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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成立的条件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保全,因保险 标的损失、伤害而受损。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对象。培训专用保险利益成立的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释义:只有得到法律认可、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才能构成保险 利益。注意:非法利益不能构成保险利益,如盗窃、走私、贪污等不法行为获得的利益。法律上不予承认或不予保护的利益也不构成保险利益。(案例)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2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释义:不保被保险人遭受的政治利益的损失、竞争失
2、败、精神创 伤、感情痛苦等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利益。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财产保险一般不保纪念品、日记、帐簿等。培训专用3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释义一:这一利益是能够用货币形式估价的利益。注意:现在“无价之宝”越来越小。释义二:这一利益是指客观上的利益,不是当事人主观估计的 利益。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 二、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 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合同的影响: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如果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
3、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但人身保险合同除外;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外的利益。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保险利益原则的时效规定财产保险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到终止,始终都存在保险利益,尤其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否则得不到保险赔偿。国际惯例规定,在海上保险中,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可以不具备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否则得不到保险赔偿。人身保险强调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P274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二、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第一种:英国、美国等国采用的“利益原则”又称“利害关系原则”,是
4、根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来确定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只要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存在具有精神和物质幸福,被保险人的死亡或伤残会造成投保人痛苦和经济损失。培训专用第二种:日本、德国、瑞士等国采用的“同意原则”主张投保人只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就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第三种:有些国家采用的“法定原则”是通过法律列明一定范围的亲属关系,或者规定一定的法律关系,投保人只要与被保险人具有法律所列明范围的亲属关系或规定的法律关系,便可被认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第四种:有些国家采用的“混合原则”将以上几种
5、确认方式相结合,既规定一定的亲属范围,又规定应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来确认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我国保险立法关于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确认投保人为下列被保险人投保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父母和子女。与投保人具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前项以外,同意他人为其投保的被保险人。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1.为自己投保。2.为配偶及有亲密血缘关系的人投保。理由:他们相互间有法律规定的抚养、扶养或赡养责任;投保人对这些人不太可能产生道德危险。3.投保人对前项以外与投保人具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 其他成员、近亲属投
6、保。理由:这些人伤亡可能会给投保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5为他人投保,在征得被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后也可产生保险 利益.理由:在社会生活中,除了家庭成员、近亲属之外,人与人之 间还存在着很密切的经济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合作关系;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关系等。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财产所有者对其所有的财产有保险利益理由:财产所有者因其所有的财产发生损失,会给自己带来经济损失。2、财产合法的经营、使用者对其经营、使用的财产有保险利益理由:财产合法的经营
7、、使用者因其经营、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失,同样会给他们带来经济损失。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3、财产保管者、承租者、承包者对他们所保管、租用、承包的财产有保险利益理由:这些人保管、租用、承包财产是要负一定经济责任的。4、抵押权人、质权人对他们所受押、质押的财产有保险利益理由:这些人因债权债务关系对财产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 注意:在上面所列举的具有财产保险利益的当事人中,财产所有权人对其所有财产的保险利益没有限制,是最充分的;在其他情况下,有关当事人的保险利益往往要受到限制。如:抵押权人对其受押财产的保险利益要受到抵押债务的金额、抵押期限以及抵押人偿债情况的限制
8、。5、经营者对合法的预期利益有保险利益理由:如因营业中断导致预期利润丧失、票房收入减少、租金减少、待销商品的利润减少等,经营者对这类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三)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因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需支付损害 赔偿金和其他费用的人对责任保险具有 保险利益。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主要的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1.各种固定公众场所,如酒店、商店、旅馆、娱乐场所等对顾客、观众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责任险的保险利益,可投保公众责任险。2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因其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有缺陷造成用户或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
9、产损失,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责任险的保险利益,可投保产品责任险。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3各类专业人员,如美容师、药剂师、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致使他人遭受损害,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具有责任险的保险利益,可投保职业责任险。4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从事与职业有关的工作而患职业病或伤、残、死亡等依法应负担医药费、工伤补贴、家属抚恤费等而具有责任险的保险利益,可投保雇主责任险。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四)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信用保险:以义务人的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义务人未能如约履行义务而使权力人遭致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信用保险的保
10、险利益:在信用保险中,义务人因种种原因不履行应尽义务,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存在保险利益。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出口方对进口方支付能力的信用;合同权利方对义务方履约的信用等。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一)使保险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二)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定性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要有保险利益;定量规定: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在数量上有多少。注意:保险利益原则不仅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而且是被保险人获得赔偿金额的最高标准。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三)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道德风险:是指投保人投保的目的不是为了获
11、得保险保障,而 是为了谋取保险赔款。他们不是积极防止保险事故 发生,而是希望促使保险事故发生,甚至故意制造 保险事故。原因:根据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利害关系,因保险标的的受损会使其蒙受损失,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使自已受损,有违常理。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 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 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注意: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要求程度远比一般民事活动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
12、最大诚信原则的运用:一是,在实践中,更多的是体现在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原因:保险标的广泛、复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风险状况最为了解.保险人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和陈述来承保和确定费率。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远远大于所收取的保费。如果投保人有不诚实和欺骗行为,保险人将无法经营。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二是:要求保险人也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原因: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复杂性,专业性,一般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易了解和掌握。对于保险人诚信的要求主要通过保险业法和政府监管来实现.各国保险立法对保险企业的设立、业务范围、保险单内容、费率的制订、偿付能力、准备金的提存以及破产清算等都作了严格的规定(法律保证)
13、;政府还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保险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保险人规范、稳健经营(制度保证)。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1、告知告知:指保险合同订立时和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方对已知或应 知的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态有关的重要事实据实向保险 方陈述(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方应将与投保方有利害关系的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 保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狭义的告知。常称“通知”。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主要条款和责任免除。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告知的形式 投保人的告知方式 无限告知(法国、比利时以及英美法系国家。)询问告知(大多数国家,我
14、国也采用。)保险人的告知方式 明确列明 明确说明(我国保险人要明确说明的有保险的 主要条款和责任免除)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2、保证保证:是指保险合同中以书面文字或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使 被保险人承诺在保险期限内承诺某一事实存在与不存 在,或对某事项作为与不作为的保险合同条款。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保证种类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已存在分类 确认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 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例如:投保人身保险时,投保人保证被保险人在过去和投 保当时健康状况良好,但不保证今后也一定如此。承诺保证:是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 证。例如:投保家庭财产保险
15、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证不在 家中放置危险品。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分类明示保证:是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 为保险合同的条款。例如: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车辆妥 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技术状态。”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 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而 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适用性:主要是海上保险。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有三项:保险的船舶必须有适航能力;要按预定的或习惯的航线航行;必须从事合法的运输业务。注意:默示保证的内容通常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是保险实践经验
16、的总结。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被保险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指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指保险人放弃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与抗辩权。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注意:本条是针对保险人的。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告知强调诚实,对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如实陈述;保证强调守信,许诺的事项与事实一致。告知的目的:使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保证的目的:使保险人能够控制危险。保证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比告知更为严格。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
17、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1、违反告知的后果(1)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违反告知的表现:漏报:投保人方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末予申报,或者对重要事 实误认为不重要而遗漏申报。误告:投保人方因过失而申报不实。隐瞒:投保人方明知而有意不申报重要事实。欺诈:投保人方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 作正确申报并有欺诈意图。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各国法律原则上都规定,只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2)保险方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说明义务,该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无效。第三章 保险的
18、基本原则培训专用2、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不论其是否有过失,亦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除合同,不予承担责任。原因:保证事项均为重要事项,是订立保险合同的条件和基础,各国立法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遵守保证事项的要求极为严格。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第三节第三节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环节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在保险理赔环节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一、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原则的内容:近因判断和赔偿责任判断。近因判断:近因不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赔偿责任判断
19、: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二、近因原则的应用1、单一原因致损的近因判定近因判断: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该原因就为近因。赔付判断: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综合险,如果厂房和机器设备遭受火灾损失,保险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厂房和机器设备遭受地震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的近因判定近因判断:若损失是由两个以上的原因造成,各原因具有前因 后果的关系,而且这种因果关
20、系在未中断的情况下,其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掌握“链条原理”:a b c d E 首环 尾环 损失 近因 运用“链条原理”诠释近因原则的前提条件:从事故发生到结果的“链条”必须是完整的,若其中某一环节为外来因素所中断,“链条原理”便不再适用。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赔付判断: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被保险人打猎时摔下树 受伤后爬到公路旁等待 (近因、意外事故)救援 夜间天气冷感染肺炎 死亡 法院判决死亡原因为“摔下树”,意外伤害险应该赔偿。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3、多种原因间
21、断发生致损的近因判定近因判断:多种原因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但被新的、相对独 立的原因插入而中断。在这些原因中,新插入的、致使因果链中断的原因就是近因。赔付判断: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该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意外险的被保险人心肌梗塞死亡案:车祸 入院 急救 死亡 心肌梗塞 近因保险公司拒赔。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4、多种原因同时致损的近因判定近因判断:各原因发生无先后之分,且对损失结果的形成都有 直接的与实质的影响,原则上它们都是损失的近因。赔付判断:若多种近因都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若都属于除外责任,
22、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若多种近因中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如果多种近因导致的损失能够分清,保险人对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负责;如果多种近因导致的损失无法分清,有两种处理意见:(1)主张损失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平均分摊;(2)主张保险人可以完全不负赔偿责任。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意外险的被保险人因车祸失去一条腿并心肌梗塞死亡案:车祸 入院 急救 死亡 心肌梗塞 近因 车祸 残疾(失去一条腿)近因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死亡可以拒赔,但对残疾应赔付。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自燃和雹灾毁车案:发动机故障 自燃 车损 雹灾如果能分清自燃给车造成的损失和雹灾给车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由雹
23、灾给车造成的损失,否则都不赔。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第四节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在保险理赔中,确定了保险人赔偿责任在保险理赔中,确定了保险人赔偿责任后,理算赔偿金额时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后,理算赔偿金额时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注意: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二、损失补偿原
24、则的基本内容(一)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1、以实际损失为限 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款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根据损失当时财产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即损失当 时财产的市价。例如:某幢建筑物按实际价值100万元投保,因火灾遭受全损,损失当时市场房价跌落,该建筑物的市价为80万元,则保险人如何赔偿被保险人?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款=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80万元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2、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款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金额前例:某幢建筑物按实际价值100万元投保,因火灾遭受全,假设损失当时房价上涨了,该建筑物的市价是120万元,则保 险人如何赔偿被保险人?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
25、款=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金额 =100万元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3、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款被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具有的 保险利益例如:在抵押贷款中,借款人为取得60万元贷款而将价值100万元的房子抵押给贷款人,贷款人将抵押品房子投保财产保险,由于贷款人对该房子只有60万元的保险利益,当房子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最多赔偿被保险人?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款 =被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60万元。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二)赔款的计算方式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损失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对于超过保险金额限度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章 保险
26、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 (1)损失金额保险金额: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前例:某建筑物按实际价值100万元投保,因火灾遭受全损,损 失时市价为80万元,则保险人赔偿:损失金额 保险金额: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80万元 100万元:=80万元 (2)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赔偿金额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前例:假设发生全损时房价上涨,该建筑物市价是前例:假设发生全损时房价上涨,该建筑物市价是120万元。万元。损失金额损失金额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赔偿金额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120万元万元 100万元万元 =100万元万元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2、比例赔偿方式 是按保障程度,
27、即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计算赔偿金额。计算公式: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1)足额投保,按损失金额赔偿 保险金额保险财产实际价值:赔偿金额损失金额100%前例:某建筑物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损失金额50元,损失当时,该建筑物市价为100万元,保险人应赔偿被保 险人:赔偿金额损失金额100%50100%50万元 (足额投保,足额赔偿)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2)超额投保,超过部分视为无效保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保险财产实际价值:赔偿金额损失金额100%前例:某幢建筑物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损失金额50万元,损失当时,该建筑物的市价为80万元,
28、则保险人应赔偿被 保险人:赔偿金额=损失金额100%=50100%=50万元 (超额投保无效,视为足额投保,足额赔偿)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3)不足额投保,保险人按保障程度赔偿 保险金额保险财产实际价值:前例:某建筑物投保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发生损失时,该建筑物市价是120万元,损失50万元。保险人应赔偿被保险人:(不足额投保,不足额赔偿)(不足额投保,不足额赔偿)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一)人身保险原因: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二)定值保险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
29、视为足额投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大于或小于保险金额,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适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原因:定值保险的保险赔款可能超过实际损失。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三)重置价值保险重置价值保险: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适用:建筑物或机器设备保险。原因:重置价值保险实际上是承认超额投保有效。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四)施救费用的赔偿施救费用赔偿的规定:保险合同通常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义务抢救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因此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原因:保险人实际上承担了
30、两个保险金额的补偿责任,显然扩 展了损失补偿的范围与额度。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一)代位追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意义:确保损失补偿原则的贯彻执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1、权利代位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
31、索赔权。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既属于保险责任,又属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既属于保险责任,又属于第三者负有经济赔偿责任时,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具体情况于第三者负有经济赔偿责任时,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具体情况首先向责任方提出索赔 如果被保险人已从责任方取得全部赔偿,保险人可免去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从责任方得到部分赔偿,保险人在支付赔偿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责任方已取得的赔偿。首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支付保险赔款,被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后,应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第三章
32、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该赔)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方该赔)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债权被保险人第三者债赔权 追偿偿 保险人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的权益范围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则超出的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原因:保险人不能通过行使代位追偿权而获得额外利益,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注意:当第三者
33、造成的损失大于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时,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赔偿部分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案例)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代位追偿权的取得方式法定方式:权益的取得无须经过任何人的确认。(我国)约定方式:权益的取得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磋商、确认。注意:在实践中,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通常要求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从法律规定上看,被保险人是否出具“权益转让书”不影响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权益转让书”的作用是确认保险赔款时间和赔款金额,同时就确认了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时间和向第三者追偿所能获得的最高赔偿额。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情况的处理保险事故发生后,
34、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注意:被保险人不仅不得弃权或过失而侵害保险人代位追偿的 权益,同时还负有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的义务。(案例)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代位追偿对象的限制 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他们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原因 通常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与被保险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如果保险人对
35、被保险人先行赔偿,而后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追偿损失,等于又向被保险人索还,被保险人的损失将得不到真正的补偿。注意:对于代位追偿的对象,许多国家的立法都有所限制。(案例)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2、物上代位 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的意义:彻底贯彻损失补偿原则,杜绝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物上代位产生的基础: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推定全损 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
36、,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推定全损并非保险标的的完全的、真正的损毁或灭失:残值;失踪可能是被他人非法占有,并非物质上的灭失,日后或许 能够得到索还;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已灭失或失踪,由于科技发展,日后或许保险标的的价值能够重现。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保险人通过委付取得物上代位权。委付 是指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请求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注意:委付是一种放弃物权的法律行为,在海上保险中经常采用.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委付成立的条件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
37、,是通过提交委付通知书来进行.被保险人不向保险人提出委付,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标的只能按部分损失处理。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进行委付一般保险标的是不可分的,委付也具有不可分性,所以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如果仅委付保险标的的部分,容易产生纠纷。如果保险标的是由独立可分的部分组成,其中只有一部分发生委付原因,可仅就该部分保险标的请求委付。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委付不得附有条件例如:船舶失踪而被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请求委付,但不得要求日后如船舶被寻回,将返还其受领的赔偿金而取回该船。原因:简化双方关系,避免纠纷。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须经保险人同意才能生效。第三章
38、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A、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原因:保险人在接受委付之前必须慎重考虑,权衡受损保险标的的残值是否能大于将要由此而承担的各种义务和责任风险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例如:某船因碰撞沉没在某港口的航道内,被保险人提出委付。保险人认为船舶还在,残余的钢板还可以收回不少利益,遂同意接受委付。哪知清除残骸时,造成航道堵塞,因影响航运而被罚款,加上打捞沉船的费用,保险人的支出大于收益。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B、被保险人提出委付后,保险人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如果超过合理的时间,保险人对是否接受委付保持沉默,视为不接受委付的行为,但被
39、保险人的索赔权利并不因保险人不接受委付而受影响。在保险人未作出接受委付的意思表示以前,被保险人可以随时撤回委付通知。但保险人一经接受委付,委付即告成立,双方都不能撤销。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3、代位追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原因:代位追偿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是对损失补偿原 则的补充和完善,同样只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 身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法估价,不存在由于第三者的赔偿 而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额外利益的问题。(案例)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保险金
40、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重复保险必须具备的条件:同一保险标的同一可保利益同一保险期间(不以全部期间重复为必要)同一保险危险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超额保险 共同保险 重复保险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其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重复保险分摊原则的意义:贯彻损失补偿原则,杜决被保险人额外获益。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 出现重复保险的原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疏忽。为求得更大的安全感。为谋
41、取超额赔款而故意重复保险。自己投了保,单位又集体投保。注意:重复保险原则上是允许的,但没有必要。各国保险立法都规定:投保人有义务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各保险人。投保人不履行该项义务,其后果与违反告知义务相似。我国保险法也有同样规定。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各保险人按其所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保险赔偿责任。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例:某业主将其所有的一幢价值60万元的房子同时向甲、乙两 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火灾保险,甲公司保险金额为50万 元,乙公司保险金额为30万元,此即为重复保险。假定在 保险有效期内,房子发生火灾损失4
42、0万元,甲、乙两家保 险公司如何分摊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的赔款=405080=4062.5%=25(万元)乙公司承担的赔款=403080=4037.5%=15(万元)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负的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上例:某业主将其所有的一幢价值60万元的房子同时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一年期的火灾保险,甲公司保险金额为50万元,乙公司保险金额为30万元,在此保险有效期内,房子发生火灾损失40万元。假定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甲保险公司应承担4
43、0万元的赔偿责任,乙保险公司应承担30万元的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的赔款=404070=4057.14%=22.857(万元)乙公司承担的赔款=403070=4042.86%=17.143(万元)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部分。上例:先出单的甲保险公司应承担赔款40万元,后出单的乙保 险公司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假定房子全部被烧毁,即损失60万元,则由甲保险公司 先赔偿50万元,乙保险公司再承担损失10万元。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4)连带责任分摊方式 投保人与
44、保险人约定,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向数个保险人中的任何一个请求承担全额赔偿责任,该被请求的保险人即有义务将所有保险人应当赔偿的金额进行支付。该保险人在履行了支付义务后,再向其他保险人分摊清偿。注意: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对保险人比较有利,对被保险人不太有利:被保险人向各保险人分别索赔,手续繁琐;如果其中有的保险人发生了支付困难,被保险人可能得不到全部补偿。连带责任分摊方式对被保险人比较有利,对保险人不太有利.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案例一 保险车辆被撞坏 先赔损失后追偿一、案情介绍 刘某四处借款购买了一辆东风货车,用来跑运输。1996年4月11日,刘某的车装载着水泥,在避让前面的一
45、辆警车时,由于采取的措施不当,加上下雨路滑,致使其东风车的挂车侧翻在公路上,与相对方向行使的某外贸公司的大型货车相撞,造成该车的驾驶员当场受伤,车辆及所载的货物也严重受损。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场调查,认定此次事故由刘某承担全部责任,刘某应该赔偿对方5.4万元。但刘某的货车未参加保险,家中经济困难,没有赔偿的能力。外贸公司在向肇事者索赔未果的情况下,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因为该公司曾在当地的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二、问题思考二、问题思考 1、本案中因为第三者的行为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应依、本案中因为第三者的行为造成的
46、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应依法予以赔偿法予以赔偿?2、法律对此有何规定、法律对此有何规定?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三、本案评析 在这次事故中,保险人与受害人(被保险人)、致害人之间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因签定的保险合同而产生的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当发生合同约定的风险,保险人应依约承担赔偿责任。二是,被保险人与肇事方之间是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民事侵权法律关系。按照民法规定,侵权者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次事故发生后,外贸公司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可以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二是,可以以受害人身份向侵权人刘某主张权利。在本案中,刘某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但在他因故不
47、能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以被保险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其损失。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 如果保险公司如果保险公司赔偿了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取代了被保取代了被保险人的地位险人的地位,有权利向侵权者追偿。有权利向侵权者追偿。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向向刘某刘某追偿的金额追偿的金额,以,以不超过不超过它所赔偿的它所赔偿的金额金额为为限,即如果刘某赔偿外贸公司所造成的限,即如果刘某赔偿外贸公司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实际损失为5.4万元万元,保,保险金额为险金额为5万元万元,那么,保险公司在支付了,那么,保险公司在支付了5万元保险金之后,万元保险金之后,向
48、向刘某刘某追偿的金额追偿的金额即即以以5万元万元为限为限,多余部分多余部分应该应该返还给返还给被保险被保险人。人。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案例二案例二 获得赔偿获得赔偿是是权利权利 协助追偿协助追偿是是义务义务一、案情介绍一、案情介绍 1996年年10月月17日,一家企业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标日,一家企业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包括了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包括了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1997年年3月月27日,该企业的日,该企业的一一部分建筑物突然倒塌部分建筑物突然倒塌,原因是相邻的另一家企业,原因是相邻的另一家企业每年排放的废每年排放的废水水在流经该企业时在流经该企业时对对该建筑物
49、的该建筑物的基础基础造成了造成了腐蚀腐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后,保户立即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经过保户立即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了案,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经过现场查勘定损,认定属于保险事故,但是该事故是由于另一家现场查勘定损,认定属于保险事故,但是该事故是由于另一家企业违规排放污水所致,该损失应由这家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企业违规排放污水所致,该损失应由这家企业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先赔偿可以先赔偿,但是被保险人,但是被保险人应该协助应该协助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向向致害致害人人追偿追偿。第二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培训专用可是直到保险公司可是直到保险公司赔了款赔了款,被保险人,被
50、保险人也签了追偿权益转让书也签了追偿权益转让书,被保险人一直被保险人一直未提供未提供任何任何足以指控足以指控第三者行为给本厂造成损失第三者行为给本厂造成损失的的相关证据相关证据。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多次催要多次催要,并要求被保险人协助追偿,并要求被保险人协助追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总是借故推辞总是借故推辞。保险公司的追偿权由于。保险公司的追偿权由于事实不甚清楚事实不甚清楚、法律依据不足法律依据不足而而难以实现难以实现。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事人、场地环。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事人、场地环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始现场不复存在了,境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始现场不复存在了,追偿已不可能追偿已不可能了了。在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