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客运站建设标准(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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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客运站建设标准(3篇)客运站建立标准篇一 甲方:县(市、区)交通局或运管机构 乙方:乡(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国家投入农村客运站建立资金的监视、治理,确保建立资金专款专用和完成建立目标,依据国家根本建立财经制度和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客运站建立资金的使用和监视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中所称建立资金是指交通部、省交通厅或各级政府投入的客运站建立补助资金万元整。 二、甲方在收到建立资金后应依据工程建立进度将建立资金拨付至乙方,即在工程开工后拨付规划补助资金的50,工程工程进度到达50后拨付规划补助资金的30,工程完工阅历收合格后拨付补助资金的20。 三、甲方作为行业治理者

2、,应对乙方使用、治理建立资金进展全过程监管和行业指导。 四、乙方应按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确保建立进度和工程质量,并将建立资金全额用于站场建立工程。 如乙方未按规定使用国家补助资金,甲方应暂缓拨付资金,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乙方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站场规模,不得擅自转变站场用途用于出售、出租、出借,也不得擅自处置站场资产。 六、站场投入使用后,乙方应按规定组织运输车辆进站,不得擅自收费,并做好站场的安全源头治理、治安、维护工作。 七、监管期限 监管期限从站场工程立项开头,到该站场停顿使用并清算完毕止。 八、协议一经签定,双方应共同遵守。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九、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间起生效。 甲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见证方:县(区)人民政府 年月日 客运站建立标准篇二 关于印发山西省汽车客运站场规划建立 运营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交通局、省运管局、省道协: 为进一步标准全省汽车客运站场规划建立运营治理工作,理顺体制,加大投入,加快建立,加强治理,促进道路运输业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省厅制定了山西省汽车客运站场规划建立运营治理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留意总结阅历,反应信息,以便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治理方法。 二五年七月七日 主题词:汽车客运站

4、治理方法通知 抄送:山西汽运集团,厅有关领导,有关处室。 山西省交通厅办公室2023年7月7日印发 山西省汽车客运站场规划建立运营治理方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汽车客运站场是公益性交通根底设施,是道路旅客运输网络重要节点。为了进一步标准全省汽车客运站场(以下简称“站场”)规划、建立和运营治理工作,理顺体制,加大投入,加快建立,加强治理,促进道路运输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汽车客运站场建立工程及运营的汽车客运站。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场规划建立及运营治理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

5、理念,树立和落实科学进展观,听从和效劳于全面建立小康社会和交通领先进展的大局,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治理,多元投资,突出重点,加快建立,着力提高全省客运站场建立治理水平和公共效劳力量,为标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促进道路运输安康进展奠定重要的物质根底。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场规划建立的根本原则: 1、统一规划、分级治理原则。设区的市政府所在地的汽车客运站由市交通局负责,县(市)及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汽车客运站由县(市)交通局负责,农村候车亭及候车牌由运管机构负责。 2、突出重点,加快建立原则。优先安排客运主枢纽建立和市政府所在地、人口较多县(市)、重点旅游景区和没有汽车客运站县城的站场建立。 3、公益性

6、、根底性与经营性相结合原则。优先发挥站场社会效益,并兼顾经济效益。大停车场与合理站房相配套,生态环保与智能化建立相结合,长途汽车客运与城市出租车及公共交通相连接。保证公益性功能,掌握经营性设施建立规模。 4、站场建立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原则。站场建立规划要与各地城市建立规划相连接,纳入城市建立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表达地方文化特色,适应将来社会进展,坚持功能性、标志性、前瞻性相统一。 5、新老站资源充分整合利用原则。注意合理配置和利用站场资源,妥当处理新旧站冲突。一个县(市)原则上建立一个客运站,避开一城多站,造成资源铺张和治理冲突。旧站失去功能后应实行资产置换的方法,将旧站资源按股份制形式投入新

7、站建立,由股份公司经营。对既符合城市规划又仍适用的旧站,如需改造按新规定执行。一地多站的中心城市应实行股份制等形式组建站场经营治理公司对站场设施进展经营治理。 6、政府补助与社会投资相结合原则。采纳政府补助或投资、社会投资、利用外资等方法,充分利用各种融资方式,扩大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加快站场建立。 7、谁投资、谁建立、谁受益原则。爱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调动社会各方面投资站场建立的积极性,鼓舞社会、企业、团体、个人投资建站。强化对政府投资建立的汽车客运站场资产治理。 8、站运分别的原则。新建汽车站组建特地的汽车站经营公司,不得经营客运车辆,旧站应逐步向站运分别过渡。建立公正公正的汽车客运站

8、场治理机制。 其次章规划建立治理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站场规划建立的主管部门。省交通厅负责全省站场建立规划、规划的制定,工程建议书、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审批,站场建立规划的监视实施。 各市交通局负责辖区内站场建立(新建、改建)的规划和监管,主要负责辖区内站场新建、改建工程选址、工程法人审批、规划的提出、国家补助资金治理、工程进度状况统计汇总等有关工作,负责对各县(市)上报的站场建立工程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和 初步设计等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报省交通厅审批;负责对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工程质量工程资金到位等状况进展监视。 第六条各级运管机构是汽车客运站场资产及运营的监管部

9、门。各级运管机构负责辖区内已建成汽车客运站的资产及运营监管,并参加汽车客运站场规划建立前期工作。国家投资及其形成的国有资产托付省运管局监管。 第七条新建的站场建立工程,实行工程法人负责制。政府独资建立的汽车站,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工程法人,负责汽车站建立期间的治理工作,汽车站建成之后由运管机构组织招标或托付有经营力量的企业经营治理;社会独资建立汽车站,由独资方确定工程法人;多元投资建立的汽车站,由投资各方组成汽车站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确定工程法人,负责汽车站的建立和建成之后的经营治理。对旧汽车客运站改建,应纳入城市进展规划和站场建立规划,优先原企业根据标准要求自筹资金改造,如原企业无力单独改造

10、时,可融资或申请政府补助投资,改造后的汽车站由投资者经营。工程法人负责工程的实施,包括征地、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招标组织、资金筹措、工程治理等。 第八条站场建立单位(工程法人)详细负责站场建立的组织和实施。建立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规划。未经市交通局审核和省交通厅批准,建立期内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未经省运管局审核和省交通厅批准,经营期内不得擅拘束汽车站场内搭建永久性建筑,不得擅自出售和出租站场土地及公益设施,不得擅自用站场土地及设施抵押贷款和归还债务。 第三章工程前期工作治理 第九条全省站场建立工程实行统一规划,分级治理。汽车客运站的规划建立应符合根本建立程序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符合汽车客运站级

11、别划分和建立要求(jt/t2023-2023)。 第十条拟建站场工程由市或者县(市)交通主管部门托付或招标选择有资质的询问或设计单位完成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经批准后,进展初步设计招标,选择设计单位;初步设计批准后,列入规划或作为工程储藏;列入规划的进展施工单位招标工作。乡镇汽车站设计由省统一组织,择优推举选用。 第十一条站场工程开工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地方政府对建立工程的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编制完成并经审批; 3、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等施工前的预备工作已完成; 4、工程资金和其他建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5、主体工程通过招投标选定了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了施工承包

12、合同、监理合同和廉政合同。 第四章工程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政府所在地中心站场建立,由市交通局编制和上报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省交通厅初审(初评)后,报省发改委评审和审批。 第十三条县(市)站场建立,由县(市)交通局编制和上报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经市交通局审查后,报省交通厅审批。现有旧站改造,由改造单位编报工程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经市交通局审查后,报省交通厅审批。 第十四条100万元以下站场改造及其乡镇站场的建立,由市交通局审批选址、规模标准、投资预算方案后,进展施工图设计,并依据设计工程量及补助标准提出建议,报省交通厅核定补助投资。 第十五条省厅建立汽车客运站可行性讨论和

13、初步设计专家库,并依据工程状况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专家若干人、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省市运管机构有关人员组成。严格可行性讨论和初步设计评审,严把审核关,保证工程的可行性和设计质量。重大工程可实行社会公示方式征求意见。 第五章站场等级及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汽车客运站场建立分为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四级站、五级站等五个标准。 1、设区的市政府所在地依据需要建立若干个一级汽车客运站; 2、县级市及人口在45万以上的县(市)建立二级汽车客运站;一般县建三级汽车客运站; 3、农村乡镇汽车站建立四级、五级站或候车亭; 4、行政村建立候车亭及候车牌。 第十七条站场建立优先社会投资。社会投资缺乏时,省市县

14、按比例赐予补助。国家投资重点支持枢纽站、中心站、贫困县汽车站、农村客运站点建立。国家对站场建立补助资金根据站场规模执行统一标准,根据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确定。 第六章工程招投标治理 第十八条汽车客运站场建立工程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进展,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应招标确定。 招标工作在省交通厅、市交通局及当地工程招标办公室的监视指导下进展,并将确定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相关资料报省交通厅备案。 第十九条站场建立工程实行合同治理制度。以招标方式确定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招投标文件的规定签订合同。 第七章工程资金治理 其次十条大路客运附加费站场

15、建立专项资金局部,省、市、县实行按比例分成和按工程拨付的方法。省控局部主要用于设区的市政府所在地中心客运站和贫困县、旅游城市、景区客运站场建立。 其次十一条大路客运附加费用于站场建立,其投资方式分为:政府全额投资、政府补助投资、企业全额投资等。市级汽车站实行股份制或企业全额投资建立;县级汽车站优先实行股份制,其次再考虑政府独资。政府独资建立的汽车站,实行托付经营或租赁经营;乡镇汽车站国家全额投资建立,托付和租赁经营。 其次十二条政府投资原则上用于站场征地拆迁和候车厅、售票厅、停车场及信息系统等公益性设施建立。其它经营设施的建立资金由工程法人实行其它融资方式自筹解决,不得挤占专项资金。要严格掌握

16、投资规模,严格掌握纯经营性设施建立,防止随便扩大或缩小建立规模,而造成建立资金短缺或挪用建立资金,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 其次十三条站场建立工程中,地方配套资金和社会投资必需落实,不得拖欠。对于非货币投入的自筹资金,必需托付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进展异地评估,经市交通局和省交通厅认定前方可计入。 其次十四条站场建立工程开工报告审批后,省厅按规划将站场建立资金拨付市交通局治理,市交通局应设立站场资金专户,并依据工程审批规模、工程进度和地方自筹及企业资金到位状况等按规定拨付建立单位,同时监视建立资金的使用状况。补助投资与地方自筹及企业资金同比例到位。 其次十五条站场建立资金应由工程法人单位设立银行专户

17、,实行专款专用。各市交通局应加强对站场工程建立资金的治理和财务监视,加大资金监控力度,严禁超规模、超投资现象发生,严禁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和用站场设施抵顶工程款。 第八章工程质量治理 其次十六条站场建立严格实行“政府监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治理体系。全部站场工程的设计、建立、施工、监理单位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凡在工程设计年限内消失的质量问题(除不行抗拒因素造成的除外),都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工程法人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其次十七条站场建立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必需严格根据设计文件进展施工,如确需对原设计变更的,由原设计单位进展修改完善。若超规模、超概算或转变站场功能及布局,应报原工

18、程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其次十八条建立单位必需准时向所在市交通局报送有关工程进度及投资完成状况统计报表;各市交通局汇总后一季度向省交通厅报送一次汽车客运站场建立工程进度报表。 第九章竣交工验收治理 其次十九条汽车客运站工程验收,分为交工竣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状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满意运营要求,对施工单位工作进展初步评价。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立成果,对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和建立工程进展综合评价。 第三十条汽车客运站竣(交)工验收的依据是: 1、批准的可行性讨论报告; 2、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变更设计文件; 3、批准

19、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4、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批示文件; 5、交通部公布的汽车站工程技术标准、标准、规程及建立部等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交工验收由工程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工程单位提出报告,省交通厅组织,并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省市交通主管部门、省市运管机构及质量监视机构等单位组成。工程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收单位等单位参与竣工验收工作。提请省厅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应当按规划完成全部工程和工程决算,并通过当地建立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验收和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验收,以及竣工财务审计。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是: 1、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2、听取工程法人设

20、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3、听取质量监视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4、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及功能,审查有关资料; 5、对建立工程进展综合评价; 6、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章 运营治理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根据交通部汽车客运站治理规定投入试运营。试运营期为1年,试运营期间车站收费标准按建立时审批站级低一级标准收费。试运营期完毕后,由省运管局负责核定站级,并按核定站级收费标准收费。 第三十三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工程,由经营企业运营,并由运管机构负责监管。有国家投资的汽车站,由当地运管机构委派人员进展资产监管。省运管局负责全省营运客运站场的监视治理;市运管

21、处负责设区的市政府所在地汽车客运站国有资产治理;县运管所负责县(市)及乡镇汽车站国有资产的治理。当地运管部门可委派人员在汽车客运站经营公司担当董事和监事,特地负责汽车站国有资产监管。运管机构及运管人员一律不准经营汽车站。 第三十四条 投入营运的汽车客运站,实行全员聘用制,优先聘用符合条件的旧站员工。汽车客运站根据国家规定定额提取折旧基金,并专户储存,用于汽车站的修理和改造。 第十一章嘉奖与惩处 第三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拨本辖区站场建立资金: 1、不执行本治理方法之规定,对工程质量监视检查不力,对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知情不报、知错不纠、处理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2、挪用、挤占在建站场

22、建立资金的。 第三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拨本工程工程建立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主体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非法分包、转包的; 2、未经批准变更主要单项工程构造设计的; 3、主要单项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4、挪用汽车客运站建立专项资金的。 第三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本工程不予竣工验收,不准投入运营: 1、工程未按批复的建立内容全面建成的; 2、工程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交工验收、验收资料不齐全的; 3、工程交工验收综合评定质量等级不合格的; 4工程交工验收指出的质量问题未得到妥当整改的。 第三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回本工程工程建立中国家投资,停顿或暂缓安排新工程: 1、站场建成投入

23、运营后,未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变更设计功能或转变使用性质的; 2、将国家投资或补助投资建成的站场用于抵押、归还债务或变更的; 3、擅自扩大规模造成资金缺口、自筹资金不到位和治理混乱,长期不能建成投产使用的。 第三十九条仔细执行本方法,严格根本建立程序,不超投资和规模,客运站能够按规划建立并投入使用的市和建立单位,优先安排站场建立工程规划。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山西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客运站建立标准篇三 一核心竞争力是群体或团队中根深蒂固的、相互弥补的一系列技能和学问的组合,借助该力量,能够按世界一流水平实施一到多项核心流程。企业核心竞争力就是企业长期形成的,蕴涵

24、于企业内质中的,企业独具的,支撑企业过去,现在和将来竞争优势,并使企业在竞争环境中能够长时间取得主动的核心力量。 对于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定义,战略、技术、资本、质量、渠道、客户、品牌、速度、创新、组织方式、治理制度、学问产权、人力资源、企业文化、学习力量等等,都曾被人定义为企业核心竞争力。也有人综合起来进展定义的,认定但凡能表达为在市场竞争中的肯定优势,都是企业核心竞争力。这是对企业核心竞争力一种泛化,它把企业核心竞争力等同于市场竞争优势。假如是这样,普拉哈拉德和哈默尔两位教授就是在耍花枪,愚弄世人。他们杜撰企业核心竞争力这一概念,也就完全是多此一举。一个新概念,只有对认知对象有新发觉,只有提醒了认知对象更深层的内涵,才有意义。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涵括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的创新竞争力尤其是产品的创新力; 二是,企业的资源整理力量; 三是,企业的人才竞争力; 四是,企业的治理竞争力; 五是,企业的品牌竞争力; 根本上,核心竞争力可以是上述全面的表达,也可以是某一个方面的表达,但不管怎么样,一个企业参加竞争就必需就有自己的某些独到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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