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监管的内容、模式、手段(共152张PPT).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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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监管概述保险监管概述培训专用2保险监管的内容保险监管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对保险机构的监管,包括机构准入、经营第一,对保险机构的监管,包括机构准入、经营与退出;与退出;第二,对保险业务和市场行为得到监管;第二,对保险业务和市场行为得到监管;第三,对财务状况与偿付能力的监管;第三,对财务状况与偿付能力的监管;第四,对资金业务的监管。第四,对资金业务的监管。培训专用保险监管模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严格型监管模式,即监管部门对所有的保险活动进行全面监管,对保险市场主体的设立、经营、财务乃至倒闭清算实行有效地全程监督管理,包括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以及对涉及

2、偿付能力方面的监管等。日本采用该模式,发展中国家也多采用该模式。另一种是松散型监管模式,强调以偿付能力为核心、放松对保险产品、保险费率、保险业务甚至市场准入条件的约束。英国、新加坡等国家采用此模式。培训专用关于筹建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关于筹建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保监许可201423号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你筹备组关于筹建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江西省行政事业资产集团有限公司、赣商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南昌施必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昊天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翔麟矿业有限责

3、任公司、江西省铁路投资集团公司、江西省水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泰豪集团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共同发起筹建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6.6亿元,注册地江西省南昌市。拟任董事长温治明,拟任总经理尹超。二、你筹备组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主要投资人、拟任董事长和拟任总经理。三、你筹备组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筹建事宜,并将筹建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会。四、筹建完毕,你筹备组应当及时上报开业申请。在我会验收合格并下达开业批复后,再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中国保监会2014年1月

4、7日培训专用关于安邦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关于安邦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保监许可2013606号安邦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安邦集团关于安邦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请示(安邦发201372号)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安邦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二、核准安邦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三、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亿元。四、公司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11号3层。五、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姚大锋。六、公司业务范围:团体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个人养老保险及年金业务;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

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请你筹备组凭此文和我会颁发的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附件:安邦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保监会2013年12月31日培训专用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审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费率审批受理机关:受理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3.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规定;4.关于实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财产保险公司培训专用申报材料: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2审批表一式2份;3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4保险条款和保险

6、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5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告,包括精算假设、方法、公式和测算过程;6符合格式要求的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培训专用审查原则及标准:审查原则及标准:1完整性:申报材料完整、齐备;2准确性: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达严谨、通俗易懂;3合法合规性: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以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4公平性:不失公平,不侵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5公正性: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6谨慎性:费率不危及偿付能力。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7、培训专用审查期限:审查期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注意事项:注意事项:1法律责任人和精算责任人应当提供签字原件;2不受理保险公司内设部门的申请;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做出批准决定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核查和验收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培训专用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

8、和保险费率审批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发布时间:2013-07-04受理机关:受理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申请人:申请人: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培训专用申报材料:申报材料:1.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表;2.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报送材料清单表;3.保险条款;4.保险费率表;5.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相应的管控措施等;6.对有现金价值的产品,须提交包含现金价值表(示例)的书面材料,以及包含各个年龄现金价

9、值全表的电子文档;7.具有减额交清条款的,提交包含减额交清保额表(示例)的书面材料以及包含各年龄减额交清保额全表的电子文档;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费率浮动或者参数调整的,提交由总精算师签署的费率浮动管理办法或者产品参数调整办法;9.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提交利润测试模型的电子文档;10.总精算师签署的相关精算报告;(待续)培训专用11.保险公司报送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财务管理办法;(2)业务管理办法;(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4)业务规划及对偿付能力的影响;(5)产品说明书;12.分红保险,还应当提交红利计算和分配办法、收入

10、分配和费用分摊原则;13.投资连结保险和万能保险,还应当提交包括销售渠道、销售区域等内容的销售管理办法;14.总精算师声明书;15.法律责任人声明书;16.包含所有报送材料电子文挡的光盘;1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培训专用审查原则及标准:审查原则及标准:1.保险条款设计和费率厘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2.保险条款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条款内容无显失公平之处;3.保险条款严谨,合同要素完备,文字表述清楚,无歧义;4.精算报告内容完备,精算假设、精

11、算方法、精算公式、红利计算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精算规定,符合一般精算原理;5.保险费率厘定合理,满足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原则;6.产品说明书内容符合条款表述,内容全面、真实,没有明显误导和重大信息遗漏,信息披露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7.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8.销售地域管理、业务管理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业务管理规定;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基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保人合法利益而制定的其他规定。培训专用审查期限:审查期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20个工

12、作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保险公司。注意事项:注意事项: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审查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中规定的期限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2.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受理后、审批决定作出前,撤回审批申请的,应当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终止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的审查,并将审批申请材料退回保险公司。3.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申请受理后、审批决定作出前,对申报的

13、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修改的,应当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撤回审批。“审批期限”自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修改后的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培训专用保险公司拓宽资金运用形式审批保险公司拓宽资金运用形式审批(2013年年7月月4日)日)受理机关:受理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3.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4.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5.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6.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7.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

14、问题的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保险机构培训专用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保险机构进行重大股权投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投资决议;2.主营业务规划、投资规模及业务相关度说明;3.专业机构提供的财务顾问报告、尽职调查报告和法律意见书;4.投资可行性报告、合规报告、关联交易说明、后续管理规划及业务整合方案;5.有关监管部门审核或者主管机关认可的股东资格说明;6.投资团队及其管理经验说明;7.附生效条件的投资协议,特别注明经有关监管机构或者部门核准后生效;8.重大股权投资的股权转让或者退出,应当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说明转让或者退出的理由和方案,并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相关

15、决议;9.关于保险公司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报告(申请)事项的说明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应当报送一式3份)培训专用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首次发行资产管理产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首次发行资产管理产品的申请;2.具备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能力的情况说明,并附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报告表;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的决议;4.首次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合同;5.首次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集合产品)的募集说明书;6.首次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托管协议;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培训专用审查原则及标准:审查原则

16、及标准:1.重大股权投资审核原则及标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政策的规定。2.资产管理产品审核原则及标准。(1)具备受托管理保险资金资格;(2)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3)建立了健全的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和稽核制度,以及公平交易和风险隔离机制,制定了专门的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制度;(4)设置了产品开发、投资研究、投资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评估、咨询服务等专业岗位,配有稳健的投资管理团队,指定了专门的投资经理,具有稳定的过往投资业绩;(5)建立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6)资产管理产

17、品的拟发行对象、拟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7)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培训专用审查期限:审查期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颁发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注意事项:注意事项:培训专用任职资格监管关于魏红梅任职资格的批复关于魏红梅任职资格的批复保监许可2014103号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8、:你公司关于魏红梅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材料(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3965号)收悉。经审查,魏红梅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担任你公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此复中国保监会2014年1月27日培训专用保险监管的主要手段审批检查处罚培训专用审批审批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申请某种权利或资格等进行限制性管理的行为。如本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法第八十四条具体列举了保险公司发生变更的,应当经监管机构批准的情形。培训专用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险监

19、督管理机构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注册资本;(三)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四)撤销分支机构;(五)公司分立或者合并;(六)修改公司章程;(七)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八)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培训专用关于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关于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见Word)培训专用关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关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保监许可201480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章程修改的请示(华财字201412号)收悉。经审查,

20、核准你公司对章程做出的以下修改:一、第四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3,000,000,000元。二、第十三条修改为: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股东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30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0%。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此复中国保监会2014年1月21日培训专用关于韩国贸易保险公社北京和上海代表处关于韩国贸易保险公社北京和上海代表处更换首席代表的批复更换首席代表的批复保监许可201483号韩国贸易保险公社:你公司关于更换北京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的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准JEONCHANWOOK接替HYUNGNAMDOO担任韩国贸易保险公社北京代表处首席代

21、表,批准RYUYONGWOONG接替AHNBYOUNGCHURL担任韩国贸易保险公社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此复中国保监会2014年1月21日培训专用关于美国展维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公司关于美国展维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更换首席代表的批复北京代表处更换首席代表的批复保监许可201430号美国展维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公司:你公司关于更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的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准叶进梁接替董定康担任美国展维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此复中国保监会2014年1月6日培训专用关于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营业场所(住所)的批复变更营业场所(住所)的批复保监许

22、可201493号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变更营业场所的请示(天安发2013266号)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营业场所(住所)由“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8号楼”变更为“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31号盛景国际广场3号楼(A座)15、16、17层”。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此复中国保监会2014年1月25日培训专用关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安盛保险有限公司的批复关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安盛保险有限公司的批复保监许可2013602号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盛保险有限公司:关于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安盛保险有限公司的请示(天平

23、保发2013178号)及相关补充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一、批准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增216,216,216股股份吸收合并安盛保险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846,216,216元人民币(股权结构见附件)。二、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变更为: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及工程保险;船舶/货运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投资型保险;短期健康/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三、本次吸收合并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24、。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安盛保险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五、在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安盛保险有限公司的方案实施过程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我会。附件: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表中国保监会2013年12月30日培训专用关于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有关事项的批复关于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有关事项的批复保监许可201347号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你公司关于申请设立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请示(太平集团201357号)收悉。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25、改制方案,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重组改制变更为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252.6075亿元。变更后,财政部出资额为252.6075亿元,占比100%。三、核准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请你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中国保监会2013年6月27日培训专用保险监管手段检查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是指监管机构独立地审查保险机构的承保、理赔、内部管理和财务状况,直接观察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和财务会计系统的质量,或者通过检查机构报送的报表、资料以及其它辅助表格或事项,从资本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利能力、资

26、金流动性、偿付能力等方面入手来判断保险机构是否达到了手续健全、稳健经营额要求。本法第一百五十万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监管机构可以“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培训专用保险监管手段处罚处罚是指监管机构依法对违反保险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本法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任职资格或从业资格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业务许可证行业禁入等等培训专用相对人相对人,又称行政管理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学中使用较频繁的称谓,它原是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一个行政法学概念,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

27、行政实施纲要作为一个法律性文件则已明确使用了“行政管理相对人”一词。由此,它现在已成为了一个法律术语。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例如,在药品监督管理关系中,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是行政主体,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就是行政相对人;在工商管理关系中,工商机关就是行政主体,而作为工商管理对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主体就是行政相对人。培训专用举例:处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317号)号)保监罚201317号当事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都邦财险)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晾果厂6

28、号都邦大厦法定代表人:刘德江当事人:高继先身份证号:224XXXX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南天大厦当事人:刘惠燕身份证号:229XXXX住址:北京市西城区集体户1六铺炕街培训专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都邦财险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都邦财险、高继先、刘惠燕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都邦财险、高继先、刘惠燕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都邦财险存在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一是费用列支不真实。2011年列支购物卡费用与实际用途不符,涉及金额1,164

29、,930元;2011年9月虚列会议费,涉及金额188,400元;2011年1月虚列差旅费,涉及金额252,000元。高继先在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实际履行总经理职责,对上述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刘惠燕在违法行为发生期间实际履行副总经理职责,对列支购物卡与实际用途不符、虚列会议费的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培训专用二是会计核算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2010年至2011年期间,存在重复计提房产税多确认业务及管理费、代收代扣代征税款手续费等未按照规定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应收应付分保账款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存在差异、未冲销大贺传媒退回广告费等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复印件、2011年购物卡明细复印件、相

30、关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综上,我会作出如下处罚:都邦财险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都邦财险罚款10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高继先、刘惠燕分别警告并各罚款1万元。培训专用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款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

31、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保监会2013年12月6日培训专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保监罚20138号)号)当事人: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人寿)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8层法定代表人:杨军华当事人:赵维民身份证号:230XXXX职务:时任幸福人寿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住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幸福人寿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

32、、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幸福人寿、赵维民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幸福人寿、赵维民提出了陈述申辩,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幸福人寿存在多项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培训专用一、编制和提交虚假财务资料一、编制和提交虚假财务资料一是财务数据不真实:(1)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幸福人寿通过虚假发票报销职工福利费;(2)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幸福人寿高管人员福利津贴及员工补贴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涉及金额2,430,525.42元;(3)2010年12月,幸福人寿收到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

33、还收入754,715.16元,未及时确认为收入。二是偿付能力报告存在错误及遗漏。幸福人寿2011年度、2012年1、2季度偿付能力报告认可资产计算错误,同时未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5号:再保险业务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时任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赵维民,对上述财务数据不真实和偿付能力报告认可资产计算错误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二、违规批准分支机构运用保险资金二、违规批准分支机构运用保险资金2010年12月,幸福人寿违规批准其广东分公司购买500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的“乾元对公理财九期”理财产品。时任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赵维民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培训专用三、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

34、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三、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幸福人寿有543件团险保单的“保单生效日期”与报备产品条款的规定不符,涉及保费共计18,353,285元。同时,64件保费超过10万元的团体保单中约定只承担部分保险责任、取消责任免除等内容,修改了经备案的保险产品责任,涉及保费20,100,964元。四、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四、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经幸福人寿批准,幸福人寿各分支机构团体年金业务通过协议退保形式多支付退保金1,941,831.08元,涉及保单15件。五、部分监事未取得

35、任职资格实际履职五、部分监事未取得任职资格实际履职幸福人寿李某等三位监事在未取得监事任职资格的情况下,参加有关会议并表决,实际履行监事职责。六、未在犹豫期内进行保单回访六、未在犹豫期内进行保单回访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幸福人寿未在犹豫期内进行回访的保单共有11,418件,占全部应回访保单的4.82%。培训专用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文件处理单、涉案费用明细表、涉案保单明细表、情况汇总表、相关人员任职说明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针对违规批准分支机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幸福人寿、赵维民陈述申辩提出:该行为是公司行为,且投资是由存款演变的,公司已整改纠正,未造成任何损失;

36、目前政策已允许办理此类业务。上述当事人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对赵维民“违规批准分支机构运用保险资金”违法行为的处罚。我会认为:(一)幸福人寿批准其广东分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保险资金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管理和运用,分支机构不得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的规定。(二)幸福人寿计划财务部是该项违法行为的主办部门,时任计划财务部总经理赵维民在公司相关收文处理单、发文处理单上均批示同意,对批准分支机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因此,对幸福人寿、赵维民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我会作出如下处罚:培训专用一、幸

37、福人寿编制和提交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幸福人寿罚款1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赵维民警告并罚款1万元。二、幸福人寿违规批准分支机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我会决定对幸福人寿罚款6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赵维民警告并罚款1万元。三、幸福人寿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幸福人寿罚款10万元。四、幸福人寿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

38、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我会决定对幸福人寿罚款5万元。五、幸福人寿部分监事未取得任职资格实际履职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一条。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九条,我会决定对幸福人寿罚款2万元。六、幸福人寿未在犹豫期内进行保单回访的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我会决定对幸福人寿警告并罚款1万元。培训专用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逾期,将

39、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保监会2013年7月24日培训专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35号)号)当事人: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美联泰)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黄陂北路227号中区广场11楼0112单元和15楼0112单元法定代表人:宁黎明当事人:中美联泰北京分公司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

40、场东方经贸城东二办公楼12层当事人:薛炜琦身份证号:317XXXX职务:时任中美联泰新契约部负责人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云台路当事人:吴锦华身份证号:114XXXX职务:时任原中美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中美大都会)新契约部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东里培训专用当事人:梁幼楠身份证号:113XXXX职务:时任中美联泰北京分公司团险暨意外险负责人住址:北京市海淀区黄庄小区2011年4月,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原中美大都会,并更名为中美联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中美联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等违法行为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

41、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薛炜琦、吴锦华、梁幼楠提出陈述申辩,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中美联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培训专用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非由父母投保)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非由父母投保)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期间,中美联泰承保了182份被保险人为10周岁以下、包含死亡保险责任的人身保险(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父母),违反了保险法关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含死亡责任的人身保险的限制性规定。时任中美联泰新契约部负责人薛炜琦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

42、责任。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询问笔录,以及中美联泰顾问行销渠道核保规则、银行保险渠道核保规则、核保规则审核申请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薛炜琦申辩提出,由于未成年人父母不愿缴纳保险费,由未成年人祖父母作为投保人,但投保文件均有未成年人父母签字确认,不存在违反保险法的故意行为。我会认为,保险法明确规定该类保险应由父母作为投保人,涉案保单文件中虽有未成年人父母签字同意的说明,但投保人均不是父母,违反了保险法的上述规定。中美联泰新契约部全面管控核保风险,薛炜琦作为部门负责人,未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对上述违法行为应承担直接责任。因此,对薛炜琦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培训专用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

43、保险条款二、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2011年4月至2012年7月期间,中美联泰通过其北京分公司销售的483份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套餐,采用特别约定的方式缩小原备案条款的保险责任范围,将原备案条款规定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变更为“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额的60%”,减少了给付保险金数额。经查,中美联泰新契约部承担团体保险核保职责。同时,该套餐系2010年由原中美大都会北京分公司团意险部申请开发,原中美大都会新契约部批准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关于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时任中美联泰新契约部负责人薛炜琦、时任原中美大都会新契约部经理吴锦华、时任中美联泰北京分公司团险暨意外险负责人梁幼楠

44、分别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团体保险套餐开发流程及内部签呈、团体保险销售情况、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薛炜琦申辩提出,其本人未参与保险套餐开发,不应承担责任。我会认为,涉案的483份保险套餐以特别约定的方式缩小了原备案条款的保险责任。中美联泰新契约部全面管控核保风险,薛炜琦作为部门负责人,未严格履行核保管控职责,致使违规保单通过核保,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其申辩材料亦承认未对相关情况予以详查。因此,对薛炜琦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培训专用吴锦华申辩提出,保险套餐在报批及承保过程中,新契约部承担的是执行角色,并非批准部门,请求免予处罚。我会认为,原中美

45、大都会新契约部全面管控核保风险,吴锦华作为部门经理,在当时申请销售保险套餐的签呈上审核签字,并在前期保险套餐实际销售过程中未严格履行核保管控职责,对中美联泰成立后继续销售违规保险套餐负有直接责任。因此,对吴锦华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梁幼楠申辩提出,在保险套餐销售之前,其已履行相关报批义务,请求免予处罚。我会认为,梁幼楠先后担任原中美大都会北京分公司、中美联泰北京分公司团险渠道负责人,申请开发销售了违规保险套餐,对中美联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保险条款的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因此,对梁幼楠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我会作出如下处罚:一、中美联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非由

46、父母投保)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我会决定对中美联泰罚款10万;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薛炜琦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二、中美联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我会决定对中美联泰、中美联泰北京分公司各罚款15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会决定对薛炜琦、吴锦华、梁幼楠分别警告并各处1万元罚款。培训专用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万达广场支行,账号),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

47、身保险监管部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中国保监会2013年5月31日培训专用浙保监罚浙保监罚201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浙保监罚201310号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金华市劳动路3号祥和大厦101、102当事人:张来发身份证号:332XXXX职务: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总经理(时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浙江保监局对

48、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数据不真实一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提出了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审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培训专用一、违法事实和证据经查实,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虚构经济事项,虚列费用并套取资金,用于渠道维护及拓展。2012年11月,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向金华银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采购员工服装过程中,通过虚增员工数量(10名)、虚增发放数量等形式,虚增采购数量和金额,所支付的225080元中实际用于购买服装124180元,其余100900

49、元购买银泰购物卡和购物券,用于走访相关单位,进行业务拓展、渠道维护。张来发时任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知晓、批准并组织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事实有内部签报、采购合同复印件、服装领用清单复印件、服装实际发放清单复印件、公司说明、张来发和相关经办人员等人调查笔录、公司任职文件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上述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20000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张来发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

50、00元。培训专用三、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本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执行。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账号:330016806),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法制处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四、如不服本行政处罚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浙江保监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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