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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前后比较培训专用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必要性现行农业技术推广法于1993年7月施行。2012年4月全国人大决定对农业技术推广法进行修订。九三法共有30条。修正案共有43条。培训专用修正案将重点解决五大问题一是农业技术推广主体和职责发生了变化,需要确立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定位,对公益性推广和经营性推广进行分类管理。(注:公益性是国家农推机构,无偿服务。经营性是除国家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可进行有偿农技服务。)二是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运行机制需要规范,以解决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专业人员流失、人员老化、推广能力不强等问题。三是农业技术推广投入不足,农技推广基础设施建设和工
2、作条件落后,县以下的工作经费严重缺乏,需要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投入保障机制。四是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组织逐渐成为农业技术推广的重要力量,需要政策引导和扶持。五是一些地方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中非专业人员占比过高,需要对推广人员的资质要求作出规范。另外,现行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内容较少,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刚性不强,需要充实。注:多元化五大类:政府专门机构(主导力量)、科研单位、教育单位、农民组织、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培训专用修改农技推广法的背景落实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要求的具体举措。2011年我国粮食产量实现“八连增”,单产和总产再创历史
3、新高,单产增加对粮食总产提高的贡献率达到85.8%,科技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3.5%,农业科技成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动粮食和农业发展的主要力量。适时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进一步强化农业科技对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支撑,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推动农民增收,都具有重要意义。培训专用修改案的提出十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有1443人次提出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议案44件。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农业技术推广法进行了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会同农业部等七部门对本法进行了立法后评估,提出了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的意见并确定了修改思路,为修改该法作了比较扎实的前期准备。2011年该法列入全
4、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后,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组织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等部门启动了修改工作。2012年4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目前,“草案”条文基本成熟,具备了提请审议的基本条件。培训专用修改工作中把握以下原则一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近年来的中央1号文件精神,把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转化为法律规范。二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农业技术推广法执法检查时提出的相关要求,结合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立法后评估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5、,总结农业技术推广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体现前瞻性,对认识尚不一致或改革正在进行的问题,仅就达成共识的作出原则性规定,为今后的实践探索留出空间。培训专用现行乡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管理体制,主要有以县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管理为主和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上级部门进行业务指导两种模式。鉴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按照中共中央有关文件精神,乡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确定。为此,草案规定:完善乡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草案第十条)。这样规定,一是体现因地制宜,二是为今后各地对管理体
6、制的调整完善留出空间。培训专用修正前 后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保障农业的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制定本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增强科技支撑保障能力,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培训专用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良种繁育、施用肥料、病虫害防治、栽培和养殖技术,农副产品加工、保鲜、贮运技术,农业机械技术和农用航空技术,农田水利、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农村供水、农村能
7、源利用和农业环境保护技术,农业气象技术以及农业经营管理技术等。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和其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三)农产品收获、加工、储藏、运输技术;(四)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五)农田水利、农村供排水、土壤改良与水土保持技术;(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七)农业防灾减灾、农业资源与环
8、境保护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技术;(八)其他农业新技术。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培训专用第三条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教育,振兴农村经济,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的农业。第三条 国家扶持农业技术推广事业,加快农业技术的普及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培训专用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农业的发展;(二)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四)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五)实行科研单位、有关学校、推广机构与群众性科技组
9、织、科技人员、农业劳动者相结合;(六)讲求农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第四条 农业技术推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二)尊重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意愿;(三)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四)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五)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四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为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如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农业企业、其它(包括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种场等)培训专用(现行推广法无此内容)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
10、先进的农业技术。国家鼓励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和科技人员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先进传播手段,创新推广方式方法,提高推广效率。培训专用第八条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八条 对在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培训专用第十条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相结合的推广体系。国家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到农村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第十条 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
11、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国家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科技人员,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培训专用第十一条乡、民族乡、镇以上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一)参与制订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农业技术的专业培训;(三)提供农业技术、信息服务;(四)对确定推广的农业技术进行试验、示范;(五)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公共服务机构,其公益性职责是:(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
12、防;(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和监测服务;(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培训专用(现行推广法无此内容)第十二条 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级或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完善乡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管理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培训专用现行推广法无此内容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保证公益性职责的履行。
13、第十四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岗位设置应当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县、乡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80%,其他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得低于机构岗位总量的70%。培训专用第十二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科技人员,应当具有中等以上有关专业学历,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持的专业考核培训,达到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第十五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符合岗位职责要求。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水平考核。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和国家
14、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放宽至中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本法实施前已在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任职但未达到相应专业技术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过渡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培训专用第十四条农场、林场、牧场、渔场除做好该场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外,应当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活动。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及农业科技示范区面向社会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培训专用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中的群众性科技组织,发挥它们在推广农业技术中的作用。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群众性科技组
15、织,发挥它们在农业技术推广中的作用。培训专用第十九条向农业劳动者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向农业劳动者推广未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技术,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二条 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现行推广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移至新条文第三十八条)培训专用第二十条农业劳动者根据自愿的原则应用农业技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农
16、业技术,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现行推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部分内容移至新条文第三十九条;现行推广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移至新条文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现行推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移至新条文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 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生产中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技术培训、资金、物资和销售等方面给予扶持。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应用农业技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技术,应当选择有条件的农户、区域或工程项目,进行
17、应用示范。培训专用第二十一条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他们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农业劳动者在生产中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技术培训、资金、物资和销售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活动。第二十四条 县、乡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其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有关学校开展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职业技术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和农业劳动者的技术素质。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开展农业技术培训。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劳动者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培训专用第二十
18、二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除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外,实行无偿服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以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推广农业技术所需的经费,由政府财政拨给。第二十五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其他单位及其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19、进行农业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和技术入股,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现行推广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移至新条文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培训专用第二十三条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应当使该资金逐年增长。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的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现行推广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移至新条文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 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
20、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的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中央财政对重大农业技术推广给予补助。县、乡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工作经费根据当地服务规模和绩效确定,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培训专用现行推广法第二十四条部分内容移至新条文第二十九条 现行推广法无此内容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待遇,并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科技人员到基层从
21、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培训专用现行推广法无此内容 第三十二条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建立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责任制度和考评制度。以县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管理为主的乡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业务考核、聘用及晋升,应当充分听取所服务的乡镇政府的意见。以乡镇政府管理为主的乡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的业务考核、聘用及晋升,应当充分听取县级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的意见。培训专用现行推广法无此内容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即政府提供资金、社会组织承包服务、合同关系实现特定公共服务目标的机制,其本质上是公共服务的契约化提供模式。公共服务购买的对象包括非营利组织
22、、营利组织、事业单位等,其中非营利组织是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主体。非营利组织(NPO)指民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如行业协会、学会、文体协会、民办非营利的学校、医院、养老院、博物馆、基金会等。中国政府采购自 99 年试点2002年 月29日,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已有实践基础的领域主要包括: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扶贫服务、教育服务(如农民职业培训)、公共卫生服务、城市规划、环境评估等。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培训专用新增章节新增章节第五章第五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规
23、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培训专用第三十七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农业技术推广义务的,由其所在行政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培训专用现行推广法无此内容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培训专用现行推广法无此内容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24、侵害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财产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形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培训专用靖江市农委农业科技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指导农委系统科技工作,鼓励科技创新,提高科技人员业务能力,促进全市现代农业发展,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包括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和农业科技人员管理三个方面。培训专用一、农业科技项目管理一、农业科技项目管理第三条 农业科技项目的管理范围适用于本系统直属各个事业站(所、中心)和单位承担实施的各级农业科
25、技项目。主要包括: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项目;农业科技培训项目等。第四条 农委为本市农业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将省、市项目下达至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靖江农委科技工作归口科技教育科管理,主要负责:1、申报管理:公开项目申报信息,组织人员对项目筛选论证、审核项目材料并及时申报。2、组织实施:及时下达计划或批复,按要求签订项目合同,落实项目配套资金,开展项目进度报送。3、项目监督:开展项目督查,跟踪管理项目实施过程,及时通报项目督查情况,对项目实施不规范的责任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4、检查验收:组建项目检查验收小组,对于实施完毕或
26、阶段性结题的农业科技项目及时组织验收,验收方式有现场查看、查验资料、听取汇报等形式。培训专用4、经费管理:(1)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经费的管理。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2)项目实施单位要提前半个月制订项目实施计划,经农委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审定后的实施计划报科教科及财审科备案。对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行为,实行政府采购制。(3)各级科技项目经费报支实行农委分管领导、财审科、科教科共同审核后由农委主任审批的报支制度。(4)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单
27、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5、建档管理:项目实施完毕或阶段性结题,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管理科室须向科教科提供一整套项目资料,便于登记管理。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工作职责1、及时向科技教育科提供各级科技项目申报材料。2、认真组织项目实施,接受省市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农委科教科对项目的过程管理。3、项目完成后,及时申请成果鉴定。凡已立项、实施但未验收的项目均视为未完成。市科技局对于完成成果鉴定的单位优先考虑下达科技项目任务。4、配合科教科与财审科做好项目资金审计工作。培训专用二、农业科技成果管理二、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第七条 成果鉴定申请程序: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科教科预审
28、,具备条件的,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鉴定。第八条 成果上报程序:通过鉴定且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优秀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报奖材料,经科技教育科上报请奖。第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包括项目实施人员、项目管理人员。报奖时,项目完成人员名次按贡献大小排列,并与鉴定证书保持一致。第十条 鼓励农技干部积极申报农业科技成果,在省、市给予奖金的基础上,农委追加20%奖金,对科技成果的相关人员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的档案管理:每年完成的农业科技项目应将申报材料、工作总结、鉴定材料等装订成册及时交科教科登记存档。第十二条 获得省、泰州市、靖江市科技进步奖单位和个人将有关证件复印件交科技教育科登记管理。
29、培训专用三、农业科技人员管理三、农业科技人员管理第十三条 科教科牵头组织农委系统科技成果交流和学术研讨活动,并根据需要邀请高等院校老师、农业专家为广大农技人员授课。第十四条 开展继续教育,有序开展农技人员职称评聘工作。人事科、科教科做好职称培训工作,每位科技人员申报各级技术职称通过后可报销评审费用。第十五条 加强基层农技人员培训工作,立足现代农业发展,适应基层农技推广发展新要求,大力开展公益性农技推广人员岗位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打造一支科技素质好、服务水平高、覆盖范围广的现代农技推广队伍。第十六条 鼓励农技人员开展“三新”科技项目试验研究,鼓励农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示范推广优良品种和配套技术
30、,对农民进行农业科技培训,促进农业科技与生产结合,实现科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第十七条 鼓励科技人员撰写科技论文,每年组织科技论文评选活动,凡当年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的农业科技论文均可参加评选,论文评奖设立优秀奖、鼓励奖若干名。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培训专用 谢谢!培训专用谢谢观看/欢迎下载BY FAITH I MEAN A VISION OF GOOD ONE CHERISHES AND THE ENTHUSIASM THAT PUSHES ONE TO SEEK ITS FULFILLMENT REGARDLESS OF OBSTACLES
31、.BY FAITH I BY FAITH培训专用内容总结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前后比较。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促使农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尽快应用于农业生产,保障农业的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制定本法。(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四)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国家鼓励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和科技人员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先进传播手段,创新推广方式方法,提高推广效率。第二十二条 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技术,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应用农业技术。第二十一条县、乡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他们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第二十四条 县、乡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组织农业劳动者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其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第二十五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包括农业科技项目管理、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和农业科技人员管理三个方面培训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