应当依据以下状况作出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处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

22、规定内容及形式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医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医院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根据中医药治理部门的书面告知进展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其次十条 中医药治理部门在受理评审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中医医院发出受理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其次十一条 中医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评审的,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手续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 其次十二条 新建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新变更为中医类别医院 4 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执业

23、满1年前方可申请首次评审。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 其次十三条 中医药治理部门对中医医院发出评审受理通知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评审组织;评审组织接到通知后,应当从中医医院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其中,组建三级中医医院和中西医结合医院评审小组时,应从国家中医药治理局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本省(区、市)外的专家,担当“中医药效劳功能”局部的评审任务。 其次十四条 评审专家与被评审中医医院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医院也可向中医药治理部门提出对评审专家的回避申请。评审专家的回避由中医药治理部门打算。 其次十五条 中医医院周期性评审的主要内

24、容和工程包括: (一)评审申请材料; (二)不定期重点评价结果及整改状况报告; (三)中医医院根本标准符合状况; (四)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符合状况。 评审主要对申报材料进展审核、对监测数据进展评价和对中医医院进展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实行听取汇报、实地考察、现场访谈、资料检查、理论与技术操作考核等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 其次十六条 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经评审小组组长签字后提交给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评价结果; (三)被评审中医医院的总分及评审结论建议; (四)被评审中医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五)应当说明的其

25、他问题; (六)省级中医药治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其次十七条 评审工作报告经评审组织审核同意后,报中医药治理部门。 评审组织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评审小组对某些内容进展重新审议或者评审。详细程序由省级以上中医药治理部门规定。 其次十八条 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评审组织存档保存至少4年。 其次十九条 中医药治理部门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对拟作出三级乙等(含三级乙等)以下等级评审结论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省级中医药治理部门拟作出三级甲等中医医院评审结论的,应将评审报告、打分汇总表、核心指标检查记录表等材料复印件报送国家中医药治理局备案审批同意后,方可正式作出三级甲等的评审结论。

26、 评审结论应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6 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评审组织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上级中医药治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评审周期内,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中医医院的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状况与中医专科建立等进展不定期重点评价。 不定期重点评价的详细内容与方法由国家中医药治理局规定。 第五章 评审结论 第三十一条 各级中医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各级中医医院的分等标准由国家中医药治理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级甲等、乙等中医医院的等级证书及标识的格式,由国家中医药治理局统一规定。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一样。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

27、医院不得连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需与等级证书相符。 第三十三条 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中医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赐予3-6个月的整改期。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医药治理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中医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再次评审不合格的中医医院,由中医药治理部门依据评审详细状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展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医院自动放弃评审的,视为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由中医药治理部门依据详细状况,

28、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 第三十七条 中医药治理部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前,应当告知中医医院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中医医院在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结合听证状况,作出有关评审结论的打算。第三十八条 中医药治理部门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时,应当说明依据,并告知中医医院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将中医医院评审结论以适当方式在辖区内公布。 第六章 监视治理 第四十条 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院评审工作的监视、检查和指导,做到公正、公正评审,确保评审结论的公信力。 第四十一条

29、 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组织、评审规划、评审人员组成、回避制度、评审程序、纪律执行等方面状况的审查和监视。 第四十二条 中医药治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正常评审工作的,应当准时订正;后果严峻的,应当赐予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评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违反规定,干预 8 正常评审工作的,中医药治理部门、评审组织应当准时订正;后果严峻的,应当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中医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中止评审: (一)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

30、为,并供应明确线索,评审期间无法调查核实的; (二)违反评审纪律,实行不标准行为,影响评审专家的公正公正性,干扰评审专家工作的; (三)省级以上中医药治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消逝3个月后,中医医院可向中医药治理部门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第四十五条 中医医院在评审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审,并直接判定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一)供应虚假评审资料,有伪造、涂改病历及有关档案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有群众来信、来访反映医院重大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供应明确线索,已经查实的; (三)借评审盲目扩大规模,滥购设备,铺张资源的; (四)省级以上中医药治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

31、条 中医医院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撤销原评审结论,取消评审等次,并收回证书和 9 标识: (一)医院在中医药特色优势、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的; (二)在评审周期内医院实际状况与评审时有较大出入,核心指标严峻不符合要求的; (三)经查实在承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拒绝参与对口支援工作或者未根据要求完成对口支援任务的; (五)省级以上中医药治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医院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赐予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赐予医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中医药治

32、理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评审的中医医院名单、评价结论、评审工作总结及本年度评审工作规划报送上级中医药治理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国家中医药治理局公布的中医医院分级治理方法同时废止。 中医医院评审暂行方法解读 二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篇三 中医医院评审暂行方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的监视治理,逐步建立由中医药治理部门、行业学(协)会和专家参加的中医医院质量监管和评审评价制度,促进中医医院加强内涵建立,充分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保证医疗安全,持续改良

33、效劳质量,提高治理水平和效劳效率,统筹利用全社会的中医医疗卫生资源,充分发挥中医医疗体系的整体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医疗机构治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中医医院评审是指中医医院根据本方法要求,依据中医医院根本标准和中医医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 持续改良医院工作,并承受中医药治理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状况进展评价,以确定医院等级的过程。 中医医院评审组织是指在中医药治理部门领导下,详细负责中医医院评审技术性工作的特地机构。评审组织可以由中医药治理部门组建或是受中医药治理部门托付的相宜第三方机构。 第三条 各级各类中医医院均应遵照本方法参与评审。第四条 中医医院评审坚

34、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公正公正的原则和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围绕中医特色、中医疗效、安全、效劳、治理,表达以病人为中心。 第五条 各级各类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由国家中医药治理局统一制 定。 第六条 中医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周期性评审是指中医药治理部门在评审期满时对中医医院进展的综合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是指中医药治理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中医医院进展的检查和抽查。 第七条 通过中医医院评审,促进构建目标明确、布局合理、中医特色突出、中医疗效显著、效劳功能完善的中医医疗效劳体系,对中医医院实行科学化、标准化、标准化的分级治理。 其次章 评审权限与组织机构 第

35、八条 国家中医药治理局和国家中医药治理局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中医医院评审的领导、组织、抽验、质量掌握及监视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第九条 各省级中医药治理部门成立中医医院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辖区的中医医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中医药治理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第十条 三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治理部门组织初评,重点对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综合效劳功能”局部内容进展评审,由省级中医药治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详细实施,三级中医医院的复评与审定由国家中医药治理局组织与领导,重点对三级中医医院评审标准“中医药效劳功能”局部内容进展评审,国家中医药治理局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

36、织负责详细实施。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治理部门组织与领导,省级中医药治理部门组建或指定 的评审组织负责详细实施。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治理部门详细规定。 第十一条 上级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对下级中医药治理部门的评审工作进展监视和指导。 第十二条 评审组织负责以下事项: (一)在中医药治理部门和中医医院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详细负责评审的技术性工作,提出评审结论建议; (二)在中医药治理部门领导下,参加组建和治理评审专家库,参加组织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 (三)完成中医药治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组建由中医药治理部门、行业学(协)会、医疗机构等方面的专

37、家组成的评审专家库。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由中医药治理部门选聘。评审专家应当根据规定参与中医药治理部门和评审组织举办的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参与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包括评审工作流程、专家工作制度和回避制度等,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治理,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章 评审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 中医医院评审周期为四年。 第十七条 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按制订评审规划,并报上级中 医药治理部门备案。 评审规划包括: (一)本参与评审的中医医院名册; (二)本评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三)评审重点和组织实施方案; (四)中医药治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中医医院在等级证书

38、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向有评审权的中医药治理部门提出评审申请,提交评审申请材料: (一)医院评审申请书; (二)医院自评报告; (三)评审周期内承受中医药治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状况; (四)评审周期内各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信息及其他反映中医特色优势、中医临床疗效、医疗质量安全、医院效率及诊疗水公平的数据信息; (五)省级以上中医药治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中医医院在提交评审申请材料前,应当开展不少于6个月的自评工作。 第十九条 中医药治理部门对医院提交的评审申请材料进展审核后,应当依据以下状况作出是否受理评审申请的处理意见: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内容及形式的,

39、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医院需要补正的材料及提交期限;医院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完全的,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或者医院根据中医药治理部门的书面告知进展补正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其次十条 中医药治理部门在受理评审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中医医院发出受理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其次十一条 中医医院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评审的,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要求其在15个工作日内补办申请手续;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手续的,视为放弃评审申请。 其次十二条 新建中医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3年前方可申请首次评审。 医院设置级别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

40、更后执业满3年方可根据变更后级别申请首次评审。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 其次十三条 中医药治理部门对中医医院发出评审受理通知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通知评审组织;评审组织接到通知后,应当从中医医院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审小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其次十四条 评审专家与被评审中医医院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医院也可向中医药治理部门提出对评审专家的回避申请。评审专家的回避由中医药治理部门打算。 其次十五条 中医医院周期性评审的主要内容和工程包括: (一)评审申请材料; (二)不定期重点评价结果及整改状况报告; (三)中医医院根本标准符合状况; (四)中医医院评

41、审标准符合状况; (五)省级以上中医药治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和工程。其次十六条 评审小组应当在评审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并经评审小组长签字后提交给评审组织。 评审工作报告应当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评价结果; (三)被评审中医医院的总分及评审结论建议; (四)被评审中医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五)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六)省级以上中医药治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其次十七条 评审工作报告经评审组织审核同意后,报中医药治理部门。 评审组织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评审小组对某些内容进展重新审议或者评审。详细程序由省级以上中医药治理部门规定。 其次十八条 评审工作有

42、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评审组织存档保存至少4年。 其次十九条 中医药治理部门在收到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结论。省级中医药治理部门收到三级中医医院初评报告审核合格后,在1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中医药治理局,国家中医药治理局根据本方法规定的评审程序组织专家进展复评并作出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应以适当方式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书面通知被评审医院、评审组织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上级中医药治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评审周期内,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组织对中医医院的中医特色、中医疗效、中医专科建立等进展不定期重点评价。 不定期重点评价的详细内容与方法由省级以上中

43、医药治理部门规定。 第五章 评审结论 第三十一条 各级医院评审结论分为甲等、乙等、不合格。第三十二条 三级甲等、乙等中医医院,由国家中医药治理局发给国家中医药治理局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其他甲等、乙等中医医院,由省级中医药治理部门发给国家中医药治理局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一样。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连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需与等级证书相符。 第三十三条 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对评审结论为“不合格”的中医医院下达整改通知书,赐予3-6个月的整改期。 第三十四条 中医医院应当于整改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医药治理部门申请再次评审,再次评审结论分为乙等或者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 中医医院整改期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次评审申请的,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直接判定再次评审结论为不合格。 再次评审不合格的中医医院,由中医药治理部门依据评审详细情 况,适当调低或撤销医院级别;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展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中医药治理部门作出不合格评审结论前,应当告知中医医院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中医医院在被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中医药治理部门应当结合听证状况,作出有关评审结论的打算。第三十七条 中医药治理部门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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