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最新安全管理制度.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煤矿最新安全管理制度.doc(38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1 -刘矿201628 号煤煤矿矿关关于于下下发发安安全全生生产产管管理理相相关关制制度度的的 通通 知知矿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实现我矿 2016 年安全生产,结合我矿实际,在原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修订后的煤矿 2016 年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煤矿 2016 年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煤矿“三违”管理规定、煤矿安全绩效工资考核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煤矿2016 年安全工作意见(刘矿20161 号)中煤矿 2016 年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煤矿 2016 年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煤矿“三违”管理规定、煤矿安全绩效工资考核暂行办法、煤矿全员安全风险
2、抵押金管理规定同时废止,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附件:1.煤矿 2016 年安全管理特别规定河河南南神神 火火 煤煤业业有限公有限公司司 煤 煤矿 矿文 文件 件- 2 -2.煤矿 2016 年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3.煤矿“三违”管理规定4.煤矿安全绩效工资考核暂行办法2016 年 3 月 19 日附件 1- 3 -煤矿煤矿 20162016 年安全管理特别规定年安全管理特别规定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促使安全 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确保职工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国家财 产不受损失,促进我矿安全生产,狠抓“三基”、打造本质安全型矿井,保 证矿山安全法、 煤炭法
3、、 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 察条例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法令的顺利实施,确保实现我矿 2016 年 安全生产,特制定矿 2016 年安全管理特别规定。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 1 条:本规定适用于煤矿所有单位。 第 2 条:各单位正职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严格执行 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 业。 第 3 条: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 格遵守三大规程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法令,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技术知 识、提高劳动技能,做好自主保安。 第 4 条:各单位和业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
4、 关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做好业务保安。 第 5 条:矿推行重奖、重罚的原则,规范安全奖罚标准。 第 6 条:要依靠技术进步,加强对职工的技术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 技术水平,达到人人懂工艺,会操作,实现文明施工。 第二章第二章 奖奖 励励 第 1 条:实现年度安全管理目标,年底对全矿合格职工进行安全嘉奖, 奖励标准不低于 2015 年的标准。 第 2 条:月度安全方面的罚款,可用于月度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 安全先进单位或个人、职工抓“三违”、职工拾到雷管主动上交等方面奖 励,奖励总额不超过罚款总数。 第 3 条:鼓励职工抓“三违”,无“三违”指标人员抓“三违”,每抓一人 次给予奖励 300 元
5、,抓严重“三违”给予奖励 500 元。 第 4 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单位书面材料推荐,经矿安全管理委 员会批准,分别给予记功和物质奖励。 1.发现重大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及时向上级报告,因而避免了- 4 -事故发生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 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施工,且获得明显安全经济效益者。 3.在安全生产方面,主动向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安全生产 有明显效果的。 第三章第三章 处处 罚罚 第一第一节节 综综合管理合管理 第 1 条:各级领导值班期间空岗、脱岗者,每次罚款 200 元;导致重 大安全隐患、造成事故的,按照规定进行升格处理、处罚。 第 2 条:严禁无设计、无措施
6、、措施不贯彻施工。无措施施工罚单位 5000 元,对责任人按“三违”进行处分,并罚责任单位主职每人 500 元;措 施不贯彻施工罚单位 3000 元,并罚责任单位主职及技术员每人 300 元; 无设计施工罚责任科室 2000 元,罚责任科室责任人 300 元。 第 3 条:严禁无开工许可证、 准运许可证进行新工程开工、新安 装设备投入使用,否则,罚责任单位 3000 元,罚单位责任人每人 500 元。 第 4 条:发生事故 24 小时内不组织追查,罚责任科室科长 100 元。 第 5 条:安检员睡岗,记严重“三违”一次,当月只发 1250 元生活费, 并调离安检队伍。 第 6 条:侮辱、谩骂、
7、恐吓、威胁或殴打安检人员,对责任人记恶性 “三违”一次,并罚单位主职每人 500 元,当班班队长罚款 300 元;情节严 重者,责任人是正式工的给予开出留用六个月的处分,此期间每月只发 基本生活费 1250 元,是协议工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构成违法者, 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并包赔受害人一切治疗费用和务工费用。 矿井其他管理人员在正确行使管理权力时,发生同类事件比照执行。第 7 条:所有员工都有义务服从各级管理人员的正确指挥;有权拒绝 违章指挥;有义务反对违章作业行为。否则,按“三违”处理。 第 8 条:各级管理人员不按时参加各类安全会议、检查,又没有履行 请假手续,罚款 100-200
8、 元。 第 9 条:不积极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矿井组织的各项活动、大型会议、 培训的,对单位正职罚款 100-500 元/次。 第 10 条:入井人员穿化纤衣罚款 100 元/次,记“三违”;不带矿帽严 禁入井,否则,记严重“三违”,并罚款 200 元,副井口把钩工记 “三违”; 不带自救器严禁入井,否则,记严重“三违”,并罚款 200 元,副井口把钩- 5 -工记 “三违”;不带人员定位仪严禁入井,否则,记“三违”。 第 11 条:安检员不得有吃、拿、卡、要等行为,否则记严重“三违”一 次,当月只发 1250 元生活费,并调离安检队伍。 第 12 条:严禁以现金或吃请等方式贿赂、拉拢安检人员,
9、对于行贿 的财物一律上缴纪检,不返还本人,并对行贿人记严重“三违”一次,罚单 位正职各 200 元/人次,对行贿人所在的单位月度安全考核扣 5 分/人次。 第 13 条:违章人员如果当年参加岗位竞聘,每次违章扣其综合得分 的 2 分。 第 14 条:班队长发生严重违章行为,对其记严重“三违”一次,并罚 300 元。 第 15 条:每发生一人次严重及其以上性质的违章行为,即对该单位 主职各罚款 50 元。 第 16 条:安排未经培训或无证人员从事特殊工种或司机岗位,罚责 任者 300 元,上岗者记一般“三违”一次。 第 17 条:区队主职(不含保障队、机修车间)每月下井不得少于 18 次, 入井
10、时间不少于 1.5 小时/次,其中四点班及零点班下井带班总数不得少 于 7 次(不含监测中心),采煤、开拓、掘进、通修系列区队及机二队主职 四点、零点下井带班时间不少于 5 小时,机一队主职四点、零点下井带班 时间不少于 2 小时;保障队主职每月下井不得少于 6 次;下井时间低于规 定时间,考核时不算数。 区队技术主管、调度室、生产科、机电科、地测科、通防科井下管理 人员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 15 次;安检科管理人员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 于 18 次;企管科井下管理人员每月下井不得少于 6 次;企管科井上男管 理人员和综合办适宜下井的男同志每月下井次数不得少于 4 次;入井时 间不少于 1.5
11、小时/次。科室管理人员带班按月度排班进行带班,按科室 管理人员带班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月度完不成下井任务,每少 1 次,安全绩效工 资下浮 5%;每少 2 次,安全绩效工资下浮 10%,依此类推。连续二个月完 不成下井任务的,除按规定下浮安全绩效工资外,给予降职处分; 连续三 个月完不成下井任务,除按规定下浮安全绩效工资外,给予免职处分。其 它人员月度完不成下井任务,每少 1 次,罚款 100 元;每少 2 次,罚款 200 元,依此类推。如有特殊情况不能达到规定下井次数时,必须有矿长 签字减免考核的书面证明材料,否则,按规定进行考核。- 6 -第 18 条:实行安全管理问责
12、制,即发生恶性违章行为,或重大未遂 及其以上事故的单位主职,必须在下午 14:00 点的调度会议上连续两天 站立接受问责。 第 19 条:实行安全述职制度,科室主职向矿领导班子进行述职,区 队主职向安全矿长进行述职。 第 20 条: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凡发生轻伤或三级非人身伤亡及其 以上事故,责任单位及其主职、责任人均不得参与评选任何先进。 第二第二节节 顶顶板管理板管理 第 1 条:不坚持“敲帮问顶”制度,对责任者记“三违”一次。 第 2 条:施工现场“三图一书”不齐全或与现场不符的,对责任单位罚 款 500 元,对单位技术主管罚款 100 元。三天不整改停止掘进或回采。 第 3 条:临时支
13、护(前探梁、临时柱等)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或不及时临时支护的,必须立即整改,否则停止生产,罚当班班长 200 元。 临时支护(前探梁、临时柱等)质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组织生产的,记 责任者严重“三违”一次。 第 4 条:架棚支护构件不齐全的,必须立即整改,否则,对责任人罚 款 200 元。 第 5 条:不合格或损坏的支架不及时处理的,对跟班班队长罚款 200 元。 第 6 条:锚杆、锚索安装质量(安装角度、间排距、托板接触面、锚固 剂数量、强度等)不符合要求,或喷射混泥土砂浆配比不合格或喷厚不够, 每发现一处对责任人各罚款 100 元。 第 7 条:锚网支护发现一处未进行扎丝连网或连网
14、不合格,一处对责 任人罚款 20 元。 第 8 条:上下山掘进不按规定开凿躲避峒、设置安全设施的,每少一 处对区队正职罚款 500 元,并停产整改。 第 9 条:空顶作业,对责任人记恶性“三违”一次,并对当班的班队长 每人罚款 500 元,罚责任单位 10000 元,罚责任单位主职各 1000 元。 第 10 条:在用巷道失修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由生产科下发整改通 知,施工单位负责处理,未按时整改的,对区队正职罚款 500 元,引起冒 顶按事故加重处理。 第 11 条:独巷整修必须由外向里单口作业,严禁多口修巷或整修茬 以里有人工作或前掘后整。否则,对区队正职罚款 500 元。- 7 -第 1
15、2 条:现有支护方式不能满足支护要求,而没有及时进行改变支 护方式,对责任者罚款 100 元,并罚责任单位 3000 元,罚责任单位主职 各 300 元;若因此导致事故,则按事故等级进行追究处理。 第 13 条:缺少支护材料而进行组织生产,对责任者记严重“三违”一 次,并罚责任单位 3000 元,罚责任单位主职各 3100 元。 第 14 条:不得发生冒顶事故,掘进头发生冒高一米或采面发生冒高 一米长度超过两米,对责任人记恶性“三违”一次,当班的班队长、安检员 每人罚款 500 元;罚区队主职每人 1000 元;造成事故时,则按相应等级的 事故对单位主职、责任人、班队长、安检员等人员进行追究处
16、理。 第 15 条:截锚杆或截锚索进行支护,罚区队 10000 元,区队正职 1000 元,当班班队长、安检员、本人当月只发 1250 元生活费。 第 16 条:采煤工作面发现一根不合格支柱(外观缺损变形、自动卸载、 初撑力不够、支在浮煤或浮矸上,不按规定穿柱鞋、点线接触、严重歪扭), 每棵支柱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现场安排处理不及时处理的,对责任人记 一般“三违”一欠。 第 17 条:采煤工作面人行道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每处对责任人 罚款 100 元。 第 18 条:采煤工作面不按规程要求架设端头支护,每发现一架不合 格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责任单位正职罚
17、款 100 元。 第 19 条:采煤工作面风机巷安全出口、超前支护长度、高度、宽度每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责 任单位正职罚款 100 元。 第 20 条:为防止倒柱伤人,采煤工作面单体住柱、风机巷单体住必 须拴牢防倒绳,否则对责任人记一般“三违”一欠。 第 21 条:采面支柱要打成直线,迎山要有力,支柱初撑力符合规定, 不准出现过山、退山现象、梁头要齐,背顶要实,否则,每发现一处不合 格,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 第 22 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有不少于在用柱梁 10的备用支护材料, 否则,罚单位正职 200 元。 第 23 条:采煤工作面煤壁
18、有片帮危险或伞檐超过规程规定不及时处 理或不采取措施的,每处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 第 24 条:采煤工作面泵站液压系统每发现一处漏液不及时处理,对- 8 -责任人罚款 100 元。 第 25 条:采煤工作面乳化液浓度不符合规定,一次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 第 26 条:采煤工作面溜子和顺槽机头、机尾不按规定打压柱或压柱 打设不合格,对责任人记一般“三违”一欠,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 第三第三节节 机机电电运运输输管理管理 (一)运(一)运输输: : ( (1)斜巷运)斜巷运输输: : 第 1 条:小绞车安装位置、固定方式及强度、安全间隙、护绳板等不 符合有关规定的,对区队正职各
19、罚款 200 元。 第 2 条:绞车钢丝绳跑偏、排放乱,基础螺丝松动,运行中磨轨道、设 备、支架、巷帮等,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对责任者罚款 100 元,并停止绞 车运行处理。 第 3 条:钢丝绳锈蚀、磨损、断丝超过规程规定,未采取措施仍在使 用的,罚责任单位 5000 元,罚责任者 500 元,记严重“三违”一次,并停止 绞车运行。斜坡地滚损坏、缺失不及时修复运行的,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第 4 条:小绞车司机开车前不认真履行检查或小绞车带病运转的,对 绞车司机罚款 100 元,记一般“三违”一次。 第 5 条:不使用保险绳、不开红灯的,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记一般 “三违”一次。 第
20、6 条:绞车司机不带电放车,记严重“三违”一次,造成跑车按事故 处理。 第 7 条:不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规定的(闯红灯、开车行 人不制止),对责任人记严重“三违”一次,罚款 200 元。 第 8 条:超重、超高、超宽或捆绑不牢强行运输的,对责任者罚款 200 元,造成掉料、重物脱落、掉道、和翻车的,对责任人记严重“三违”一 次,罚款 200 元。 第 9 条:运输巷道两侧宽度与高度同运输设备最突出部位之间的安 全距离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严禁运输,否则,对责任者罚款 200 元。 第 10 条:斜巷运输安全设施不齐全、不可靠,而进行运输,对责任人 记恶性“三违”一次,并罚责任单位 30
21、00 元,罚责任单位主职各 300 元。 第 11 条:斜巷运输过程中车辆掉道猛拉硬拽恢复上道、平巷运输过- 9 -程中电机车掉道,对责任人记一般“三违”一次,并罚责任单位 500 元,罚 责任单位主职各 100 元;平巷及斜巷运输过程中矿车掉道,每辆罚责任 人 50 元。 第 12 条:严禁使用非标准件连接销、连接环连车,否则,对责任人记 严重“三违”,发生跑车,按事故处理。 第 13 条:绞车停止运输,司机离开岗位时,必须关闭绞车开关并闭 锁,否则,对责任人记一般“三违”一次。 第 14 条:超挂车,对责任人记一般“三违”一次;情节严重者,记恶性 “三违”一次。 第 15 条:发生斜巷跑车
22、,按事故追究责任人和单位责任。 第 16 条:携带达到或超过 1.2 米物料乘坐猴车者,对责任人记一般 “三违”一次。 ( (2)平巷运)平巷运输输: : 第 17 条:违反井下乘车制度,乘座电机车头、矿车或扒乘列车,记严 重“三违”,罚款 500 元。 第 18 条:人力推车间隔距离不小于 10m,1 次只准推 1 辆车,过风门、 停车、拐弯、掉道以及前方有人要提前发出信号、放慢速度,坡度超过 7,严禁人力推车,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记一般“三违”一次。放 飞车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并记严重“三违”。 第 19 条:电机车过风门、弯道、岔口以及发现前方有人不及时发出 信号减速行
23、驶的,对司机罚款 100 元,记一般“三违”一次。 第 20 条:电机车前无照明、后无尾灯行驶的,对对司机罚款 100 元, 记一般“三违”一次。 第 21 条:电机车的警铃、制动装置、连接装置、撒砂装置必须齐全可 靠。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 第 22 条: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取下控制手柄、扳紧车闸、断 开离合,不得关车灯,否则,对司机罚款 100 元,记一般“三违”一次。 第 23 条:主要运输大巷缺少照明、声光信号、警示牌、巷标的,每处 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 第 24 条:严禁电机车推车(车场附近、特殊地段需要推车时,要有安 全措施),拉
24、车时销子、链环必须使用标准件,并齐全;否则,每发现一处 不齐全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记一般“三违”一次。 第 25 条:电机车司机运行中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罚款 100 元。电机- 10 -车司机将手把交给别人罚款 100 元。 第 26 条:乘人车运行中不挂链子,乘人车没有停稳信号工无发信号, 提前上下乘人车,记“三违”一次。 ( (3)立井运)立井运输输: : 第 27 条:乘人罐笼不拉上罐帘提升,对把钩工记严重“三违”一次, 罚款 500 元。 第 28 条:井底或井口安全门与信号控制回路不闭锁,对责任单位罚 款 1000 元/次。 第 29 条:井口信号装置与绞车房控制回路不闭锁,对
25、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次。 第 30 条:信号工错打信号罚款 200 元/次,记“三违”,造成事故加重 处罚。 第 31 条:主井箕斗提人没有制定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对责任 人罚款 500 元/次,记“三违”,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次。 第 32 条:主、副井绞车单人操作无人监护,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次, 记“三违”一次。 第 33 条:发生井筒坠物按事故处理。 第 34 条:罐笼未停稳擅自打开罐笼门进出罐笼者,对责任人记恶性 “三违”一次,并罚把钩工 100 元。 第 35 条:铁锹、撬杠、钎子等长工具要装入矿车内上下罐笼,螺丝、 扳手、钳子等小物件要装包内上下罐笼,
26、否则,罚把钩工及带工具者各 50 元。 ( (4) )皮皮带带(溜子)运(溜子)运输输、扒、扒碴碴机使用:机使用: 第 36 条:皮带机头、机尾滚筒部位无护栏(护罩)或护栏不合格,对 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停止运行,并立即整改。 第 37 条:皮带机不设防滑、跑偏、堆煤、限速等保护装置或失效,对 责任人罚款 200 元,对单位罚款 1000 元。 第 38 条:无安全措施用溜子、皮带运送物料,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次,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记严重“三违”一次,造成事故按规定处理。 第 39 条:皮带巷在机头机尾附近、中间过人地段应设置过桥,未设 置过桥或设置不合格的,对责任单
27、位罚款 1000 元,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 并立即整改。 第 40 条:无信号开皮带(溜子),记责任人“三违”; 皮带(溜子)司机- 11 -无证上岗记“三违”。 第 41 条:扒乘皮带,记严重“三违”,罚款 500 元/次。 第 42 条:发生皮带(溜子)伤人,按事故处理;发生皮带撕裂、溜子撅 起或拉翻按事故处理。 第 43 条:扒碴机距迎头距离超过 40m 不及时前移的,对区队正职罚 款 200 元。 第 44 条:扒碴机前巷道积渣超过断面 1/3 仍继续放炮的,对跟班队 长、班长各罚款 200 元,并记一般“三违”一次。 第 45 条:扒碴机不按规定固定或没有照明设施使用的,对责任
28、人记 一般“三违”一次,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 200 元,并停产整改。 第 46 条:扒碴机司机操作时,机身两侧缺少护身栏杆,对司机记严 重“三违”一次。 第 47 条:关键岗位人员(皮带司机、水泵司机、绞车司机、溜子司机、 电机车司机、打钻工等)在设备或设施运行时睡觉,对责任人严重“三违” 一次。 (二二)机机电电管理管理 ( (1) )电电气、气、电缆电缆: : 第 48 条:井下不准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否则,对 责任人记严重“三违”一次,并罚责任单位 3000 元,罚责任单位主职各 300 元。 第 49 条:井下每发现一处明接头、电气失爆,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0 元
29、,对单位正职罚款 500 元,记责任人严重“三违”一次。发现一处鸡爪子、 羊尾巴,对责任单位罚款 3000 元,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记严重“三违” 一次。 第 50 条:井下供电系统的漏电保护装置,每发现一处未装或动作不 可靠,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0 元,罚责任人 500 元,记严重“三违” 一次。 第 51 条:井下电气接地保护不符合规程规定,每发现一处对责任单 位罚款 5000 元,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记严重“三违” 一次。 第 52 条:井下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先检查瓦斯,并执行停电、放电、 验电、闭锁、挂牌、专人警戒等程序,并执行谁检修、谁停电,谁停电、谁 送电制度,违者
30、罚责任人 500 元,记严重“三违” 一次,并罚责任单位 3000 元,罚责任单位主职各 300 元。 第 53 条:开关不上架或五小电器不集中上板管理,对责任单位罚款- 12 -500 元/台,对主管人员罚款 50 元/台。 第 54 条:井下电缆、电器漏电(含电缆挤破),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0 元/处。 第 55 条:电气设备带电开盖对责任人罚款 1000 元/处,记严重“三违”一次;非电工人员检修电器设备罚款 1000 元,记严重“三违” 一次。 第 56 条:用铁丝吊挂电缆罚款 200 元/处。高低压电缆悬挂位置、间 距不符合规定,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处。 第 57 条:不完
31、好、失爆矿灯入井,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盏;井下拆卸 矿灯罚款 500 元,记严重“三违” 一次。 第 58 条:各种设备缺铭牌、标志牌、完好牌或牌板内容不清、不全, 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 元/处。 第 59 条:各种电器(包括五小电器)安装不合格,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 元/件。 第 60 条:电缆落地或悬挂不合格,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 元/处。 第 61 条:井下低压配电点或 3 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应装设局部接 地极,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 第 62 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记严重“三违” 一次。 a.用铁丝、钢丝或其
32、它材料代替易熔塞、保险丝的; b.非专职工作人员擅自操作电气设备的; c.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不带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靴或不站在 绝缘台上的; d.防爆设备(包括五小电器)未经检查验收无合格证下井的; e.井下用灯泡、电阻丝取暖的; f.电器设备保护整定值与实际不符的。 ( (2)其他机)其他机电电管理:管理: 第 63 条:地面电气设备无短路、过流保护,行车无限位保护装置或 在用保护装置失效,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 第 64 条:地面安装使用的电气设备无保护罩(如电机对轮罩等),每 发现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 第 65
33、 条:各种大型固定设备(主要绞车、抽风机、压风机、水泵等)安 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每处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 第 66 条:矿井大型固定设备不按规定检修、试验的,对责任单位罚- 13 -款 3000 元,责任单位正职罚款 300 元,对责任人罚款 300 元。 第 67 条:矿井主排水泵、管道、闸门,配电设备和供电线路每年雨季 前不进行检修或对水泵不进行联合试运转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3000 元, 责任单位正职罚款 300 元,对责任人罚款 300 元。 第 68 条:主要机电峒室不执行领导上岗查岗制度或没有认真填写记 录的,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 第 69 条:起吊重物时,不使
34、用合格的起重工具或连接装置;井下采用 棚梁做起重梁时,不采取防倒、加固措施的,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并停 止起吊。 第 70 条:要害场所没有按规定安装电话或电话不通,每发现一处对 责任人罚款 100 元。 第 71 条:高、低压供电系统的保护未按规定进行整定、校验而造成 越级跳闸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 元,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 第 72 条:变电所无计划停电,对责任单位处罚 500-1000 元,引起瓦 斯超限按事故处理。 第 73 条:主扇无计划停运,按事故处理。 第 74 条: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对责任人记一般“三违”一次。 第 75 条:井下使用电气焊、射钉枪、冲击钻等
35、非井下使用的工具时 无措施或不按措施执行,对责任人记恶性“三违”一次,并罚责任单位 3000 元,罚责任单位主职各 300 元。 第 76 条:各单位必须分开供电,严禁一台馈电开关供两个及其以上 单位供电使用,否则,对责任人记严重 “三违”一次,并罚责任单位 3000 元,罚责任单位主职各 300 元。 第 77 条:无措施携带非防爆电子器材(照相机、摄像机、普通干电池 电子表、非防爆检测仪表等)入井者,对责任人记恶性“三违”一次,并罚 单位 5000 元,罚单位主职每人 500 元。 第四第四节节 一通三防一通三防 第 1 条:不执行规定进行探煤作业的,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 200 元,记
36、“三违”,停止掘进,并罚责任单位 3000 元,罚单位主职每人 300 元。第 2 条:发生误揭煤,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0 元,单位正职罚款 1000 元,并追究相关科室责任。因误揭煤引起重大事故的按事故追究责任。 第 3 条:每发现一处(次)风量不足、局扇吸循环风、井巷中风速不符- 14 -合规程要求,对通风管理单位罚款 500 元,主管人员罚 200 元。 第 4 条:未经批准串联通风,对责任人记一般“三违”一次;对责任单 位罚款 3000 元,对单位主职每人罚款 300 元。 第 5 条:严禁无措施的情况下一个风机供多个头,否则,对责任人记 一般“三违”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 3000
37、 元,对单位主职每人罚款 300 元。第 6 条:局部通风机停风时工作面不撤人,罚跟班队长 300 元,罚当 班安检员 300 元。盲巷不按规定设置栅栏者,罚通修队 1000 元,罚单位 主职每人 100 元。 第 7 条:瓦检员假检、漏检,记严重“三违”一次;情节严重者,给予开 出留用一年的处理、处罚。 第 8 条:不准涂改瓦斯检查牌板、风机管理牌板(瓦检员、测风员除 外),否则,对责任人记一般“三违”一次。 第 9 条:掘进工作面任何时候都不能停风,如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 风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撤出人员、切断电源、专人把口,瓦检员、 安检员负责监督,禁止一切人员进入。否则,对责任人罚
38、款 500 元,记“三 违”。 第 10 条:井下出现无计划停风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0 元,责任单 位正职罚款 500 元,责任人记严重“三违”一次;出现瓦斯超限,按事故处 理。 第 11 条:巷恢复通风前不按规定排放瓦斯和启动风机的,对责任单 位罚款 2000 元,责任单位正职罚款 200 元,责任人记“三违”一次。 第 12 条:瓦斯超限作业,对跟班队长、班长记恶性“三违”,罚款 1000 元,属正职责任罚款 2000 元,记恶性“三违”。 第 13 条:瓦斯超限不及时撤离工作面的,对现场跟班队长、班长、安 检员及本人记严重“三违”,罚款 500 元。 第 14 条:不得破坏通风设施
39、、设备,否则,对责任人记“三违”,造成 严重后果的记严重“三违”一次,罚款 500 元。 第五第五节节 地地测测与防治水管理与防治水管理 第 1 条:发生突水事故,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0 元,单位正职罚款 1000 元,并追究相关科室责任。因突水引起重大事故的按事故追究责任。第 2 条:不执行规定进行探水作业的,对跟班队长、班长各罚款 200- 15 -元,记“三违”,停止掘进,并罚责任单位 3000 元,罚单位主职每人 300 元。第 3 条:严禁弄虚作假超前探,否则,对责任人记严重“三违”,并罚 责任单位 3000 元,罚责任单位主职各 300 元。 第 4 条:防治水设施、设备不符合
40、规定要求不得进行施工,否则,对 责任人记严重 “三违”,并罚责任单位 3000 元,罚责任单位主职各 300 元。 第 5 条:提供地质资料不准确、设计不切合实际,给安全生产留下隐 患,造成无效进尺或丢失煤炭资源的,对责任单位(地测科、通修队)罚 款 1000 元,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 第 6 条:测量人员给线不及时或不准确造成返工浪费的,对责任人罚 款 200 元/次;影响严重的,按事故追究责任。 第 7 条:掘进不按中腰线施工,造成返工浪费的,对区队正职、跟班 副队长、班长和验收员各罚款 500 元。影响正常使用的,按事故追究责任。第 8 条:发现透水预兆,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的,
41、对当班负责人 罚款 500 元。 第六第六节节 放炮及火工品管理放炮及火工品管理 第 1 条:井下爆破材料库的最大储存量超过规定的,一次对炸药库管 理员罚款 200 元。上级查出一次罚款 500 元。 第 2 条:爆破材料库库房管理帐、卡、物不对照,对炸药库管理员罚 款 500 元,对保障队正职罚款 200 元。 第 3 条:购买火工品进矿、入井、入库没有严格执行安全押运制度, 对炸药库管理员、保障队正职各罚款 200 元,责任人记“三违”。 第 4 条:井下炸药库发放火工品不按手续开票、签字的,分别对库管 员、放炮员等责任人罚款 100 元/次。 第 5 条:炸药库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对电雷管进
42、行导通试验,否则,对 责任人记“三违”。 第 6 条:井下区队运送火工品时,雷管必须有放炮员用专用雷管箱加 锁携带;炸药用专用箱子装运并加锁,可有懂得火工品性能的人员运送, 并有放炮员监护;每人每次送药量不超过 20kg;中间不准在电气设备处 停留或半路长时间停留;违反规定,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次。 第 7 条:采用溜子、皮带运送炸药雷管,对责任人记严重“三违”。- 16 -第 8 条:运送炸药雷管或到工作面存放时,雷管箱和炸药箱必须加锁, 否则对责任人记“三违”。 第 9 条:炸药雷管运送到工作面后,应距工作面至少 120m 外存放; 存放地点顶板支护完好,无电气和杂物,无淋水;雷管箱
43、、炸药箱间距大 于 20m;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次。 第 10 条:每次运送炸药、雷管前应检查运送箱子是否损坏,发现损 坏严禁使用,并更换完好的箱子。否则,违章使用损坏的箱子运送火工品, 对责任人记“三违”。炸药库库管员、放炮员都有责任把关。 第 11 条:严禁将放炮器(或其他物品)与电雷管装在同一箱子中,否 则,对责任人记“三违”一次。 第 12 条:严禁将电雷管角线与电缆、风水管路、电气设备接触制作 引药,否则,放炮员对记严重“三违”一次,并罚款 200 元/次。 第 13 条:不按规程规定装配引药,引药雷管角线不扭结的,放炮员 记一般“三违”一次。 第 14 条:没有执行“一
44、炮三检”进行装药放炮的,分清责任记责任人 (瓦检员、放炮员)严重“三违”一次。 第 15 条:放炮员不按规定装药、封泥和连线,放炮员未随身携带放 炮器钥匙,记放炮员“三违”一次。 第 16 条:无证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记严重“三违”;放炮员不持证记 “三违”。 第 17 条:放明炮、糊炮、无封炮泥放炮,记责任人恶性“三违”一次。 第 18 条:放炮前不按规定后移瓦斯探头记班长“三违”一次,崩坏探 头照价处罚,包裹探头责任人记严重“三违”。 第 19 条:掐断风筒放炮,记跟班队长、班长严重“三违”一次,各罚款 500 元。 第 20 条:炮后等候时间不够(大于 15 分钟)提前进入工作面,记责任
45、 人“三违”。 第 21 条:不按规定布置放炮警戒线、挂牌、派人把口的,记责任人严 重“三违”;把口人员随意放人进入警戒区或把口人员睡觉,记把口人员严 重“三违”。 第 22 条:炮后人员进入后不检查瓦斯、不敲帮问顶、不洒水降尘、不 及时临时支护、不及时整理风筒、不及时前移吊挂瓦斯探头的,分别记责 任人“三违”或记跟班队长、班长“三违”。- 17 -第 23 条:不按规程规定处理瞎炮的,记责任人严重“三违”。 第 24 条:班后剩余火工品不及时退库或私埋乱藏的(私自埋藏罚单 位 5000 元),记责任人严重“三违”,并按私藏数量加倍处罚。 第 25 条:私自携带炸药、雷管升井的,记严重“三违”
46、,罚款 1000 元/ 发.卷,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 26 条:不具备放炮条件,强行装药放炮的,记跟班队长、班长严重 “三违”,引起事故加重处理。 第 27 条:没有贯通措施或不按贯通措施执行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0 元,对队正职罚款 500 元,记责任人严重“三违”。 第 28 条:光面爆破周边眼间距超过规定,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眼。 第七第七节节 安全安全质质量量标标准化管理准化管理 第 1 条:井下所有地点应保持动态达标,否则,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 进行处理、处罚。 第 2 条:现场不同规格的物料必须分别存放并码放整齐且挂牌,否则 每处罚款 50 元;若物料乱放或者放置的物料(或
47、设备)影响行人道畅通的, 一处罚款 100 元。 第 3 条:巷道有淤泥积水一处罚款 50 元;淤泥积水长度超过 5 米,深 度超过 0.1 米的一处罚款 100 元。 第 4 条:井下水沟必须保持畅通,盖板齐全且平实,否则一处罚款 100 元。 第 5 条:各类牌板必须吊挂整齐并经常保持清晰,否则一处吊挂不整 齐或不清晰罚款 50 元。 第 6 条:各种巷道必须按规定及时上好巷道标志牌和避灾路线牌,无 巷道标志牌或避灾路线牌一处罚款 100 元;损坏的一处罚款 200 元。 第 7 条:月中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检查时,工程质量得分不得低于规定 要求,否则,每次罚单位主职各 100 元,罚责任班组
48、的班队长及验收员每 人 100 元,现场负监督责任的安检员有安检科按安检科内部管理规定进 行处理、处罚。运输线路、机电硐室参照此条款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处罚。第 8 条:发生重大未遂事故,扣该头面当月工程质量综合得分 5 分。 第 9 条:发生轻伤及其以上事故,扣该头面当月工程质量综合得分 10 分,且取消该头面当月一切工程质量奖励。 第八第八节节 上上级级部部门检查责门检查责任落任落实实管理管理- 18 -第 1 条:上级部门检查时,不得有重大隐患或重大问题,否则,每发 现一条,罚单位主职及责任人各 200 元。 第 2 条:上级检查时,对矿进行了批评,对责任单位主职罚款 200 元。第 3
49、条:上级部门进行的各类考核检查时,如因存在问题重大,或问 题较多导致考核不及格,则对责任人每人罚款 200 元。 第 4 条:上级部门检查时,所有罚款均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罚 款总额不超过五万元时,相关责任人各承担罚款总额的 2;罚款总额为 五万元(不含)至十万元(含)时,相关责任人各承担罚款总额的 1.5;罚 款总额超过十万元时,相关责任人各承担罚款总额的 1;每次罚款责任 人承担之后的余额,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九第九节节 隐隐患治理管理患治理管理 第 1 条:必须坚持“三不生产”管理原则及“四不生产”管理规定,否则, 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理、处罚。 第 2 条:每班开工前,必须进行隐患排查、整改,当班未进行隐患排 查且未填写班组隐患排查记录本的,对当班的班队长每人罚款 100 元, 记“三违”;由于排查不到位造成后果的,对当班的班队长按严重“三违”进 行处理、处罚。 第 3 条:对各类检查及安检员限期内要求整改的隐患,没有按时整改 的问题对单位罚款 500 元/条,单位正职每人罚 50 元/条。对于检查问题 不能按时整改的,属