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预习知识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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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3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预习知识点 立法程序 立法程序,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和其他标准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法定步骤和方式。立法程序,与一个国家的决策过程的民主、科学有着亲密的关系。完善立法的程序,对于保证立法的标准化、科学化,削减或避开立法的主观随便性,维护法的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提高立法的质量,更好地发挥法的作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立法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进展了根本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主要有以下四个步骤,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渗律的公布。其他的立法程序一般参照进展。 (一)法律议

2、案的提出 提出法律议案(又称立法议案、法律案)是立法程序的开头。法律议案是指依法享有法律议案提案权的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某项法律的正式提案。法律议案一经提出,立法机关就要列入议事日程,进展正式审议和争论。 法律议案与法律草案不同。法律议案是指有关立法的建议,内容一般比拟原则、概括,但也可以比拟详细;可以只提立法主旨和理由,也可以附有法律草案。法律草案内容比拟详细、系统、完整。提出法律议案并不等于提出法律草案。提出法律议案时是否附法律草案由提案人自主打算。假如提案人不附法律草案,可由立法机关的有关部门托付肯定的机关或个人起草法律草案,也可以组织特地的人员负责起草法律草案

3、。 提出法律议案的关键是谁享有法律议案的提案权。在我国,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下个人和组织享有向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提出法律议案的提案权: 1.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一个代表团可以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10人以上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2.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议案。全国人大各特地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3.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议案。 (二)法律案的审议 法律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经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案正式

4、进展审查和争论。审议法律案,是保证立法质量、表达立法民主的重要环节,它可以使法律更加完备和成熟。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法律案的审议,一般经过两个阶段:一是由全国人大有关特地委员会进展审议,其中包括对法律案的修改、补充;二是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为保证审议质量,1983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会议打算,对法律案的审议实行两步审议制度,即法律案提出后先由提出法律案的个人或组织作说明,进展初步争论,然后由常委会委员带回去讨论,征求意见,其次次会议再审议。立法法则更进一步规定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此外,为保障在争论时能够充分发表意见,人大代

5、表在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法律案审议的结果有以下几种:(1)提付表决;(2)搁置;(3)终止审议。 (三)法律的表决和通过 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是立法机关以法定多数对法律案所附法律草案表示最终的赞同,从而使法律草案成为法律。这是法的制定程序中具有打算意义的一个步骤。表决时除了通过外,还可能产生另外一种结果,就是没有获得法定数目以上人的赞同,即不通过。 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案所附法律草案要经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通过法律的方式,有公开表决和隐秘表决两种。公开表决包括举手表决、起立表决、口头表决、行进表决、

6、记名投票表决等各种形式。隐秘表决主要是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我国自1985年3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开头采纳了“计算机多功能会议事务信息处理系统”电脑表决器,进展隐秘表决。 (四)法律的公布 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或国家元首将已通过的法律以肯定的形式予以公布,以便全社会遵守执行。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程序中的最终一个步骤,它是法律生效的前提。法律通过后,但凡未经公布的,都不能发生法的效力,从而无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未经正式公布的“法律”,不为人们所知晓,就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也不行能得到人们的普遍遵守。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打算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的打算,公布法律。公布后的法律生效问题,依照法律规定。我国公布法律的报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上登载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立法原则 立法原则是指导立法主体进展立法活动的 根本准则,是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 确定立法原则时要考虑这样一些关系: (1)需要 与可能:立法的阶段性,立法的详细条件(社会、政治、经济)的配套; (2)历史、现实与将来:立 法的超前问题,立法的继承问题; (3)客观与主观:人的力量问题,客观熟悉把握与主观表达; (4)整体与局部:各个利益集团的平衡,法律自身的统一性、和谐性; (5)专家与社会:专家意见与社会要求

8、,“精英”与一般民众的熟悉差距; (6)本国国情与全球化:本国的国情与他国进展的历程,人类进展的趋同问题。 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为:(1)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根本原则;(2)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3)立法应当表达人民的意志;(4)立法应当从实际动身,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由此可以认为,当代中国立法的原则为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一)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 立法的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要求一切立法活动都必需以宪法为依据,符合宪法的精神;立法活动都要有法律依据,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内容、立法程序都应符合法律的规定,立法机关必需严格根据法律标准的要求行使职权,履行职

9、责。 (二)实事求是、从实际动身原则 立法应当敬重社会的客观实际状况,依据客观需要反映客观规律的要求,要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立法工作,留意总结立法现象背后的普遍联系,提醒立法的内在规律,避开主观武断、感性用事。 (三)民主立法原则 立法应当表达广阔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应当通过法律规定,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加立法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应具有开放性、透亮度,立法过程中要坚持群众路线。 (四)原则性与敏捷性相结合原则 在立法中要做到原则性和敏捷性相结合,恰当处理各种关系,留意各方面的平衡;应高度重视立法的技术、方法,提高立法的质量。 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包括立法权限

10、的划分、立法机关的设置和立法权的行使等各方面的制度,主要为立法权限的划分。 立法权是肯定的国家机关依法享有的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等标准性文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的、核心的权力。享有立法权是立法的前提,立法是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和表现。 从广义上讲,依据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和形式的不同,立法权可以划分为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授权立法权等。国家立法权是由肯定的中心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用以调整根本的、带全局性的社会关系,在立法体系中居于根底和主导地位的最高立法权。地方立法权是由有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立法权。 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可以是单一层次的,也可以是多层次的。行政立法

11、权是源于宪法、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低于国立法权和地方行政立法权;地方行政立法权又可分为不同的层次。授权立法权,又称托付立权或委任立法权,是有关的国家机关由于立法机关的授权而获得的、在肯定期限和范围内进展立法的一种附属立法权。 立法体制的性质是与国家的性质相全都的,立法体制的形式则是与国家的构造形式和治理形式亲密联系的。由于国情的不同,世界各国的立法体制呈现出多样化现象,主要有一元制、二元制两类。 当代中国是单一制国家,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的立法体制是一元性的立法体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体系;同时又是多层次的。在我国,依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国

12、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下属的部委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规章;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本市的详细状况和实际需 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 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 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 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 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 行政法规,制定规章。此外,根据“一国两制”的 原则,特殊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包括立法制度),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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