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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篇文章2023村委会组织法实施细则(3篇)2023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篇文章 2023村委会组织法实施细则篇一 其次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治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帮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赐予指导、支持和帮忙。村民委员会帮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进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担当本村生产的效劳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建立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进展
2、。 村民委员会应当敬重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进展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治理本村属于村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爱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惜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活动。 第六条多民族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村民加强民族团结、相互帮忙、相互敬重。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依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
3、根据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一般设在自然村;几个自然村可以联合设立村民委员会;大的自然村可以设立几个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争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依据状况,可以赐予适当补贴。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
4、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十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可以由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与,也可以由每户派代表参与。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派代表参与会议。 村民会议的打算,由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户的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涉及全村村民利益的问题,村民委员会必需提请村民会议争论打算。 村民会议有权撤换和补选村民委员会的成员。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打算问题
5、的时候,实行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展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仔细听取不同意见,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正,热心为村民效劳。 第十四条村民委员会依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六条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争论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由村民委员会监视、执行。 村规
6、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 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费用,经村民会议争论打算,可以向本村经济组织或者村民筹集。收支帐目应当按期公布,承受村民和本村经济组织的监视。 第十八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编入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他们进展监视、教育和帮忙。 第十九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全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与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全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与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争论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需要他们出席会议的时候,他们应当派代表出席。 其次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7、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本法和本地区实际状况,规定实施的步骤和方法。 其次十一条本法自1988年6月1日起试行。 2023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篇文章 2023村委会组织法实施细则篇二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进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立,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其次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治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治理、民主监视。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帮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根据
8、中国共产党章程进展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赐予指导、支持和帮忙,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帮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进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担当本村生产的效劳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敬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展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
9、权利和利益。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惜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进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学问,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活动。 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相互敬重、相互帮忙。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依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根据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争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
10、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依据状况,可以赐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员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准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
11、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与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中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隐秘写票处。 详细选举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以威逼、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值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
12、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逼、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值手段中选的,其中选无效。 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准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与,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与,所作打算应当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
13、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非常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以下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需提请村民会议争论打算,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等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工程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立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
14、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争论打算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其次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争论打算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害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其次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 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争论打算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其次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准时公布以下事项,其中涉及财务
15、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承受村民的监视。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争论的事项及其实施状况; (二)国家规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状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怀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承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准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正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担当责任。 其次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正,廉洁奉公,
16、热心为村民效劳。 其次十四条村民委员会打算问题,实行少数听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展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仔细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其次十五条村民委员会依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其次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帮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展教育、帮忙和监视。 其次十七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全部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与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全部制
17、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与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争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其次十八条地方各给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其次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状况,制定实施方法。 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2023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篇文章 2023村委会组织法实施细则篇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
18、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进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立,依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8年11月4日修订通过,自1998年11月4日施行。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打算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进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立,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其次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治理、自我教育、自我效劳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
19、、民主治理、民主监视。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帮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依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根据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进展和社会治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争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全部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进展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
20、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赐予指导、支持和帮忙,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帮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其次章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依据工作状况,赐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依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规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
21、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规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进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担当本村生产的效劳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立和经济进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治理本村属于村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爱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敬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展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根底、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惜公共财产,维护
22、村民的合法权益,进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学问,促进男女公平,做好规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立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效劳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立。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相互敬重、相互帮忙。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打算、决议,办事公正,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效劳,承受村民监视。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
23、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准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缘由出缺的,根据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4、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以下人员进展登记,列入参与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与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与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与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与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与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登记参与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与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打算,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选
25、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与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动身,推举奉公守法、品德良好、公正正派、热心公益、具有肯定文化水平和工作力量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答复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与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与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中选。中选人数缺乏应选名额的,缺乏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中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中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
26、,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隐秘写票处。 登记参与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与投票的,可以书面托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托付人和受托付人的名单。 详细选举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与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以暴力、威逼、哄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值手段中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
27、,中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逼、哄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值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丢失行为力量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展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其次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
28、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视。 第四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 其次十一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非常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其次十二条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与,村民会议所作打算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打算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依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其次十三条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
29、成员的工作;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打算;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打算。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打算。 其次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以下事项,经村民会议争论打算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立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工程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安排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
30、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争论打算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争论打算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争论打算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次十五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争论打算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一样。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承受村
31、民监视。 其次十六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与方可召开,所作打算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其次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打算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害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打算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其次十八条召开村民小组
32、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与,所作打算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一样,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全部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治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争论打算,所作打算及实施状况应当准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第五章民主治理和民主监视 其次十九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听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亮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准时公布以下事项,承受村民的监视
33、: (一)本法其次十三条、其次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争论打算的事项及其实施状况; (二)国家规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承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治理使用状况; (四)村民委员会帮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状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怀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状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承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准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
34、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担当责任。 第三十二条村应当建立村务监视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视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视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治理学问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当村务监视机构成员。村务监视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担当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承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状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
35、展一次,由村务监视机构主持。 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三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视机构应当建立村务档案。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根本资料,根本建立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安排方案等。村务档案应当真实、精确、完整、标准。 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以下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状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状况; (三)政府拨付和承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治理使用状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立工程的发包治理以及公益事业建立工程招标投标
36、状况; (五)本村资金治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状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安排状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打算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担当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
37、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帮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供应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托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托付部门担当。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赐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与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加农村社区建立,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争论打算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状况,制定实施方法。 第四十一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