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人员管理办法】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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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23-06-20 来源:组织人事 投诉建议 每天鼓励自己的一句话|告诫鼓励自己的一句话 2023-11-29 功能型党支部|功能型简历让聘请者对你产生深厚的兴趣 2023-09-28 【郭明义的故事】郭明义感人事迹心得体会 2023-09-19 【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讲党性、重品德、作表率、树组工干部新形象”学习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正文 2023-09-02 组工干部心得体会|组工干部心得体会 2023-08-26 【-组织人事】 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治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状况,制定
2、本规定。 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 1.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工程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治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五、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值理由不参与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方法办理: (1)第一次赐予告诫,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 (2)其次次停发全部工资; (3)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七、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判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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